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目的
招投标是一种运用技术经济评价方法和市场竞争机制,实现公共资源规范化交易的交易方式。招投标制度在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完善市场竞争机制、减少行政干预等方面均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在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转型的过程中,建设工程领域开始实行招投标制度,并逐渐成为建设工程承发包的主要形式。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建设工程招投标率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招投标市场亦得到快速发展,有效地保证建设工程承发包工作的顺利开展。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地不断加快和深化,大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正在全面推进,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开始出现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例如:串标围标、暗箱操作、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等等。为了加强招投标市场监管,国家先后出台了《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试行)》,试图通过数字化、信息化改革招投标市场,促进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虽然实施该举措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建设工程领域的各种违规违法行为仍存在。究根到底,由于中国招投标制度发展历史较短,现行的招投标机制仍不健全,尤其是在大数据充分应用的背景下,招投标机制并没有进行及时地调整。鉴于此,本文以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为研究对象,选取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广东省,在对广东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市场的现状进行分析,包括采用定量的方式对广东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机制进行评价,并运用相关理论知识深入剖析广东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影响因素,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如何完善广东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机制,最后提出相关的保障措施。
1.2 研究意义
广东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有关招投标制度的实施走在全国前列,其中深圳市是率先推行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城市之一,亦是第一电子招投标创新试点。尽管广东在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领域进行了不少探索,但是仍存在不少问题。除了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领域涉及众多的利益相关者以及该领域的特殊性,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机制设计的不健全。因此,本文从机制设计的角度着手对广东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从理论意义上讲,现有文献虽然对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进行了大量的探讨,但是专门针对省域层面的机制设计的研究鲜少,本文运用理论分析与实证检验相结合的方式对广东省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机制进行设计,不仅能够丰富完善该领域研究体系,而且能够为其他学者进行该领域研究提供新视角和新思路。从现实意义上讲,通过对广东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机制设计的研究,能够为进一步完善广东省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机制提供有益的参考,为政府调整和完善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制度提供理论支撑。
1.3 研究内容、方法与技术路线
1、研究内容
本选题拟在充分吸收与借鉴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借助于工程学、管理学等相关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为理论与方法支撑,通过实地调查、案例研究等途径获取充足的数据资料,以广东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的特点为切入点,重点研究广东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的现状、影响因素以及多方利益相关者等问题,最终从不同层面设计机制,以期为广东省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提供实践指导,更好地推进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广东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现状分析。通过实地考察和企业访谈,厘清广东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重点在于对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监管水平的评估,运用经济学、管理学以及社会学等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提出影响招投标机制的主要影响因素,构建相应的评价指标体系,并利用历史经验数据资料开展科学评价和分析。
第二,广东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系统研究。将实证分析的结果引入到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机制研究中,建立起工程招投标机制优化的基本思路。
第三,广东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机制设计,提出多项保障措施。根据前文分析,拟根据不同因素的影响情况和基本情况,提出广东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机制优化设计的保障措施。
2. 研究方法
在该研究的过程中,主要采用以下研究方法:
第一,文献分析法。本文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有关的概念、程序、法规法规等情况进行分析,对国内外学者观点进行梳理,形成本文的理论分析基础。
第二,实证分析。通过理论分析深入剖析广东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机制的主要影响因素,进一步构建模型,运用历史经验数据进行检验,以厘清广东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的作用机理。
本研究主要通过以下六步骤完成:
第一,问题的提出,并确定研究目的及意义、研究思路、研究重点和创新点;
第二,广泛收集、梳理、分析国内外关于招投标领域,尤其是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领域的研究成果,为本研究提供理论依据和借鉴,从而修正和完善本研究的研究思路;
第三,依据相关的理论知识和实践资料,对本研究的相关概念进行厘清与界定,并构建本研究的理论分析框架;
第四,运用相关理论,构建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监管水平评估体系和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机制的影响模型,并运用广东相关数据资料进行验证;
第五,结合上述理论分析和定量分析,设计广东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机制,提出相应的保障措施。
第六,研究结论的归纳与进一步研究的讨论。
3. 技术路线
上述过程可用技术路线图表述,见图1-1。


1.4 论文创新之处
本研究课题的特色与新颖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本研究课题以广东省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活动为研究对象。现有研究成果大部分从国家层面对招投标制度进行研究,鲜少从省域层面的机制设计进行探讨,尤其是针对广东省的研究成果更少。本研究课题选取全国招投标制度推广的试点省份——广东进行研究,具有较强的代表性,研究成果能够为其他省份设计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机制提供借鉴,这是本选题的一大特色。
第二,本研究课题在研究思路上进行了创新。在借鉴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首先对广东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现状进行分析,运用经济学、制度工程学进一步剖析影响广东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机制的主要影响因素,并构建实证分析过程,评价不同因素的影响程度,以期为政府调整和完善建设工程类项目领域招投标制度提供参考。
第三,本研究选题对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构建指标体系,以此对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机制的表现进行科学评价。
第二章 相关理论与国内外研究现状
2.1 相关理论
2.1.1 博弈论
博弈论于 1944 年由 Von Neumann 和 Morgenstern首先提出,随后很多学者在其基础上进行了丰富和完善,包括“囚徒困境”、“讨价还价”模型、“纳什均衡”模型,等等。实际上,博弈论重点研究一个决策主体的决策选择受其他决策主体的影响,反过来其决策选择影响其他决策主体的决策问题与均衡问题。博弈的结果有可能到达均衡,但是也有可能达不到。在招投标的过程中,涉及包括政府、企业、招标代理等多方的利益相关者,招投标过程也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其决策行为相互影响,招标机制的设计是否合理,关乎众多利益相关者的博弈是否能够达到某一种均衡状态。利用博弈论对招投标机制的研究能够发现当前的招投标机制是否合理、科学,进而如何更好的设计机制推进招投标机制的完善。
2.1.2 信息不对称理论
信息不对称理论是指市场各参与者对包括市场信息在内的信息掌握的程度不相同,有些主体掌握的信息相对多,有些主体收集到的信息比较少。在市场上,信息掌握的多寡关乎市场参与者的市场地位以及市场收益,信息掌握量少的参与者势必处于弱势地位,而信息掌握较多的市场参与者能够快速的了解市场,并作出更有利地选择,从而在市场获益。正是因为信息的不对称,才出现“劣币驱逐良币”、“柠檬市场”等效应。在招投标中,各利益相关方由于所扮演的角色的不同,除了对自身的情况较为了解外,对其他信息的掌握视乎自身的地位、能力等,由于各自掌握的信息量不同,信息量掌握较多的主体可能会利用这一优势进行一些诸如串标、围标等违法行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也是招投标机制需要解决的一大问题。
2.1.3 寻租理论
寻租理论的思想最早来源于Gordon Tullock,他认为为了获得超额垄断利润,在竞争中人们竞相通过各种疏通活动获得超额的报酬,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导致社会经济资源的浪费,是一种非生产性的行为,这与政府的管制以及垄断等行为密切相关。在招投标过程中,众多的利益方,尤其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偶有寻租行为的出现,寻租的程度也基本等同于腐败的程度。从本质上,招投标本身是一种公平竞争的市场行为,但是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招投标市场也出现不公平的竞争,导致了寻租行为的产生,或通过行政权力进行干预,或利用市场机制不健全等途径想方设法进行寻租,以获得超额利润。
2.2 国内外研究现状
2.2.1 国外研究现状
招投标制度最早可追溯到两百多年前,起源于英国。在二战结束后,大部分西方国家开始推行招投标制度,并在工程承发包中广泛引用。随着招投标制度的大范围实施,有关招投标领域的问题备受学术界关注,Emblen(1944)首先对招投标问题进行研究,此后,不同的学者基于不同的视角对有关招投标问题进行深入探索,并涌现了大批的研究成果,现有研究成果归纳起来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招投标机制设计的相关研究
