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本文以《刑法修正案(十一)》新设的袭警罪为研究对象,通过对袭警罪保护法益的证成,并以此为指引,加强对袭警罪司法认定中各构成要件的理解适用,分析研究实务中针对袭警行为应当如何准确认定以及出现各种竞合情况时应如何区分,同时对袭警罪的司法认定提出自己的建议,从法律的角度对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加以保护。
一、导论
(一)问题的提出
法律论文怎么写
人民警察是执行国家法律的重要力量,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侵犯。然而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转型的不断深入,全社会对人民警察的期待也在悄然发生变化。以往,人民警察主要扮演“与犯罪做斗争”的角色;而现如今,大到抗疫救灾、扫黑除恶,小到家庭邻里纠纷、社区街道治安等,都需要人民警察依法履职。在这种警民互动的过程中,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的职务范围日益拓宽。相应地,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时所要面临的局面和风险也愈加复杂和多元,人民警察遭受暴力袭击等不法侵害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人民警察的身心健康,扰乱社会正常秩序,公然挑衅国家的法律权威。
人民警察依法履职维护的是国家的尊严与法律的权威,暴力袭警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由于人民警察经常身处违法犯罪斗争的第一线,被认为和平时期的“高危职业”,“时时在流血、天天有牺牲”是人民警察队伍最真实的写照。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公安机关仍有3600余名民警牺牲在他们所热爱的、奋斗的、奉献的事业上。仅2021年,全国公安机关就有261名民警、131名辅警因公牺牲,4375名民警、3420名辅警因公负伤;今年一季度,又有66名民警、28名辅警牺牲在工作岗位上。①在此情况下,确有必要“从法律上进一步加强对暴力袭警行为的预防和惩治”,从而为社会改革和社会转型提供法治保障。
理论界对于“是否增设袭警罪”争论多年,终因《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规定(七)》的规定,迎来了立法回应和司法确认。袭警罪的创设无疑有利于全社会形成维护警察执法权威的共识,强化国家权威,维护法律尊严。根据新条款的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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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1.国内研究现状
通过文献检索和资料整理,本文梳理了目前国内学者关于袭警罪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分别是关于袭警罪保护法益的辨析、关于袭警罪暴力范畴的讨论、关于袭警罪行为对象的界定以及关于袭警罪职务行为合法性的研究等,本文也在以下部分进行了归纳。
(1)关于袭警罪的保护法益
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并将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在刑法分则通过具体化、类型化的违法构成要件规定为犯罪。由于规范用语的有限性和抽象性,保护法益的界定直接决定着犯罪构成要件的实质解释。张开骏教授在《公务保护与人权保障平衡下的袭警罪教义学分析》中认为,袭警罪的保护法益是人民警察的职务行为。李翔教授在《袭警罪的立法评析与司法适用》中指出,袭警罪保护的法益是执法权,不应该包括警察的人身权。陈子培、张素敏博士在《袭警罪保护法益的证成及其司法适用》中认为,袭警罪的保护法益是一种复合法益,即警察的执法权益与人民警察的人身权益,主法益为人民警察的执法权益,次法益为人民警察的人身权益。①段甜甜在《袭警罪的刑法教义学分析》中认为,该罪不仅保护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秩序,还保护人民警察的人身权利。②由此可见,目前理论上对袭警罪保护法益的界定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分歧,对袭警罪的保护法益虽已有部分共识,但仍欠缺准确的界定,不利于充分发挥法益的功能价值,同时,也不利于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袭警罪。
(2)关于袭警罪的暴力范畴
暴力袭警行为虽然从妨害公务罪中剥离出来,其条文的基本款并没有发生变化。根据我国的刑法理论,目前学界主要将暴力划分为广义的暴力、狭义的暴力、最狭义的暴力三类。杨金彪教授在《暴力袭警行为的体系地位、规范含义及司法适用》中认为,该款的暴力行为无论是在体系地位上还是在具体内容上都应当与第1款的暴力行为同等看待,该款的暴力行为应当属于广义的暴力。③张开骏教授在《公务保护与人权保障平衡下的袭警罪教义学分析》中认为,袭警罪的暴力是作用于人民警察身体的狭义暴力。④张明楷教授在《袭警罪基本问题》中认为,袭警罪中的“暴力”仅限于直接对警察的人身实施的狭义暴力,而不应包括间接暴力与对物暴力;“暴力袭击”应是指突然性地积极攻击警察身体,既不包括非突然性的暴力,也不包括单纯的消极抵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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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袭警罪的保护法益
(一)法益甄别对袭警罪构成要件认定的意义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警察起源观,警察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国家为了行使公共权力、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和社会秩序,以及惩罚犯罪的客观需要,于是便产生了警察。①我国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警察依法履职实质上是为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警务活动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国家为了保障人民警察能够依法履行职务,赋予其依法履行职务时所应具有的权威性与利益性,这种权威性与利益性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暴力袭警行为便是对人民警察权威与利益的侵害。正是这种权威性与利益性,才能确保人民警察能够顺利地开展警务活动,公民需要配合人民警察依法履职,因此法律要保护这种权威性与利益性不受违法行为的侵犯。
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一开始针对暴力袭警行为的规制办法也同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一样,并未将其设置成一个独立的罪名。从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开始,再到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我国均对暴力袭警行为设置了规制办法,先是作为妨害公务罪范畴进行规制,直到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以及对袭警罪罪名的确定,终于迎来了立法回应和司法确认。袭警罪的设立,表明我国在立法上对暴力袭警行为走向“显性规制”。
“袭警罪,是指使用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②罪名虽然是对犯罪内容的高度概括,但罪名本身并不能在司法认定中直接适用,在具体认定个罪是否符合相关罪名时,应以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罪状、总则条文的相关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条文的内容为依据确定犯罪构成的内容。而对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必须以该罪的保护法益为指导,而不能对分则法条的表述作望文生义的解释。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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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袭警罪保护法益之争
