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笔者认为知识产权法本身就是公共政策追求利益平衡的产物。①从明确合理使用判断标准和区分各主体注意义务标准上进行细化可以平衡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和短视频制作者的利益;
一、影视作品相关短视频表现类型分析
(一)概念界定
短视频作为数字经济的一种新载体,兴起于2013年前后,经过几年的快速发展,呈现出了功能跨界发展明显的趋势,已经从内容创作平台这一功能定位发展为涵盖知识付费、直播带货、生活分享等多样化功能的综合平台。
《2016年中国短视频行业发展研究报告》中,短视频被定义为一种视频长度以秒计数,主要依托于移动智能终端实现快速拍摄和美化编辑,可在社交媒体平台上事实分享和无缝对接的一种新型视频形式。①它融合了文字、语音和视频,可以更加直观、立体地满足用户的表达、沟通需求,满足人们之间展示与分享的诉求。短视频行业具有视频长度较短、传播速度更快,生产流程简单化、制作门槛更低,广泛参与性、社交媒体属性加强的特点。
《短视频产业研究》中,短视频是指视频长度不超过15分钟,主要依托于移动智能终端实现快速拍摄和美化编辑,可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实时分享和无缝对接的一种新型视频形式。
用户二次创作的短视频,是指非专业人员基于他人受保护作品进行再次编辑的、在互联网上免费发布的短视频。③本文研究的影视作品相关短视频就属于该类短视频的一种,其法律性质有四种可能性:一是不构成作品;二是构成视听作品;三是构成演绎作品;四是构成汇编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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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型分析
影视作品相关短视频对原影视作品片段的使用行为大部分没有经过授权,但它们并非必然侵权。如果不加区别地任意打击,不符合网络时代持续开放的创作导向。为了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找到合理使用原影视作品的可能性,类型分析是有效的分析路径,按照短视频内容可以分为四类。
1.艺术鉴赏类
艺术鉴赏类是指对经典影视作品的叙事技巧、拍摄方法、情节设定等进行积极或消极评价而制作的短视频。解说的内容不仅限于对主要情节等表层内容的解说,还包括短视频制作者对影片画面、导演风格等深层内涵的理解。虽然叙事顺序可能仍按影视作品情节的原来发展进行,但通过对影视作品画面的拍摄逻辑、人物成长的细枝末节的分析,向观众传达短视频制作者对于影视作品中并没有直接表达出来的内涵的理解,短视频制作者的知识背景、影片积累量等个人因素,体现了短视频制作者对电影的理解,基于不同知识背景的短视频制作者对于同一部影片的理解必然是不同的,这样的文化碰撞必然会赋予影片不一样的生命活力。与传统影视作品的文字评论相比,短视频更形象、更具表现力。
以UP主爆电影的【爆神片】《星际穿越》终极解析:诺兰兄弟的四重维度为例,其54分32秒的时长中,包括25分钟的简介影片剧情和将近30分钟的深入评论解析。该类视频所选取的影视作品通常是评分高的经典作品,这类影视作品本身就值得观众反复观看,通过艺术鉴赏的短视频可以了解影片的更多细节、探查导演表达的更深层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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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影视作品相关短视频案例分析
(一)解说点评类纠纷案例
1.《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与“图解电影”平台著作权侵权纠纷
被告在其开发运营的“图解电影”平台上的剧集栏目中提供涉案剧集的连续图集,基本涵盖了涉案剧集的主要画面和全部情节。
法院认为,其一,不应狭隘地理解为向公众提供的是完整的作品,因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独创性的表达,只要使用了作品具有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均在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本案截取的画面并非进入公有领域的创作元素,而为原涉案剧集中具有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内容,因此,提供涉案图片集的行为构成提供作品的行为。被控侵权行为通过网络在线方式,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图片集,该行为落入涉案剧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其二,涉案图片集虽改变了表现形式,但具体表达内容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远远超出以评论为目的适当引用必要性的限度影响涉案剧集的正常使用,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属于合理使用。其三,综合涉案剧集知名度、侵权行为发生时间尚处相对的市场热播期、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较长、观看次数等因素酌情确定3万元赔偿数额。
该案例的最大特点在于是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图解电影”平台,即平台诉平台,之所以选择分析该案例,是因为被告深圳蜀黍科技辩称是一个用户自行上传信息的分享平台,是信息存储空间,在这一点上与短视频平台是重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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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片段截取类纠纷案例
1.《中国合伙人》与杭州幻电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