招投标机制相当于一个“游戏”规则,招投标双方遵循这一规则进行招投标。国外有关招投标机制设计的研究重点在于招标过程机理和招投标报价规则及评价方法二个方面的研究。在招标过程机理研究上,招投标理论研究的鼻祖Friedman(1956)运用运筹学研究了密封式投标问题,该竞标模型成为该领域重要的理论模型,为后续研究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堪称招投标研究领域的经典。Vickrey(1962)对第二价格密封投标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收益等价定理”,其认为在双方叫价招投标机制中,潜在的招投标双方同时出价,因此,在此机制下每个投标方的最优报价就是他的真实估价。Reichert(1968)则研究了第一价格密封投标模型,深入分析了两阶段、两人招投标过程,提炼出招投标机制。不同于其他学者,Fayek(1988)基于保证金制度的视角,提出招投标竞标模型。在招投标报价规则及评标办法方面,Johb和David(1990)运用风险偏好理论,构建考虑不同影响因素的综合竞价模型,并利用层次分析法,通过计算权重选择最佳承包人。Hatush 和Skitmore (1997)认为招标人对于投标人的选择应充分考虑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管理能力以及技术实力等因素。Laia等(2004)提出运用六个评价准则的复合标底评标方法进行评标,通过对六个指标进行评分进行汇总,其中最高得分者中标。Wen等(2006)通过对最优投标价法与最低投标价法进行对比分析,发现最优投标价法是真实价格的反映,优于最低投标价法。不同于传统评标法,Horng(2012)将综合评分法的降维思想和事后道德风险防范功能相结合,运用层次分析法测算指标权重,再构建模糊优选决策模型优选评标项目。
2.招投标策略及行为方面的相关研究
实际上,招投标活动是招投标各方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而采取各种策略和行为的一个博弈过程。关于该方面的研究重点在于招投标决策和中标概率二个方面的研究。在招投标决策研究方面,Engel和Wiggans(1989)认为不仅仅利益关系影响投标决策过程,其他方面的因素也会产生影响。Chua(2000)以数百份招投标案例为样本,构建了投标推理模型以识别影响投标的主要影响因素,研究发现除了报价外,仍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影响招投标结果,该研究成果有助于投标人编制更具针对性投标文件。以私人投资者为切入点,Iyer 和Sagheer(2012)基于遗传算法,建立有助于优化中标的潜力和资本结构的决策模型,通过模型的测算得出影响最优决策方案的关键性变量。在中标概率方面的研究,King,Mercer和Alan(1988)以博弈论为基础理论,分不同投标阶段对投标人的行为进行研究,研究表明,报价和成本等因素影响竞标阶段的中标的成功概率。 利用层次分析法,Cagno等(2001)构建了投标中标概率模型以助于投标人作出是否投标以及如何投标的策略,同样地,Skitmore (2002)也对如何确定投标人中标的概率问题进行了探讨。为服务于招投标市场,Sturts,Carrie和 Griffis (2005)建立值评标法混合模型,以评估投标人及对手的实力水平,明晰如何达到中标概率最大化。Bee Lan Oo等(2012)以香港建筑承包商为研究样本,研究哪些投标定价策略能够影响投标人中标,研究发现,投标定价与中标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但是投标定价的确定应充分考虑公司未来发展的能力水平。
3.招投标过程中信息情况的相关研究
招投标过程实质上是招投标各利益相关方之间相互博弈的过程,在博弈的过程中,信息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该方面的研究关键探讨信息的重要性、如何获得以及对招投标过程的影响等问题。Willenbrock(1973)认为投标人获得的信息越多,对标的的估值与实际价值之间的差距越小,招标人获得的期望收益就越接近真实。Hughart(1975)提出招标人应该充分收集信息,并且及时公布给所有潜在的投标人,沿着Hughart的思路,Reece(1978)进一步研究认为投标人可以通过索取一定费用等有偿方式为投标人提供信息。Miligrom 和 Weber(1982)提出招标人应具备准确判断信息的能力,使得投标人信赖所获得的信息,并做出理性的判断和选择。基于信息不对称视角,Lee(1982)强调投标人以一定的概率随机获取招标信息,且不知道竞争对手是否也获取了相同的信息。关于信息对于招投标的影响,Engelbrecht-wiggans(1988)假设投标人获得不同信息(这与是否付费给招标人有关),建立多阶段招投标模型,指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景下,投标人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是否进一步获取信息,这完全取决于投标人对于已有信息的判断,与其他投标人的选择无关。Besfamille(2003)对信息不对称如何影响招投标公平性问题进行研究,研究结果表明,信息不对称对投标的公平性具有正向的影响,为了防范招投标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最根本的途径在于降低招投标市场信息不对称的程度。
4.招投标管理的相关研究
招投标活动的管理包括事前、事中、事后的管理。现有研究成果重点围绕管理的方式以及在管理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解决途径等进行研究。Nadel(1991)基于合同管理的视角,提出通过单位定价和不均衡招投标价编制合同,可以有效规避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Atsushi(2004)提出在例如投标人的资金、技术等资源限制的限制条件下,通过联合投标可以降低投标准入门槛,有助于提高招投标的竞争性,如果不加以限制,则往往容易出现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Patrick和Jungwon(2009)以美国30000个历史投标案例为样本,提出采取匿名投标可降低招投标串通行为的发生;增加最小价投标或是保留价格可提高串通陪标者的风险损失。Li和Charles(2009)运用实验研究,发现通过提高投标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引入新的竞争对手等措施可以有效防范默契串通投标。Gaurab和Maria(2013)提出通过检验第一价格密封拍卖,即低价中标中信息获得的不对称、匿名性、不可抵赖性以及公平性,以防范腐败行为的发生。随着信息技术的纵深发展,电子招投标应运而生,一定程度上促进招投标的规范化管理,有利于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提高招投标的公平性和透明度。Thomas(2009)以1996年和2006年149个非经合组织成员国的电子政府应用为研究对象,研究发现,在不考虑人均GDP和新闻自由这两大因素的影响时,电子政府的普及程度从10%提高到90%,腐败控制指数从10%上升为23%,这表明电子招投标可通过限制交易自由裁量权、透明化交易过程有效防止腐败。Seongcheol 等(2009)以韩国提高民用应用的在线程序的发展历程为例,从制度理论视角分析如何运用电子政府防止招投标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提出开放信息与授权、积极预防和能力建设三大反腐败建设机制。
2.2.2 国内研究现状
相较于西方国家,中国的招投标起步较晚,起源于20世纪初,并于1980年开始在上海、广东、福建和吉林等省市试点,并逐渐成为工程、服务和货物采购的主要交易方式。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和深化,2000年招投标制度开始全面推广和实施。在此背景下,有关招投标问题的研究也逐渐引起了学术界的关注,将国内现有研究成果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招投标机制设计的相关研究
该方面的研究主要聚焦于招标体制、招标方式、评标方法等方面。在招投标体制研究方面,为了招投标过程更加公平、公正和透明,刘禹(2004)基于动态博弈理论,设计招投标体制,以期为政府完善招投标体制提供参考;基于机制设计理论,王卓甫等(2013)在对建设工程项目交易特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招标机制模型;引入供应链多属性逆向拍卖方法,何建洪和黄莹(2016)构建政府工程多属性招投标非合作博弈模型,并通过算例仿真发现,投标人收益分别与投标质量和工期的关系呈U形,招标人的投标承诺质量和提前工期偏好系数越大,投标人的收益越高,投标人参与投标的积极性越高,招标人的剩余价值也越大。在招标方式研究方面,蒋建林(2002)提出应逐步取消工程量清单,向“明标暗投”方式过渡;王书娟(2007)认为公开招标存在社会成本过高、招投标效率偏低等问题,难以保证投入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通过比较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王李平(2008)认为公开招标更具优势,因为邀请招标缺乏法律规范,在实际运作中极易出现问题;张磊等人(2010)对无标底招标进行风险评估,认为无标底招标利弊并存。在评标方法研究方面,马俊和邱苑华(2000)提出基于群组决策特征根法与多属性群决策复熵法相结合的评标方法,利用决策熵的大小反映评标专家的评标准确性;针对投标人的“低报价、低质量”和“恶意低报价”问题,詹文杰等(2002)提出二阶段评标方法:第一阶段采用多指标评价体系测算投标人的联合总成本;第二阶段采用平均值评价法选择中标单位;基于有限理性“满意”决策理论,郭薪(2005)对评标方法进行研究,其认为首先通过专家评审选出合格投标人,在合格投标人中运用抽签方法确定中标候选人及排序,最终确定中标人,即“专家评审—抽签中标法”;秦旋和何伯森(2006)对最低价中标法进行分析,认为最低价中标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最优招标机制,但要确保防范最低价中标人的履约能力风险,最低价中标法的优点和功能的实现需要一定适用条件;结合工程应用实践,董巧等(2007)从修正报价算术错误、扣除备用金、考虑资金时间价值、折合其它因素等方面着手,在充分考虑项目周期成本与收益的基础上,提出评标价的计算确定方法;在充分考虑招标人对指标的偏好性,资格预审过程中的灰色和模糊信息,崔东红等(2010)提出基于灰色模糊理想解的资格预审评审模型,即TOPSIS 法;运用数据包络模型,廖创(2014)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工程项目评价体系,并利用实践资料进行验证,表明该方法具有易操作性。
2.投标决策问题的相关研究
投标决策不仅涉及收益,也关乎风险,是一个复杂且具有不确定性的过程,一般包括投标机会决策、项目选择决策和报价决策三个阶段。基于静态贝叶斯博弈模型和非合作博弈模型,徐雯等(2005)对最优投标报价水平进行研究。张利荣和王素梅(2005)在假设投标人成本为独立均匀分布的条件下对投标人的最优报价策略进行研究,发现投标人的最优报价策略不仅取决于投标人自身的成本,还取决于竞标人的数量及成本分布跨度。基于投标人信息对称的假设,郝丽萍等人(2001)运用博弈理论建立具有两个及以上投标人的报价模型,由此估算投标者的最优报价水平,光树明等(2010)做了类似的研究。张英宝(2006)将价值风险的相关原理与Var风险管理技术相结合,并应用到建设项目投标的风险评价方法,为建设工程投标报价的评价方式提供了一种新的风险分析方法。刘颖(2010)通过对工程招投标中投标报价的程序、原则、方式进行研究与分析,建立工程项目投标报价决策模型。
3.招投标过程中违规问题的相关研究
该方面的研究主要基于经济学和法学等视角研究招投标过程中的围标、串标等合谋问题展开研究。根据博弈论,邓培林和张瑞明(2003)构建了集体利益联盟博弈模型对招投标工程中的“分利同盟”的腐败问题进行研究,发现在博弈过程中联盟成员间是相互依赖的关系,提出抑制分利联盟非法趋利冲动的有效对策,包括完善监督机制、提高查处频率和通过数罪处罚提高预期成本。李智勇(2005)对投标人之间横向串通投标行为进行研究,包性质、类型及其监管规制原则,并总结了包括轮流投标、掩护投标、分配投标、补偿投标、放弃投标五种形式。针对招投标过程中出现围标、串标等现象,尚莉和石建华(2011)提出了有效控制投资成本、保证公平公正竞争的企业自主招标的新模式。张鼎祖和赵华(2008)利用契约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拍卖理论对建设项目招投标合谋形成的内在机理和外部环境进行分析,认为防范招投标合谋行为应从对信息不对称、激励失衡、无序竞争、权力寻租等内在机制的治理和诚信缺失、监管体制缺陷、产权制度不完善等外部环境的改善两方面着手;周金娥(2010)也做了类似的研究,探讨了横向合谋的识别与认定标准体系,同样提出从完善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进行防范。运用寻租理论、制度经济学、博弈论、委托代理理论和法学等相关理论,陈卫萍(2009)从制度缺陷、政府监管、法律缺失等角度分析串通招投标行为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从提高串通经济风险、规范程序过程管理、改进评标定标方法、完善监管体制规制、加大法律惩处力度等方面遏制串通行为。在对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的纵向合谋行为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章鼎(2014)围绕围标规模进行模型分析,并构建防范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纵向合谋的机制。柯洪和李英一(2012)运用权力运作理论对评标过程中所发生寻租行为的内在逻辑和影响因素进行分析,认为构建报酬机制、权力制约机制、监督机制和评标制度等能够较好地防范评标阶段的权利寻租。林艳和秦旋(2008)认为在信息不对称的市场环境下,通过在合同报酬支付条款中引入激励机制,并加强监督的方式能够有效抑制招标代理机构的“道德风险”。孙军和孙绍荣(2016)从行为管理制度的角度入手,建立行为管理制度模型对围标的制度参考原理进行分析,并利用制度工程学数学模型检验增强观测力度,加大惩罚力度等措施能有效遏制围标,最后提出包括运用吹哨人制度、量化围标人的惩罚标准和建立独立的第三方监督机构等治理围标的措施。
4.招投标规范化管理的相关研究
