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
自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以来,证券市场发行制度改革便备受瞩目。2018 年 11 月 5 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全力打造上海国际金融中心,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基础构建。2019 年 3月中国证监会首次发布了科创板公开发行股票一系列管理办法,其中对审核规则、实施办法以及证券交易都做出了特别规定,科创板制度框架基本确立。现今,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科创板注册制改革已成为证券市场发展的主要任务之一。
科创板不同于证券市场的其他板块,科创板实行注册制改革、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对上市的科创企业更加具有包容性。科创板为拥有核心技术的科技创新企业提供快速融资的平台,将进一步实现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与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实体经济高度融合。科创板提供了一种全新的制度供给,弥补了主板、新三板、创业板之外的证券融资市场需求,其对于构建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有里程碑的意义。
科创板试行注册制,意味着由市场主体来对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做出判断,同时政府权力对于上市公司的隐形背书将消失,因此无论是对于投资者,还是中介机构、政府监管部门,信息披露法律规制都将成为证券市场改革至关重要的一环。信息披露一直存在于市场交易中,在核准制下,其监督作用不甚明显。目前,我国信息披露现状违规现象屡见不鲜,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问题叠出不穷。而我国信息披露立法未成体系化,违法违规惩罚力度过低,相关主体权责不明,长此以往,将会影响科创板未来发展和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因此,在科创板注册制视阈下,研究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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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意义
1.2.1 理论意义
研究科创板注册制视角下的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意义在于:
第一,丰富和完善信息披露的法学理论体系。通过对注册制创新制度的实施以及可能存在的信息披露的风险进行理论分析,从科创板角度全新解读信息披露法律制度;通过借鉴域外信息披露法律发展现状和一般性逻辑构建,明确科创板背景下的信息披露监管理论以及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发展前景,从而为金融监管改革提供理论层面的支撑。
第二,为《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细化供合理化建议。2019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证券法》,增加了“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两章,重点对科创板注册制改革不相适应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在先行赔付、代表人诉讼、支持诉讼等方面未做出较为详实的规定,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其中信息披露规则不完备、法律责任界限不清晰、民事赔偿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仍未在立法层面得到全面的改善。因此,本文中提出的我国科创板信息披露的完善路径也从上述等多维度进行构建,为《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细化提供合理化建议。
1.2.2 实践意义
研究科创板注册制视角下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实践意义在于:
第一,有利于金融安全。金融安全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体系是市场交易的前提。在科创板交易市场,无论是科创上市企业所欲追求的效率目标,还是集中表现为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金融公平价值的实现,都是奠基在金融安全的基础之上的。
第二,有助于金融交易的高效运行。及时有效的信息披露体系,有助于科创企业在第一时间和投资者进行信息匹配,实现高效融资,满足科技进步的资金需求。当然,科创企业对其信息披露的动机要更多基于市场的竞争,来缓解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之间的矛盾,而不是迫于监管者的压力而做出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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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科创板注册制与信息披露基础理论分析
2.1 科创板注册制解析
2.1.1 科创板概述
1. 科创板设立与市场定位
科创板,即“科技创新板”,是立足于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满足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市场发展,对符合国家战略、具有核心技术、行业领先、有良好发展前景和市场认可度的企业提供融资平台的新兴板块。①我国经济经历了长足发展,正处于结构转型与产业调整的攻坚期。随着中国市场化程度不断加深,创新企业的发展日新月异,我国金融市场应逐步深化注册制改革,以满足企业日益扩大的融资需求,打造中国证券市场的“纳斯达克”。2018 年 11 月 5 日,习近平总书记宣布将在上交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意味着中国证券市场开启了一个崭新的时代,中小企业融资渠道迈上了新的台阶。
