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遗忘权法律保护问题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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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32002 论文编号:sb2024030510205851938 日期:2024-03-14 来源:硕博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笔者认为被遗忘权符合当前世界各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趋势,面对互联网技术对于个人隐私的侵犯问题,我国应当积极予以回应,构建起一套符合我国实际国情的被遗忘权法律制度。
一、绪论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1.研究背景
近些年来,网络技术日益繁荣,互联网相关产业得到飞速发展,借助于网络技术,浩瀚如海的信息数据被收集和储存起来,信息数据日益成为重要的社会生产力。专注信息研究的英国学者舍恩伯格教授认为,步入21世纪以来,信息科技呈现爆发式的发展,人类已经进入到互联网时代。1大数据犹如一把双刃剑,不仅改变人们的生活和思考方式,也给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提出了巨大的考验。
大量的个人信息,如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等一旦上传于网路,便会被网络系统所存储,除此之外,网络用户在网络上所发表的言论、浏览记录等等也将被网络记忆。海量的信息流通于网络世界当中,个人无法确认究竟哪些信息与自身利益相关,也无法确认这些流通于网络世界当中的个人信息是否安全。信息科技所推动的技术革命,赋予了搜索引擎强大的搜索功能,只要信息数据上传到网络上,几乎所有的网络平台都能将该信息进行备份保留,即使要求某个平台进行信息数据的删除,仍然无法保证该信息数据能在网络中彻底消失,因为仍然可以通过其他平台进行信息的搜索,然而想要所有的网络平台都删除数据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信息技术的发展打破了传统隐私的边界,为适应网络时代隐私权保护的需要,一种新型的保护个人信息不受侵害的权利——“被遗忘权”应运而生。
所谓的“被遗忘权”,简单来说,就是指将那些已经被社会大众所知悉的,并且没有必要继续存在的个人信息重新归于隐私领域。信息技术的发展在客观上造成了社会“遗忘”功能的缺失,而“被遗忘权”的出现正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被遗忘权”能否承担起保护个人信息的重任,这个问题从被遗忘权问世之初便引起剧烈的争论:“被遗忘权”的概念是什么?怎样理解“被遗忘权”与其他权利价值之间的关系?“被遗忘权”的法律关系是怎样的?其中最关键的是,我国应该如何看待“被遗忘权”?是积极借鉴,引入到我国的法律制度当中,亦或是采取审慎态度?这些问题都是目前我国必须明确回答的,一方面,这些问题关乎每一个信息所有者的人格利益保护,另一方面,也关系到我国法律体系的健全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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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献综述
1.国内研究
与国外相比,“被遗忘权”研究在我国起步的比较晚,与之有关的研究文章相对的比较少,以知网为例,搜索“被遗忘权”相关的文献不过三百多篇,在时间段上,明显的可以看出对于被遗忘权的研究在2012年以后才逐渐增多,而相关研究在2012年之前则寥寥无几。尤其是近些年,互联网技术得到快速发展,众多学者以此为背景对被遗忘权进行了更加深入的研究。尽管我国学术界已经开始了对“被遗忘权”的研究,也有不少学者呼吁我国应早日在法律中对该权利予以确认,但是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当中并未规定这一权利。从学者的相关研究文献当中,可以看出出现的关键词多为“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删除权”等,这也能从侧面反应我国学者目前研究的重点仍是该权利的具体内涵。
(1)被遗忘权的概念
截止到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被遗忘权”的概念尚未达成共识,从宏观方面来看,主要存在两种流派。第一种流派认为“被遗忘权”与我国现有法律当中规定的“删除权”没有本质的区别,既然我国已经在现有法律当中规定了“删除权”,那么就没有必要再在法律当中确立“被遗忘权”。支持这一观点的学者众多,其中以邵国松1、彭支援2、郑志峰3教授为典型代表,他们认为欧盟所确立的“被遗忘权”在本质上就是“删除权”,“删除权”是手段,而“被遗忘权”是目的。另外,伍艳4、刘文杰5、段卫利6等虽没有明确表达支持这一观点,但是其主张的“当符合删除权的适用情形时,信息数据的所有者有权要求信息控制者予以删除”。与此相反,另一种流派则明确表示“被遗忘权”与“删除权”存在本质区别,二者之间不能简单的画等号。