针对此方面的研究重点围绕专家管理、制度建设、监管等问题进行研究。在专家管理方面,姚德尊(2012)提出通过加强评标专家的职业道德培训和评标技能培训,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陆军(2008)在对评标专家的特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系统剖析评标专家管理的现状及存在问题,提出完善评标专家规制与管理的对策。在制度建设方面,王双进等(2008)认为将《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合并,建立决策、监管、执行相分离又相互制衡的新型政府釆购监管体制是解决当前政府采购管理问题的好办法;胡菲(2011)从完善法律程序、规范建筑市场、预防商业贿赂、健全监督机制、创新制度建设等方面着手,阐述如何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制度;董治(2012)从建设工程招投标规范化管理的角度着手,通过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投标人行为选择的研究,提出规范化管理的制度安排。在监管方面的研究,欧阳俊(2005)提出完善我国招投标监督机制要从完善招投标监督相关法律法规,监督机构职能,变革评标方法和评标模式,加强招投标监督机制运行四个方面来努力;兰树俊(2007)从法律法规体系、政府职能部门监管和市场准入制度三个方面分析政府投资工程监管体系,提出应加强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建立和完善独立的政府投资专家评审和咨询评估制度等建议;陈安东(2009)提出规范招投标市场不能单纯依靠行政监管和法律监管,更多的依靠于市场参与者的自律和社会的共同监督。随着信息化管理在招投标领域的不断渗透,有学者从电子招投标入手进行研究,例如:林宗昭(2011),他在对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全过程管理的相关理念进行介绍的基础上,提出采用数字证书、统一全国标准等措施确保电子招投标的规范化管理。
2.2.3 文献述评
整体看来,国外学者在关于招投标领域方面的研究卓有成效,取得了许多创新性的理论成果,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理论体系,其研究成果无论是对国内有关招投标领域研究的理论发展或是实践指导均具有很强的启示借鉴作用。但是,由于中外国情、制度环境以及文化背景的差异,还需要在中国背景下对此进行更深入的应用分析,例如有关制度安排或是监管建议均是充分考虑情景因素。尽管国外学者取得了不少创造性的理论成果,但是相关研究理论仍有进一步修正和完善的空间,着重于招投标的决策研究,缺较少单纯对招投标监管问题(例如:招投标程序、公平透明,等等)的研究。虽然近年来国内有关招投标,尤其是建设工程招投标相关问题的研究成果不断递增,但是还停留在初级阶段,未能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理论体系和本土化研究。现有文献大多是从国家层面进行研究,针对某个省份的系统研究较少,且大部分的研究成果采用定性论述的研究方法,研究内容缺乏系统性。
广东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是全国推进招投标制度的试点省份,其中深圳在招投标领域的探索取得不少成效。随着广东基建项目的不断部署和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招投标制度将在全省范围内全面铺开。在此背景下,进一步完善广东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机制显得至关重要,有助于推进建设工程类项目的高质量开展。因此,以广东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机制为研究对象,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深入探讨广东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的内在机理,并对广东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机制进行设计,试图挖掘出一些有价值的东西,以推动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领域研究的进展。
第三章 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机制概述
3.1 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制度概述
3.1.1 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的内涵
招投标是一种为了促进市场公平交易、优化资源配置应运而生的、有组织的、正式的市场交易方式。一般是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代理机构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发布招标的具体信息,潜在的投标人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参与公平竞争投标,招标人结合投标人的资质、报价、技术水平、工期等方面进行科学地、系统的分析和评价,择优选定中标人,并与其签订合同。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是指招标人以采购建设工程类项目,包括建设工程类设计、施工或工程施工所需的建筑材料、设备等为标的物,与投标人(承包商、供应商)进行符合市场规律的市场交易活动,在招投标的过程中,招标人与投标人均需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定,并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3.1.2 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制度发展沿革
18世纪后期英国推行的“公共采购”是招投标制度的雏形,1803年,英国公开推行招标承包制,随后世界其他国家纷纷进行效仿,政府机构或企业采用招投标方式购买较大工程以及大宗货物。经过两百多年的发展和实践,招投标作为一种促进市场公平公正交易的方式得到广泛应用,业已形成一套系统的实施办法和规则,规范化、正式化程度越来越高。1977年,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和欧洲建筑工程国际工程联合会以招标承包制为基础,联合编制的《土木工程施工国际通用合同条件》,明确规定了工程承包过程的管理条件以及其他细节,这成了一种国际惯例,也为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制度的形成提供了思路和方向。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从20世纪80年代末起,中国开始试行招标投标制度。1980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提出“对一些适宜于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和经营项目,可以试行招投标的办法”。1981年,吉林省吉林市和广东省深圳市开始试行工程招标投标,实施效果良好,为全国推行招投标方法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1983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出台了《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试行办法》,这可以说是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制度发展的开端。1984年,国务院出台《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提出“大力推行工程的招标承包制”。在《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试行办法》的基础上,1984年11月,国家计委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联合出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这意味着中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有了正式制度的指导。
自1991年起,国家对于建设工程承发包工作的管理力度不断加大,这从1991年国家物资部出台的《建设工程设备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出台的《建筑市场管理规定》以及1992年建设部出台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均有所体现,这标志着中国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市场逐步规范化。从1994年开始,建设部强调市场竞争机制的重要性,明确提出大力推行招投标制度,随后,各省市纷纷按照国家的规定,制定出台各省市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以促进招投标市场的规范化发展。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中国境内的拟建工程项目必须参与招标的类型做了明显的规定,并阐明招投标活动的应遵守的原则,规定了招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提出议标方式不允许使用,招标只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这是中国招投标制度发展的一个里程碑,标志着中国招投标制度发展愈发完善。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颁布和实施,2000年开始先后出台了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实施规范。此外,各省市在这些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根据各省市的实际情况,纷纷出台各省市建筑工程类项目招投标的系列实施细则。20世纪90年代至21世纪初期,我国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不断得以完善,为中国招投标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为更好地推进招投标的公平、公正、透明发展,提高招投标效率,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台《电子招标投标办法》,鼓励推行招投标电子化。为适应新时代发展的需要,从2010年开始,国家各相关部门、各省市纷纷对招投标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进行修正、补充、完善。例如:2017年9月国务院对201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行修正,明确指出招标文件中必须有招标人选择其他中标候选人而排除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条件,及招标人自行选择中标人的规则;2017年12月国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修正,提出专家库由相关行政部门统一建设管理,招投标活动时直接抽取专家,对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做出了更明确细致的规定,同时鼓励推行招投标的电子化。
从中国招投标制度的内容看,绝大多数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实施细则都是普遍针对建设工程类项目;从招投标制度的构成看,主要有包括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招标投标法律、由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招标投标法规、国务院相关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三个层面构成。从招投标制度的发展沿革看,是一个不断修正、完善的过程,与当前国家强调法治化的基调一致。
3.2 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的特点
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是一种基于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活动,因此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应符合市场规律、契合国家、省市发展的实际,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的,对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的特点总结如下:
第一,政策性。招投标整个流程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其他系列招投标细则以及本地区的系列招投标规定,招投标各利益相关方的行为受政策法规约束,依法享受各自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招投标过程依法依规由有效的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
第二,公开性。为防止信息不对称,出现“劣币驱逐良币”、“柠檬市场”的情况,公开性是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的基本特点。开展建设工程类项目活动全过程透明、全方位开放,通过权威的平台公开发布各项信息,包括招标信息公开、招标程序公开、开标过程公开以及中标结果公开,使得每一个潜在投标人均能获得相同的信息量,有效预防诸如串标、围标等不正当的交易行为,确保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的效益最大化以及公共资源配置的最优化。
第三,平等性。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的过程中,所有的潜在投标人均有平等掌握相关新的权利,均有平等参与投标的机会,招标人不得歧视任何一位潜在的投标人。尤其是在评标的过程中,使用相同的程序对参与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运用一致的标准和方法对其报价、方案、技术力量等进行客观评价,不得随意更改,以平等地对待所有投标人。