幻电公司未经许可,亦未支付报酬,在其所经营的哔哩哔哩弹幕网上非法传播在中国大陆地区2013年5月17日上映的知名影视作品《中国合伙人》,提供该影视作品的在线点播服务。被控侵权视频共有三段,名称分别是“P1-正片在26分”、“P2-正片在26分”、“P3-正片在26分”。三段短视频合起来为完整的电影《中国合伙人》,播放次数为10万多次。
法院认为,其一,涉案电影视频的链接地址系哔哩哔哩网站的网络用户上传至该网站,幻电公司没有直接实施侵权行为,故幻电公司不构成直接侵权。其二,在涉案电影首映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网络用户已能在哔哩哔哩网站上点击收看涉案电影。从常识角度出发,幻电公司作为一家专门从事弹幕视频分享网站的经营者,应当知道涉案电影正处于公映热播期间,其著作权人是不可能许可任何网站或个人向网络用户提供免费观看服务,幻电公司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反而将涉案电影置于“影视”频道“热门视频”第二位,设置榜单进行推荐,为涉案电影视频通过其网站传播提供服务,幻电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帮助侵权,并不符合适用“避风港”原则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其三,根据上传时间、作品知名度和播放次数等综合因素考量后酌定幻电公司赔偿中电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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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影视作品相关短视频与影视作品权利冲突类型分析.......................21
(一)保护作品完整权权利冲突分析...................................21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冲突分析...................................22
(三)改编权权利冲突分析...........................................24
四、影视作品相关短视频侵权抗辩事由分析.................................25
(一)根据“三步检验法”进行判断分析...............................26
(二)根据“四要素检测法”进行判断分析.............................27
五、不同主体侵权责任认定分析...........................................34
(一)短视频制作者的侵权责任认定...................................35
1.侵权构成要件..........................35
2.责任方式............................36
五、不同主体侵权责任认定分析
(一)短视频制作者的侵权责任认定
短视频制作者是指向短视频平台上传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信息,使公众可以获取信息的个人或者单位。①影视作品相关短视频以对他人发布的影视作品进行剪辑、加工、整理并重新上传的方式提供内容。
短视频制作者位于信息传播链的首个环节,从著作权法意义上看,影视作品相关短视频制作者是通过短视频平台向观众传播视频的传播者,是视频传播的发起人和实施者。短视频制作者不同于传统媒体传播者。传统媒体传播者具有突出的专业性和集体性特征。在专业性方面,传播者经过专门培训,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以此为职业,具有一定的准入门槛;在集体性方面,主要表现为传播者通常有自己的工作单位,传播信息是工作职责所在。而短视频制作者有个人有集体,但就算是集体,大多数也是“小作坊式”的工作室,与传统成体系的单位是无法相比较的,因此影视作品相关短视频制作者的法律知识是良莠不齐的,除此之外,上传短视频的流程具有简便性,因此该类视频的侵权现象大量出现也就不足为奇了。
法律论文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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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基于数字时代的特殊性,观众的碎片化时间和快速浏览需求增多,影视作品相关短视频本身具有良好的互动性和便捷性,但该类视频给现有著作权制度带来了挑战,因此对影视作品引用行为进行适度限制,能够确保影视市场的有序运行并不断健康发展。
本文研究的是将已经发表的影视作品及其相关预告片、花絮这类视听作品作为素材内容,经过筛选,按照自己的思想重新编辑,形成一个时长较短的新视频。该类短视频与影视作品在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汇编权等各项权利之间存在冲突。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影视作品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与相关短视频制作者利益之间的“平衡点”。通过对其使用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这一侵权免责事由的分析,得出片段截取类短视频无论如何也不能被纳入合理使用的范畴,混剪改编类和解说点评类短视频认定为合理使用的可能性低于艺术鉴赏类短视频,该类短视频纠纷中所涉不同法律主体应承担的侵权责任也不尽相同,短视频平台作为该类短视频最关键的责任主体,致力于增加用户粘性、提升自身的市场竞争力本身并没有错,但文化繁荣不应该以侵犯他人权益为代价,影视作品相关短视频制作者的获益不应该以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为代价,用户和广告商更不应该成为帮助短视频制作者侵权的“帮凶”。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