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条约为视角探讨欧洲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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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35145 论文编号:sb2014112012124610995 日期:2014-11-21 来源:硕博论文网

第一章  《巴黎条约》、《罗马条约》与欧洲共同体的初创

 

欧洲联合的政治思想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经历了近代的演进、20世纪的发展,到二战后欧洲联合思想已经逐渐丰富和完善。然而,战后的欧洲面临着经济形势严峻、各国政局不稳以及外部安全环境恶化等问题。在这种背景下,欧洲联合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消除战争、保证欧洲的永久和平,“为欧洲各国人民之间不断的、更紧密的团结奠定基础”。本章主要通过论述条约与欧洲共同体的初创,分析《巴黎条约》和《罗马条约》在欧洲一体化早期发展阶段所发挥的作用。而事实上,正是这两个条约构成了当今欧盟最基本的制度框架。此后,欧洲一体化的进程都在《巴黎条约》和《罗马条约》的基础上逐步发展。

 

一、欧洲一体化启动的背景

如果说第一次世界大战对欧洲是沉重的一击,那么第二次世界大战则是致命的一击。二战不仅使欧洲在政治、经济、军事和文化等方面全方位衰落,还摧毁了数百年来形成的以欧洲为中心的国际体系。用西方学者的话来说,美军与苏军“在易北河的会师”,意味着传统欧洲的“彻底瓦解”和在国际中心舞台的“隐退消失”。

首先,二战带来的是欧洲的衰落。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经济上,欧洲生产遭到严重破坏,处于物资极度匮乏的困境之中。如英国在战争中人员伤亡约57.3万,1/4的社会财富流失,战争债务累计约240亿英镑。丘吉尔坦承,英国“是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债务人走出这场战争的”。法国在战争中死亡约 63万人,社会财富损失近2万亿法郎(按1983年币值计算),总量相当于战前3年的国民生产总值。德国 1946 年工业生产只及 1936 年的 27%,国债高达 7000 亿马克;意大利工业生产比战前下降了1/3,农业下降了40%。整个欧洲经济损失惨重,民生凋敝。

第二,政治上,世界中心由欧洲转向了美国和苏联两个超级大国。欧洲各国在二战前的几个世纪里,一直是国际秩序的主宰。第二次世界大战一方面使欧洲元气大伤,四分五裂;另一方面,也促进了欧洲殖民帝国的瓦解。于是,美国和苏联成为了世界的新主人,“被战火摧毁了的、幻灭了的欧洲,匍匐在华盛顿和莫斯科直接或间接的掌控之下”。在两个超级大国的挤压下,欧洲如何生存,是欧洲人要解决的当务之急。

第三,文化上,欧洲文明遭遇巨大挑战。近代以来,欧洲凭借其先进的思想文化、政治制度和科学技术傲视全球。但是,经历了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危机、法西斯的侵略扩张和野蛮暴政后,人们开始重新思考,欧洲该何去何从?这种精神上的失落是欧洲最大的危机和挑战。

事实证明,面对自身的处境,欧洲各国再也没有办法“独善其身”,唯有通过联合才能渡过战后的重重困难,实现欧洲的复兴。由于各国还难以完全摆脱传统的政治包袱,这就注定了“联合之路”将充满波折与坎坷。1951年4月签订的《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亦称作《巴黎条约》)帮助欧洲解决了困难,促使欧洲迈出了联合的第一步。

 

二、《巴黎条约》与欧洲一体化的启动

20世纪 50年代欧洲一体化的启动与当时欧洲的内外部环境紧密相关。第二次世界大战彻底摧毁了旧欧洲,同时也彻底改变了世界政治格局,这都为新欧洲的诞生创造了条件。为了追求和平、实现欧洲的复兴,欧洲的政治精英们进行了一系列尝试,探寻欧洲的联合途径。最终,《巴黎条约》的建立帮助欧洲迈出了正式联合的第一步。

(一)《巴黎条约》的产生及主要内容

由于战后各国政治秩序的不稳定、恢复经济的压力、英国原则上支持欧洲联合但反对建立超国家的欧洲机构的态度以及国际局势不确定等原因,欧洲联合的进程困难重重。但是初期的努力也获得了若干成果,经过西欧国家之间的协商和谈判,相继建立了欧洲经济合作组织(OEEC)、布鲁塞尔条约组织和欧洲委员会。此外,法德在这一时期也逐渐实现了和解,并于1950年5月9日由法国外长舒曼提出了著名的“舒曼计划”。“舒曼计划”采纳了法国计划署总专员让·莫内的观点,建议德国和其他西欧国家把煤和钢的生产统一交由一个高级公共机构负责掌管,目的是使各国在经济领域团结一致,进而在政治领域相互靠拢。舒曼宣言的中心观点是“欧洲建设非一时之力、一日之功,也非短期内全面开花,它需要具体的行动与实践,而首要的任务就是切实团结起来。”舒曼计划建立在一项新颖的制度工具的基础之上,这项工具把涉及为数有限的几个国家的、功能性的合作实践与同时带有超国家和政府间两种性质的组织结构结合在一起。

