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绪论
1.1研究背景与意义
山东省作为我国东部沿海经济大省,电子政务起步较早,在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领域也做了一些积极的探索和尝试,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着不少亟需解决的问题。一是“信息孤岛”大量存在。二是数字鸿沟影响了信息共享的顺利幵展。三是可公幵、共享的信息资源有限。四是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协同办公的比例不高。这些问题制约着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健康发展。在当前形势下,如何加强政府内部职能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政府与企事业单位之间、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的电子政务信息资源交流和共享,打破信息交流上的时空界限,增进政府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的交流互动,通过信息技术构建一个高效、廉洁、便民、全天候的服务型政府,成了 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由于笔者大学本科学的是通信工程专业,工作之后一直从事电子政务相关工作,在实践上积累了一定经验,也遇到了很多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因此,带着强烈的探知兴趣,笔者拟对山东省电子政务发展中的信息资源共享问题做一些研究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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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国内外研究现状
对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理论的研究起源于上世纪90年代。1992年,戴维.奥斯本和特德.盖布勒合作出版的《改革政府》(Reinventing Government) 一书提出,为了使政府重新变得有效,必须“重塑政府” 。基于这一理论,学者们幵始研究如何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管理。Levitan认为,信息资源管理的本质是协调或整合BajajA.和Ram S.认为,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需求主要来自于三方面:一是对信息安全的需求;二是业务处理的需求;三是服务型政府提供“一站式”优质服务的需求③。曰本学者白井均和城野敬子从IT技术角度对电子政务推进政府革新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并讨论了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方面的问题Pearce等人认为,综合检索是下一阶段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总的发展趋势,并从低到高给出了绘制信息地图、设置代理结构、综合系统整合三个层次的整合共享方案。美国学者Douglas Holmes从学习、生活、犯罪心理、战争行为等方面入手,分析了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原理、方法和机制,认为应把互联网作为推进器,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气总的来看,国外学者比较注重从改革与重塑政府、信息技术应用以及法制体制创新等层面进行研究。虽然西方与我国在行政体制上存在着不小的差异,这些研究方法和结论不能全盘照搬,但仍对我们进行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发展有着很好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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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电子政务与信息资源共享的基本理论概述
2.1基本概念
电子政务的概念诞生于上世纪90年代的美国,其英文表述为e-government,直译为“电子政府”。在我国,则基本采用了 “电子政务”这一名称,其定义是:政府机构按照服务型政府的原则,将政府管理职能和办事流程进行精简、优化、重组,以计算机技术、现代网络通信技术等信息化手段作为支撑,将原来需要面对面办理的政府业务的一部分或全部在互联网上得以实现。电子政务的运行不受时空限制,是世界各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一个重要手段。电子政务主要包括两方面内涵:一是电子政务是一种虚拟化的行政方式,所有数据、资料和信息通过计算机、数据交换机、电脑软件等软硬件设备进行处理,借助于互联互通的网络系统进行交流和传递,最终实现政府部门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实时互动,以及政府同级各部门之间、各部门上下级之间的协同办公,从而为公众提供“全天候一站式”无缝服务。二是政府机构在实施电子政务前,要对原有的办事流程进行必要的梳理、精简、优化、与重整,以打破原有条块分割,提高行政效率,降低办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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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基本理论
2. 2.1公共物品理论
公共物品是指提供给社会大众共同使用的物品或服务。它具有三大特点:一是使用效用不可分割。公共物品是向整个社会提供的,其效用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二是使用效用具有非竞争性。当一部分人享用公共物品效用时,不会妨碍其他人对公共物品效用的享用,即公共物品的使用效用不随着受益人数的变化而变化。三是效用面向全体公民。每一个公民都平等地享有使用公共物品的权力,这种权力不受外力的干涉。可共享的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属于公共物品的一类,可分为纯公共信息资源和准公共信息资源两类。纯公共电子政务信息资源是指被社会公众、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普遍关注和频繁查询、使用的,政府有责任和义务主动宣传、公开的一般事务性的信.息资源,如行政法规、产业政策、民生政策等,而准公共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则业务性较强,一般是由政府各部门在行使行政职能时产生或掌握的信息,比如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核准信息、公民的户籍信息等。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政府部门或由法律授权的团体组织,在行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主动将其产生或掌握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众或特定的申请者公开的制度?。其重要意义在于,在信息大爆炸的当今社会,政府掌握的海量信息资源,不仅是社会公众了解和掌握政府运作和工作效能的重要途径,也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催化剂和加速器。政府信息资源只有先被公开,才能够进一步被各信息受体利用和共享。目前,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政府信息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公民隐私等不得公幵外,其余的信息应一律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即信息公幵是惯例,不公开是特例。建国后的很长一段时期,我国由于体制机制的原因,一直按照公开是特例,不公幵是惯例的方式,对政府信息严加管理,与国际通行理念和做法相背离。2008年5月,我国颁布实施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标志着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在国家层面有了法律依据,从此,我国政务信息公幵与共享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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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山东省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发展现状........ 11
3.1山东省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发展阶段....... 11
3.2山东省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发展现状....... 12
第4章山东省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 15
4. 1存在的主要问题....... 15
4.2问题成因分析 ....... 16
第5章国外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实践及启示....... 22
5.1国外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实践....... 22
5. 1. 1 美国....... 22
5. 1. 2 英国....... 22
5. 1. 3 瑞典....... 23
5. 1.4加拿大....... 24
5. 2经验及启示....... 25
第6章促进山东省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措施建议
6.1完善法制保障
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可能引发深刻的行政体制变革,在推进过程中,必然面临着既得利益集团的巨大阻力。如果没有强力的法制体系作为保障和支撑,信息共享则必然成为无本之木,空中楼阁,徒有其表,无法真正实现。目前,从立法的层次和效力角度来看,山东省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立法,要统筹考虑基本法、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之间的关系,形成一个从顶层到基层、从一般到具体的法制体系。一是应尽早出台《电子政务法》。《电子政务法》的立法工作已启动多年,于2009年完成了专家建议稿,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因立法程序等问题,一直未能正式出台。建议山东省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行政机关首长积极向上建言献策,提请全国人大加快立法进程,及早出台《电子政务法》,规范引导山东省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实践。二是应适时修订《信息公开条例》,扩大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范围。目前,我国的电子政务信息资源不仅存在于各级行政机关中,同时还大量存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协、军队、检察院、法院、行业协会等各类参公及事业单位中,而当前的信息公开条例将义务主体仅仅限定为行政机关,缩小了信息来源范围,不利于各类社会团体和公众及时了解、掌握、共享政务信息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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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本文以公共物品、信息共享、政府信息公开、等理论为基础,对美国、英国、瑞典、加拿大等国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成功经验进行了归纳总结,并在此基础上对山东省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问题进行了理论和实证研究,全面分析了制约信息共享的问题及成因,提出了促进山东省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政策建议。笔者认为,当前促进山东省电子政务及信息资源共享发展的大环境是好的,存在着很多有利因素,但面临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必须以锐意进取的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健全法制保障环境,完善监督管理机制,积极运用新兴技术手段,破除瓶颈环节制约,全面加以推进。由于本人能力有限,本文的研究成果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一些观点难免偏颇,有可能还存在谬误,对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领域的研究,还需要与时俱进地对相关信息、发展动态加以跟进,以期不断改进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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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