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纠纷中过度维权行为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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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20252 论文编号:sb2023110510405351340 日期:2023-11-12 来源:硕博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本文通过三个典型案例引出司法审判和理论观点中存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存在“同案不同判”、“类案不同判”进行分析,理论方面结合案例对维权依据、维权数额、维权手段详细解读。
第一章消费者过度维权行为与敲诈勒索罪的概述
一、消费者过度维权行为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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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大环境下,当公民权益受到侵害时,国家通过法律赋予公民权利使公民权益得到保障,公民主张权利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实现和维权意识的增强。但是公民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方式及范围等情况不是很了解,这也是公民在维权过程中造成过度维权的原因,公民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往往会因为维权方式超过法律规定的必要限度,造成过度维权甚至违法犯罪。要想准确界定过度维权行为与敲诈勒索罪,必须从过度维权的基础理论、过度维权的行为特征、过度维权行为的类型,详细分析深入探讨,从整体上把握过度维权行为。
(一)消费者过度维权行为的概念
“过度维权”这个概念是在一次研讨会上提出来的。因为飞机飞行受天气不可抗力的影响,航班出现延误和取消的情形时有发生。这样就影响到乘客正常时间安排,漫长的等待会影响乘客的情绪,乘客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常常出现“航闹”。“过度维权”一词源自二十一年前,国家旅游局针对“航闹维权”行为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召开研讨会,“过度维权”这种说法首次在这次会议上提出。参与此次会议的部分学者并不认同这个概念,学者认为维权行为超过权利限度行使权利,就会损害到社会共同利益,认为该行为不是维权而是侵权,是“过度主张”。①针对“过度维权”这个概念我国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学术界也没有统一的观点。例如,于志刚认为:过度维权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还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②沈志民认为:过度维权行为的手段具有胁迫性,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③邓勇胜认为:过度维权行为是维权者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失,对被维权者实施胁迫的行为。④童伟华认为:行为人有债权请求权基础,行为人的维权行为不具有常态化,是向被维权者提出远超债权数额的维权诉求。童伟华从维权诉求的不合理性、手段不正当性、维权有因性三个要素定义过度维权。⑤其实我们可以从上述学者的观点分析“过度”即行为人的维权手段和主张超越法律规定的限度;“维权”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权的方式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超越法律限度。消费者过度维权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采取威胁、胁迫手段,提出远超实际损失的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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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费者过度维权行为产生的原因
(一)商家处理方式不当
当消费者买到“问题商品”时,消费纠纷中商家处理方式也至关重要。第一,如果商家态度不好或者赔偿数额极低,会引起双方矛盾升级,消费者不能通过正常途径维权,会导致消费者情绪激动,进而采取不合理的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权者通常会向媒体曝光、将事实发布到网上,这样不仅会影响企业名誉,而且会触犯相关法律。第二,消费者在处理“问题商品”时,把问题的矛头指向商家,一味责备,维权者态度过激不利于事态的发展。商家为了维护商业信誉,尽量满足维权者的诉求,商家一味退让,使维权者认为只要通过“无理取闹”,就能达到预期目标。此时双方的角色互换,维权者占据主导地位。
(二)消费者法律意识不强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具有庞大的消费群体,大部分消费者不具备专业法律知识,对于法律条文也是一知半解,部分消费者认为受到侵权在先,尽管提出过分要求也在情理之中,经受不住利益驱使产生过度维权行为,也有可能触碰到法律的底线,导致权利滥用现象普遍发生。有些消费者在互联网了解到国外相关判例,向商家提出天价索赔,维权者不知国外相关赔偿标准和我国存在区别。当维权者没有达到预期赔偿,会向媒体曝光企业信息。这种现象不仅自身合法权益得不到满足,还会侵犯商家合法权益。再就是维权者会考虑时间和成本,维权者一般会采取私力救济的方式维权,由于缺乏专业知识,行使权利无法律依据,从而导致过度维权现象普遍。
(三)相关立法不健全