该观点以蔡培如7教授为代表,蔡培如教授从欧盟立法的原则出发,认为“被遗忘权”与“删除权”存在本质的区别,二者非但不是等同关系,相反的是从属关系,“被遗忘权”是从“删除权”衍生出来的子权利。薛丽8、李媛9虽然也赞同“被遗忘权”与“删除权”存在本质上的区别,但是他们不赞同蔡培茹教授的说法,而是认为“被遗忘权”与“删除权”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关系,不存在从属关系,二者处于信息保护的不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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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遗忘权的涵义
(一)被遗忘权的涵义
近些年来,网络技术日益繁荣,互联网相关产业得到飞速发展,互联网技术带给人们高效、便捷生活的同时,信息泄露、甚至信息侵权的隐患愈发明显。为了适应网络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需要,一种新型的保护个人信息不受侵害的权利——“被遗忘权”随之出现。“规范性法律概念”其本身便蕴含着法律的要求,在可为、应为、勿为语句当中,显而易见是属于应为,这便需要考虑价值判断,以此达到立法者的立法目的,即利益衡量。
1.被遗忘权涵义的演变
关于被遗忘权最早可以追溯到十八世纪中期英国所颁布的《犯罪改造法》,该部法律当中的相关规定与被遗忘权相类似,并且该部法律到今天仍被相关学者所津津乐道,究其原因,便是该部法律是历史上首次将被遗忘权表述为“the right of oblivion”,这句话的原本含义是指犯罪分子在经受法律惩罚或者因为罪轻而被保释之后,经过一定期限之后,就依法享有向法院申请封存其犯罪记录或者犯罪信息的权利,该权利旨在帮助犯罪分子更好的融入社会,避免犯罪记录给其就业或者生活造成不利影响。
1974年法国刑法规定了一种新的、类似于“被遗忘权”的权利——“忘却权”,该权利本质上是一种限制性权利,旨在限制公众媒体重复播报轻微刑事犯罪人员或者部分青少年犯罪分子有关的犯罪内容,通过这种方式使有关的犯罪人员的犯罪记录或者犯罪信息不再被公开,以此来模糊其有关的犯罪事实,帮助其获得“忘却”不良犯罪记录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国刑法所规定的忘却权,究其本质,应该将其归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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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遗忘权法律保护的理据
尽管目前国内学术界对于被遗忘权的研究仍然基本处于起步阶段,但是对任何一种新权利的研究不应止步于研究该权利的制度设计,还应当深入研究其理论基础。本文从人格权理论与信息控制论当中去探究被遗忘权的理论本源。
1.人格权理论
被遗忘权率先在欧洲被确立是有一定的历史原因的,因为欧洲一向比较崇尚自由,重视人格发展。人之所以为人,就在于其拥有完整的人格,完整的人格是个人发展的前提。而被遗忘权所体现的正是对人格的尊重,尊重个人人格的独立与自主。前文所提到的众多欧洲关于被遗忘权的立法文件,其立法基础无不是尊重人格尊严。欧洲各国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基本上都是建立在人格权理论之上的。重视个人信息,就在于个人信息具有人格属性,通过个人信息可以识别特定的自然人,所以说个人信息体现个人的自由意志,维护人格尊严,一旦个人信息不受信息主体的控制,意味着个人将会受到无端的评价,这对人格尊严将是极大地侮辱。被遗忘权以尊重人格尊严作为法理基础,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正好与个人信息理应由信息数据的所有者控制的观点相符,可见保护个人信息数据,不仅是维护个人尊严的内在要求,也是人格权理论的内在要求。这也导致欧洲各国注重维护个人尊严,并且注重将人的尊严至于基本权利之中,并且将其作为一般人格权的主要内容。一般人格权具有概括性和抽象性,只要是侵害人格尊严都可以视作为对一般人格权的侵害,因此当无法适用具体人格权时,可以用一般人格权来作为具体人格权的补充,弥补具体人格权的不足。综上所述,人的人格尊严成为研究被遗忘权的法理依据之一,可以从一般人格权理论来探析被遗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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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遗忘权保护的域外立法.............................16
(一)欧盟关于被遗忘权保护的立法实践............................16
1.1995年《数据保护令》................................16
2.2018年《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17
四、我国被遗忘权保护可能引发的问题..........................23
(一)导致网络舆论环境寒蝉效应..........................23
