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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5183 论文编号:sb2022051214581847458 日期:2025-03-01 来源:硕博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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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论文摘要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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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模板一:法律与道德关系研究 ——以“公交车让座打人”行为为视角

  法律同道德的关系问题一直是法理学界争论的主题之一,其中自然法学派以及实证法学派之间的争论主要立足于法律道德必然联系以及法律道德分离两个观点之上。其中以富勒为代表的当代自然法学派同以哈特为代表的分析实证法学派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争论最受人关注。富勒认为法是使人类的行为服从于规则控制的事业,作为一种“有目的的事业”,法律具有“外在道德”和“内在道德”。然而自然法学派相对立,以哈特为代表的分析实证法学派则主张道德与法律的分离,对两者的内在必然联系持否定态度。而目前我国关于法律同道德关系的研究则主要集中于对法的道德性的研究,以及法律同道德关系的研究,还有“恶法非法”论等理论性质问题的研究。立足于现实,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不仅仅是理论学界相互争论的焦点,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的行为也时刻表明人们在法律与道德之间踯躅难行。本文以公交车让座为视角对实践过程中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的认知进行了再探讨,从社会视点出发结合理论搭建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框架。公交车让座本身属于道德调整范围,但是因为没有让座或者“让错座”而对没有让座人实施殴打辱骂的行为显然不再归属于道德的调整范围,以打人等侵权行为来保障自己臆想的“合法权利”、维护“伪正义”,不仅仅难以维护社会秩序,而且不利于已有的道德水准的维持。所以,文章立足于此,对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进行再探讨,通过构建简单的体系来梳理影响道德法律关系的因素以及寻找能够解决这类事件的措施。文章首先将近期以来公交车让座中一系列的打人、辱骂行为进行了梳理,在梳理的过程重新审视道德,并通过引用富勒的“愿望的道德”以及“义务的道德”的相关理论对道德的初衷加以论证。在分析了富勒法律的内在道德注定只能是愿望的道德的论证、法律义务同义务的道德属近亲,以及“法律与道德确实存在必然联系”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了自己的假设,即利用笛卡尔的坐标系理论将道德同法律分别纳入了二维坐标系中,以道德水准作为纵坐标,而以法律义务作为横坐标,原始状态下的道德在坐标系中呈现以原点为起点,顶点在上,开口向下的抛物线的形状,借此来分析法律同道德之间的关系,而确定抛物线的顶点就是人们能够衡量自己行为准则的点。其次,文章是在对法律与道德确实存在关系的基础上建立一个体系,所以,笔者在文章的第二部分对假设的相反面即法律与道德关系冲突上进行了论证。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冲突一方面体现在两个极端点即无法律的道德以及无道德的法律上,另一方面则体现在随着经济增长,社会模式转型过程中熟人社会与陌生人社会的约束关系的转变上。经过这两方面的论证,笔者得出法律与道德必然联系的最终结论,并借鉴富勒的法律道德必然关系理论进行佐证。再次,文章通过证明假设的确可以成立的基础上,对法律道德的二维体系进行了进一步的分析。由于体系本身是一个极其抽象化的构建,所以对于法律这条直线的走向确定始终是文章的关键所在。所以笔者在文章的第三部分对影响法律直线走向的相关参数进行进一步的梳理,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影响法律的因素有多种,但笔者仅仅立足于“公交车让座打人”行为,行为背后的隐患所呈现出的各种因素是本文讨论的关键所在,所以笔者仅对这一行为所体现的相关因素进行了分析。这也是体系尚不完善之处,亦是文章不完善之处。最后,文章本身是根据社会现象进行的法律道德关系再讨论,提出法律道德二维体系的目的也在于对社会现象的解决,所以最终仍需要归结到事件背后的隐患解决上,故而笔者在文章的最后一部分对“公交车让座打人事件”背后隐患提出了相关的解决方式。