第四,竞争性。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是一种通过公平的市场竞争方式遴选符合要求的最优中保人的活动。如要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公正,势必要让所有的潜在投标人均参与竞争,才符合完全竞争的定律。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规范严格的程序和有效的监管机制是保证投标竞争的有序性的保障,在报名阶段,应尽可能让所有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保,以达到完全竞争,以达到遴选最优中标人的目的,实现采购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目的。
3.3 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标的种类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标类型多样。目前主要由以下几种分类方式:
第一,按照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的活动范围的要求进行区分,可分为国际招标和国内招标。国际招标主要是投标人在国际范围择优遴选符合其预期和要求的投标人,国内招标主要是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招标,目前绝大多数的建设工程类项目的招标是国内招标。
第二,按照招标的形式进行区别,可以分为竞争性招标、谈判招标、两段招标三大类,这是目前国际上比较常用和认可的分类方法。其中,竞争性招标是当前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标的常用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二种,公开招标是招标人通过在国内外的主要报刊或是权威平台,通过公开的方式发布招标信息,只要符合条件、感兴趣的投标人均能够获得相同的信息量并进行投标,公开投标的扩散面比较广,属于无限竞争和完全竞争的招标形式,这为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同时也使得招标人能够遴选到各方面条件比较理想的投标人;而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招标人不需要在公开的刊物或是平台发布公开,只要根据资深的咨询公司或是自身积累的人脉、经验、资料等,选择符合条件的若干投标人,并邀请这些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相对于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投标范围相对较小,且具有一定的门槛,是一种有限竞争的投标,并不是所有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均能参与投标,这有可能导致错失报价、技术等方面更为优秀的投标人。
第三,按照招标标的物的不同进行分类,可以分为建设工程类项目总承包招标、勘察招标、设计招标、施工招标、材料设备招标,等等。其中,建设工程类项目总承包招标是指招标人将项目从建议书开始到项目竣工(包括勘查、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等)全过程作为标的物进行全过程招标;建设工程类项目勘察招标是指招标人将拟建工程的勘察工作作为标的物进行招标,符合条件和要求的投标人进行竞争,招标人择优购买勘察工作;建设工程类项目设计招标是指招标人将拟建工程的设计工作作为标的物进行招标,择优遴选符合要求和条件的投标人开展建设工程类项目的设计工作;建设工程类项目施工招标是指招标人将拟建的工程项目的施工工作作为标的物进行招标;建设工程类项目材料设备招标是指招标人将拟建设的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作为标的物进行招标。
3.4 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的基本程序
对于建设工程类项目的招投标基本程序国家有明确的规定,尽管不同省市具体的招投标程序有所不同,但是基本的程序是一致的,招投标活动是一个环环相扣、相互联系的过程;招投标活动的主要利益相关方包括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监管部门等;整个招投标过程主要由招标人或是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投标人投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开标评标中标、招标人与投标人签订合同四个阶段,基本程序具体见图3-1。
第一,招标阶段。这是一个完整招投标活动的第一阶段,首先确定招标方式,成立招标小组或是确定资深的招标代表机构,接着编制招标文件进行招标申请,监管部门进行审查备案,审查通过后招标小组或是招标代理机构拟定招标公告,通过媒体或是相关平台发布招标公告和文件。
第二,投标阶段。潜在投标人研究招标公告和文件,符合条件且有意向的投标人参加报名,在这过程中招标人针对有疑问的潜在投标人进行答疑,在投标时间截止前,投标人编制标书并进行投标。
第三,开标评标中标阶段。这是整个招投标活动的关键环节。在开标当天,投标人参加开标会,招标小组或是招标代理机构开启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将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交予评标委员会的专家评审,按照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根据招标文件的标准,进行科学评标,最终确定中标人,在此过程中,监管部门进行全过程监督,并受理投标人的异议。
第四,签订合同阶段。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或是招标代理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第四章 广东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现状分析
4.1 广东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发展及成效
自1981年广东省深圳市开始试行工程招投标开始,广东省其他地市纷纷效仿,在建设工程领域推动招投标制度。随着广东省建筑业的蓬勃发展,为了更好地规范建设工程交易市场,建立有序、竞争、诚信的建筑市场和完善的运作机制,结合广东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广东省在体制机制方面进行积极探索。
第一,完善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制度。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广东省结合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系列的规章制度,例如:2015年广东省出台《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的管理规定(试行)》、2016年出台《广东省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规定管理办法》、2017年《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第三方评价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等等,这一系列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出台,对于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围标”、“串标”、“暗箱操作”等违法行为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
第二,深化行政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激活建筑工程市场,广东进一步深化行政改革,加快推进简政放权。2016年,广东推动招标代理、监理、造价咨询等企业行政审批改革,积极探寻将资质许可转变为资信评级的发展模式。2017年,广东省取消与建设工程市场相关的行政许可6项,其他事项2项,全部下放与建设工程市场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8项,部分下放和委托下放行政许可事项18项。
第三,加大专家供给和加强专家管理。为提高评标工作的效率,广东省不断加大评估专家的供给,2012年广东省建立全省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并于当年12月进行全省首次专家评标征集,第一次共征集评标专家约1700名,2014年进行第二次征集,并将省水利专家库的专家纳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并于当年10月份对综合评标专家库进行常态化管理,截止至2016年底,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家约20000名。同时,为了更规范地对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家进行管理,在结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系列规章制度,例如:2016年12月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台《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1月,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出台了《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暂行标准》,对专家的评审费用、其他费用等进行最低限度的规定;2017年3月,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台《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考评暂行办法》;2017年3月实施《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管理办法》。
第四,建立与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相关的系列系统和平台。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广东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全过程监管,广东省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等先进的信息技术,建立各种与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相关的系统和平台。2014年,广东省建立广东省建设工程交易项目数据平台,并与广东省的“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实现数据的关联对接,推进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的诚信建设,并完善该市场的系统监管。2015年,广东省21地市均建立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并将建设工程类项目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范围,同年,广东省建成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将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信息、施工许可、工程验收等工程建设全程纳入监管,并将该平台与国家住建部建立的全国数据库进行数据对接,截止至2016年底,该平台纳入企业信息22905条,人员信息1056620条;工程建设项目信息9874条,施工许可信息3511条;企业不良行为记录61条,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125条,该平台对于推进广东省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市场的规范建设,提升监管效率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五,推进电子化招投标的全面覆盖。为了进一步加大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管理的信息公开化力度,积极响应国家号召,从2015年开始,广东省积极推行电子化招投标,各地市纷纷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尝试开发应用诸如“背靠背”评标答辩系统、电脑抽取专家、电子辅助评标系统等招投标系统,深圳市是广东电子招投标系统建设较为先进的城市,也是其建设国家电子招标投标试点城市的结果。为提升电子招投标的深度并拓展其宽度,广东彻底是探索在原有系统平台的基础上,建立“三平台”分离和“互联网+招标采购”模式。截止至2017年底,广东省各地市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全面实行全过程电子化。
得益于广东省在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机制体制方面地不断探索,广东省建设工程市场发展态势良好,近年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12年,广东省建筑市场95个,招标工程 14580项,工程造价3683.27亿元,其中公开招标工程12289项,工程造价2973.34亿元,到2014年,招标工程达到20133项,比2012年增加了5553项,工程造价达到7370亿元,是2012年的近2倍,其中公开招标工程达到17065项,工程造价达到6108亿元,具体见表4-1。2016年,广东省仅统计房屋市政工程交易就达到 11531项,工程交易金额为4227亿元。

注:2015年的数据为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数据。
