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查成果之法律属性及其权益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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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35200 论文编号:sb2014071710070610136 日期:2014-07-24 来源:硕博论文网

第一章 引言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从广义上来讲,地质勘查是指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对一定地区内的岩石、地层构造、矿产、地下水、地貌等地质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的工作。地质勘查是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在国家经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地质勘查成果简称地勘成果,是地质勘查工作者通过运用地质科学技术方法,经过科学的分类和综合汇集,用文字、图形、表格等形式表示一定时期内某一地区地质客观情况的成果。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地勘成果一直被认为是国家公益事业的范围,其价值性没有得到认识。1979 年至 1998 年伴随我国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地质成果商品化或部分商品化被提出,地勘成果的财产价值被认识,并在法律中有所体现。为此,1995 年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地质矿产部还发布了《地质勘查成果资产评估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对地质勘查成果的概念及其评估做了规定。 但是,目前在矿产资源法体系中以及其他法律中,对地勘成果的属性、权益等没有明确的规定,学界也对地勘成果的法律性质及其保护存在争议,导致对地勘成果的法律保护的缺乏,损害了地质勘查投资人以及勘察权益人的的积极性,长此以往,不利于地质勘查产业的形成与发展。因此,从法学角度对地勘成果的法律属性、立法现状及其保护、权益分配等问题进行研究非常必要。本研究目的是对地勘成果的法律属性进行理论分析,正确认识其权益归属、权益的内容,探讨其法律保护模式,为我国相关立法和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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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综述


1.2.1 立法综述
我国目前涉及地勘成果的概念、属性及其权益保护的法律主要分为三个层次:第一,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有关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地质勘查成果资产评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公益性地质资料提供利用暂行办法》、《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等。这些法律法规主要对地勘成果的概念、范围以及保护进行了规定。第二,民事、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由于地勘成果的财产性与知识产权属性,相关的民事法律、知识产权法律也是地勘成果的权益及其保护的法律渊源。第三,其它的法律法规。由于地勘成果涉及国土资源地理信息及其矿产资源等信息,因此国家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对其也有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等;另外,还有对科技成果的管理的法律法规也涉及地勘成果的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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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地质勘查成果的基本理论


2.1 地质勘查成果的概念
本文认为地质勘查成果与地质资料两个不同的称谓,是从不同角度对地质勘查所形成的成果的界定,一个重在取得的成果,另一个重在成果的表现形式。因此,从本质上而言,地勘成果与地质资料的内涵相同1。1995 年 5 月 27 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地质矿产部发布《地质勘查成果资产评估管理若干规定(试行)》中首次提出“地质勘查成果“这一概念。该办法对地勘成果的概念进行了规定。该规定第二条中对地质勘查成果给出了定义:“矿产普查、详查、勘探报告及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都属于地质勘查陈国。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地质勘查成果含有以下两个部分:矿产地勘报告成果。矿产报告又包括:第一,地质普查成果。包含固体矿产普查报告;石油及海洋地质初查、概查、普查报告;水文地质普查的报告;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概查、普查、详查工作报告。第二,地质详查成果。包含固体矿产详查报告,水文地质详查报告,石油及海洋地质详查报告。第三,地质勘探成果。包含固体矿产地质勘探报告(含矿段地质勘探报告、井田地质勘探报告、矿床地质勘探报告),石油及海洋地质初勘、详勘、早期开发、油气田开发地质报告,水文地质勘探报告。其它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根据《若干规定》,勘查资料的价值性应以以下条件进行判断:第一,进行了地勘成果登记,对勘查区域的矿产地勘情况最早进行独立说明。第二,其成果为其他地勘成果的重大突破的作出了不可或缺的贡献。第三,经一定的勘探手段取得的有价值的资料、成果。第四,是勘查登记的唯一依据。地勘成果是无形资产。由于该法规是对地勘成果资产评估的管理规定,因此,该法规第一次在我国从法律层面确认地勘成果的资产属性。综上所述,我国立法中地质勘查成果主要是指在地质勘查中产生的报告或有价值的资料,与艺术作品不同,报告或资料不具有独特艺术创作的形式,其成果的内容是其核心,属于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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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地质勘查成果的分类
地质勘查成果依据其是否为公益性的特点划分为公益性地勘成果与商业性地勘成果。公益性地勘成果是指政府财政(包括中央与地方)出资进行的非营利性的勘查所形成的成果。公益性勘查成果在使用上不具有排他性,成果向社会公开,提供社会无偿使用。2003 年 1 月,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中明确规定:国家出资的公益性质的地质资料,自汇交之日起 90 天内向社会公开,无偿供全社会利用。国土资源部公告会明确此类公益性质的地质资料的范围。从我国这些立法规定可以看出,公益性地勘成果限于基础性地质调查成果,向社会公开,提供社会无偿使用。商业性地质勘查成果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由社会出资进行的地质勘查所形成的成果。该成果最终形成探矿权或采矿权,因此,其具有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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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地质勘查成果的权利属性....10
3.1 地质勘查成果的财产权属性 .....10
3.1.1 财产权.....10
3.1.2 地质勘查成果具有财产权属性.......11
3.1.3 无形财产权属性 ......12
3.2 地质勘查成果的知识产权属性 .......12
3.2.1 知识产权的概念与特征.......12
3.2.2 地质勘查成果具有知识产权特征.........13
第四章 地质勘查成果的权利体系.....14
4.1 地质勘查成果的信息专有权......14
4.2 地质勘查成果中的著作权内容 .......18
4.3 地质勘查成果中的发现权及获得科技奖励权........23
第五章 我国地质勘查成果法律保护建议 .......27
5.1 我国地质勘查成果保护的立法现状......27
5.2 我国地质勘查成果保护立法存在的问题 .........28
5.3 我国地质勘查成果法律保护的建议 .....29


