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政府部门在食品安全中所应承担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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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7153 论文编号:sb2020073116534732546 日期:2020-09-05 来源:硕博论文网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我国经济取得了巨大进步,人民逐渐摆脱了原来比较贫困的生活状态,与此同时,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也得到了很大的提升。从人民对食品的需求来看,人民从原来追求温饱为目标逐渐转移到追求多样化、有营养和健康为目标。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的食品安全已经成为我国目前所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为了追逐利益,各种食品安全“门”频发,不断的考验着消费者的承受力,这一扇扇“门”的开启的同时也让广大的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了担忧。三鹿奶粉事件的曝光使得食品安全成为政府、媒体和公众关注的焦点,自此以后关于食品安全的新闻不断出现在公众的视野中。人们不禁会问,“今后还有多少这样的“门”要打开?这一系列的食品安全事件的不仅影响了人们的健康,造成了人民不必要的恐慌,而且影响社会稳定,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极大的影响了政府公信力合国家形象。因此,如何保证食品市场的正常运行,让人民吃到放心的食品至关重要。而政府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导者,应该发挥怎样的作用,怎样发挥作用就是本文所要谈论的。
 
一、政府职责在食品安全标准管理中的具体表现
 
在中国食品安全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量的安全,即一个国家或社会的食物供应保障是否充足;二是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即食品质的安全。俗话说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物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食品安全是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济健康发展、国家安定和社会发展与稳定的重大问题。
众所周知,政府是指国家公共权力执掌者,负责国家法律的制定、贯彻和实施。政府作为人民与国家之间代理者,是需要承担一定责任的,其责任的界限是以广大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政府的作用是弥补市场的缺陷,如政府通过制定完善食品安全标准、构建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建立检验检测体系、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等一系列手段,对食品安全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管,对保障促进食品安全产生重要影响。
 
(一)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中的政府职责
 
食品安全标准与食品安全密不可分,同样也是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作为市场经济的主导者,在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中的职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完善和统一全面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与法律一起构成了食品安全体系的两大基石。有了一定的标准食品生产与加工才达有目标,而政府管理部门才能准确把握执法的立足点。完善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是统一而全面的,也实施食品“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的技术保障和支撑。[1]第二,完善食品安全标准认证的认可体系。只有通过安全认证的食品才能到市场上流通,这样人民就可以从市场上买到放心的食品。这样不仅能促进企业和其他组织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保证产品质量,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而且在全球化日益发展的今天,完善食品安全标准认证的认可体系同时也成为我国家从源头上确保产品安全和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对外贸易的战略性选择。第三,食品安全标准还需要明确对违法行为的处罚。马克思曾经说过:“资本家害怕没有利润或利润太少,就像自然界害怕真空一样。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家就大胆起来。”在西方某些发达国家,为了对不法商家起到警示作用,它们的法律制定了严厉的处罚规定,这些处罚会让犯法者得不偿失。在我国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关法律中也有相关规定,如《食品安全法》、《刑法》、《民法》等等。

食品安全标准
 
(二)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的政府职责
 
建立科学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对于确保我国人民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至关重要。在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政府各监管部门之间建立和完善统一协调、权责明晰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保证食品安全标准顺利执行的前提条件。首先,应该成立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对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进行合理分工,对交叉和重叠之处进行重新分工。这样才能保证上下协调统一,保证每个管理机构的灵活运作。其次,逐步建立起食品安全信用管理系统和服务系统,不断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满足社会对食品安全信用服务的需求。此外,还有建立食品安全信用的运行机制,全面发挥政府对于食品安全工作的规范、引导、督促功能。在食品的检测流通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运用先进的仪器设备对食品质量安全实施客观、公正的检测。最后,深化对卫生监督体制的改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的确立,目前的卫生监督体制已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要求。[2]
 
(三)食品标准信息沟通与反馈中的政府职责
 
食品市场失灵是消费者和生产中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消费者产生了“逆向选择”而造成的。政府要弥补市场的缺陷的有效办法就是要给消费者提供真实的信息,把潜在的需求转变为实际购买力,同时还可以激励生产者销售的安全的食品。政府还可以运用科技手段通过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监测、通报、发布的网络体系。通过运行网络体系,对食品安全信息收集、归纳、汇总、经过科学的研究分析,再由有关部门统一对外发布,引导公众在对食品的选择中趋利避害,同时避免了由于发布信息矛盾而造成的政府威信下降和公众选择困难。在这里政府在食品安全标准管理中的职责可以概括为:一方面是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建立起人民对政府的信任感;另一方面表现为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鼓励他们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身利益,提高人民的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3]
 
二、食品安全标准中的政府职责失位的表现
 
作为国家公共权力的执掌者,作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的主导者,政府在食品安全标准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以及社会的反馈中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成效。但是,我国食品制度不健全,甚至不法商家为了谋取利益而知法犯法,政府执行力度方面的缺失,以及社会反馈通道的不畅通,使我国的食品还徘徊在安全门外,导致社会中一系列的食品安全事件。下文将从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中政府的职责、执行以及在标准执行的反馈这几方面,来分析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中政府的失位的主要表现。
 
