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石家庄市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研究

论文价格:免费 论文用途:其他 编辑:硕博论文网 点击次数:
论文字数:30177 论文编号:sb2020081417485632888 日期:2020-09-01 来源:硕博论文网
目录
第1章绪论 1
1.1研究背景 1
1.2研究意义 1
1.3国内外研究现状 2
1.4研究方法与研究技术路线图 4
1.5研究内容与创新点 5
1.5.1研究内容 5
1.5.2创新点 5
第2章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理论概述及其发展现状 6
2.1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制度相关理论 6
2.1.1双缺口理论 6
2.1.2技术外溢理论 6
2.1.3新经济增长理论 7
2.1.4外资准入理论 7
2.2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注册登记制度 8
2.2.1外商投资企业的基本概念 8
2.2.2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 12
2.3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现状及其意义 15
2.3.1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现状 15
2.3.2发展外商投资企业的意义 23
第3章石家庄市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概况和存在的问题 26
3.1石家庄市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概况 26
3.1.1石家庄市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现状 26
3.1.2石家庄市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 29
3.2石家庄市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 32
3.2.1立法分散没有形成体系 32
3.2.2注册登记配套制度束缚企业发展 34
3.2.3前置审批过于冗杂 35
3.2.4登记实质审查遭遇挑战 37
3.2.5外资身份认证标准较单一 37
3.2.6注册登记容易受到地方政府影响 38
第4章完善石家庄市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的建议 39
4.1统一商事登记立法 39
4.2优化审批程序 39
4.3规范前置审批 40
4.4对登记争议引入司法程序 40
4.5加强相关信息的共享 41
4.6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服务的作用 41
结语 42
参考文献 44
致谢 47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
 
自1979年全国人大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来,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经历了30多年的历程,当前,外资企业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3》的数据显示,从1979年到2012年,我国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合计763278个,外商直接投资实际使用金额合计12761.08亿美元,其中,2012年外商直接投资使用金额1117.16亿美元,其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际使用金额217.06亿美元,中外合作实际使用金额23.08亿美元,外资企业实际使用金额861.32亿美元,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实际使用金额15.70亿美元,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范围覆盖了国民经济各个领域;此外,2012年,外商投资企业货物进出口总额达到189412020万美元,其中出口总额达到102262007.5万美元,占全国出口总额的49.92%。外商投资企业在弥补我国建设资金不足,增强我国生产力,扩大出口创汇、增加财政收入,增加就业,优化我国产业结构,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等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需要看到的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地不断发展,与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地方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亟待完善,尤其是冗长的外商投资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程序,成为制约我国外商投资企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因素,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寻找一条更有利于外资有序、快速进入的注册登记途径,优化地区的投资环境,成为政界和学界研究的热点。本文在国内外的研究基础之上,从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的概念出发,对石家庄市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进行研究,分析石家庄市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运行情况和存在问题,并找出解决对策,为优化石家庄市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和投资环境,促进石家庄市外资经济发展提供支持,并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进一步地丰富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的理论研究。
 