第五章 我国地质勘查成果法律保护建议


5.1 我国地质勘查成果保护的立法现状
我国现行的地质勘查成果专门法律主要有《矿产资源法》,国务院颁布的《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以及《公益性地质资料提供利用暂行办法》,《地勘成果评价办法》等。综合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我国对地勘成果的保护主要有以下法律制度:
(1)地勘成果区分公益性地勘成果与商业性地勘成果实行无偿与有偿使用制度。我国《公益性地质资料提供利用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属于公益性的地勘成果,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一律由有关组织和个人在三个月以内汇交保存机构,由保存机构提供给社会无偿使用。《矿产资源法》、《地质资料管理条例》明确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著作权的资料外,商业性地质资料在勘查许可和采矿许可到期后 30 日后公开。在保护期内,查阅或复制相关资料需要得到权利人的许可,并且有偿使用。
(2)商业性地质勘查成果的有限保护制度。该制度主要表现为保护期限有限和保密范围有限。首先,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地勘成果保护期为探矿权与采矿权到期后 30 天,其保护期限有限。其次,我国法律还规定,资料保存机构对汇交的地质资料即使实行保护期限内的不公开,也要对地质资料的目录进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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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地质勘查成果是完成地质勘查工作所产生的地质基础信息资料成果,可依据公益性与否划分为公益性地质勘查成果和商业性地质勘查成果两类。地质勘查成果是创造性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具有独创性、具有一定表现形式、不具有物质形态、科学性和技术性、价值性的特征。地质勘查成果的知识产权主要为著作权,同时商业性地质勘查成果的知识产权也表现出信息权及商业秘密权的特征。地质勘查成果的知识产权是对无形财产的权利,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并因法律的规定而具有专有性。地质勘查成果作为著作权的客体,涉及文字作品、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作品、数据库作品等多个作品类别,分别具有鲜明的特征性。地质勘查成果具有公益性和公开性的法律属性。地质勘查成果的权益归属因不同情形下知识产权主体的不同而不同。地质勘查成果的权益内容主要包括科技成果权、著作权、信息权及商业秘密权等。为协调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利益,地质勘查成果的知识产权权益受到一些限制。地质勘查成果权益中科技成果权、文字类地质调查成果的著作权、图件类地质调查成果的著作权、商业性地质勘查成果的未披露信息权均是具明显特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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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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