从我国创新发展战略出发,科创板市场定位于国家需求、经济发展与世界科技深度融合的战略新兴产业和高科技产业,重点关注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与未来竞争力。从企业所属行业来讲,科创板市场主要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六大行业领域,特别是人工智能、云计算、物联网、新能源汽车、基因编辑、生物医疗相关产业的发展。从企业内在驱动因素来讲,科创企业必须拥有核心技术与可持续的创新能力,如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领先技术、高效的研发体系、市场认可的研发成果、持续经营的商业模式等条件。企业只有具备相对竞争优势,才能够在科创板市场脱颖而出,拔得头筹。
2. 科创板功能
科创板注册制改革不仅为科创企业提供了更具开放性的融资平台,而且为我国经济转型、打造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创建了良好的开端。“科创板+注册制”的全面落实,预示我国证券市场基础制度也将带来全新的改变。同时科创板也兼具多重功能,在引导资本流向、留住优质上市资源、以增量改革带动存量改革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留住优质上市资源。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快速发展,驱动中国经济发展的核心力量已经转向信息产业和科技创新产业。以 BAT(百度、阿里巴巴、腾讯)为代表的新经济公司几乎全部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中国投资者无法分享中国经济增长下新经济的成长红利。中国证券市场的上市公司大多数是传统制造业,真正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公司并不多,一大批优质企业受制于发行条件而不得不流失到境外上市,并在境外资本市场形成了一批“中概股”。为了满足现有科创企业需求,向其提供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的机会,科创板顺势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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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科创板概述
1. 科创板设立与市场定位
科创板,即“科技创新板”,是立足于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满足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市场发展,对符合国家战略、具有核心技术、行业领先、有良好发展前景和市场认可度的企业提供融资平台的新兴板块。①我国经济经历了长足发展,正处于结构转型与产业调整的攻坚期。随着中国市场化程度不断加深,创新企业的发展日新月异,我国金融市场应逐步深化注册制改革,以满足企业日益扩大的融资需求,打造中国证券市场的“纳斯达克”。2018 年 11 月 5 日,习近平总书记宣布将在上交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意味着中国证券市场开启了一个崭新的时代,中小企业融资渠道迈上了新的台阶。
从我国创新发展战略出发,科创板市场定位于国家需求、经济发展与世界科技深度融合的战略新兴产业和高科技产业,重点关注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与未来竞争力。从企业所属行业来讲,科创板市场主要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六大行业领域,特别是人工智能、云计算、物联网、新能源汽车、基因编辑、生物医疗相关产业的发展。从企业内在驱动因素来讲,科创企业必须拥有核心技术与可持续的创新能力,如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领先技术、高效的研发体系、市场认可的研发成果、持续经营的商业模式等条件。企业只有具备相对竞争优势,才能够在科创板市场脱颖而出,拔得头筹。
2. 科创板功能
科创板注册制改革不仅为科创企业提供了更具开放性的融资平台,而且为我国经济转型、打造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创建了良好的开端。“科创板+注册制”的全面落实,预示我国证券市场基础制度也将带来全新的改变。同时科创板也兼具多重功能,在引导资本流向、留住优质上市资源、以增量改革带动存量改革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留住优质上市资源。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快速发展,驱动中国经济发展的核心力量已经转向信息产业和科技创新产业。以 BAT(百度、阿里巴巴、腾讯)为代表的新经济公司几乎全部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中国投资者无法分享中国经济增长下新经济的成长红利。中国证券市场的上市公司大多数是传统制造业,真正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公司并不多,一大批优质企业受制于发行条件而不得不流失到境外上市,并在境外资本市场形成了一批“中概股”。为了满足现有科创企业需求,向其提供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的机会,科创板顺势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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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信息披露的市场动因理论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上市公司为了赢得投资者的青睐,会主动向相关主体展示企业的行业优势和发展潜力,披露相关的企业信息,由此形成了信息披露的市场动因理论。其内涵主要包括代理理论、信号传递理论、竞争性资本市场理论。
1.代理理论
