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网盘服务中的著作权保护研究——以“北京焦点诉百度网盘侵权”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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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27555 论文编号:sb2022061516465248322 日期:2022-06-19 来源:硕博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笔者认为我国目前的网络著作权保护体系无法很好地适应云网盘的发展,规制以云网盘为手段的侵权行为,一方面是因为云网盘相关的法律规定缺乏针对性,多为比较笼统的概括性规定,有些法律虽然能够规范其他的网络服务提供商行为,但是却不能很好地适用于云网盘侵权;
第一章 案件事实及争议焦点
一、“北京焦点诉百度网盘侵权”案
2017 年 1 月 1 日,北京焦点互动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点公司),发现百度网盘以秒传、离线下载、分享三种方式传播影视作品《匆匆那年》并且提供在线播放服务,焦点公司认为百度网盘的提供服务侵犯了焦点公司的网络信息传播权。4 月 10 日,焦点向百度发送通知,要求百度在收到通知后采取措施阻止侵权。但百度认为,其所提供的百度网盘属于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其已经尽到了提示和合理注意的义务,应当适用避风港原则;焦点南京分公司以 MD5 值进行投诉,认为依照通知无法准确定位侵权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通知的构成要件。一审法院认为百度公司不构成直接侵权,但是构成帮助侵权行为,应该承担间接侵权责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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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不服,提起上诉,认为自己不构成帮助侵权,并且涉案作品并非是由百度公司提供,百度公司不具有提供行为。另外,焦点公司提交的通知属于有效通知系法律适用错误,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缺乏相关的事实支撑和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百度未删除百度网盘服务器中相关文件的行为不构成帮助侵权;二、焦点公司控诉作品直接侵权行为并不明晰;三、焦点公司向百度发送的通知无效;四、百度网盘性质不同于其他信息发布平台”。综上,焦点公司发送的通知不构成有效通知;焦点公司提出的要求百度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应该将存储在百度网盘服务器内的涉及侵权作品的文件一律删除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的支撑和法律的支撑,予以驳回;一审法院认为:“百度公司没有履行审查义务,未承担自己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构成帮助侵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认定有误。最后,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并且驳回了北京焦点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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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争议焦点
焦点公司诉百度案一审和二审之所以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本文认为是由于法官对本案争议焦点的不同理解造成的,通过对案件一审和二审的梳理和理解,本文认为本案存在着以下四个争议焦点:
(一)云网盘侵权案件的特殊性
本案的第一个争议焦点是云网盘侵权的特殊性。云网盘与其他信息网络共享平台不同之处在于云网盘在具有共享性的同时还具有私密性这个特点,因此云网盘侵权案件也具有不同于其他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特性。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本文认为云网盘侵权案件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侵权迅速便捷,云网盘用户众多,并且获取云网盘账号十分容易,只需要通过手机和密码验证即可获取,不需要对本人进行实名验证,利用云网盘侵权便利成本低廉,在 5g 时代下文件传输速度加快使得侵权信息传播更加迅速;二是云网盘侵权后果更加严重,根据《2019 年网络视频版权研究报告》称:有 60.9%的用户通过网盘/云盘/微盘观看或下载盗版视频,通过磁力链接、云盘以及盗版视频网站是最为主要的方式,网盘侵权是目前视频版权的重灾区;三是云网盘侵权取证困难,不易维权。司法实践中普遍采用“实质性相似+接触+排除合理怀疑”的判定标准[1],这种判断标准使得在技术上和经济上处于劣势地位的权利人难以取得和保全证据。根据 2020年新出台的《著作权法》第 57 条和《民事诉讼法》第 81 条第二款的规定,权利人在情况紧急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证据,但是由于云网盘侵权具有隐蔽性和分散性,一般难以察觉,证据不易取得且具有时效性,云网盘服务商提供的是技术服务,往往可以用技术中立原则和避风港原则来进行抗辩,权利人的维权总是受到许多阻碍。在本案中,二审法院认为焦点南京分公司提交的部分证据缺乏公证机关公证,真实性存疑,因而排除其证明力,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焦点公司的败诉。另外,云网盘侵权的隐蔽性决定了权利人的损失难以计算,从而使得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也不利于侵权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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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本案争议焦点的法律分析