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较快,消费纠纷呈现增长趋势。在我国立法方面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不相符,我国关于消费者维权是《消法》和《食品安全法》进行规制,针对我国市场经济纠纷出现许多新问题,我国对敲诈勒索罪罪状的规定较为模糊,在司法实务中无法区分此罪与彼罪,相关法律存在滞后性。根据现行法律,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适用的是惩罚性赔偿标准,消费者获得的赔偿并不多,并不能解决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矛盾纠纷。针对经营者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食用后出现身体损害,导致的侵害无法用惩罚性标准衡量。由于不存在相关法律依据,出现天价索赔型和反复求偿型案件。在今后完善消费侵权方面,需要针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需要根据现实情况,全方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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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消费者过度维权行为的定性之争
一、消费者过度维权行为定性的理论争议
(一)有罪说
此观点认为,消费者提出的巨额索赔,商家拒绝赔偿或者达不到预期目标,消费者就会以胁迫的手段向媒体曝光,迫使商家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产的行为认定为犯罪。过度维权行为同样是行使权利,如果超过必要限度,给社会和市场经济秩序带来影响,就会构成犯罪。沈志民认为:在过度维权行为中,维权者向商家提出高额索赔,若不满足其赔偿要求就会向媒体曝光,此种行为手段不合法,维权者不能证明主张权利的合理性,则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①叶良芳认为:过度维权行为与敲诈勒索罪没有明显的界定,维权人借助维权的名义对商家实施恐吓,并索取财产性利益,该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即便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手段具有胁迫性,对他人财物之外的权益造成损失,无社会正当性,也满足其他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李会彬③(2017)对过度维权行为成立敲诈勒索罪表示赞同。向媒体曝光行为属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向媒体曝光是通过合法途径维权,但采取要挟的手段向商家索取巨额赔偿,构成敲诈勒索罪。李会彬认为如果不做入罪处理,将会影响市场经济的长远发展。消费者通过媒体曝光不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是为了获得巨额索赔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同时消费者曝光不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则曝光行为是为了谋求个人私利,属于个人行为。有罪说一般认为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向商家提出巨额索赔,索赔数额与实际损失相差巨大是商家不能接受的。消费者还会向媒体曝光、堵门、拉横幅等方式维权,采取这类胁迫的维权方式给商家施加压力,应当构成犯罪。过度维权其实也是一种维权方式,只是以商家的财产性利益或者生命健康相要挟,主张索赔数额与消费者实际损失相差巨大,应当构成敲诈勒索罪。也有学者认为消费者所享有的权利是向商家请求履行债务,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权利,如果消费者再采取胁迫手段索要巨额赔偿,此时消费者的维权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消费者的过度维权行为不只是造成商家财产损失,同时也会影响市场经济秩序。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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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费者过度维权行为的司法现状
对于过度维权行为与敲诈勒索罪的界定,不能停留在理论研究,还需要与司法实务相结合。“过度维权”并非专门的法律术语,这个词在司法实务中很少出现,关于消费者过度维权与敲诈勒索罪的案件很少。通过搜集到的案例,不管是一审、二审,还是再审,认为消费者过度维权构成敲诈勒索罪,也会有法院判定无罪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类案不同判的现象,在司法实务中没有统一的标准,接下来通过案例对问题进行梳理。
(一)案例简介
1.郭利“勒索案”
郭利女儿2006年2月出生后,食用一年多“施恩”公司生产的奶粉,2008年9月,相关部门抽检出该公司生产的奶粉含有有害物质,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郭利立即带女儿前往医院检查,检查结果是“双肾存在问题”。郭利将家中“施恩”牌奶粉送检,奶粉检测的结果显示含有有害物质超标。2009年4月,郭利多次找到“施恩”公司负责人协商赔偿,并将此事向多家媒体曝光。同年6月,施恩公司派员工与郭利协商赔偿事宜,双方40万元达成和解协议,郭利表示不再追诉。
2009年6月25日,郭利在北京电视台节目“现身说法”中指出“施恩”公司奶粉存在质量问题。2009年6月29日,“施恩”奶粉公司派人主动与郭利协商。郭利声称其妻子因为女儿身体健康导致流产及精神疾病,向“施恩”公司提出300万元赔偿,若达不到预期的赔偿目标将通过曝光“施恩”奶粉质量问题。“施恩”奶粉生产公司认为郭某行为构成犯罪,随即向警方报案。2009年7月,郭利被公安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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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关于消费者过度维权行为定性的思考与建议 ........................ 18
一、消费者过度维权行为的定性思考 .................................... 18
(一)巨额索赔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分析 ...................................... 18
(二)反复索赔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分析 ...................................... 20