  论文摘要模板二:网络隐私权保护的道德与法律平衡对策研究

  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和发展,使网络空间逐渐成为人们的“第二社交世界”,在现实社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网络带动信息交流、资源利用和文化传播,丰富和改变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在享受网络空间开放性和网络资源便利性的同时,网络隐私侵权事件却不断出现,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带来巨大挑战,如何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网络用户隐私却成为国家和学者们面对的重大课题。目前,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存在国家立法不健全、网络用户道德意识淡薄、网络行业监管不强等问题,需要建立多元化网络隐私保护体系,网络隐私权保护体系是一个系统而庞大的工程,法律规制仅是其中一个方面,却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作用,同时需要其他方面的共同努力,如何使各方面有机结合,构建全面保护网络隐私的体系,还需要进一步努力。本文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该问题进行深入探讨,首先对网络隐私权的基本理论进行梳理,介绍隐私权和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并具体分析隐私权和网络隐私权的特征及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理论基础;其次理清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阐述道德与法律平衡的意义;第三采用问卷调查的形式,对网络隐私权保护进行实证分析;第四从寻求网络隐私权保护的道德与法律平衡角度出发,分析网络隐私权保护的道德缺失表现及产生原因、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及法律缺位的原因,通过对其表现及产生原因的分析,提出完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建议;第五提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道德与法律平衡的对策,以期为相关部门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研究建立在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寻求具有可行性的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对策和相应措施。网络隐私保护问题存在多因性,决定研究方法的综合性。首先对网络隐私保护存在的问题进行规范分析,并通过在高校采取问卷调查的形式对网络隐私存在的问题进行实证分析,实现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其次是对网络隐私法律规制体系的框架设计及相关立法完善进行静态分析的同时,对网络隐私的法律措施和其他配套措施进行动态分析,进而实现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相结合;再次从加强立法出发,并结合网络道德教育、网络行业自我监管、网络技术支持方面做出配套措施的构建,形成全面而系统的对策,实现系统分析。

法律与道德论文摘要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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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模板三:当代中国道德与法律相互作用研究

  历史已经证明,安国兴邦,一靠道德,二靠法律。任何一种社会秩序的产生与巩固都离不开道德与法律这两个规范因素的优化组合和协调发展,二者犹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不可分离。本文从古今中外的文献资料入手,通过对道德与法律的内涵及要素的深度挖掘,积极探究道德与法律相互作用的理论根源和现实路径,为道德与法律相互作用的研究建构起深厚的学理基础。同时,借助个案分析法,直观、形象的还原二者之间的作用关系,为二者相互作用的路径方法创建扎实的现实依据。笔者依据多年的伦理学和法学的学习经历,同时借助道德与法律这两方面的一手资料,对我国当代道德与现行法律相互作用的具体表现以及促进对策做了深入的分析和思考。本文通过对社会典型案例的个案分析,积极从中探寻具有普遍性的作用路径,探索印证道德与法律相互作用的实现途径,创新有效践行的方式方法,力求在强化理论成果的可操作性方面有所裨益。基于上述研究思路与方法,论文主要从三个方面展开论述:一通过对道德和法律的定义、作用和区别联系以及德治和法治原理的分析,阐述道德与法律相互作用的一般原理;二从多维度、多视角对道德与法律相互作用的必然性及现实基础和具体方式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把握及诠释,探寻了道德与法律相互作用的深刻理论根基,为我国当代道德与法律相互作用建构坚实的理论基础;三从专业化的视角对我国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分析,并结合社会中的典型案例和道德的真善美论证二者相互作用的具体表现,力求既有理论的分析又有实践的佐证,在以上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促进道德和法律相互作用的对策,试图更好地发挥德治和法治的社会调控功能,开辟加强和改进道德与法律相互作用的方式。总之,本文力求更加直观、立体地阐述道德与法律的相互作用关系,使研究具有现实意义和更加深远的理论意义。但是面对当代中国经济转型、体制转轨,要想实现二者的有机结合和良好的相互作用,关键还是要深度挖掘二者相互作用的内在学理基础,抓住二者相互作用的切合点,不断探寻二者相互作用的规律与制度策略,实现道德与法律的良性互动,方能真正实现道德与法律相互作用的良好发展局面。

