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办法
(2012年12月修订)
学位论文是研究生申请学位的主要依据。为了保证我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真实水平和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双盲评审,是指将评阅人姓名对学位论文作者及其导师隐匿,同时将学位论文作者及其导师姓名对评阅人隐匿而进行的评审工作(以下简称“盲审”)。
第一章 盲审范围
第一条 盲审比例一般为当年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全体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包括直接进入盲审名单的硕士研究生)的20%,遇小数四舍五入取整。
第二条 申请提前答辩、冬季答辩、参加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在读研期间受到纪律处分等的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全部直接参加盲审。
第三条 因各种原因直接进入盲审名单的硕士研究生不占盲审比例。
第二章 产生方法
第四条 盲审名单由各学院公正产生。
第五条 各学院盲审名单产生办法的相关规定需在送盲审前一个月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三章 论文要求及送审
第六条 各学院研究生秘书于规定日期前,将被送审的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每人3本)及人员名单送交研究生院学位科。
第七条 被送审的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一般由封皮、目录、摘要、正文和参考文献五部分组成。学位论文的格式必须使用统一版式,见《陕西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送盲审印制格式的统一要求》。
第八条 参加盲审的学位论文一般送交校外本学科领域3位专家评审。专家总体评审意见分“同意答辩”、“修改后答辩”、“修改后再审”和“不同意答辩”四种。
第九条 由研究生院负责将盲审结果反馈到各有关学院。
第四章 评审结果
第十条 当3位评审人的总体评审意见均为“同意答辩”,但有任一评审人提出了修改意见时,申请人应按评审意见认真修改论文,经导师同意后,可直接申请答辩。
第十一条 当有任一评审人的总体评审意见为“修改后答辩”时,申请人应按照评审意见认真修改论文重新打印,并填写“硕士学位论文修改说明表”,经导师签字认可后,交研究生院学位科,方可申请答辩。
第十二条 当有任一评审人的总体评审意见为“修改后再审”时,申请人应按照评审意见认真修改论文,并填写“硕士学位论文修改说明表”。自收到评审人的修改意见起一个月内,将修改后重新打印的论文经导师签字认可后提交研究生院,学位科将送1位专家盲审。若有2位(含2位)以上评审人的总体评审意见为“修改后再审”时,申请人必须修改其学位论文,并填写“硕士学位论文修改说明表”,半年以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学位科将送3位专家盲审。
第十三条 当有任一评审人的总体评审意见为“不同意答辩”时,申请人不得进行答辩。申请人必须修改其学位论文,并填写“硕士学位论文修改说明表”半年以后可重新提出申请。重审时,仍送3位专家盲审。
第十四条 重审后仍有任一评审人的总体评审意见为“修改后再审”或“不同意答辩”,学校不再受理该申请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盲审费、邮寄费及评审单位管理费由研究生院统一支付。二次送审所有费用由申请人支付。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