4.2 广东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尽管广东在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体制机制建设方面做了不少探索,亦取得一定成效,但是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市场仍不完善,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2013年,广东由于参与招投标活动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被暂停招投标的建筑企业达229家;2015年,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被投诉和信访举报达195次,其中,因虚假招标被投诉达9次,因排斥潜在投标人被投诉达25次,因围标、串标被投诉5次。通过梳理总结不难发现,目前广东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活动仍存在不少问题。
4.2.1 招标人招标行为不规范
广东省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标人招标行为不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为了谋取私利,广东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标人中的某些利益相关者通过想尽办法规避招标,或是通过暗箱操作的方式进行虚假招标。在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的初期,一般通过成立招标小组进行一些关键事项的讨论,也就是说很多关键问题的决定是通过走程序由招标小组集体做出的,从表面上看似乎非常规范,并没有明显违反国家以及广东省有关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但是,从实际上看,正是这貌似规范的招标程序给招标人中的一些领导或是人员采取不规范行为的机会。为了内部确定中标人,广东建设工程类项目的招标人往往以建设工程类项目工期紧张、项目专业性技术性强等为由,申请采取邀请招标或是通过将拟建项目进行拆解以规避招标,这种现象在广东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标中较为常见。另一情形是由于拟建项目的特点所决定,广东某些建设工程类项目无法规避招标,招标小组的有些掌握实权的领导或干部利用职权,想方设法通过多方途径,通过在招标文件中设定各种门槛或是排斥性条件,专门为某些投标人量身定制,让内定的投标人通过围标或是串标的方式实现最终中标,这在广东省粤东西北地区的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标中常常发现。
第二,为了节约拟建工程的建设资金,广东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标人中的某些利益相关者在招标中设置过于苛刻的条件,比较常见的是设定不合乎市场的招标控制价。在广东,尤其是在粤东西北地区,绝大多数建设工程类项目的资金来源于财政,由于粤东西北地区不少地市财才相对弱,面临筹集资金的困难。为了自身的利益,少部分招标人通过设置招标控制价格,以实现最大限度的节约拟建建设工程类项目的建设资金,这样导致中标人的利润空间比较小,滋生一系列问题。诸如:为了更多的营利,一些中标人通过层层违法转包的形式将中标的建设工程类项目转包出去,而承包方由于需要承担转标费、管理费等额外的费用,为了确保能够营利,一般都会通过偷工减料、随意更改设计方案等方式完成工程,广东不少地方出现“豆腐渣工程”也不无与这相关,这最终损害的还是招标人的利益。
4.2.2 投保人违法违规现象严重
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广东省,各行各业的竞争十分激励,建设工程类项目的招投标竞争同样也是越来越激励,达到白热化程度。为了能够中标,不少建筑企业与招标人勾结、与其他投标人勾结,故出现串标围标、挂靠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影响广东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一,串标围标现象。串标和围标是招投标活动中比较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了争夺一些投资大、利润高的项目,通常投标人通过利润分成、行贿等违反市场竞争规则的手段与招标人勾结,招标人通过擅自拆开标书透漏标底提高投标人中标率或是通过量身定制方案的方式内定中标人,等等,这就是所谓的串标。如果一些对于招标项目有志在必得把握的投标人,为了增加项目中标的概率,通常通过支付一定费用等方式让一些潜在的投标人陪标,并事前商定投标过程的行动策略,以排挤其他投标人。尽管广东省不断探索规范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规范的办法和措施,但是在广东建设工程类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串标围标的现象仍较为突出。例如,在广东省某市建设工程类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往往存在出于地方保护主义或“轮流坐庄”的动机,通常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了诸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必须全程参与投标等诸多不合理的条件和门槛以排挤外地投标人,这严重影响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的规范性。无论是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勾结的串标还是投标人之间勾结的围标,均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违法市场竞争规则,严重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
第二,挂靠和假借资质现象。为了能够中标,有些不符合投保条件的企业通过挂靠企业的方式间接参与投标,或是通过假借符合条件的其他企业的资质直接参与投标,小则影响拟建工程的完工质量,大则可能引致一些工程事故的发生,甚至滋生一些其他的社会问题。在广东省粤西某地级市,建设工程类项目挂靠和假借资质现象屡禁不止,据实地调研了解到,该地市有一企业法人代表同时注册三家公司,并挂靠四家公司,常年利用挂靠等方式参与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并在该市中的不少建设工程类项目,最后通过倒卖合同、违法转包等方式将项目承包出去。
4.2.3 招标代理机构暗箱操作
即使在广东省这样的经济发达省份,招标代理机构良莠不齐,且竞争激励。为了能够生存和发展,实力不强的招标代理机构一般通过降低代理费用来抢占市场;具有社会资本的招标代理机构通过一些政治关联或是行贿等方式获得代理项目,等等,正是这样的恶性竞争导致招标代理机构在建设工程类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出现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在广东省比较常见的现象有以下方面:
第一,招标代理机构帮助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标人违规操作。为了避免监管部门的检查,规避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省市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类项目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并私下商定招标过程中一些关键环境的违法违规操作,以控制拟建项目中标结果。为了维持长期合作的关系,招标代理机构往往会想方设法帮助招标人规避法律法规风险,按照投标人的意图或企图操纵招标过程,例如:通过提高或是降低资格预审标准,为某个投标人量身定做,从而排挤潜在投标人,以左右最后的中标结果。据调研了解,在广东省粤西某地市,有些为了让一些不符合资格的投标人参与建设工程类项目投标,招标代理机构通常会偷偷将招标文件中将诸如必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参加社保证明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条件删除,在开标资格审查时默认通过。
第二,招标代理与投标人勾结操纵中标结果。在广东建设工程类项目的招标活动中,如果是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通常拟建项目的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代理机构编制。为此,有些投标人为了提高中标概率,与招标代理机构勾结,并给予其一定的费用,让招标代理机构故意编制不完整的拟建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即工程量清单存在多项缺漏项,与招标代理机构勾结的投标人就先以低价中标,在项目施工过程将工程量清单缺漏项向招标人签证,并增加工程结算价,导致工程结算价远高于工程中标价,这实际上是一条腐败的利益链,不仅影响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而且损坏招标人的利益。
4.2.4 评标过程不科学不规范
目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提出,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标活动中的评标标准可以采用“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二种方法。在广东的建设工程类项目的评标过程中,主要采用“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报价平均值法”,这三种标准均有其合理性,但是均不够科学,存在很大的暗箱操作空间。其中,“最低投标价法”相对比较随意,客观性较强,相对暗箱操作空间不大,但是缺乏合理的核算,有可能导致有些投标人为了中标而尽量压低价格,最终影响工程完成质量;“综合评分法”虽然通过设定多项指标进行综合打分,但是指标的设定、指标权重的分配、评分的规则均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具有很强的主管性,中标结果具有很大的操作空间,可以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设定一些有利于内定中标人的指标,让其在评分过程中得高分,亦可以通过勾结评标专家,让其对内定中标人评相对较高的分数;“报价平均值法”是指根据数名投标人的报价算出项目报价平均值,中标人取工程报价最接近报价平均值的投标人,同样地,这样简单的报价方式往往导致围标现象频现。通过实地调研发现,在广东省粤西某地市,不少建设工程类项目为了能够更省时省力地“有效”串标或围标,往往采用“报价平均值法”,据当地一家招标代理公司反映,很多工程类项目的评标方法不是根据拟建项目的实际情况来设定评标方法,而是为了如何更方便、更隐蔽的操纵项目而确定评标方法。
4.3 广东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广东省建设工程类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存在诸如招标人招标行为不规范、投标人违法违规现象严重、招标代理机构暗箱操作、评标过程不规范不科学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广东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机制的不健全。
4.3.1 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规章制度不健全
虽然广东在遵循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广东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的发展情况,探索、制定并出台了一系列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的规则制度,包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等,在一定程度上对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法律法规进行细化和实施。然而,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活动是一个牵涉众多利益相关者的复杂市场交易行为,在整个招投标过程中有诸多方面需要细化、规范,目前广东有关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规章制度仍不健全,招投标过程中的许多环节的实际操作规定不够明确和不严密,只能在道德层面上对建设类工程招投标的利益相关方起到约束作用,给诸多利益相关方违法违规操作留下很大的空间和机会,例如:对于如何界定招标活动中不合理排斥投标人的条件。
4.3.2 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工作运行机制不健全
招标人作为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工作的主导方,应结合实际情况,在其内部制定一套完整的采购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形成统一的管理机制,切实解决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避免招标人出现诸如腐败、行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滋长。当前广东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存在的诸多问题与广东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标人尚未建立系统的采购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密切相关,即与招标人管理机制不健全息息相关。此外,广东建设类工程项目招投标之所以存在招标代理机构暗箱操作的现象,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在广东尚未建立科学合理的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机制和退出机制。由于长期缺乏选择机制和退出机制,导致一些招标代理机构一方面在市场上出现恶性竞争,另一方面对招标人“言听计从”,反过来助长了招标人的腐败。
