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劳动关系下社会保险缴纳制度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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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25633 论文编号:sb2023103015455051294 日期:2023-11-11 来源:硕博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本文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双重劳动关系之下构建社会保险缴纳制度的对策,通过结合我国当前这一问题的立法及司法现状,分析目前存在的困境和原因,借鉴域外的相关经验,提出适用我国目前情况的建议,进一步为当前我国双重劳动关系者社会保险缴纳制度构建提供实践意义和参考价值。
一、双重劳动关系基本理论
(一)双重劳动关系的内涵及法律地位
1.双重劳动关系的内涵
双重劳动关系的形成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劳动关系是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而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10劳动关系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同时存在平等和隶属关系、私法和公法关系特征,其实质在于劳动力被他人使用以及从属性。我国劳动法律规范是基于标准劳动关系所制定,即用工形式,具有稳定性、全日制、单一雇主的特点,也称为一般形态。
双重劳动关系在学术界和实务界尚未有明确统一的概念。狭义上的双重劳动关系即在建立的两个劳动关系中,至少存在一个劳动关系已经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另外一个则表现为事实劳动关系,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广义上指在同一时期中,劳动者与两个不同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说存在两个事实劳动关系,且都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
本文基于广义的双重劳动关系进行讨论。
2.双重劳动关系的法律地位
(1)否定说
否定说是基于劳动关系一元论,认为在同一时期之内,劳动者仅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否定说的直接依据是我国《劳动合同法》第91条12,否定说者依据此条规定认为,我国劳动立法目的在于维持劳动关系稳定性。有学者认为,双重劳动关系者不仅损害了自身和国家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的秩序,同时也破坏了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有其被清理且消亡的法律要求。13因此,法律无需双重劳动关系进行确认,还应该杜绝这种现象继续产生。如果双重劳动关系肆意产生,社会保险的管理将会陷入混乱局面,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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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双重劳动关系的典型表现形式
1.非全日制用工形成的双重劳动关系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在前一个劳动关系存续时且不影响本单位工作的情况下,劳动者利用休息时间到其他单位从事兼职工作。我国《劳动合同法》第68条18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做出了明确规定,可以看到两个非全日制用工形成的双重劳动关系已经被法律认可。但是如果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结合,是否还受到法律保护并没有明确的答案,目前只有《解释三》中的四类人员形成的双重劳动关系认定了其合法性。
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而言,工作时间比全日制用工更短更灵活,因此更容易与不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即使是对于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在时间和精力富余的情形之下,也会建立另一重新的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由此,就可能形成双重非全日制用工或者是一重全日制用工及另一重非全日制用工的双重劳动关系形式。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69条对于非全日制用工提出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可以通过口头形式订立,使得非全日制用工的不稳定性更加突出。劳动者对于其这部分的劳动,很难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险权益保障。目前为止,我国实务界有观点认为非全日制用工如果超过工作时限则转化为全日制用工,19在法律适用上也应当按照全日制用工的规定。也就是说每周工作24小时的劳动者可能会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如果适用全日制用工的相关规定,那么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全日制用工的社保缴费基数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在这种情形之下,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为每周工作25小时与每周工作40小时的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无不同。这种不合理的社会保险负担会降低用人单位雇佣每周工作时间更短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意愿,同时在两种工时制度间有了模糊的真空地带,使得非全日制用工的风险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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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双重劳动关系下社会保险缴纳立法及实务现状
(一)社会保险征缴概述
1.缴纳主体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均有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或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养老保险,费用由个人缴纳,各地还有对于灵活就业人员的补贴政策。由此,可以得知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部分由员工个人和用人单位承担,但是对于非全日制等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由个人缴纳。同时,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工伤保险仅由用人单位缴纳。综上所述,社会保险的主要缴纳主体为用人单位,劳动者虽然是社会保险的受益人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缴费义务。
2.覆盖范围
