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聚合APP的著作权侵权责任探讨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编辑:硕博论文网 点击次数:
论文字数:25233 论文编号:sb2023102415102351247 日期:2023-10-30 来源:硕博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笔者认为应该从法律的目的和本质出发,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避免对法律的限缩解释,在处理不同案件时要按照指导的统一标准作出具体决定,保持技术发展与著作权保护的平衡,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以及市场的平稳运行,促进视频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一、视频聚合APP著作权相关理论概述
(一)视频聚合APP的概念和分类
1.视频聚合APP的概念

法律论文怎么写
法律论文怎么写

网络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和软件应用的不断创新促进了新的商业模式的涌现,聚合平台上的应用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推广,使得用户可以方便地获取各种信息和服务。在互联网传播中,不同视听作品的各自利益所涉及的方面出现了一定程度的矛盾和冲突,其中包括版权、收益分配、市场竞争等等。对相对零散的在线资源的整合通常是通过在线技术实现的,如搜索、链接和转码。
因此,为互联网用户提供一个“一站式”的平台来获取网络服务,正变得越来越被广大用户接受,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连接技术也在随着时代的需求和社会的进步而迅速发展。近年来,聚合平台凭借其内容聚合的力量和易用性,与其他网络平台相比,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了网络用户体验,并被证明能有效稳固用户,避免用户流失。
我国主流的视频资源平台主要有爱奇艺视频、腾讯视频、优酷视频、芒果TV等,这些主流视频平台为了提高自身竞争力,获取更多市场份额,从而选择投资引进或者自制专属节目资源,因此很多视频资源因为原创自制或者独家许可的原因,可能只有某一视频平台独家享有某些视频资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例如用户想收看《一年一度喜剧大赛》就必须下载爱奇艺视频;想收看《令人心动的offer》就必须下载腾讯视频;想收看《这!就是街舞》就必须下载优酷视频;想收看《你好,星期六》就必须下载芒果TV。因此如果用户想收看不同平台的独家自制综艺或视频资源,就需要花费内存甚至金钱下载不同的视频网站移动终端进行切换观看,也就是在这种背景下,视频聚合APP应运而生。
............................
(二)视频聚合APP著作权侵权客体的认定
我国民法典所保护的客体是我国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这意味着侵权客体的内容包含权利和利益两种。由于知识产权是具有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两种属性的民事权利,因此知识产权侵权客体的内容也包括著作权权益。因此当视频聚合APP违反著作权法规定,对著作权造成损害时,著作权人或者享有专有权的正版视频软件以侵权为由向视频聚合APP提起诉讼时,应当先明确哪些著作权受到了侵害。在实际操作中,权利人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是否侵权的诉求非常复杂,因此这个问题应该得到充分的重视,毕竟这是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先决问题。
人身权是著作人的精神权利,包括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是与著作权人的人身紧密相关的权利,不可转让且具有永久性。而著作财产权则指的是著作的经济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这些权利与人身无关,具有直接的经济价值。因此,人身权和财产权是著作权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相互补充、相互独立,下面本文将对视频聚合APP侵权客体的认定进行深入分析。
1.著作权人身权的侵权认定
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旨在保护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从理论上来说,限制这项权利的目的在于平衡作者的权益、使用人的权益和社会公众的权益。19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作者或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作品享有的一项权利,其主要目的是保护作品不受任何形式的歪曲、篡改、删减或修改,以维护作品的原貌和完整性。这项权利是作品著作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有助于保护作者的知识产权,同时也有助于维护作者的名誉、声望和创作自由。
............................
二、视频聚合APP著作权侵权责任存在的问题
(一)行为性质的定性和归责原则的认定不明确
在传统的互联网发展过程中,网络服务提供商和内容提供商并存。网络内容提供商通过提供内容来获取收益,而服务提供商则通过提供“服务”来赚取收入,使用户能快速、方便地找到所需的内容。然而,随着新型链接技术的出现,服务提供商和内容提供商之间的利益冲突不断加剧。
与互联网同步发展的手机APP业务正走着与互联网服务商和内容商相同的道路。很多时候,用户想看的视频分布在不同的视频APP,而视频聚合APP正好解决了这一困扰,它通过链接技术为手机用户提供便捷的视频搜索服务。视频聚合APP就像是一个搜索引擎,帮助用户搜索到想要的影视作品,但是并不提供这些作品的版权。这样,视频聚合APP就成为一种“渠道”,通过帮助用户获取资源来获得收益。而传统的视频APP则是一种内容提供商,通过购买版权来提供影视作品给用户观看。视频聚合APP作为服务提供商,为手机用户提供通往“目的地”的“路径”。但是视频聚合APP对深度链接技术的使用,导致他们的定位变得不明确,加剧了与传统视频APP的内容商身份之间的冲突。
理论界对于“过错责任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否适用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有很多争议。主要争议焦点在“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蒋志培先生认为应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在某些情况下,法官可以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通常情况下,过错责任的举证责任在受害人身上。但是,在推定过错方面,我们可以将举证责任倒置,即将举证责任加给侵权人。这种过错推定原则的应用可以从损害事实中推断侵权人有过错,因此受害人可以免除举证责任,处于更有利的地位。28这应该仅是法官在实际审理案件中变通做法。
...........................
(二)侵权责任认定标准不统一
目前,我国对视频聚合APP的行政监管比较混乱,法律体系也比较复杂,对著作权侵权责任的认定标准不统一,可能存在多个部门都有监督和调查权的侵权案件。尽管“技术中立”原则在学界和司法界都被接受,但仍存在有关侵权认定标准的争议。倾向于“技术中立”观点的学者将深度链接行为排除于侵权的范围之外,并认为应限制解释“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但是持相反观点的学者主张对“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定义进行扩充,以此来强化对此类行为的法律约束和规范。目前关于这一标准的争论,还没有形成对现行法律关于侵权规范的合理解释,造成了司法实务上的困境。
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法院依据的都是“服务器的标准”,只有当视频聚合APP将视频资源上传到其自己的服务器上,才能被认定为侵权。由于这个原因,使得一些视频聚合APP以此逃避法律制裁。值得指出的是,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借助“向公众提供”的表述来界定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适用范围,但并未明确规定将作品上传至服务器上是否即构成对网络信息传播权的侵权行为。一些视频聚合APP经常援引技术中立原则,以此对舆论施加压力。使得法院容易受到外部影响,从而影响法官的最终裁决。
结合学术界观点与司法实践可以得出结论,视频聚合APP著作权侵权责任的认定关键在于合理适用不同的认定标准。因此,本文将对“服务器标准”“用户感知标准”和“实质替代标准”进行深入讨论。
..........................
三、视频聚合APP著作权侵权责任的规制建议..............................34
(一)明确主体性质和归责原则.............................34
(二)侵权认定标准具体化.........................34
结语............................37
三、视频聚合APP著作权侵权责任的规制建议