代理理论由简森和梅格林教授在 1976 年提出,后来发展成为契约成本理论,是指委托人(股东或债权人等)与受委托人(董监高、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经营所形成的一系列契约关系。依据契约协议,委托人将公司的经营管理权赋予受托人,而受托人需为委托人的利益服务。公司中股东与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就是典型的代理关系。由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营公司事务,很大程度上会不顾及股东利益,利用信息不对称采取各种手段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①为了防止经营者以权谋私,股东通常会限制其权利,将公司的内部经营情况、盈利能力、重大事件等信息定期进行内部披露。
2.信号传递理论
公司主动进行信息披露的又一理论基础是信号传递理论,它是指有发展潜力的高质量的公司会主动通过披露公司的股权结构或资本实力来向未来的投资者传递一种可获益的信号。证券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削弱了公司外部影响力,优质企业为获得更多投资者的关注,自愿将自己所掌握的内部信息传递给相关市场主体,以获得更大的市场规模②,同时也避免投资者的“逆向选择”③。
3.竞争性资本市场理论
竞争性资本市场理论认为,在资金供给量有限的情况下,众多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得到更多的资金支持,必须要向投资者披露本公司的核心技术、研发投入、公司治理、市场容量、经营规模等行业优势,以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赢得投资者的青睐。①盈利能力强的优质企业会更倾向于对外披露,以使其自身与层次较低的公司区别开来,而投资者会更愿意将资金投入信息公开化程度高的企业。这种情况也会迫使经营能力一般的企业主动披露相关信息,当然如果公司沉默应对,便会逐渐失去投资者的信任。长期发展,证券市场竞争性越强,公司信息披露程度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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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资本市场理论认为,在资金供给量有限的情况下,众多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得到更多的资金支持,必须要向投资者披露本公司的核心技术、研发投入、公司治理、市场容量、经营规模等行业优势,以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赢得投资者的青睐。①盈利能力强的优质企业会更倾向于对外披露,以使其自身与层次较低的公司区别开来,而投资者会更愿意将资金投入信息公开化程度高的企业。这种情况也会迫使经营能力一般的企业主动披露相关信息,当然如果公司沉默应对,便会逐渐失去投资者的信任。长期发展,证券市场竞争性越强,公司信息披露程度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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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当前我国科创板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制现状 ............................. 27
3.1.1 科创板信息披露法律法规梳理 ................................ 27
3.1.2 科创板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特点 ............................ 29
第四章 注册制视阈下证券信息披露法律规制的域外启示 ........................... 42
4.1 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信息披露运行机制 ............................. 42
4.1.1 美国信息披露发展现状 ................................... 42
4.1.2 日本信息 ............................. 52
第五章 科创板注册制下信息披露的完善路径 ................... 54
5.1 科创板注册制的信息披露监管理念转变 ............................................ 54
5.1.1 以市场主导为中心 ................................. 54
5.1.2 以风险控制为着力点 .......................... 55
第一章 科创板注册制下信息披露的完善路径
5.1 科创板注册制的信息披露监管理念转变
5.1.1 以市场主导为中心
我国证券市场长期以来处于中央高度集权化的监管模式之下,随着国家经济的高速发展,证券市场程度不断加深,证券化率持续上升,核准制的发行机制已经制约了实体经济的扩张。行政指导下的监管模式日益官僚化,低效率的审批使中小企业融资途径越来越窄。
科创板市场,注册制开启了证券市场“去行政化”的热潮,允许未盈利的的企业和红筹企业上市,不但解决了科创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而且注册制“宽进严出”的审核标准疏通了发行企业“堰塞湖”效应的困境,充分发挥了证券交易所在证券市场上市审核中的重要作用,逐渐激发市场融资活力。《证券法》(2019 年新修)法案从法律层面肯定了证券交易所的地位,①并要求其保持自律监管的独立性。