1.2  研究意义
 
首先,研究的理论意义方面,本文通过对石家庄市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的研究,一方面弥补我国目前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理论研究的不足,另一方面,通过本文的研究,为地方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提供理论依据。
其次,研究的实践意义方面,通过对石家庄市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存在问题的研究,找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有利于促进石家庄市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促进石家庄市经济社会的发展。
总之,新的形势和背景下,构建和完善地方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研究地方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挑战,积极寻求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从国外研究来看,国外直接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的研究很少,这是因为在西方国家,大部分国家的企业登记只是一个企业设立的法律程序之一,而且政府在企业注册登记中扮演的角色主要是中介服务者,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注册登记时,企业登记机关只对注册登记文件和相关资料进行形式上审查,审查的重点主要集中注册登记企业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提供了充足的注册登记材料,至于注册登记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由社会中介机构,比如法律事务所,进行认定。政府对企业进行注册登记的目的也主要是为了统筹税收管理,方便国民经济统计和政府的宏观决策。以美国为例,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资本输出国,但也是世界最具吸引力的投资市场,由于美国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较高,竞争力较强,在外商投资企业进入方面,一般采用的是一种自由开放的政策,但是,美国有一套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以及许可证制度,不同领域,具有不同的市场准入制度,比如有美国建筑市场准入制度、美国企业产品市场注入制度、美国药品市场注入制度等。
在国外研究方面,我国直接对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的研究也很少,以“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为篇名进行知网检索,1988年到2013年间,总共才只有36篇文献直接对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进行研究,里面还包含了工商管理总局或者其他地方工商管理分局的一些政府报告。此外,研究的范围很窄,主要集中在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法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等方面。在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研究方面,在“两税”未并轨之前,张力对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和公司法对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规定分别进行了分析,分析了两种注册资本制度在认缴资本制与实缴资本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减资制度和股东出资转让制度等方面存在的差异,认为我国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制度主要存在出资与到资不实、中外投资者权利义务不等、缺乏注册资本最低额限制、与公司法相悖和竞争地位不平等等问题,主张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立法等方面完善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制度;杨万文等分析公司法与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立法思路上的差异,分析外商投资企业法之间的不同立法规定,认为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制度主要存在内外资不平等、虚假投资、投资短期化和影响企业灵活运转等问题,认为应该从统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制度等方面进行完善;吴丽君着重对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虚假投资进行了研究,分析了外资注册资本虚假投资具有欺骗性、虚假性、隐蔽性和违法性等特点,认为采取非法手段虚报注册资本等市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虚假投资的主要表现,主张从立法、执法、司法和加强职能部门培训角度进行解决。蔡庆辉分析了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制度的现状,认为出资不实、缺乏注册资本最低限制等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主张从完善立法、统一企业注册资本制度等角度来完善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制度。在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法律研究方面,蓝山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实缴资本制和认缴资本制进行了分析,分析了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认缴资本制存在的问题与法律改进措施;陈治东研究了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的重要作用,分析外商投资企业建立的法律基础,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和公司资产进行了分析,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力机构及其运作机制还进行了研究。在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制度研究方面,张欣在国内外的研究基础之上,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以及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的政策规定进行了分析,并以济南市为例,对济南市对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的政策规定和济南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特色进行了分析,认为济南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中在审批依据、审批程序、审批职能和、审批方式等方面存在问题,并从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分析了存在问题的原因,主张从这两个层面寻求解决的对策;陈新安认为要发展好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从外资登记制度创新、监管方式创新、服务方式创新三个环节入手;王永峰分析了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的内涵、性质、法律效力、功能和历史沿革,认为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制度主要存在立法分散等问题,主张从统一商事登记立法等角度解决问题;龙旌分析了外商投资的定义,对外商投资企业发展与我国经济发展的关系,以及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发展阶段及其政策措施进行了研究,以江西鹰潭市为例,对其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加快鹰潭市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环境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国内外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经验与启示,从创新管理理念、加强微观规制、强化和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监管制度等方面,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
从有限的国内外研究来看,受制于我国的立法体制、路劲依赖、制度价值选择、政府管理方式和利益驱动等原因,我国当前地方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主要存在立法分散、准入困难、前置许可项目过多、法律效力存疑、审批效率低下、审查方式难以把握等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结合国内外的先进经验,从统一商事立法、重构审批程序、明确审查方式和提高服务水平等角度需求解决问题的对策。
 
1.4  研究方法与研究技术路线图
 
文献研究法。通过查阅国内外文献,对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进行理论分析,参考国内外学者的研究,为本文奠定理论基础。
案例分析法。以石家庄市为研究实例,通过对石家庄市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的研究,找出石家庄市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从而为完善石家庄市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提供建议。
本文的研究技术路线图如图1-1所示。
研究技术线路图
 
1.5  研究内容与创新点
 
1.5.1  研究内容
 
第一部分,导论部分,本文的第1章和第2章,回顾国内外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的理论成果,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进行理论概述,为本文研究奠定理论基础。
第二部分,现实研究部分,本文的第3章。以石家庄市例,分析石家庄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地区分布、产业分布、行业分布和主要经济指标,阐述石家庄市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的法律依据、注册登记机关、注册登记的主要内容和注册登记的收费标准。并找出石家庄市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在立法、配置制度、前置审批、登记实质审查和外资身份认证标准上存在的问题。
第三部分,对策建议部分,本文的第4章,针对石家庄市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在立法、配置制度、前置审批、登记实质审查和外资身份认证标准上存在的问题,从统一商事立法、优化审批程序、规范前置审批、引入司法程序、加强信息共享和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等角度提出相关的解决对策。
第四部分,总结。对全文观点进行梳理和总结。
 
1.5.2  创新点
 
在研究方法上,将文献研究法与案例分析法相结合,以石家庄市为研究实例,了解石家庄市外商投资企业对石家庄市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的意见和建议,获得最真实的、最直接的数据资料,提高研究的科学性。在研究内容上,通过对石家庄市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的研究,创新地设计出完善石家庄市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科学性的框架,这也是本文的创新点之一。同时,当前,国内外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的研究很少,研究的范围很窄,主要集中在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法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等方面,本文尝试从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的法律依据、前置审批、设立登记等各个方面进行研究,分析石家庄市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是对外商投资注册登记制度研究领域的重要补充。 
 