(一)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中政府职责的失位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顺利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这部法律作为国内的最高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使全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得以统一。然而随着经济社会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认识的深化,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有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当今时代安全形势的发展需要。
其一,我国目前的食品法律体系的内容比较单薄,对经济和科技所导致的食品安全的新情况、新问题,大多尚未涉及。作为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食品安全法》对于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作用有所降低,其调整的范围也过于狭窄,不能满足社会经济日益发展的要求。 
其二,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对“食品安全”这种重要概念的法律定义尚不明确,食品安全法律的规定不严、衔接不全、内容不全。以日本为例,日本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就相对比较完善,不仅有针对性的涵盖“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而且法律更新及时,日本的《食品安全基本法》对食品的各个环节进行了全程的管理。相比较我国的法律体系就亟待细化和扩展[4]。
其三,现行食品法律体系中对食品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职责的落实和失职责任的追究机制尚有欠缺。从我国现有的一些案例来看,很多食品安全事故是由失职或者渎职等执法不力造成的,同时地方政府保护主义的频发,食品安全事故多发也就不足为怪了。因此,要解决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顽症必须要注重法律上对行政人员的的约束和管理。
 
(二)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政府职责的失位 
 
作为整个标准运作的主题,食品安全标准的执行阶段的有效进行在保障社会的食品安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此方面,我国政府职责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在于在执行过程中的办事效率不高,对于法律法规的贯彻不够彻底,没有真正的体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下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对政府职责的失位进行分析。
首先,食品安全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和经济利益相关的政绩,对食品安全疏于管理,致使很多的食品安全问题频发。有些安全问题是有政府直接责任造成的,比如地方保护主义、监管缺失、技术保障能力不到位;有些事政府的间接原因造成的,比如政府政策上的失误。但无论如何,政府在食品安全管理中应当做到职能明确,责任到位。
其次,政府监管以短期监管为主,缺乏长期监督的意识。我国常见的一种现象就是:仅靠突击检查来处理食品安全事件,没有建立长期有效的食品安全监察机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比如,在“三鹿奶粉”事件发生之前,就出现了安徽阜阳奶粉事件,对此河北省政府对奶粉等食品进行了突击检查和处理,但随后很快就偃旗息鼓,以至于在“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前没有得到严格、有效的监管。在事件发生后,国家质检总局才再次拉开旗识在全国开展了婴幼儿奶粉三聚氰胺含量专项检查。可这种仅针对某一单一品相而非全品相的检测却会使得其他可能导致食品安全危机品相成为监测中的漏网之鱼,风险依旧存在。而仅靠发生问题后一时的突击检查,缺乏长期有效的监督治理,显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5]。
 
(三)食品安全标准反馈中政府职责的失位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在不断发展中适应环境的变化,其中食品安全标准的反馈在不断发展中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负面或者消极的反馈势必会阻碍其发展。而我国的现实情况表明,其一在这方面我国存在着沟通、反馈渠道的不通畅;我国存在着这样一种不健康的状况,往往在媒体收集、处理传播信息以后,政府才对此采取措施,食品监察部门才有所作为。媒体作为第三方,获取信息能力方面十分有限,且政府作为监管的主要责任者,不能够有效及时的获取信息,本身就存在着沟通不畅,信息反馈能力低下的问题。其二是食品安全标准的意识淡薄,消费者对其了解甚少,缺乏辨别能力。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更多的强调市场的监管而忽略对生产者的教育和引导,同时在对消费者进行宣传和推广食品安全标准辨别方面也还有所欠缺。
 
三、完善食品安全标准管理中政府职责的对策
 
科学、高效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对于食品安全标准管理是非常重要的,要建立一整套规范食品生产、供应、销售行为和受消费者信赖的法律体系。
(一)完善政府在食品安全标准管理中法律职责。
1、加强行政立法,确保法律全面统筹、立体覆盖食品行业。
在食品安全标准化管理的各项法律中,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是最复杂和最核心的,目前我国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卫生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以上内容有详细规定,大致涵盖了食品生产、供应、销售、售后的整个食品链,但是这几部法律对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表述科学的衔接与协调,使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管出现“法律真空”。我国应该借鉴美国、日本和欧盟的立法经验,加强食品种植、食品销售等细节方面的立法,例如,美国在食品安全方面不仅有实体法,还有程序法,使得食品安全的监管非常到位,食品都经过法定程序严格检查,通过贴标签的方法向消费者展示了食品成分;英国在《食品安全法案》中,特别鼓励零售商与供应商建立食品质量保证体系,将强产品追踪;日本的法律体系则非常重视细节,如有《水道法》、《包装容器法》、《食品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在细节处最大程度保证食品安全[6]。
 
2、严格对于食品安全标准化的行政执法。

 
仅仅依靠完善立法还远远不能保证食品安全水平,只有立法与执法紧密配合,才能把食品安全落实好。我国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很大程度是因为执法的不严格造成的。食品安全的行政执法是指负有监管责任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处理食品安全的行政事务。
执法机构要按照合法、协调、高效的原则,建立与食品安全形势发展需要和社会发展相一致的行政执法体系,对执法进行有效规范。目前我国的执法部门(农业部、卫生部、工商、质检等)繁多,使得执法工作主体不明、责任不清,只在特定时期对某项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治理,形成了“运动执法”,执法缺乏长期性、有效性。2013年,我国成立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农业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将商务部的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农业部。有利于监督管理的衔接和责任的明确。
执法部门应加大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和大处罚力度,使违法者的犯罪成本增加从而杜绝其知法犯法的行为。采取不定时巡查,把政策落到实处,不可走马观花,要实现食品安全的动态监管。此外,执法部门要坚决履行职责,杜绝官僚作风,提高专业技能和工作效率。为了加强对执法人员监督,执法部门要建立完善问责制。

制药
 
3、适当加强食品安全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对于重大的食品安全事件,如三鹿的三聚氰胺事件、三鹿的三聚氰胺事件、毒大米事件等情节较为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应该依照法律时间和程序,由行政执法部门已送到司法部门,进行相关的刑事处理,不能以罚代刑,从而抑制食品安全领域的犯罪行为。

三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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