因此,以市场主导为中心的信息披露监管理念,要实现简政放权,让自律组织展现其管理能力,要从中央高度集权化的发行体制逐渐过渡到市场中心的监管模式。第一,证监会将逐步回归统一监管本位。证监会应以更高的视角来审视证券市场运行中的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梳理证券相关的法律规范,减少各方利益冲突,促进市场各参与主体共同监督信息披露的真实、有效性,对于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以警示其他市场主体,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相关准则。此外,证监会要加强自身的独立性,适当放弃“父爱监管”的过度干预,但这并不意味着证监会监管地位的降低,反而能够保证证监会从宏观上把控证券运行方向,集中履行监管职能,避免其淹没于繁琐事务中。第二,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职能亟待加强。长期以来,证券交易所定位模糊——“会员制法人”虽兼具事业单位属性,担任社会公共服务职能,但由于证监会对其强制监管限制竞争,未能发挥其市场规制作用。因此要重新梳理证监会与交易所之间的监管权限,充分发挥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的优势,透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和证券交易市场的整体运行,以便营造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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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以市场主导为中心
我国证券市场长期以来处于中央高度集权化的监管模式之下,随着国家经济的高速发展,证券市场程度不断加深,证券化率持续上升,核准制的发行机制已经制约了实体经济的扩张。行政指导下的监管模式日益官僚化,低效率的审批使中小企业融资途径越来越窄。
科创板市场,注册制开启了证券市场“去行政化”的热潮,允许未盈利的的企业和红筹企业上市,不但解决了科创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而且注册制“宽进严出”的审核标准疏通了发行企业“堰塞湖”效应的困境,充分发挥了证券交易所在证券市场上市审核中的重要作用,逐渐激发市场融资活力。《证券法》(2019 年新修)法案从法律层面肯定了证券交易所的地位,①并要求其保持自律监管的独立性。
因此,以市场主导为中心的信息披露监管理念,要实现简政放权,让自律组织展现其管理能力,要从中央高度集权化的发行体制逐渐过渡到市场中心的监管模式。第一,证监会将逐步回归统一监管本位。证监会应以更高的视角来审视证券市场运行中的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梳理证券相关的法律规范,减少各方利益冲突,促进市场各参与主体共同监督信息披露的真实、有效性,对于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以警示其他市场主体,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相关准则。此外,证监会要加强自身的独立性,适当放弃“父爱监管”的过度干预,但这并不意味着证监会监管地位的降低,反而能够保证证监会从宏观上把控证券运行方向,集中履行监管职能,避免其淹没于繁琐事务中。第二,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职能亟待加强。长期以来,证券交易所定位模糊——“会员制法人”虽兼具事业单位属性,担任社会公共服务职能,但由于证监会对其强制监管限制竞争,未能发挥其市场规制作用。因此要重新梳理证监会与交易所之间的监管权限,充分发挥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的优势,透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和证券交易市场的整体运行,以便营造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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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中国资本市场成立已有 30 年,30 年来中国经济蓬勃发展,股市却不能体现出宏观经济“晴雨表”的功能。相比于国际成熟资本市场,国内资本市场基础制度亟待完善,科创板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尚存在信息披露整体质量不高、法律责任分配不合理、投资者保护救济途径较为笼统、退市机制单一化等问题。故而,在监管理念层面,要树立以市场为主导,以满足投资者需求目标,着力控制风险,进而为科技创新企业服务的监管理念;在信息披露质量层面,其一要侧重信息的有效性,避免陷入全面信息披露的误区,其二表达方式更加简明扼要,其三加强对投资者投资风险警示;在违法责任层面,各市场参与主体归位尽责,证券交易所要充分发挥自律监管作用,中介机构充当好“守门人”的角色,发行人和特定负责人勇于担任起第一负责人,投资者和社会各界共同监督市场的良好运行;在信息披露配套制度层面,严格执行退市标准,设计多层次的退市条件,探索适用转板机制,引入证券公益诉讼与示范判决机制,多管齐下,形成合力,重塑科创板注册制下信息披露法律制度。
相信在不久的将来,科创板市场必将推动中国证券市场乃至中国经济发生巨变,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将会极大遏制证券市场生态恶化、欺诈发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乱象的发生,恢复市场生态。
参考文献(略)
中国资本市场成立已有 30 年,30 年来中国经济蓬勃发展,股市却不能体现出宏观经济“晴雨表”的功能。相比于国际成熟资本市场,国内资本市场基础制度亟待完善,科创板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尚存在信息披露整体质量不高、法律责任分配不合理、投资者保护救济途径较为笼统、退市机制单一化等问题。故而,在监管理念层面,要树立以市场为主导,以满足投资者需求目标,着力控制风险,进而为科技创新企业服务的监管理念;在信息披露质量层面,其一要侧重信息的有效性,避免陷入全面信息披露的误区,其二表达方式更加简明扼要,其三加强对投资者投资风险警示;在违法责任层面,各市场参与主体归位尽责,证券交易所要充分发挥自律监管作用,中介机构充当好“守门人”的角色,发行人和特定负责人勇于担任起第一负责人,投资者和社会各界共同监督市场的良好运行;在信息披露配套制度层面,严格执行退市标准,设计多层次的退市条件,探索适用转板机制,引入证券公益诉讼与示范判决机制,多管齐下,形成合力,重塑科创板注册制下信息披露法律制度。
相信在不久的将来,科创板市场必将推动中国证券市场乃至中国经济发生巨变,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将会极大遏制证券市场生态恶化、欺诈发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乱象的发生,恢复市场生态。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