结论 ............................... 28 
第三章关于消费者过度维权行为定性的思考与建议
一、消费者过度维权行为的定性思考
(一)巨额索赔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分析
从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知道,认定过度维权能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一个关键因素是消费者索赔数额的大小。当消费者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消费者会衡量损失的大小,从追求利益最大化考虑,向商家提出巨额索赔诉求。法上述三个案例有一个共同点均属于巨额索赔,在案例一中法院认为郭利获得“施恩”奶粉公司40万元赔偿,再次提出索赔300万元显然是不合理的,一共索赔340万元明显已经超过社会容忍限度,认为郭利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维权者权益遭受损害往往会提出巨额索赔,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维权者提出的赔偿数额与遭受损失数额进行对比,若维权者提出的数额远超过损失,法院判断维权者的诉求不合理,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有些学者认为:索赔数额严重超过所遭受的损失,超过了法律界定的最大限度,就改变了原有的性质,是公民对权利的滥用,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不管赔偿数额大小,都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对过度维权行为谨慎入罪。通过维权者使用的手段是否具有社会相当性,以此来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法律论文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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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非法占有是主观认定问题,然而实体权利是客观待查的内容,用客观方面去推理主观思想是不合理的;第二,即使向法院提起诉讼也不要求索赔数额必须合理,况且一些新型的权利损害无法用具体的数额估算,连司法审判也并不能给出具体的标准,在判定时用“社会一般人的视角”来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缺乏法律依据;第三,大部分认为非法占有目的是有法益侵害性的,但是在抢劫罪、诈骗罪的认定中不以犯罪数额的多少来认定有无非法占有目的。①所以单纯根据维权者的高额索赔诉求判断维权者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认定维权者构成敲诈勒索罪,太过于主观臆断。当维权者遭受损害并不能判断其所受损害的程度,当然索赔数额也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就像上述三个案例中,维权者一直在与商家协商赔偿事宜,是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有些消费者遭受损害只要求商家象征性赔偿即可,还有一部分消费者要求巨额索赔,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没有具体的评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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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过度维权行为普遍存在,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界定不清、量刑不统一等问题,在过度维权与敲诈勒索罪的认定方面存在很大争议。过度维权与敲诈勒索罪界定不清晰是导致上述现象的主要原因,并且没有相关理论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司法审判在定罪量刑上往往会带有主观价值判断,这也是导致“同案不同判”的主要原因。
本文通过三个典型案例引出司法审判和理论观点中存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存在“同案不同判”、“类案不同判”进行分析,理论方面结合案例对维权依据、维权数额、维权手段详细解读,进而得出三个结论:第一,维权行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可构成敲诈勒索罪;第二,客观评价维权手段;第三,单独索要巨额赔偿不能成为罪与非罪的界定标准。我们在这里需要注意“巨额索赔”和“反复索赔”的问题,当维权者权利范围明确时,提出巨额索赔,对于超出部分认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权利范围存在争议时,消费者单纯提出巨额索赔,认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若经过权威机构认定,提出超出权利范围的赔偿并使用威胁手段,对于超出部分认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没有经过权威机构认定而提出巨额赔偿,并使用威胁手段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无权利基础向商家提出巨额索赔,则认为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在反复索赔中,第一次达成和解协议,且商家交付了赔偿款,消费者表示不再追诉,再次基于同一个损害事实要求赔偿的,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若双方已经达成赔偿协议,消费者对损害事实进行曝光,再次曝光行为同样属于合法行为。商家主动与维权者沟通索赔,不认为维权者有非法占有目的。最后,因本人理论水平和理论分析能力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加强相关理论学习。希望本文可以得到各位老师的批评指导。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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