一、云网盘侵权案件的特殊性分析
(一)云网盘的基本定义和特点
云网盘,又称网络 U 盘、网络硬盘,是由网盘存储服务商提供的在线存储服务,可实现文件的在线存储、访问、备份、共享等功能[1]。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云网盘的功能也逐渐增多,比如:秒传、文件自动备份、资源查找等功能。
一方面,云网盘具有封闭性和私密性,云网盘提供的最主要的服务是为云网盘用户提供网络信息存储空间,所以云网盘的本质是类似于传统 U 盘的存储设备,云网盘服务提供商仅仅提供的是空间存储技术服务。云网盘的真正使用者是广大的用户,每一位云用户都有一个或者多个专属于自己的云盘账号,对自己的云网盘空间享有独占权和使用权,每一位云用户都有权决定自己云网盘空间的存储内容,并且有权利决定是否将自己空间内的资源与他人共享。另一方面,云网盘具有半公开性。云网盘的主要服务是为云用户提供上传文件和资源存储服务,但同时云网盘还具有共享功能,只要云用户愿意分享自己上传的文件,就可以实现资源文件的传播。目前用云网盘资源分享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一是利用云网盘提供的共享功能,与网盘好友之间实现资源共享;二是通过设置网盘链接,利用第三方如微博、微信、知乎、论坛、淘宝、其他信息网站实现资源信息的广泛传播与共享;三是离线下载功能,云用户可以把在其他网站上获取的 URL 链接输入后即可保存资源信息到云网盘空间。信息被云用户分享公开后,云网盘就具有了公开性,然而云用户上传的信息是否公开取决于自己的主观意志,不公开分享的信息依旧具有封闭性,所以云网盘不具有完全的公开性。
云网盘自身的封闭性和半公开性使得云网盘存储盗版信息十分方便,云网盘渐渐成了网络著作权侵权的重灾区。为了保护版权,国家开始加强相关的管控,受相关政策和法律约束的影响,2016 年大量云网盘企业迎来了发展寒冬,出现了“网盘关停潮”,乐视云、360 云盘等许多云网盘公司停止了个人云网盘服务,一些企业虽然还在做网盘业务,但是转向做企业专用网盘。目前国内最大的云网盘服务提供商是百度网盘,其余还有微云、115 网盘、坚果云等,国外最受欢迎的云网盘有 DropBox、MediaFire、4Shared、Google Drive、OneDrive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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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云网盘服务提供商的提供行为分析
(一)云网盘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判断问题
任何网络环境中发生的侵权行为都不可能绕过“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络服务提供商服务分为四类:一是网络接入服务;二是主机服务,即以自己的服务器为网络用户提供空间;三是网络内容服务;四是搜索引擎服务[2]。
云网盘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服务是否是法律意义上的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是分析云网盘侵权的起点问题和核心问题。从网盘存储服务商提供的服务类型角度分析,其核心仍然是为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用户上传和存储信息内容[3]。按照《规定》第 6 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4],本案中云网盘服务提供商仅仅提供了云存储在线服务,为涉案作品《匆匆那年》提供了云存储空间,并未直接上传该作品,虽然百度网盘经过不断发展,早已发展出了秒传、在线播放、下载、文件共享等可能侵犯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功能,但是并不能改变百度网盘依旧是以提供在线信息存储空间为基础服务内容的本质。百度网盘中也在用户一开始注册使用百度网盘时明确地在权利声明中指出百度网盘提供的是基础的在线信息存储空间服务[1]。从我国的相关司法案例来看,对于百度网盘提供的服务属于信息空间存储服务这一点几乎不存在争议。这一点不论是在本案中还是在其他相关案件中也是如此,如在 2016 年北京中青文文化诉百度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中[2],一审二审法院对百度公司的行为属于信息空间存储服务行为予以肯定。但是要确定云服务提供商的行为是否属于信息空间存储服务需要确实的证据证明涉案作品是由用户上传而不是由云网盘服务提供商上传,这样才能确定云网盘服务提供商仅仅提供信息空间存储服务,才有可能免于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在爱奇艺诉乐视网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中[3],法院认为被告乐视公司缺乏相应证据证明侵权内容并非由其上传,不予采信乐视公司对于所提供服务属于信息空间存储服务的辩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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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国云网盘著作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30
一、立法零碎、法律位阶低...........................................30