马克思主义的犯罪观认为,统治阶级之所以将某一侵害法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且动用国家刑罚权对其予以制裁,其根本原因在于该行为具有危害统治关系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务代表着国家权威和公权力的实现。暴力袭警行为不仅危害人民警察的人身权益、破坏国家正常管理秩序,更严重损害国家法律权威。如果警察本身的合法权益都不能得到很好地保护,人民的权利与自由更是无法得到保障。因此暴力袭警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倘若仅依靠普通法律对袭警行为进行规制,难以对违法分子产生有效震慑以达到遏制袭警行为的效果,因此需要运用严厉的刑法对袭警行为进行打击。
自《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以来,不少学者对袭警罪的保护法益进行了研究与讨论,对此理论界观点不一。一种观点认为,“袭警罪的保护法益应当是人民警察的执法权,不应该包括警察的人身权。”③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为了维护刑法体系的协调与统一,袭警罪属于妨害公务罪中的特殊类型,在保护法益上应与妨害公务罪中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相一致,不应对警察给予人身权上的特殊保护,否则有违平等性原则并且可能导致袭警罪处罚范围的扩大。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袭警罪的保护法益是一种复合法益,袭警罪所保护的是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同时也保护人民警察的人身权利。④持此观点的学者主张,袭警罪虽然从妨害公务罪分立而来,但是暴力袭警行为也具有侵犯人民警察人身权利的危险,且复合性法益在我国刑法中也很常见。袭警罪配置基本犯罪构成与加重处罚情节,相较于妨害公务罪而言,刑罚幅度更大,也囊括了故意伤害罪的部分刑罚区间,完全存在着调整人身权利法定刑的空间。因此,袭警罪既保护人民警察的公务行为,同样也保护人民警察的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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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袭警罪加重构成要件的认定.................24
(一)手段升级与危险性的争议......................................24
(二)法定刑升格手段要件的认定..................................25
(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认定.......................................26
四、袭警罪司法认定中的竞合问题................................27
(一)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竞合...............................28
1.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关系................................28
2.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的辨析.......................................28
结语.................................34
四、袭警罪认定中的竞合问题
(一)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竞合
1.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关系
法律论文参考
综合国内外学者的研究,刑法中的具体犯罪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关系:(1)排他关系,即两种罪名的构成要件是相互对立的,非此即彼的关系。(2)同一关系,即两个法条规定的犯罪类型完全相同,一般只能存在于国际刑法中。(3)中立关系,即两个犯罪类型原本不同,二者的联系主要取决于案件事实。(4)交叉关系:甲犯罪类型中的另一部分并不属于乙犯罪类型。(5)特别关系:肯定行为成立此罪,就必然肯定行为同时成立彼罪。成立特别关系通常是广义概念与狭义概念的关系,在司法适用上一般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6)补充关系:为了避免基本法条对法益保护的疏漏,有必要补充规定某些行为成立犯罪。
本文认为,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构成特别与一般的关系。从法条表述来看,第277条第5款中包含了两个进一步的特别特征使之与第1款相区别:其一是行为对象仅限于人民警察,行为妨害的是警察职务,而警察仍旧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二是行为手段仅限于暴力袭击,相较于第1款中的暴力、威胁方法含义的范围更小。针对暴力袭击人民警察的行为在现有法律的框架下,难以运用第1款进行全面评价,而通过第5款则可以做到对暴力袭警行为的全面评价,因此可以认为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之间是特殊法条与一般法条之间的关系,若行为人构成袭警罪,其必然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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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人民警察是执行国家法律的重要力量,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民警察依法履职维护的是法律的尊严与权威。暴力袭警不法行为的发生,对警察的身心造成严重伤害,严重影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保障社会治安稳定的职责,破坏了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公然挑衅国家的法律权威。
袭警罪创设一年以来,通过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涉及袭警罪的案件高达一千多起,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展现了袭警罪的规制效果,但是更多的是提醒我们的国家机关对袭警罪的司法认定应进行一个更为严格地把握,避免犯罪处罚范围不当扩大。英国哲学家培根曾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十次犯罪所造成的危害还要严重,因为犯罪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败坏了水的源头”。暴力袭警行为严重影响了人民警察的职务活动,需要进行规制与保护,但是在入罪的把握上应当以刑法谦抑性的原则为指导从严把关,而不是基于一概从严处罚袭警的精神,对袭警的行为人一律予以逮捕、起诉或者判刑,否则容易激化公民与公权力机关的对抗,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除此之外,实践中还须加大人民警察执法规范化建设,做到执法有据,妥善化解社会矛盾,谨慎使用强制措施,着力提升人民警察工作的法治化水平,提升执法公信力。
本文以《刑法修正案(十一)》新设的袭警罪为研究对象,通过对袭警罪保护法益的证成,并以此为指引,加强对袭警罪司法认定中各构成要件的理解适用,分析研究实务中针对袭警行为应当如何准确认定以及出现各种竞合情况时应如何区分,同时对袭警罪的司法认定提出自己的建议,从法律的角度对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加以保护。由于自己水平有限,只能站在前辈研究的基础上做些补充,很多要点的理解还有较大不足,观点的论述还不够充分,还请各位专家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