最终,就成立欧洲煤钢共同体的问题,法、德、意、荷、比、卢六国代表于 1950年6月在巴黎进行谈判。英国由于不认可舒曼计划预设的超国家原则而拒绝参加。经过10个月的谈判,六国代表于1951年 4月18日在巴黎正式签署《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以下称《巴黎条约》)。

《巴黎条约》共包括四部分,即条约正文、议定书、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萨尔的换文以及过渡条款的公约。宏观上,条约旨在建立一个团结的欧洲并对保卫世界和平做出贡献,如其序言所讲:条约“决心以融合各国根本利益来代替彼此间的世代争斗;决心通过建立经济共同体来结束因相互流血残杀而造成人民长期对立的局面,并在人民中间建立起一个更广泛和更牢固的共同体基础;决心为建成一个同舟共济、休戚与共的制度而奠定基础。”具体来说,《巴黎条约》要“在缔约国之间建立一个以共同市场、共同目标和共同机构为基础的欧洲煤钢共同体”。为此,条约对共同体的机构设置做出了安排。《巴黎条约》第二编第七条规定:共同体的机构由高级机构(由一咨询委员会协助)、共同议会、部长特别理事会和法院四个机构组成,这四个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

高级机构“负责保证实现条约所确定的目标、制定一切适当的内部措施以保证其各部门的运转”。高级机构委员会由13名成员组成,其中每一成员国至少有一个国民代表参加,同一国籍的国民在委员会的名额不得超过两人。委员会须不受任何组织或政府的干扰,完全独立地行使职权。而“委员会成员应根据各成员国政府的一致同意予以任命”。“委员会通过决议须获得委员会成员名额的多数。”

 

第二章  从《罗马条约》到《尼斯条约》:欧洲一体化向纵深发展

 

《罗马条约》签订以后,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到20世纪60年代末欧共体取得了举世公认的巨大经济成就。随着经济一体化的深入,欧共体也遇到了一系列危机,如富歇计划失败、英国入盟失败和“空椅子危机”等。此外,共同体成员国在政治一体化问题上的看法存在很大分歧,因此,这一时期相应的政治主权让渡也没有实质性的进展,欧洲一体化进入了停滞期。一直到 1986 年签署《单一欧洲文件》之前,欧共体条约也没有实现较大的发展。但是从《单一欧洲文件》重新启动欧洲一体化进程起,到 2001 年《尼斯条约》的缔结,短短 15 年时间,欧共体条约总共经历了 4 轮修改。为何这一时期的欧洲一体化会伴随着条约的频繁发布和修改,《单一欧洲文件》、《马斯特里赫特条约》、《阿姆斯特丹条约》和《尼斯条约》制定的新制度或修改的主要内容又有哪些,以及这些修改对欧洲一体化发展起到了怎样的作用等问题将在本章进行论述。

 

一、《罗马条约》后到 80 年代中期欧共体的发展

自《罗马条约》生效以来,在经济一体化的带动下,各种分部门实现一体化的建议纷纷出台,如法国提出建立欧洲农业共同体、运输业共同体、卫生共同体等。但是欧共体扩大引发的成员国分歧逐渐影响到欧洲一体化的进一步发展,此时的共同体面临以下问题:经济一体化的建设是否应该配合一定的政治一体化;英国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处于何种地位;《罗马条约》建立的机构应该如何运作,等等。此外,成员国领导者缺乏相应意愿,共同体发展停滞不前,这种状况在 80 年代初随着“欧洲硬化症”的出现达到高潮。

(一)欧洲经济共同体内一体化的危机

《罗马条约》生效后的十几年内,共同市场逐渐建设完成、关税同盟建立、单一农产品市场得以实现、贸易增长速度大幅提高,这些指标都表明六国经济正在朝着一体化方向发展。然而,与这些成就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共同体内部的团结问题。就政治共同体和经济共同体的关系以及是否需要引入一定程度的超国家性质等问题,成员国存在着严重分歧。