(二)阻碍我国信息产业的发展.............................23
(三)被遗忘权与言论自由..............................25
五、我国被遗忘权保护的法律构建............................29
(一)被遗忘权在我国的立法与司法保护现状.............................29
1.我国对被遗忘权的立法保护.................................29
2.国内首例被遗忘权案——任甲玉诉百度案.....................31
五、我国被遗忘权保护的法律构建
(一)被遗忘权在我国的立法与司法保护现状
自从2018年欧盟《统一数据保护条例》(GDPR)正式实施以来,被遗忘权这一制度引起了世界上诸多国家或地区的关注,一些国家对该权利采取了肯定的积极态度,但也有一些国家采取了否定的消极态度。近些年来,随着我国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也逐渐增多,诸多学者也渐渐将目光聚集于被遗忘权。这些年当中我国也出现了一些典型的被遗忘权案件,例如任甲玉诉百度案等,在现行法律体系当中,一些法律法规的条文规定,也蕴含着被遗忘权的法律精神,所以下面将从立法以及司法两个方面来分析被遗忘权在我国的保护现状。
1.我国对被遗忘权的立法保护
尽管目前我国并没有正式确立被遗忘权这一制度,但是现有的法律法规当中已经有部分条款体现了被遗忘权的精神,这不仅说明在我国的立法人员确实对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予以关注,而且相关的立法条文也为后续的立法提供了空间。下面将主要介绍那些法律条文蕴含被遗忘权的法律精神的法律法规。
2010年正式施行的《侵权责任法》中对于网络用户的“删除权”予以了明确规定:当网络用户发布在网络上的有关个人信息被他人侵害,权利受到侵害的网络用户有权要求网络服务供应商等信息数据的控制者删除该信息,并且有权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如果该信息是网络服务供应商发布的,那么被侵权人有权要求网络服务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该法律条文的规定引发了学界的讨论,即按照该条文的字面意思,网络服务供应商只需要对其发布的信息,造成权利人侵害的后果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对于第三人发布的信息,权利人只能要求网络服务供应商将该信息予以删除,不能另行追究网络服务供应商的责任。但是当出现第三人发布侵权信息,而权利人在向网络服务供应商提出删除要求之后,网络服务供应商消极处理,致使侵权状态仍然存在,那么此时权利人是否有权要求网络服务供应商承担侵权责任?这一问题在国内学术界引发剧烈讨论之后,最高法专门针对该讨论发布了一个司法解释,不仅明确指出网络服务供应商消极处理致使侵权状态继续存在的,网络服务供应商需要对扩大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而且还对网络服务供应商的删除义务、以及通知义务予以了明确的规定。

法律论文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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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给人类生产生活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许多问题,其中最为显著的便是互联网的记忆问题。互联网因其自身具有空间上的无限性与时间上的永久性等特点,一方面大大的便利了信息数据的保存,但另一方面也对信息安全构成了威胁,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被遗忘权应运而生。
本文所讨论的被遗忘权,主要是指互联网时代的被遗忘权,即“数字被遗忘权”。所谓的被遗忘权,就是指将那些已经被社会大众知悉的,并且没有必要继续存在的个人信息数据重新归于隐私领域。在互联网时代,被遗忘权对于个人信息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2018年欧盟正式确立这一权利之后,许多国家或地区也纷纷效仿,在本国或本地区的法律体系当中建立起这一制度,而目前我国在这一问题上还存在争论。持否定态度的学者认为,目前该权利的权利结构尚不明晰,面临与其他权利产生利益冲突的问题,而且该权利并非我国亟需的权利,我国现有法律当中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并不多,贸然确立此权利,可能会导致其与现有的法律格格不入,因而应审慎思量被遗忘权制度的引入。但是确立被遗忘权是当前世界各国立法的趋势,也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在要求,尽管被遗忘权可能会与其他权利产生冲突,但是可以借助比例原则来进行利益衡量,与此同时域外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也为我国确立该制度提供了积极的参考和借鉴。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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