二、云网盘服务提供商的过错认定标准过时...................................31
第四章 完善我国云网盘著作权保护的建议..............................34
一、协调云网盘方面立法,完善著作权立法体系.................................34
(一)将间接侵权责任制度纳入侵权法中..................................34
(二)构建和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34
结语........................41
第四章 完善我国云网盘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一、协调云网盘方面立法,完善著作权立法体系
上文中曾经提到,我国目前关于网络著作权法的立法保护呈现出零散化、低阶化的特点,并且目前没有专门规定云网盘著作权侵权的相关的专门法律。本文认为想要在短期内建立起一部专门规制云网盘著作权侵权的法律不具有可行性。直接侵权行为从专业化走向了大众化[1],操作简单方便,免费使用的云网盘就成为了盗版的首选,云网盘侵权猖獗,但是制定一部位阶较高的法律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位阶越高的法律其制定程序就越繁杂,用的时间就越久,滞后的立法无法应对瞬息万变的网络技术的发展需要,也无法应对云网盘的新问题。因此,如何完善云网盘的相关立法,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将间接侵权责任制度纳入侵权法中
尽管目前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基本上都是以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二分论来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责任归责,但是我国目前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间接侵权责任制度。此次新出台的《民法典》和《著作权法》依旧未曾提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间接责任构建,本文认为为了更好的规范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保护权利人的网络著作权,需要在法律上正式规定间接责任制度,从而明确侵权主体间接责任归责原则,完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限制规定。
(二)构建和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指的是侵权人行为非常恶劣的时候,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超过权利人实际损失的赔偿制度,其目的一方面为了补偿权利人的损失,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惩戒侵权人,起到警示和教化的作用,从而遏制侵权[2]。在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法律中,《商标法》和《专利法》已经规定了惩罚性赔偿的相关条款,我国2020 年新发布的《著作权法》第 53 条和第 54 条已经明文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措施,这是我国著作权法本次修改的重大亮点之一,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著作权法领域内的构建是著作权法进一步发展的重大举措。

法律论文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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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以超大容量为主要服务的云网盘在近几年迅速发展,但是同时云网盘侵权也屡禁不止,为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云网盘本身有着不同于其他空间存储的特点,既有封闭性,也具有半公开性,在网络著作权侵权方面也有着独特之处。
通过对北京焦点公司诉百度网盘案的法律分析,本文认为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百度公司不具有提供行为,不承担直接侵权责任;焦点公司也未发出有效的通知,不适用避风港规则免责;但是百度公司主观上存在过错,对侵权的发生具有过失,并不是完全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百度公司应承担相应的间接侵权责任。
我国目前的网络著作权保护体系无法很好地适应云网盘的发展,规制以云网盘为手段的侵权行为,一方面是因为云网盘相关的法律规定缺乏针对性,多为比较笼统的概括性规定,有些法律虽然能够规范其他的网络服务提供商行为,但是却不能很好地适用于云网盘侵权;另一方面是由于相关证据难以取得,避风港规则滥用,云网盘服务商自己也不愿与花费时间和精力打击侵权等各种原因使得云网盘侵权如同野草一般难以根除,总是屡禁不止。
正是因为打击云网盘侵权总是会遇到各种问题,所以我们必须结合云网盘自身的特点,云网盘侵权的实际情况,总结相关的理论学说,移植国外优秀的经验和规定,总结出保护网络著作权的新方法,而不是人云亦云,不联系实际胡乱套用国外相关规定。在保护权利人著作权的同时,也要秉持着利益平衡原则,协调好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三方的利益平衡,既要加强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促进文化的繁荣,又要对各方利益进行一定的限制,从而促进互联网产业的创新和发展。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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