1、富歇计划破产

随着 1958 年法国戴高乐将军的重新掌权,建设政治欧洲的议题再一次提上日程。1960 年 9 月,戴高乐总统发表宣言称,十分有必要通过开展政府间的政治合作来延伸经济共同体。他建议定期召开各国政府代表会议,会议设常务秘书处,讨论防务和对外关系问题。1961 年 1 月,六国借巴黎峰会之际召开会议,决定把该问题交由一个由法国外交官克里斯蒂昂·富歇主持的委员会来筹备。

1961年 10月,首份富歇计划以法国政府的名义,提交了一份名为《国家联盟条约》的草案,规定成员国将在外交政策领域进行合作,并协调防务政策。对于成员国来说,这份提议存在一定的不妥,如政府间色彩过浓,把欧洲只建设成欧洲人的欧洲等同于在防务问题上质疑与美国和北约的密切联系等。此外,某些条款还对欧洲经济共同体的运作构成了威胁。最后,虽然各方都进行了让步,但是富歇计划还是遭到各国尤其是荷兰的强烈反对。1962 年 1 月,法国政府提交了一份新的富歇计划,这一次,计划对各国所担心的问题涉及得更少,且对上一份计划的解释相互矛盾,最终,各国无法就该计划达成妥协,富歇计划谈判宣告破产。

虽然富歇计划失败了,但这种深化与扩大的相互影响表明欧洲经济共同体内部的一体化步伐从未停止。希望深化一体化的成员国认为,有必要对现有机构进行改革,以应对日后新成员加入后所带来的问题。这不仅仅是巩固机构运作的问题,还是一个避免对一体化发展构成妨碍的问题。

 

二、《单一欧洲文件》与欧洲一体化重启

(一)《单一欧洲文件》的产生及主要内容

如上所述,从《罗马条约》的签订到 20 世纪 80 年代初,在共同市场建立的 20 年后,欧共体的前景呈现出前所未有的不明朗态势。诚然,经济上关税同盟已经实现,共同市场步入正轨,农业政策成为现实,欧共体本身也在不断扩大。但是在经货联盟、外交政策等本应优先考虑的领域,欧共体却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虽然各国对于建立欧洲联盟需要逐步实现的问题达成共识,但是对于成员国来说,共同体仍然是实现一体化的最有效的工具,建立欧洲联盟的建议并没能得到成员国首脑们的积极响应,加之这一时期的固有困难,一直到80年代初,欧洲一体化都处在停滞之中。

然而,这一时期欧洲一体化新的内在动力也在不断产生。1975 年起,欧洲经济共同体有了自由财源,共同行动得以发起。1980 年 5 月起,欧共体共同的再分配政策、调节政策纷纷出台。由于具备了强有力的共同政策,以调节为主的一体化开始转为积极出台各种措施和计划的一体化。因此,如何克服“欧洲硬化症”、重启欧洲一体化进程成为了这一时期欧洲一体化的发展所需要解决的最重要的问题。

1986 年 2 月,共同体外长会议制定了《单一欧洲文件》,于 1987 年 7 月 1 日正式生效,最终实现了自1957年《罗马条约》签订以来对基本条约的第一次重大修改。《单一欧洲文件》结束了欧洲的犹疑时期,历史性地明确了“在 1993 年 1 月 1 日建成统一的内部大市场”的目标,主要包括四编、共 32 项条款。文件的前两编主要对《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建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进行修改和补充;第三编对外交政策领域内的欧洲合作做出规定,第四编为一般及最后条款。单一欧洲文件最重要的内容是确立了在 1993 年 1 月 1 日实现欧共体内部市场的目标,使欧洲一体化在经历了 70 年代的步履维艰之后,能够以建设欧共体内部市场为突破口,重新启动欧洲一体化。其主要内容有:

经济上,为实现建立内部大市场的目标,《单一欧洲文件》加强了委员会在确保经济协调和社会凝聚方面的权限,允许欧洲议会和部长理事会框架内的合作采取多数表决机制,从而大大便利了条例和其他指令的通过。

政治上,《单一欧洲文件》推动了政治一体化的制度建设。条约规定:“欧共体各成员国努力创建并实施一项欧洲外交政策;各方保证就外交政策问题互通情报并进行磋商,以确保通过协调、共同立场和联合行动尽可能有效的发挥影响;各方应保证欧洲议会与欧洲政治合作在外交政策上有紧密的联系;欧洲共同体的对外政策应与在欧洲政治合作中制定的政策保持一致;欧洲政治合作应独立或平行于欧共体机制框架,它对成员国的权利要求与欧共体施加给成员国的各项义务之间是对等关系”。

 

