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光伏发电的法制保障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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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25866 论文编号:sb2022041317112146245 日期:2022-04-29 来源:硕博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本文通过介绍我国光伏发电产业法制保障现状,阐释其问题并分析其原因,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相关的对策,由于笔者才疏学浅,能力有限,对各项制度的运行环境和实施情况缺乏细致的研究,希望本文能为太阳能的开发和利用略尽绵薄之力,也希望有机会能在此领域进行更深层次的研究。

第一章 我国光伏发电及其发展情况概述

1.1 光伏发电原理及其优势
1.1.1 光伏发电原理
光伏发电属于太阳能发电的一个小类,目前对于太阳能的利用技术主要包括光电、光化学、光热等技术2。光电即将光能转换为电能。光电转换技术包括太阳能光伏发电和太阳能热发电等形式,太阳能热发电是指利用太阳照射产生的热能,通过光能—热能、热能—电能的转换过程发电。而太阳能光伏发电是指将光能直接转换为电能的发电形式。目前,光伏发电技术已经发展得较为纯熟并且规模化,发展速度呈现快速增长势头3。光伏电池具有面积很大的 PN 结二极管,用于来接收太阳能辐射光。
光伏发电的基本原理就是基于半导体 PN 结的光生伏特效应通过光伏电池将太阳光能直接转换为电能。所谓光生伏特效应,是指当太阳光照射到 PN 结,有一部分光线被 PN 结所吸收形成新的电子—空穴对,电子—空穴对在 PN 结内建电场的作用下发生移动形成电动势,接通电路就会有电流通过,这就是光伏发电的原理。
1.1.2 光伏发电的优势
1、光伏发电的自身优势
我国拥有丰富的太阳能资源。我国地表接收的日照辐射的功率大约有1.68×103 TW,平均水平太阳辐射度约有 175W/m2,位于全世界平均水平之上。并且太阳能辐射资源遍布全国各地,辐射面积广泛。以太阳光全年总辐照量为划分标准可以分为最丰富的、很丰富、丰富和一般 4 个辐射等级(表 1.1)。2018年我国地表年平均水平辐射总量约达到 1486.5 kW h/m2,固定式光伏发电最佳斜面年总辐照量约为 1726.9 k Wh/m21。从总体来说,我国大部分地区都有很好的开发利用太阳能资源的条件,其中,太阳能很丰富的地区面积(年总辐射量140kWh/m2 以上)大约占到我国总面积的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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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光伏发电产业发展现状及其面临的挑战
1.2.1 光伏发电产业发展现状
1、光伏发电产业概况
光伏发电产业发展前景可观。从表 1.2 可以看到,2018 年光伏发电量虽然仅占全球发电总量的 2.2%,但其增长势头比 2010 年增加了几乎 10 倍;同时,2018年光伏发电量在经合组织(OECD)国家发电量中所占百分比是2010年的 10倍,2018 年光伏发电量在全球可再生能源中的比例是 2010 年的 10 倍;光伏发电量在中国发电总量所占比例在 2010 年从 0%到 2018 年提高到了 2.5%,即增加了 25 倍。实际上,从 2010—2018 年世界上光伏发电量具有远远高于其他能源种类的高达 42.8%的年平均增长率。根据英国石油集团(BP)公司发布的《2018 年国际能源展望》,随着光伏发电的经济性竞争力进一步提升,根据预估,在未来的 20 年间,太阳能发电量平均每年的发电量将以大于 10%的速率逐年递增,到2040 年,全球将会有 12%的电量是由光伏发电技术所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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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发电产业最早出现于 20 世纪 80 年代中后期。我国政府曾将国外 7 条光伏电池生产线与核心设备引入本土,然而到 2002 年这 7 家光伏企业大都不是破产就是停产或者面临重组。那个阶段的中国光伏几乎没什么大的市场,仅有为数不多的几家国有企业生产光伏电池。进入 21 世纪初,我国民营光伏企业存在着诸如技术水平低下、严重缺乏原材料、在国内的市场规模不够高等问题。此外,在以国企为主的国内光伏产业市场中,我国民营企业在体制方面也相对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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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我国光伏发电法制保障现状分析

