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鲁科尔沁旗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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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32566 论文编号:sb2022042215133146433 日期:2022-05-13 来源:硕博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MPA论文,笔者认为因阿鲁科尔沁旗是民族地区又是欠发达地区,所以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体系需要从地区实际出发,进一步明确政府的责任担当,在服务型政府的总体框架下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在全面依法治国总战略的指导下,组织社会各个参与主体,有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工作。
1   引言
1.1  研究背景
随着全面小康社会的有力推进,人民群众的物质需求基本满足,进入新时代,人们有了更高层次的需求,例如,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公共法律服务作为公共服务的一类,具有调解纠纷、稳定社会秩序的功能,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性、保障性工作。2014 年 2 月司法部印发了《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意见中阐述了公共法律服务的概念及内容,对各地区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提供了具体指导。同年 10 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中明确提到要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国务院在 2017 年发布的《“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中对公共法律服务也做出了相应的部署,随后发布的《“十三五”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清单》中写进了公共法律服务的相关内容。习近平总书记曾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过要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整合法律服务资源,尽快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为了更好的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2019 年 7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意见提出,建设完善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能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并且对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重大意义。
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公共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为满足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而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基础设施、服务产品和服务活动等,主要包括向公民提供的法治宣传教育,经济困难及特殊案件人群得到的法律援助,为解决民间纠纷的人民调解活动和律师、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等提供的公益性法律服务。不管是哪种公共法律服务,其最根本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以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普适化、均等化的法律服务。目前我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正如火如荼的进行着,人民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获得感、认同感不断提升,但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等因素的影响,我国欠发达地区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使得欠发达地区的公民不能公平的获得公共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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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意义
1.2.1   理论意义
随着公共法律服务的多项政策文件的出台,近年来,理论界对公共法律服务的研究不断增加,关于公共法律服务的相关理论不断充实,逐渐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这对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有效推进、服务型政府的快速建成等具有重要意义。虽然理论界对公共法律服务的研究逐步成熟,但是对于牧区公共法律服务的研究少之又少,由于牧区地理位置、生产生活方式不同,牧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有别于城市和农村地区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所以通过研究阿鲁科尔沁旗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情况可以进一步充实我国公共法律服务理论体系。
1.2.2  实践意义
一方面,希望通过对阿鲁科尔沁旗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情况的研究起到举一反三的作用,进而对其他牧业旗县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供借鉴,使得我国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发展,推进我国全面依法治国方略有效进行;另一方面,提供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的责任,政府及司法行政机关通过提供优质、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基本法律服务需求,从而促进服务型政府的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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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共法律服务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2.1  相关概念
2.1.1  公共服务
公共服务语境可分为泛指语境和特指语境。泛指语境下的公共服务是指政府做出的全部管理和服务活动,它有如下特点:在供给主体上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检察院、法院等广泛的国家机构;在供给对象上包括经济和社会上所有的组织和个人;在供给内容上不仅包括服务活动还有管理和管制活动;在供给方式上呈现出多种多样的特点,有政府服务、政府出售、政府间协议、合同外包、特许经营等等。特指语境下的公共服务即狭义的公共服务是指政府部门为了满足公民最基本最直接的需求,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保护个人最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而提供的服务。公共服务与经济调解、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并列为国家四个基本职能。它有如下特点:其一、供给主体是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下属部门;其二、供给对象为有生存和发展基本需要的全体公民;其三、供给内容目前有教育、劳动就业、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社会服务等等,而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公共服务供给内容范围也会有所调整;其四、公共服务的提供方式为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和公民协同推进的模式。本文要研究的是特指语境下的公共服务,也就是狭义的公共服务。
2.1.2法律服务
研究公共法律服务内涵研究,不仅要了解公共服务的内涵也要对法律服务的概念给出定义。法律服务是指律师、基层法律服务者、其他法律服务专业人士或有关机构、个人利用自身法律知识,为其他公民、组织提供法律服务,从而达到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合法权益以及解决矛盾纠纷的活动,法律服务的提供主体可以有盈利组织、非盈利组织及公权力机构等。通常法律服务是较为奢侈、高端的服务,对于普通公民来讲,并非不是人人都能付得起这项费用。正因如此,国家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旨在让更多的公民享受到法律服务,从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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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相关理论