4.3.3 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监管机制不健全
广东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违法违规现象的频发与广东监管机制不健全有很大关系。目前,广东省针对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措施主要包括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罚款、取消两年内参加投标、评标的资格、没收违法所得以及取消中标资格、情节严重吊销营业执照,等等,但在现实中使用最多的是警告以及责令限期整改,且大部分的惩罚是针对事件本身,很少针对事件的主要、具体责任人,取消两年内参加投标、评标的资格、取消中标资格等惩罚手段相对在实际事件中的处理相对少,这一方面与诸如招标人规避招标或是虚假招标、投保人串标围标、招标代理机构暗箱操作等违规行为的鉴定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细则界定有关,一方面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全过程监管缺位有关。正是因为广东对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的全过程监督不到位、违法违规行为惩罚力度不强,与违法违规获得的丰厚利益相比,违法违规的成本相对较低,导致招投标活动中的利益相关方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的侥幸心理,违法违规行为频现。
广东相关职能部门对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全过程监管缺位,主要是目前该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的执行缺乏具体的指导细则,对于招投标活动前期工作参与不足,这很难对整个招投标活动做到全程监管。同时,监管部门之间职责不清,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缺乏统一的监管标准,不同部门监管职能和范围交叉,常出现重复执法,一旦发生工程问题,相关职能部门之间又出现相互推诿、不负责的现象。
4.4 小结
本章首先通过对广东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发展及成效进行梳理,发现广东在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体制机制建设方面做了不少探索,并取得一定成效。尽管如此,广东省建设工程类项目的招投标市场发展仍不完善,存在诸如招标人招标行为不规范、投标人违法违规现象严重、招标代理机构暗箱操作、评标过程不规范不科学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广东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机制的不健全,主要包括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规章制度不健全、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工作运行机制不健全、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监管机制不健全。
第五章 影响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机制优化的因素分析
通过上文的分析可知,加快优化广东省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机制是解决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存在诸多违法违规行为的关键。为了更好地优化广东省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机制,本章将对影响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机制优化的因素进行分析,以厘清广东省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机制优化的机理。
5.1 理论分析
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活动是一个涉及众多利益相关者的市场交易行为,整个招投标过程细节繁琐,需要系统完备的招投标机制对其进行指导、约束。正是由于广东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活动牵涉的主体多元、环节发展等,影响广东省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机制优化的因素众多。
根据法学理论,外部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的完善能够促进经济社会领域各种机制的健全。国家与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广东省、各地市相关规章制度的完善是推进广东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机制优化完善的硬约束,因此,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完备性是影响广东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机制完善的关键因素。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有效作为是推动广东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机制优化的重要引擎。寻租理论认为经济人通过利用权利干预或是市场发展不完善等方式获得超额垄断利润,扰乱了市场正常的运作机制,这与政府的管制以及垄断等行为密切相关。法治化水平和市场化程度越高的国家和地区,政府寻租、垄断等不正当行为的惩罚成本较高,政府倾向于有所作为,能够更好地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不难看出,法治化水平和市场化程度的高低是影响广东建设类工程项目招投标机制优化的另一重要因素。
博弈论认为,一个决策主体的决策选择受其他决策主体的影响,反过来其决策选择影响其他决策主体的决策,博弈的结果有可能达到均衡,有可能达不到。建设工程类项目的招投标也是一个博弈的过程,能否达到博弈均衡在很大程度上受招投标机制是否合理影响。为了使得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达到博弈均衡,广东应结合实际情况优化招投标机制。建设工程领域的各行业协会作为企业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上传下达的社会组织,具有协调企业与政府关系的职能。为确保企业与政府在招投标博弈过程中能达到均衡的状态,发育程度较好的行业组织将发挥其桥梁中介作用,通过与政府沟通、协调推进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机制的优化。可以说,行业协会发育程度的高度是影响广东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机制优化的一大重要影响因素。
社会监督是一种没有法律约束的督促行为,对政府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行为具有一种不成文的约束力。从声誉理论和传播学的角度看,社会监督尤其是舆论监督,有时甚至比法律法规具有更强的约束力。为了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声誉,政府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倾向于有所作为,并尽量符合社会预期,以在接受社会监督的过程中获得较高的社会认同。目前,广东较多的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标属于政府采购,理应受到社会监督。在接受社会监督的过程中,如果社会发现广东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违法违规现象较多,势必要求完善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机制,营造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市场环境。据此,社会监督程度是影响广东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机制的重要因素。
综上,本文认为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完备性、法治化水平、市场化程度、行业协会发育程度、社会监督力度是影响广东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机制完善优化的重要因素。
5.2 研究设计
5.2.1数据收集
本文主要通过问卷调查收集数据,为了确保收集的数据符合本文的研究,对问卷调查样本设置一定的标准:第一,问卷发放的范围为广东省各地市;第二,问卷发放的对象为建设工程领域的企业人员、招标代理机构人员、行业协会人员以及与该领域相关的部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问卷主要采用电子邮件邮寄和现场发放两种方式。从2017年8月到2017年11月,选择在广州、深圳、佛山、惠州、梅州、河源等城市进行调查,包括电子邮寄和现场发放共发放调查问卷500份,回收389份,经筛选有效问卷223份,问卷具体发放和回收情况见表5-1。


5.2.2 变量测量
1.因变量
(1)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机制优化程度。参考相关文献,结合广东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机制的现状,本文从招投标全程的运作机制、监管机制、激励与惩罚机制三方面的优化程度进行考察,通过受访者进行评价是否需要优化,设计Likert 6点打分,其中1表示完全不需要,6表示完全需要。运作机制优化程度用QM表示,监管机制用SM表示,激励与惩罚机制用CPM表示。
2.自变量
(1)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完备性。根据实际情况,本文从国家与建设工程类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备性、国家与建设工程类项目相关的规章制度的完备性、各省份与建设工程类项目相关的规章制度的完备性、各地市与建设工程类项目相关的规章制度的完备性四方面进行考察,通过受访者进行评价,设计Likert 6点打分,其中1表示完全不完备,6表示完全完备。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完备性用LS表示。
(2)法治化水平。依据国家和广东省对法治化建设的部署,参考相关文献资料,本文从宣法力度、普法力度、用法力度三个方面进行考察,通过受访者进行评价,设计Likert 6点打分,其中1表示非常低,6表示完非常高。法治化水平用LZ表示。
(3)市场化程度。参照《中国分省份市场化指数报告(2016)》中关于市场化指数测度的内容,结合广东省各地市的实际,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非国有经济的发展、要素市场的发育三方面进行考察。市场化程度用MI表示。
(4)行业协会发育程度。结合国家和广东省对社会组织培育的管理方法,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的特点,本文从建设工程领域各行业协会参与社会事务的程度、与企业互动的程度、与政府互动的程度、协调企业与政府关系的程度四个方面进行考察,通过受访者进行评价,设计Likert 6点打分,其中1表示非常低,6表示完非常高。行业协会发育程度用HY表示。
(5)社会监督力度。参照相关理论,本文从制度监督力度、公众监督力度、媒体监督力度三方面考察社会监督力度,通过受访者进行评价,设计Likert 6点打分,其中1表示非常小,6表示完非常大。社会监督力度用SP表示。
除了市场化程度这一变量外,本文将上述测量变量设计成为调查问卷(具体见附录A),在问卷正式发放前,通过小范围的调研对调查问卷的信度和效度进行检验,发现该调查问卷具有良好的信度和效度。
5.3 实证分析
该部分主要运用层次回归模型进行分析,使用EXCEL和SPSS 22.0统计软件包进行辅助。
5.3.1 描述性统计分析
表5-3是受访者的基本情况,在性别分布看,男性占比65.9%,远高于女性;从年龄方面看,主要集中在30-39岁和40-49岁两个年龄段,分别占比37.2%和34.1%,20-29岁和50岁以上两个年龄段分别占15.2%和13.5%,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广东建设工程领域从业人员的年龄结构状况;在受访者中,基础管理人员和中层管理人员居多,分别占比37.2%和31.8%;从最高学历层面看,主要集中在大专和本科,分别占比36.3%和49.3%;从属实单位看,以建筑企业人员和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居多,分别占比43.5%和30.5%。从对受访者的基本资料的统计情况看,调查样本基本符合本文研究的需要。

5.3.2 相关分析