第2章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理论概述及其发展现状
 
2.1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制度相关理论
 
2.1.1  双缺口理论
 
美国经济学家钱纳里的“双缺口理论”认为,为维持经济的一定增长速度,储蓄缺口与外汇缺口必须保持平衡,而吸收外资可以同时填补这两个缺口 。钱纳里的“双缺口理论”为发展中国家发展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了理论基础。“双缺口理论”认为,由于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收入较少,储蓄率较低,依靠发展中国家自身的储蓄资金,无法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存在“储蓄缺口”。同时,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不发达,出口竞争力较弱,出口创汇较少,无法满足国家进口的资金需求,存在“外汇缺口”。“储蓄缺口”要求发展中国家积极发展外资经济,吸引外国投资企业的投资,获得固定资产等建设的资金,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外汇缺口”要求发展中国家通过发展外资经济,利用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出口创汇,增加国家外汇储备,满足国家进口的资金需求。
 
2.1.2  技术外溢理论
 
技术外溢,指由外商直接投资所引致的跨国公司无意识地向东道国转移其技术理解和开发能力进而促进东道国技术和生产力水平提高的行为 。外商投资企业的技术外溢效益主要通过示范模范效应、市场竞争效应、人员培训效应和联系效应四种效应来实现东道国技术的提高与生产力的提高。发展中国家通过发展外资经济,尤其是外商直接投资经济,可以将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国外企业引进国内,非法发展中国家的可得技术源,促进当地企业进行技术模范或者技术创新,形成示范模范效益,提高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和生产力水平。同时,通过发展外商直接投资经济,将外国企业引进国内,会增加国内市场的竞争压力,有形或者无形之中,迫使本国企业改进生产技术,提高企业竞争力,形成市场竞争效应,促进市场的优胜劣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外资经济在发展过程中,一般需要聘请东道国的员工,需要对当地雇员进行培训,当地雇员可以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学习各种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一旦这些雇员离开外商投资企业,加入本国企业或者自己建立公司,就可以利用在外商投资企业所学习的技术和积累的经验,形成人员培训效应,提高本国企业的生产技术水平或者管理水平。Hirschman(1958)最早提出了联系效应的概念,并用它来度量FDI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把联系效应分为前向联系和后向联系 。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参与东道国的产业分工,在与当地产业的前向与后向关联之中产生外溢效应,提高东道国的产业技术水平。
 
2.1.3  新经济增长理论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罗默、卢卡斯等人为代表的经济学家,在对新古典增长理论重新思考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组以“内生技术变化”为核心的论文,标志新经济增长理论形成 。相比于新古典增长理论,新经济增长理论最大的变化就是将前者的“劳动力”扩大为“人力资本投资”,新经济增长理论认为,资本积累不是经济增长的关键,致使积累才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人力资本具有规模报酬递增效应,通过投资可以促进资本积累,实现经济增长,而知识积累反过来又会刺激投资,形成良性循环。卢卡斯将人力资本投资效应划分为内部效应和外部效应,内部效应是指个人拥有的人力资本可以给他自己带来收益;外部效应是指个人的人力资本有助于提高所有生产要素的生产率,但个人并不因此而获益,因此人力资本的外部效应就是指人力资本所产生的正的外部性 。发展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增加国外投资,发挥前文中的人员培训效应,以实现知识积累,促进东道国经济增长。
 
2.1.4  外资准入理论
 
根据国际法的投资法理论,外国对本国进行投资活动,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分别是准入阶段和运营阶段。其中,外资准入通常属于东道主国家国内立法的管辖权。一国的外资准入制度,一般包括外资准入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条件、审批制度等。其中,外资准入的范围一般是指一国允许外国投资的行业和领域,为了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实现产业结构调整,一般情况下,大部分国家都会对外商投资的具体行业或者领域进行限定,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由于本国基础较弱,经济不发达,需要引进外商投资企业,促进国家经济发展,一般会采用概况式立法或者列举式立法,限定外商投资企业进入的范围,比如,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对“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的”等五种情况的外资企业设立申请不予批准。投资比例是指外国投资与本国资本之间的比例,通过对投资比例的控制,以达到控制外商投资企业对本国经济的参与程度。投资条件,是外资进入东道国、或在东道国经营、或取得特定优惠的前提条件,也是东道国对投资者采取的具体管制措施,目的是为达到东道国预期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 。而审批制度是指外商企业进入一国获得许可的一种制度,审批制度是一国控制和引导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大部分发展中国家,为了国家安全,都会在外资进入本国之前,进行投资审批;发达国家的经济开放性较强,但是也会设置外资进入本国的程序性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拒绝外资的进入,比如美国总统就可以以国家安全为由,拒绝外资进入。当前,外资准入立法可以分为自由型、宽松型、渐进开放型和其中,自由型以美英等发达国家为代表,外资进入本国的限制很少,限制外资进入的主要标准就是时候危害国家安全。宽松型以日本和加拿大为例,相比于自由型,宽松型立法除了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还对外资股权进行限定,防止外资控制国民经济命脉,但是除了这两样限制,其他很少。相比于自由型和宽松型,渐进开发型的限制相对较多,除了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的考虑,还会对一些产业进行限定进入,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不断加速,准入条件逐步放松,逐步向宽松型迈进。
 