2.2.1  公共选择理论
现代公共选择理论产生于 20 世纪 40 年代,公共选择理论代表人物有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詹姆斯·布坎南、戈登·塔洛克等人。詹姆斯·布坎南在 20 世纪 50 年开始从事公共选择理论的研究,发表第一部关于公共选择理论的文章《社会选择、民主政治与自由市场》,后期与戈登·塔洛克合作发表了公共选择理论的经典著作《同意的计算——立宪民主的逻辑基础》。詹姆斯·布坎南认为公共选择是政治上的观点,它以经济学家的观点和方法大量应用于集体或非市场决策而产生[22]。所以,公共选择理论的主体与政治科学的主体是一样的,公共选择理论中包括了国家理论、投票规则、投票者行为、政党政治学以及官员政治等。公共选择理论对于完善基层民主和制定有效的政策有相当的借鉴意义,政府制定各项政策时应当本着“全心全意为人民”的原则满足大多数人的需求,要通过构建信息机制和激励机制提高公民参与公共决策的积极性,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有一套把人民的利益和要求及时互动、上下传达的有效机制,建立“公民的偏好显示机制”。
2.2.2  新公共服务理论
新公共服务理论是本世纪初期由美国的登哈特夫妇在批判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基础上提出的。新公共服务崇尚的观点如下:
一、服务,而不是掌舵
新公共服务理论将政府职能定位为“服务”,政府不再是传统掌控船舵的角色,而变身为服务者向公民提供公共产品及服务。
二、政府服务于公民,而非顾客
与新公共管理奉行的“顾客”不同,新公共服务理论服务的对象是全体公民,这无疑比新公共管理理论里的“顾客”的范围要宽泛的多。
三、公共利益是目标,而非副产品
政府应当以实现公民公共利益为目标,为其提供公共服务、公共产品及社会福利。而不能将公共利益看成行政活动中的附带品。
四、战略的思考,民主的行动
新公共服务理论认为,在制定关乎人民需求的政策时政府要具备长远的眼光,充分听取人民群众的真实需求,让多方主体参与政策制定的过程中,最后民主的实现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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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阿鲁科尔沁旗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现状 .............................. 15
3.1   阿鲁科尔沁旗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主体现状 ....................... 15
3.2   阿鲁科尔沁旗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内容现状 ..................... 17
3.3   阿鲁科尔沁旗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客体现状 ............................ 23
4   阿鲁科尔沁旗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26
4.1   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中存在的问题 ............................. 26
4.1.1   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主体单一 ............................ 26
4.1.2   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实效不显著 ............................... 26
5   国内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先进经验介绍 .................... 34
5.1   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中的先进经验 ................................ 34
5.2   浙江省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中的先进经验 ....................... 35
5.3   国内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先进经验借鉴 ........................... 36
6  完善阿鲁科尔沁旗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的对策建议
6.1  实现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主体的多元化
政府部门应当积极转变职能,向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转变。政府应当确立“民本位、社会本位、权利本位”的思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现社会最大的公共利益。建设服务型政府需要紧紧围绕新时代人民群众主要矛盾,工作重点和政府职能要随着社会主要矛盾和公共需求的转变而转变。政府要对社会问题进行准确识别、科学应变,积极补齐公共服务提供中的短板,提高为民尽责的能力水平,提升为民服务的效率效能。政府要明确自己在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中的主体责任,应当统筹设计、指导各参与主体有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具体做法为:
一、认真落实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政府作为联系上级和人民群众的重要纽带,贯彻落实各项公共法律服务政策文件是必然的,在认真落实各级政策文件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辖区内的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工作,并且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根据实际情况,出台专门针对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的政策文件,指导全旗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工作,旨在保障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工作的有序进行。
二、加强部门协调,有效凝聚工作合力。建立旗县政府层面议事协调机构,专门指挥、指导全旗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工作。旗政府可以整合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民政局、社会保障局等多部门的人力建立议事协调机构,同向发力,共同负责、协调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各部门在政策衔接、工作运行、财政保障等方面的整体设计、协调推进全旗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工作。

MPA论文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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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结语
本文在公共选择理论、新公共服务理论、多中心治理理论为基础,通过访谈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和发放调查问卷的方式,先了解了阿鲁科尔沁旗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中存在的现状,从现状中找问题,总结出阿鲁科尔沁旗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中存在的问题,并借鉴较发达城市对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的经验做法,给出完善阿鲁科尔沁旗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的几项对策建议。因阿鲁科尔沁旗是民族地区又是欠发达地区,所以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体系需要从地区实际出发,进一步明确政府的责任担当,在服务型政府的总体框架下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在全面依法治国总战略的指导下,组织社会各个参与主体,有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工作。
本文虽然立足于牧区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特点对阿鲁科尔沁旗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提出了一些粗略的优化路径,但限于本人学术研究和理论基础的不足,在分析中难免存在不周到的地方,还需在日后的学习积累上对自己提出更高的要求。并且阿鲁科尔沁旗的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体系完善还需要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因此,结合实际发展情况和今后的发展趋势,对阿鲁科尔沁旗公共法律服务的优化研究在未来也将进一步继续。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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