相关分析考察变量间的关联性,具有关联性的变量之间不一定具有因果关系,但是具有因果关系的变量之间一定具有关联性。相关分析有助于初步推断变量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因此,在分析各重要因素对广东省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机制优化的影响程度之前,首先对所有变量进行相关分析。通过分析发现,各变量间的相关系数如表5-3所示。从表5-3中可知,运作机制优化程度与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完备性、法治化水平、市场化程度、行业协会发育程度、社会监督力度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正相关关系,监管机制与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完备性、法治化水平、市场化程度、行业协会发育程度、社会监督力度也具有显著的相关关系,激励与惩罚机制与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完备性用、法治化水平、市场化程度、行业协会发育程度、社会监督力度均呈正相关关系,这初步验证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完备性用、法治化水平、市场化程度、行业协会发育程度、社会监督力度是影响广东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机制优化的重要因素,但是更为准确地还需要通过回归分析进一步验证。


5.3.3 回归分析
多元线性回归分析是考察一个因变量与多个自变量之间关系的常用统计方法,而层次回归分析是多元线性回归分析的一种,通过层次回归分析能够比较直观地发现不同自变量对因变量的贡献程度或是影响程度。为了考察不同因素是如何影响广东省建设类招投标机制优化,本文采用层次回归法进行研究。首先,利用软件SPSS 22.0通过逐步分析厘清五个不同的影响因素与广东省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机制优化之间关系的密切程度,接着,按照五个因素与广东省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机制优化的密切程度进行层次回归,同时考虑到本文的影响因素不多且每一个对广东省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机制优化具有重要影响,将所有影响因素均纳入模型。
按照统计原理,在运用多元回归分析法进行分析的过程中应检验各自变量间是否存在共线性问题。多重共线性是指因为各自变量间的高度相关导致统计分析存在误差和研究结果的不准确。一般运用容忍度和方差膨胀因素(VIF)判断是否存在多重共线性,当容忍度值小于0.1,或当方差膨胀因素(VIF)值大于10,意味着各自变量之间可能存在多重共线性问题。
表5-4为不同影响因素与广东省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制度优化之间关系进行回归分析的结果,以检验不同因素对广东省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制度优化的影响程度。从模型1、模型2和模型3的检验中可以发现,除了行业协会发育程度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完备性、法治化水平用、市场化程度、社会监督力度均对运作机制优化、监管机制优化、激励与惩罚机制优化有影响,且通过不同水平的显著性检验。在模型1中,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制度的完备性对运作机制优化具有正向的显著影响(标准化系数为0.429,p<1%),是五个影响因素中对运作机制优化影响最大的,其次是法治化水平(标准化系数为0.421,p<1%)、市场化程度(标准化系数为0.372,p<1%),而社会监督力度虽然对运作机制优化有影响,但是影响较弱;在模型2中,对监管机制优化影响最大的三个因素依次为法治化水平(标准化系数为0.616,p<0.1%)、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制度的完备性(标准化系数为0.427,p<1%)、社会监督力度(标准化系数为0.182,p<1%),而市场化程度的影响相对较少(标准化系数为0.119,p<5%);在模型3中,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制度的完备性(标准化系数为0.331,p<5%)是影响激励与惩罚机制优化的最重要因素,市场化程度(标准化系数为0.319,p<5%)次之,法治化水平(标准化系数为0.290,p<1%)影响排第三,社会监督力度(标准化系数为0.099,p<5%)影响最小。
综上,除了行业协会发育程度这一因素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完备性、法治化水平用、市场化程度、社会监督力度这四个因素均对运作机制优化、监管机制优化、激励与惩罚机制优化均有影响,简言之,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完备性、法治化水平、市场化程度、社会监督力度是影响广东省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机制优化的重要因素。
在进行回归分析的过程中,本文还对五个影响因素进行多重共线性检验,从表5-4可知,三个模型中自变量的最小容忍度均大于0.1,最大VIF均小于10,故五个影响因素之间不存在多重共线性问题。另外,从层次回归分析的结果可知,每个回归模型均通过F值显著性检验(模型拟合较好),且Adjust R2值均相对较高(自变量对因变量的解释程度),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研究结果较为可靠,具有一定的信度。


5.3.4 进一步讨论
通过层次回归分析发现,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完备性、法治化水平、市场化程度、社会监督力度对广东省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机制优化均有不同程度的影响,而行业协会发育程度这一因素则对其没有影响,与本章理论分析提出行业协会发育程度影响广东省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机制优化的论断不一致。这可能与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各行业协会的实际发育程度相关,一方面,该领域各行业协会普遍内部组织结构不完善,建设能力较弱,社会话语权不够,社会影响力不足;另一方面,广东省社会各界对该领域行业协会重视不够,没能充分发挥该领域各行业协会的职能和作用,导致该领域各行业协会的发展不足,对广东省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机制优化的影响不足,或者说对机制优化不起作用。另外,在其他有影响作用的四个因素中,社会监督力度对广东省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机制优化影响的力度相对小,为什么会出现这一情形,主要与当前广东省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活动的信息公开不足有关,社会对招投标过程不了解,根本无法发挥监督作用,导致社会监督力度对广东省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机制优化的影响相对较小。
5.4 小结
本章首先通过理论分析提出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完备性、法治化水平、市场化程度、行业协会发育程度、社会监督力度是影响广东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机制完善优化的重要因素,然后通过问卷调查获取数据资料,运用层次回归法对该论断进行实证检验,结果发现综上,除行业协会发育程度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完备性、法治化水平、市场化程度、社会监督力度是影响广东省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机制优化的重要因素。
第六章 广东省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机制优化设计
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存在的问题,结合影响招投标机制优化的因素,本章从以下方面对广东省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机制进行优化设计。
6.1 健全相关的招投标管理制度
6.1.1制定更加细致的招标规范
通过以政府文件、相关部门制定细则办法等来规范招标文件中的评审要点,防止个别招标人变相设置不合理条件来排斥潜在投标人。
在相关文件中,严格限制可以作为投标资格条件的条款,并对业绩要求做详细的规定。

在主观性较大的技术评审环节,除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外、一概通过;在商务评审环节,只审查其围标串标行为和招标文件名列的废标条款。

对商务技术评审的审查要素
6.1.2建立全面的信息公开制度
通过建立公开、透明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全过程信息公开制度,有利于社会监督。第一,明确招标信息的发布途径和发布平台;第二,建立信息查询系统,要求招投标活动的各利益相关方在整个招投标过程中应将相应的信息(除了涉及商业机密的信息外)全部上传信息查询系统,社会各界可通过该系统进行查询,例如,针对某个工程项目的招投标,通过该系统就能够查询到具体哪些单位参与投标,这些单位具有哪些资质、其专业团队构成如何、技术水平怎样。
6.1.3完善招投标质疑和投诉制度
进一步明确各类型质疑和投诉的审查单位、审查程序以及审查时限等内容,并制定成详实的管理细则,同时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建立招投标质疑和投诉平台,并将该平台与建设部门以及其他单位对接,质疑人或是投诉人将质疑或是投诉的内容上传到招投标质疑和投诉平台,该平台自动识别该事件属于哪个审查单位,并将质疑或投诉的内容快速反馈为相应部门,由对应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回应。
6.1.4健全招标代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避免招标人、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的相互勾结,应在遵循国家和省里现有的制度,制定更为详细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第一,制定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投标的工作指引,明确规定招标人需对招标代理机构在哪些招标细节上进行监督和管理;第二,完善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对包括定期审核复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明确招标代理机构从事的业务范围、在招标过程中的操作流程指导,等等。
6.2完善激励与奖惩机制
6.2.1建立激励机制
建立诚信投标人激励制度,对于在一定时期内参与建设工程类项目投标均没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人,给予诚信加分,记录进社会诚信体系,授予“诚信投标人”称号,并在以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的项目中,诚信投标人具有优先受邀的资格;在公开招标的评标过程中,诚信投标人可获得额外加分。
建立诚信招标代理机构激励制度,对于在一定时期内代理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标没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给予诚信加分,记录进社会诚信体系,授予“诚信招标代理机构”称号,并将其指定为建设类项目招标的“御用”代理。
建立举报人保密和奖励机制。借鉴国外宽免制度的做法,一方面,通过创新举报方式达到保护举报人的身份,例如,利用现有的互联网技术,开通微信语音举报自动受理的方式,或是通过设定密码的邮件举报的方式举报,等等;另一方面,对于经查实的举报,可给予免于处罚或是一定资金奖励,例如:按照项目挽回的损失的一定比例作为酬金奖励举报人,等等。
6.2.2完善惩罚机制
制定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的评价标准和对应的惩罚措施,明确招投标活动中哪些行为是串标行为、哪些是围标行为、哪些是寻租行为,并结合不同性质不同程度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应给予不同人员、不同程度、不同类型的处罚。例如:对于同是围标行为,哪些情形和情节下,应分别给予诸如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罚款、取消两年内参加投标、评标的资格、没收违法所得以及取消中标资格、情节严重吊销营业执照,等等。
此外,强化惩罚制度,加大经济、行政甚至刑事惩罚力度,提高违法违规的成本,从而达到抑制广东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的不良现象,例如,对于情节严重的围标行为,对陪标人和中标人处理进行经济处罚(限定其在一定时期内上缴罚金)外,同时接受不同程度的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对于触犯刑法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应一律革职,等等。
6.3完善监督机制
6.3.1建立专门的招投标监管机构
在建设主管部门下专门成立招投标监管机构,并明确其职责和功能,例如:落实执行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监督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全过程,包括检查招投标活动主要利益相关者行为的合法合规性、招投标系列文件资料的合法合规性和真实性、评标过程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等;处理有关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事件;等等。
6.3.2实行全过程监督审查制