2013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不断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正在逐渐进入全覆盖时期。同时,“十三五”规划中也提出了对社会保障的更高要求。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包含五种不同险种。《社会保险法》第10条规定了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对于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等,可以选择参加也可以选择不参加。25医疗保险与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大致相同。但是对于基本医保而言,覆盖范围还可以进一步扩大,目前企业参保人数与就业人数并未大体一致,存在不对称的情形。26工伤保险费用由企业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费用缴纳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我国失业保险覆盖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必须缴纳失业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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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双重劳动关系下社会保险立法现状
笔者梳理了目前双重劳动关系以及其背景之下社会保险缴纳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效力位阶对其进行梳理,见下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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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法律规范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聘请科学技术人员兼职的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等法律规范中也涉及了相关人员能够进行兼职的规定。
通过梳理上述法律法规,可以看到我国目前对于双重劳动关系持有“默认”态度,即法律并未明文确定其合法地位,但是默认其存在。同时确立了非全日制双重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地位,并明确了这种情形之下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也可以自行缴纳养老保险。仅有地方性法规、规章对于新用人单位为双重劳动关系者缴纳社会保险作出了规定。对于双重劳动关系之下的社会保险缴纳等相关制度也不够完善,仅仅是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伤保险作出规定,而对于养老保险等缺乏一定的规制。在对于完全全日制用工的虚实结构以及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的综合结构类型的双重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并未作出明确的合法性认定,同时对于两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缴纳义务以及缴纳方式也未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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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双重劳动关系背景下社会保险缴纳的困境及原因分析..............20
(一)双重劳动关系下社会保险缴纳的困境..................................20
1.双重劳动关系合法性认定司法裁判结果不统一...................................20
2.双重劳动关系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地位失衡..........................20
四、双重劳动关系下构建社会保险缴纳制度的对策..........................27
(一)进一步明确界定双重劳动关系............................27
1.确认双重劳动关系的合法性.....................27
2.完善双重劳动关系成立标准...............................28
结语....................................40
四、双重劳动关系下构建社会保险缴纳制度的对策

(一)进一步明确界定双重劳动关系
1.确认双重劳动关系的合法性

法律论文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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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劳动关系在我国已经越来越普遍,表现形式越来越多,在调整两种甚至多种劳动关系并存时我国现行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显得有些力不从心。即使我国法律并未明确禁止双重劳动关系,但无论是在学术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有基于劳动关系一元论,否认双重劳动关系合法地位的观点或裁判。这就说明现有的法律制度与当前社会中普遍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现象已经不能够相适应,法律规范无法适用到日常之中,因此双重劳动关系迫切需要纳入法律的保护范畴之中。目前我国法律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务中对此往往适用“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这也导致了司法裁判结果无法统一。从根本上而言,法律的不明确使之并未对劳动者的权益作出保障,同时也增加了劳动者对维护自身合法社会保障权益的成本。确认双重劳动关系在劳动法律规范中的合法地位,在立法层面,能填补劳动法理论的空白;在司法层面,也能保证双重劳动关系的适用。
确定双重劳动关系合法性地位,不仅意味着对不同表现形式的劳动关系保护范围进一步扩大,同时也意味着跳出劳动关系一元论,认可新的劳动关系理论即劳动关系的双重性或是多重性。对于具体的认定方式,笔者认为在认定双重劳动关系时,可以对存在的两个劳动关系作出每一个劳动法律关系都是唯一合法的预设,基于这个前提,再分别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54的规定判断其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之所以应当先进行预设,是因为如果对两个劳动法律关系一同进行判断,很容易陷入两种劳动关系哪一更具有劳动关系实质的比较之中,从而产生“先入为主”的想法,导致即使两种用工关系都属于劳动关系也会认为有一重劳动的关系的合法性“更弱”。只要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就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所调整,而不能因为已经存在一重劳动关系,就将另一重劳动关系认定为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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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目前我国劳动法律规范对单一劳动关系及其背景之下的社会保险缴纳主体、方式和义务等作出了明确规范,但是在如今双重劳动关系越来越普遍的情形之下,这些法律规范对双重劳动关系的规制以及对双重劳动关系者社会保险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规制存在滞后性。要保障双重劳动关系者的社会保险权益,防范新就业形态层出不穷带来的社会保险权益保障的挑战,亟须完善双重劳动关系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探索构建双重劳动关系之下社会保险缴纳的框架,提高行业自律和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意识。
因此,本文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双重劳动关系之下构建社会保险缴纳制度的对策,通过结合我国当前这一问题的立法及司法现状,分析目前存在的困境和原因,借鉴域外的相关经验,提出适用我国目前情况的建议,进一步为当前我国双重劳动关系者社会保险缴纳制度构建提供实践意义和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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