  论文摘要模板四:论我国社会转型期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及协调

  在当前我国社会的转型时期,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在带给人们物质生活富裕的同时,也急需一套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上层建筑的规范和价值系统。法律与道德作为人类社会规范的两个不同维度,是社会控制体系中的两个子系统,对矫正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行为具有重要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所带来的是人们价值的多元化,这使传统的法律与道德已经无法与社会的发展同步,法律与道德的冲突的现象开始屡见不鲜。于是在社会上出现了两种现象:一是某种行为合乎法律的要求,但其丧失了道德的评判;另外一种是某种行为是高尚道德的,但却因不合法而受到法律的惩罚。前者如“见死不救”、“挟尸索价”,后者如“大义灭亲”、用私刑惩治小偷等。关于“合法”与“合理”问题的争论,实际上反映了两种不同社会规范的内在矛盾和冲突。同时,也是法律与道德价值取向的不同所致。透过这些纷繁复杂的法律与道德冲突的现象和行为,从理论上对这些冲突进行各个层面的分析得知,导致二者冲突的原因主要有:道德与法律两种行为评价标准不一致;道德与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存在差异;传统道德的等级观念与现代法治要求的平等观念不同;道德的义务本位与法律的权利本位的追求不同;传统道德演进与现代法律发展的不同步等等。既然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既有相互强化的的一致性,也存在种种冲突,就必须寻求在社会转型期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正确处理二者相互关系。本文认为化解法律和道德的冲突,协调二者关系的战略选择是:一是坚持法律至上的原则;二是法律及时的吸纳社会主流道德,更新自身的道德内涵;三是道德对法律进行辅助,肯定道德对法律的补充和强化作用。具体的办法包括:法律道德化,使某些法律回归道德,使法律如道德一样成为一种信仰;道德法律化,从意识层面和制度层面,使道德的精神逐渐渗透和被纳入现代法律文化中,体现法律的道德性;整合法律与道德资源,共同促进转型社会的发展,实现社会效果和司法效果。这样才能使法律与道德做到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互配合、相辅相成,共同担当起维护社会和谐发展的任务。

  论文摘要模板五:哈特“法律与道德”关系理论研究

  如何定义法律的概念,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究竟如何划分与界定?自古希腊的诸位哲学家开始,发展至中世纪以及近代,大多哲学家持有的观点是:法律与道德存在必然联系,道德为法律存在提供依据,推动其发展。直至近代晚期,有关于法律与道德的相关理论有了令人瞩目的重大发展。英国著名的哲学家边沁提出了法律的价值无涉理论,第一次让我们看到了法律与法学在前往科学性以及独立性的发展道路上的曙光;之后的约翰·奥斯丁则在这条道路上继续前行,第一次系统地提出了法律与道德绝对分离的观点,定义法律的概念,并且详细论证法律与道德两分的观点,开创了传统实证主义法学的先河。然而二战的影响、纽伦堡大审判的进行和拉德布鲁赫观念的转向,实证法学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陷入了绝望的困境。这时法学家赫伯特·哈特(Herbert Hart1907-1992,以下简称哈特),在实证主义理论步入绝望之时,重新解读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置身实证主义的立场,创造性地提出了与前人不同的观点:指出法律是“第一规则与第二规则的结合”,引入承认规则;承认法律与道德存在某种偶然的联系,提出了“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思想;采用日常语言分析和描述的方法,对自然法学以及传统实证主义法学的相关理论及回应进行批判和超越,建立起法律与道德相对分离的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而本文则将目光焦点放在最基础的话题之一——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上本文主要采用了描述法及比较法,结合问题的历史及其背景,考虑到研究该问题的现实意义,对理论进行尽可能的详细阐述,系统论述了哈特“法律与道德”关系伦理思想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条件,重点阐述了“法律与道德”关系理论的核心思想,揭示了哈特进行理论分析时所采用的方法,阐明了哈特“法律与道德”关系理论思想对我国法制建设的意义,这对于我们之后不管是继续研究哈特的其他思想还是进一步深化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理论与实践都应有一定的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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