当前广东省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活动监督主要在于事后监督,这也是很多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在招投标活动中实行全过程监督审查制,包括事前监督审查、事中监督审查和事后监督审查。事前监督审查主要是针对招标活动开始前的监督审查,例如对招标计划中的招标方式、投标金额、工期等内容进行审查,尤其是对以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的招标项目,进行专门的审查;事中监督审查主要监督审查从招标公告发布开始到定标的整个过程,例如审查投标的过程中是否有存在挂靠的现象、是否有围标的现象,等等;事后监督审查是招投标结束后发现问题的问题进行追究和惩治。
6.3.3引入社会监督评议机制
首先,制定建设工程招投标社会监督评议制度,明确社会监督评议员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作用和职责,以及相关的管理办法。其次,针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特点,公开向社会聘请监督评议员,经审核通过进入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社会监督评议员库。在项目开标环节邀请一定数量的社会监督评议员列席参加,其中评标过程,可通过设置独立的监督室通过实时监督评标专家的整个评标过程,并在评标结束后,有权对其中的不合理的地方或是存在疑问的地方提出质疑,并要求监管部门调查处理,并在招投标活动结束后形成书面的社会监督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6.4互联网+技术下的招投标模式
6.4.1推行全过程电文化的招投标系统
通过全过程电文化的招投标系统,可以从涵盖从项目信息登记备案、申请招标并公开发布信息、网上报名及下载招标文件、投标人提出疑问由招标人统一回复、缴纳保证金并上传投标文件、在专家库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电子评标及结果公示等一系列招投标过程。
投标人可以自由在招投标系统中报名且相关信息保密,而投标报名的有效性只有在开标时才确定。这样一种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之间“背对背”的投标模式,能够有效预防开标前的围标串标现象。
通过系统对投标人上传招标文件的各项指标、特征进行关联检验,可以更有效地识别出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存在的不法行为。
6.4.2建立统一的信用系统平台
在建设工程领域建立统一的信用系统平台,包括建筑企业诚信电子档案、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电子档案、与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直接相关或是间接相关的人员诚信电子档案等。
建筑企业诚信电子档案,主要记录企业的资产负债、纳税情况、银行信用、专业团队构成、技术水平、工程业绩\获得的资质/荣誉或是违法违规行为等;
招标代理机构诚信档案重点记录该机构的资产负债状况、纳税情况、银行信用、获得资质、市场奖惩等;人员诚信电子档案主要记录从业状况、纳税情况、银行信用状况、工作业绩、市场奖惩等。
该信用系统平台汇集该领域招投标活动的相关利益相关方及人员的信息,社会均可登陆该系统平台查询相关单位或人员的信用记录。同时,将该信用系统与电子招标系统对接,有利于对招投标各利益相关方进行审查。
6.5发扬行业协会第三方职能
6.5.1推行第三方监督
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领域各行业协会的管理,赋予各行业协会更多的权利,相应地,各行业协会需履行更多的职责。除了发挥承担各行业相关的指导、建议、统计、培训职能,充分发挥各行业协会作为该领域第三方组织的作用,通过设定一套具有本行业特点的标准,每年定期对该行业内的建筑企业市场行为进行打分评价和排名,最终形成相应的监督报告,同时上交相应的建设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开。
6.5.2将诚信评分纳入定标依据
在招投标中的定标环节,可以引入行业协会对投标单位的诚信考评来给与该单位一定权值,而并非作为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准入门槛。

注:1、诚信考评权值5是目标状态,具体以各市办法为主。
2、对当地优质工程、优良工地等可进行诚信行为加分。在招投标过程中,对投标人围标串标、提供虚假资料、不按时递交招标文件等进行相应的不良行为扣分。对发生事故、农民工欠薪的投标单位实行一定的投标限制。
第七章 广东省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机制优化结果仿真研究
7.1 优化效果仿真分析基础
基于数学方法尤其是灰色系统方法与概率统计方法,针对现实难题的特点实行信息融合与复合创新,并借助计算机仿真开展系统实证与技术研究,兼有科学性、创新性与实用性。
从方法的构成内容看,除灰色系统理论和市场监管原理外,还包括以下有关理论和方法。
(1)概率统计理论。包括随机变量正态分布的普适性及状态条件要求、概率极限四则运算、特征函数等概率论定理,及估计有限正态总体之特征参数的数理统计理论与方法。
(2)政策研究通论。首先涉及实证分析、价值分析及规范研究;其次是对规范研究所获政策方案的可行性分析;最后是从候选方案中获得满意方案并使之完善的优化分析。
(3) 系统仿真方法。该方法可就涉及复杂性、动态性和随机性等问题做计算机演化模拟。其中的自主体模拟已相对成熟,已经成为归纳法和演绎法之外的第三种重要科研方法。
(4)系统实践理论。系统实践应懂物理、明事理、通人理,贯彻统筹真理、效率和成效的 WSR方法论原则;有关信息处理应当力求能系统、稳定、可靠地表征事物的内在规律。
在仿真的实现中,创新之处在于:①逻辑基础是较少使用的灰色软原理和概率统计学两种方法的有机结合、相互周圆;②技术方法迥异于一般数理统计、灰色评估统计和复合或集成灰色与概率的灰色概率、灰色随机或基于(正态)灰云模型的灰数白化等方法,也异于完全集成模糊性和随机性的(正态)云模型方法;③数值算法异于基于概率模型与随机采样的分布估计算法,其区间运算规则虽稍同于区间分析,却完全避免后者因不考虑变量相关性而导致的运算结果无效扩大或高维分支定界困难等情况。简而言之,是基于整体分布不确定性、而非已有研究基于概率或隶属度等具体数值不确定性的决策方法。
总之,引入基于行为记录的数学模型并基于上文所述的方法独特性,可就总评得分实行灰色分布仿真及系统实证和技术研讨。
7.2 优化效果仿真数学模型
对制度建设、奖惩机制、监督机制、电子招投标机制、行业协会监督机制5 个优化分项有如下模型:

总之,Y1、Y2 、Y各为不良、良好、全部行为的总得分值;Xi、Xi’及 Xij、Xij'各为监管i分项的不良、良好行为及其第j条不良、良好记录的得分值;Wi、Ft、Eq、Gk、d、A为实参数;行为记录按其档次取区间灰数为自变量。
7.3 优化效果仿真的运算过程
7.3.1 系统原理
由灰最少信息原理知:相对于非对称、非均衡的分布,信息需要量最少的正态分布应当尽量充分利用。斯鲁茨基(Slutsky)定理、特征函数的定义与性质及林德伯格(Lindberg)中心极限定理等则深刻指出:由大量微小且独立、相对均匀的随机因素累积而成的变量必然依概率收敛于正态分布。因正常状态下决定Y的大量随机因素中没有一种因素的作用可压倒一切,故可认为其服从正态分布。尽管对每个Y值或不同Y值序列的信息知之甚少,但其中包含的数值排序及可能潜藏的正态分布信息却可充分利用。因此,若能确认上述状态条件,则对于不同总评得分之序列,当且仅当其服从正态分布时,全部个体类别的区分度最好。由此,可对Y补充正态分布约束以便对其做满意求解与数值搜寻。
7.3.2 满意曲线绘制
确定式(1)、(2)的参数;再各对A、Xij及Xij'以一定步长逐次赋值,计算并记录所生成样本的Y序列及其正态特征量,绘制其得分分布曲线。若有两条以上正态曲线:就单一曲线优劣看,应选择Epps-Pulley检验统计量TEP值最小者为满意曲线,或就TEP值最小和最大者做显著性差别t检验:差别显著,则选取TEP值最小的为满意曲线;无显著差别,宜综合考量TEP、标准差、均值等后确定满意曲线。但从系统可靠性看,则应当从最充分或稳定地反映正态分布律与信息完整性之最优曲线簇(A最接近0.75且有较多正态曲线的那个曲线簇)中选择正态特征量依次最小者为满意曲线并获得满意解。此外,为保障搜索效率和成效,须简单甄别个体得分异常或孤立点,将其个数占比经验控制在5%之内。
7.3.3整体判定标准
满意曲线确定后,可确定正态样本及其Y值序列。针对正态曲线各关键点和监管需要,依Y值序列的平均值(Y)和标准差(δ)确立满意分类标准:4个大类共10个亚类中的4大类依次分布于[Y+δ,100)、[Y,Y+δ)、[Y-δ,Y)、(0,Y-δ)各区间,并按从优到劣及警示习惯各冠名为绿类(很好)、蓝类(好)、黄类(差)、红类(很差)等。若Y标准正态化或实用标准化,则不同评价批次/单位的标准化总评得分可比、可加且保序,可再数学处理用于比较和分析。因满意分类标准及标准评分的参数取值随记录样本差别而异但数学型式统一,故大区域或其条/块可统一或独自使用,其各评价结果可比、公正。
总之,就记录样本挖掘正态分布信息,再锁定正态 Y 序列作为统计学涵义的正态样本,可确立记录样本适用的满意分类标准集,为寻找并生成总体分类标准提供必要信息。
7.3.4 分类判定标准
(1) 总体合意分类的样本满意基础
尽管个体、监管及双方博弈和环境等限制使样本占总体比例较小且有关信息贫乏而难以使用统计学方法推断总体,但总体仍适用之前的系统原理。而正态总体的均值和方差常用样本的均值和方差为一致或相合、一致最小方差无偏、有效或渐近有效的估计值。鉴此,探索总体分类规律时,若确无其他否定信息,则根据灰色默认原理、灰最少信息原理和新信息优先原理及 WSR方法论原则,应当克服行为记录局限而认定全部的不同总评得分呈正态分布,并优先、充分地利用样本满意标准生成总体分类标准。这种宏观的信息补充及推断,也是物质、时机和处理能力等资源短缺的要求,还是后续补充非记录之中/微观信息并做约束调整的基础。
(2) 无记录个体的归类及合意约束
按一般监管惯例,被有效监管而无不良和良好记录的个体应被归属蓝类;未被有效监管而无行为记录的个体,则可视为原始不良记录扣分X ij 和良好记录得分 X ij '皆等于零的特殊的“被有效监管”的个体,且若无其他信息补充时亦当参照监管惯例而先被归入蓝类,方能因之确立合理导向并包容公序良俗而合意。由此可将其评价运算也纳入式(1)-(3)并获得总评得分值Y=100A。利用这些中观层面的补充信息可导出界定蓝类区间的正态合意约束关系如下:Y<100•A<Y+δ(4)将(4)式作为样本满意分类标准的合意甄别条件,可使之在检验通过后亦为无行为记录个体的分类标准,由此实现总体分类标准对不论有或无记录个体的科学统一和逻辑自洽。
(3) 基本业绩要求及个体归属调整
招投标监管对履约表现的评判除着眼于其不良行为和良好行为的记录外,类似于企业信用评价对于业绩指标先导性的重视,还有一个对其基本业绩达标的要求。该要求与之前模型着眼于行为记录计分及信息挖掘并就不良行为记录按照业绩区间做系数订正完全不同,且对于无论有无行为记录的全部个体都是一致。对基本业绩的要求常存在某种规(约)定的标准,须将其作为微观补充信息引入并对模型做出的总体分类结果作进一步的约束和调整:①凡业绩达标者,维持模型对其归属的原评判;②凡业绩未达标者,黄、红两类仍维持模型对其归属的原评判,而绿、蓝两类则皆调降至黄类,以科学体现“一票否决”的基本业绩达标要求。
总之,对样本满意分类及个体归属的信息补充和约束调整,基于科学理性及监管伦理耦合总体与个体,该优化分析确认样本满意分类标准检验通过后就是总体合意分类标准。
综上,评价可标准化,并已研发软件以资数据导入、参数引入、变量赋值、算法组合、搜索计算、指标列表、满意抉择、曲线绘制、类别输出及仿真试验等,可供监管广泛使用。
(4) 实践应用与实证分析
虽然已针对(1)的无Ft、Eq之简单情形与(2)、(3)完成某市2005年建筑业样本数据实证,但仍需总体实证与实践检验及基于此的开放式研究,才能确立评价方法。3.1仿真运行及数值算例以某市施工总承包企业为例,剔除明显异常或孤立之点及归并重复点后,由所余个体构成各年度的运算样本。经协商平衡并兼顾比较之需,将式(1)、(2)中的Wi(i=1,2,…,5)依次定为0.18、0.22、0.24、0.20、0.16。式(1)中,因日常监管检查尚未按照类别实行差别化,暂不考虑检查次数和抽查项目数目之差异对评价的影响,即Ft、Eq的值皆暂定为1.0;同时,针对业绩区间k(k=1,2,…,11)设定相应的订正系数Gk;最后取定d值为1.0。
逐个输入样本在各监管分项下原始行为记录的档次标识和业绩数据。从生成的总评得分序列曲线集中,首先选择A值最接近0.75且有较多条正态曲线的那个曲线簇;其次从中选出p=0.99分位数下各正态特征量——检验统计量及标准差或平均值的离散系数依次最小者为满意曲线,由此获得各年度样本的满意得分序列;然后由样本满意得分序列的平均值和标准差生成其满意分类标准;最后检验该标准能否满足正态合意约束。表1给出案例仿真的总体统计情况,2009-2017各年度的样本2是不合意的案例;表2是2008-1 样本,表明若不良记录结构良好、数量足够则结果可靠。全部算例充分展示方法的可行和可靠。图 1 是 2008 年度样本的满意曲线遴选示意图。

此外,可单独输入无记录个体的业绩数据和相应标识,软件可将其各项原始记录赋予零得分,实现对样本满意分类标准的合意甄别及基本业绩的约束,并在合意条件下输出个体归属。
7.4 应用情况与实践效果
对施工总包以及专业承包、工程监理等序列的仿真试验及结果分析显示:模型合理、操作可行、评分客观、流程可视、仿真可靠。评价仿真获管理层、行家和专家广泛认同,并被运用于广东、深圳、珠海等设区市的监管,积淀了仿真及监管的大量经验与教训。就深圳市看:2016年7月起,市财政投融资项目的建设单位普遍参照模型输出的分类,否决红、黄两类施工总包的投标资格而允许绿、蓝类企业投标。
本研究在不确定性程度最高的灰性上叠加不确定性程度仍然很高的随机分布约束,并借助两者相互周圆的逻辑推理,及自主体之部分与整体的耦合模拟,建立了崭新明晰的评价方法和有效合理的框架方案,形成了诸多显著创新:
(1)个体总评得分确定源于行为档次之灰数区间浮动与正态白化取值,使个体满意分类标准具概率论与统计学意义,正态标准化的总评可做行业或地区及其批次比较,具有公正性;
(2)信息补充与合意约束融会贯通灰色软原理与概率统计学,契合正常情理且应用条件宽松,使分类标准可以具备对样本与总体的科学统一和逻辑自洽及对个体基本业绩的达标要求;
(3)评价仿真的技术探讨揭示了仿真的应用条件、主要症结及具体应对,指出正态合意约束或状态条件正常通常是结果可靠的充要条件,指明档次记录结构正常则评价就正态合意;
(4)异于信用的多种统计或智能神经网络模型评分方法及灰色关联-模糊聚类评级方法,其实践应用因为不苛求大量数据和复杂技术而具备相当优良的适用性、稳定性和准确性。评价仿真的合理、可行、有效和可靠从理论、方法、技术和应用等多方面可得到证实。但诸如个体业绩信息认定协作以及总体参数估计、d指数取分数值等问题,尚可继续探索或论述。
第八章 结论与展望
8.1 主要结论
8.2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