第三章  欧盟制宪受挫与《里斯本条约》进程 ..............41

一、欧盟制宪的历史背景 .................41

二、《欧盟宪法条约》的出台与受挫 .............43

三、《里斯本条约》进程 ................ 45

第四章  欧洲一体化“条约”的发展特点 ....................... 52

一、条约制定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 52

(一)机制原则 ....................... 52

(二)渐进原则 ................. 53

(三)民主与利益原则 ............ 53

 

第四章  欧洲一体化“条约”的发展特点

 

总体上看,不同于一般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欧盟作为一个成员国众多、影响巨大的区域性国际组织,具有超国家的特性。欧洲一体化的进程,是成员国之间求同存异、互相博弈、相互妥协以及法律上逐渐趋同的进程。这一过程并不是自发的,而是充满了困难与挑战的。在这一进程中,作为构建一体化之前提和保障的“条约”,其作用无可替代、举足轻重。从具体实践来看,欧洲一体化是覆盖经济、政治、法律、社会等领域的一个全面互动的融合过程。本章将以前三章的论述作为基础,综合考察条约在欧洲一体化过程中的发展特点。

 

一、条约制定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条约的创新、发展与改革建立在一系列原则之上,正是这些重要原则,保证了条约的稳定力与生命力,帮助欧共体/欧盟不断地突破困难与阻碍,取得成就。通过前三章的论述,综合来看,条约一体化所遵循的主要原则包含如下几个方面。

(一)机制原则

条约在欧洲一体化的过程中,需要通过形成一定的机制安排来维护成员国的共同利益。从《巴黎条约》到《里斯本条约》,欧共体/欧盟通过设立欧洲理事会、欧洲议会、欧洲法院等机构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决策和运行机制,并通过“全体一致同意”、“特定多数”等决策原则有效地行使职能,协调成员国的分歧,实现合作。尽管这些机制及程序存在着某些不足,仍需完善,但其重要性不可否认。超国家机制在欧洲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和“司法与内务合作”这两大支柱中,欧盟的运行机制依然是政府间合作。正是这种政府间合作与超国家机制的结合,帮助欧盟尽可能地维持成员国之间的利益平衡和欧盟整体利益。

回顾前三章,我们可以看到,“一体化机制带来了成员国外交政策和对内政策的重大变化,使它们成为欧洲政治一体化的有机部分,从而对实现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的形式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显然,欧洲条约所构建的一系列决策和运行机制,提高了成员国的积极性,保证了欧洲一体化进程有机制框架可循。

 

结语

通过第一章的论述,我们发现《巴黎条约》的主要贡献更多的在于煤钢共同体,但是它所建立的运行机制和组织机构对欧共体的后续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而《罗马条约》更是全面开启了欧洲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事实上,正是这两个条约构成了当今欧盟的创始条约,因而从一开始,《巴黎条约》和《罗马条约》就为欧洲一体化的发展确立了可行路径。

通过第二章的论述,我们认识到,在欧洲经历了经济一体化停滞期和欧洲政治合作阴晴不定的六、七十年代之后,《单一欧洲文件》的问世结束了“欧洲硬化症”,以“内部统一大市场”为突破口,重新启动了欧洲一体化进程,并且为欧洲政治合作的开启提供了法律基础。《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更是明确了欧洲经济与政治一体化的发展方向,建立了欧盟及其三大支柱,开启了欧洲一体化的新纪元。《阿姆斯特丹条约》和《尼斯条约》分别结合现实需要,对欧盟三大支柱进行了调整,以帮助欧盟更好地面对东扩所带来的危机。

在第三章的论述中,笔者分析了《欧盟宪法条约》和《里斯本条约》与欧盟制宪进程的发展。我们发现,某种意义上《欧盟宪法条约》对于欧洲制宪进程有些“操之过急”,而《里斯本条约》则尽可能的解决了这次制宪危机对欧洲一体化进程所带来的打击,稳定欧洲一体化成果。

在条约与欧洲一体化密切互动的整个阶段,不论是条约本身所表现出来的机制化、渐进性、注重民主与利益原则,还是在条约在发展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经济贡献高于政治贡献、灵活性和精英驱动性特点,都使我们清楚地认识到条约——作为构建制度的平台——对欧洲一体化具有重要意义。

自欧债危机发生并持续发酵以来,欧洲一体化的发展也遇到重要的挑战,纵观其实践过程,我们有理由相信,“条约”作为不同政见、不同利益和不同理论较量、沟通和妥协的平台,将会继续帮助欧洲化解不断出现的新危机。同样,后欧债危机时代的欧洲仍旧需要依托“条约”框架下的制度建设继续前行。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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