(一)明确主体性质和归责原则
本文认为,现行立法对于深度链接视频聚合APP的主体性质和归责原则方面存在不足,应该对主体性质进行详细区分,并根据APP在不同情况下的地位,明确不同行为的归责原则。
首先适用于视频聚合APP的侵权归责原则应取决于其行为的性质。但是视频聚合APP与传统的视频分享网站不同,因此对其主体性质的认定也存在一些争议。应在立法层面更准确地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性质,如果提供者被认为只是一个提供网络服务的技术服务提供者,它就不能收集和纠正信息,因此没有义务核实内容的合法性,因为他不具备汇编和修改内容的能力,此时视频聚合APP无法实际构成直接侵权,只能尝试通过间接侵权来规制,因此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此为了确保互联网经营者的法律性质不被互联网的特殊性所冲淡,应在现有法律文本中进一步区分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内容提供者的法律性质。这也将规范此类案件的司法判决中对主体认定和归责原则的界定。
其次,宜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调整司法举证责任分配中过错的认定标准,纠正现行举证责任制度中的利益失衡。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视频聚合APP提供的视频作品实际上都是来自其他视频平台的,但并不需要声明这一点。因此,视频聚合APP必须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不能仅仅依赖于“技术中立”原则来寻求豁免权,例如采取事后删除等措施。因此,为了合理地减少著作权人最初的举证责任,确定视频聚合APP存在一些过错是合理的。举证责任倒置模式下,法院应确保公正分配举证责任,保证法律逻辑的内在一致性,并维护法律的可预测性。对于事实推定的利益平衡,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以免给视频聚合APP带来不必要的负担。同时,对于经技术专家确认的事实证据,法院应保持公正性。

法律论文参考
法律论文参考

.................................
结语
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和商业活动的增加,促进了音像作品在网络上的流通,但也带来了利益纠纷的增加。在新的互联网环境中,传统著作权的保护问题是一个宝贵的研究领域。视频聚合APP的出现,使影视资源得到全面整合,但是侵权行为的实施变得更加隐蔽,依法确权更加困难。视频聚合APP设置深度链接行为不仅仅是创建一个搜索链接或提供一个网络服务,而是通过规避被链视频平台的保护措施,获得视频资源的内容地址,并向用户展示或传播受著作权保护的视频资源。这种行为违背了视频聚合APP和被链视频平台之间的正常利益平衡,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了严重影响,应被视为提供行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确定,应以法律目的和侵权要素的结合为标准。符合提供行为的构成要件的传播行为,无论是首次还是随后的传播,无论是在上传到服务器之前还是之后,都有可能构成直接侵权。如果侵权行为还涉及损害、因果关系或主观过失,则必须根据具体情形确定侵权责任。
这带给我们的启示是,需要从历史和动态的角度改进与视频聚合APP的相关规则和条例,确定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惩罚标准,应根据技术发展和商业模式的变化,不断完善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监管。应该从法律的目的和本质出发,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避免对法律的限缩解释,在处理不同案件时要按照指导的统一标准作出具体决定,保持技术发展与著作权保护的平衡,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以及市场的平稳运行,促进视频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略)


如果您有论文相关需求,可以通过下面的方式联系我们
点击联系客服
相关法律论文论文
QQ 1429724474 电话 18964107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