2.2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注册登记制度
 
2.2.1  外商投资企业的基本概念
 
所谓外商投资企业,是指根据我国外商投资相关法律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外国合营者或中外合营者投资的企业。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在企业注册资本与资产上所占比例以及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外商投资企业主要划分为三种,分别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三者是我国外商投资最主要的三种方式,除此之外,还有合作开发、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
 
2.2.1.1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由中国和外国的合营各方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其显著的法律特征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有明确规定,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87]38号),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规定如表2-1所示。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资料来源: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7,05:215-216.
除此以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还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方面进行了规定,但是,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648号)的相关规定,废止了这两个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登记流程如图2-1所示。
 
企业注册登记流程
 
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648号)的相关规定,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在我国建立合营企业,一般需要经对外贸易合作部审查批准。从图2-1可知,符合一定的条件的,可以到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国务院相关部门报审,报审的条件是投资总额符合规定且中国的合营者的资金已落实,不需要增拨原材料等。对外贸易合作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相关部门,根据相关材料,在3个月之内做出决策,如果符合各项条件和相关政策法规,则颁发批准证书,申请企业再持批准证书在1一个月之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资经营企业成立日期。
 
2.2.1.2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根据九届全国人大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条规定:“中外合作者举办合作企业,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 。相比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没有对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进行强制性规定。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相比,在企业组织形式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有两种,一种是法人合作企业,采用有限责任制;另一种是非法人合作企业,采用的是无限责任制。在出资方式上,中外合资企业即可以使用货币出资,也可以使用相关法律规定的非货币形式作价出资,并根据出资比例折算股权;中外合作企业投资部分以货币出资,提供合作条件的,则可以不作价,也不用折算股权。在组织机构上,由于中外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有两种,采用有限责任制的法人合作企业,与中外合资企业组织管理机构一样,设立董事会,采用无限责任制的非法人合作企业,设立联合管理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在组织管理方式上,董事长是中外合资企业的法人代表,中外合作企业则不尽然,中外合资企业采用的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中外合作法人企业除了可以采用总经理负责制,还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管理,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则有联合管理结构直接或者间接管理企业。在盈亏分担方式上,中外合资企业以注册资本比例进行盈亏分担,中外合作企业则是以合同约定进行盈亏分担。在投资回收方式上,中外合资企业中外资企业投资资本回收方式主要依靠的利润划分或者依法解散的财产划分,不能提前回收投资,中外合作企业中外资合营者则可以依法先行回收投资。在经营期满后财产分配上,中外合资企业的财产以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中外合作企业则以合同约定进行分配,如果外资合营方提前回收投资,则经营期满后,公司财产归中方合营者所有。
 
2.2.1.3  外资企业
 
根据2000年九届全国人大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二条之规定:“本法所称的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中外合资企业最显著的法律特征是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出资和拥有。在注册登记上,基本上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登记相同,只是在审批机构上,增加了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政府。
 
2.2.2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
 
企业注册登记制度在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中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既是确认企业进入市场进行民商事活动的手段,也是一个国家经济环境的重要体现 。在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登记主要是有工商管理部门负责,主要法律依据是《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在研究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时,就不得不提外商投资企业前置审批制度,这是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的特点,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登记与前置审批紧密相关,外商投资企业前置审批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外商投资企业没有取得前置审批核准,是不能成功进行注册登记的。现代意义上的企业注册登记管理制度是规范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行为的经济法律制度,是指为设立企业,依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被核准注册登记的法律制度 。
 
2.2.2.1  前置审批制度
 
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所进入的行业的不同,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也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不同的审批,这主要涉及在取得营业执照之前需要先取得相关部门许可的行业,即前置审批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前置审批主要包括行业准入审查和外资准入审查,其中,行业准入审查与我国内资企业审查基本一致,外资准入审查主要包括项目审查和备案审批,其中,项目审查主要有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审批,主要的审批依据是《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12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机关和权限进行了规定,具体如表2-2所示。
 

如果您有论文相关需求,可以通过下面的方式联系我们
点击联系客服
相关行政管理论文论文
QQ 1429724474 电话 15800343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