2.1 我国光伏发电法制保障发展历程
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进程对我国可再生能源领域的立法有很大程度的影响。促使我国可再生能源电力立法发展的外因之一是 1992 年联合国召开的环境与发展大会以及大会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二十一世纪议程》。2005 年《京都议定书》的生效和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出台促使我国可再生能源领域立法体系化。我国光伏电力法制保障发展历程从《京都议定书》的签订、《可再生能源法》的出台为分野,大致有这样三个阶段:1997 年以前为可再生能源的立法初探时期、1997 年签订《京都议定书》至 2005 年《可再生能源法》的颁布为产业政策主导时期、2005 年《可再生能源法》出台至今为可再生能源电力立法体系化时期3。
2.1.1 立法初探时期
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法制保障体系并非一蹴而就,是经过相当的发展历程的。20 世纪末,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立法处于萌芽阶段,这一时期有关的相关规范主要体现在农村能源建设的政策中。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相比传统化石能源,可再生能源更能满足农村能源需求,并且化石能源造成的环境损害严重,必然要寻求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再加上《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对于各成员国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的要求4,旨在应对气候变化、缓解能源危机的可再生能源立法逐渐出台。1992 年,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UNCED)通过了《21 世纪议程》,将可持续发展理念付诸现实。
1991 年颁布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其中规定如果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的项目属于国家鼓励支持的项目,对其企业所得税进行一定比率的减征。1992 年国务院提出的“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和 1994 年 3 月 25 日通过的《中国 21 世纪议程—中国 21 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提出不同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措施推广光伏等可再生能源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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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我国光伏发电法制保障现状
我国关于光伏发电产业的法治保障体系日趋成熟,以《可再生能源法》为基础、相关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法律文件为补充的法规体系组成了我国光伏发电产业运营和发展的法制保障体系。
2.2.1 法律
我国关于光伏电力的法律共包括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法》)。上述四部法律均在相关条款作出鼓励开发和利用可再生能源、节约资源、推广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的规定,对于可再生能源的重要性进行了肯定。
《可再生能源法》是我国可再生能源的专门性、基础性的法律。光伏技术是利用太阳能的技术,太阳能作为可再生能源,其当然适用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推广与应用、价格管理与费用分摊、经济激励与监管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八章。其中在总则中明确指出该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该法在 17 条中针对光伏产业作出特别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太阳能利用系统与建筑结合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技术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技术规范,在建筑物的施工和设计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对已建成的建筑物,住户可以在不影响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利用系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可再生能源法也是光伏发电产业的专门性、基础性法律,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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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国光伏发电主要制度及其问题...........................22
3.1 总量目标制度及其问题分析.............................22
3.1.1 总量目标制度介绍...................................22
3.1.2 总量目标制度不完善.......................................23
第四章 我国光伏发电法制保障之完善建议........................28
4.1 引入市场机制,建立产权激励.......................................28
4.1.1 区分政府与市场职能,重视市场竞争............................28
4.1.2 充分保护产权,激励技术创新..........................................29
结语............................38

第四章 我国光伏发电法制保障之完善建议

4.1 引入市场机制,建立产权激励
4.1.1 区分政府与市场职能,重视市场竞争
我国正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在这个阶段中市场竞争机制和政府调控并存,一些国家重大项目的投资决策掌握在政府手里。产能过剩是政府过度投资的结果,政府在相关决策上没有厘清权力边界,手伸得太长是导致过度投资的主要原因。政府为了鼓励光伏发展忽视市场需求、不尊重市场客观规律,一味地对光伏加大扶持力度、盲目投资。然而我国政府忘记了一个重要的前提,市场竞争的主体是企业,政府只是市场借来的“东风”,在恰当的时机顺应市场需求为企业保驾护航,而不是直接包办,这样无疑会矫枉过正。政府过度干预,一抓就死,一放就乱,越管越乱1。
朱镕基曾在 2000 年说过:“采取经济手段才能淘汰产能过剩”。产业缺乏最基本的竞争市场,政府再好的政策也是枉然。要想发展经济,增强国力,最根本在于调动劳动力的积极性,解放生产力,正确的激励机制是调动劳动力积极性的必要手段,而正确的激励机制由公平的竞争环境来提供2。想要创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必须区分政府和市场的职能,强化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市场竞争机制对可再生能源发展至关重要,其核心是建立开放、公平的现代市场体系,使资源配置得到优化。所以,我国光伏产能过剩最好的解决之道是回归市场竞争机制的本质,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原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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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太阳能作为替代传统化石能源的一种可再生能源,对解决我国乃至全球所面临的传统能源危机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光伏发电产业发展前景广阔,太阳能发电已经成为全球重要的清洁能源的来源,然而光伏发电产业规模逐年发展壮大的同时一系列问题也日渐显露,产能过剩、财政补贴拖欠、技术水平低下,这些问题无一不制约着我国光伏的发展。光伏发电的发展离不开技术的创新,而技术水平的提高无疑需要法律制度为其提供强大的支撑,法律制度的安排必须满足技术发展需求,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互为补充、相互成就。然而通过梳理总结,不难看出我国光伏发电法律保障制度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立法和执法环节都存在着不小的问题,对光伏发电产业发展造成了一定的阻碍。法规体系上存在立法分散、缺乏针对性和前瞻性、立法位阶过低的问题。具体制度上,总量目标前瞻性不足、电价制度存在疏漏、经济激励和落实之间存在脱节。究其原因,一方面我国法律制度的设计没有从整体角度出发,缺乏全局性和周全性;另一方面我国政府过于强调政府对光伏产业的扶持,过度干预市场,忽视了市场竞争的作用,“有形之手”伸得太长,不考虑市场需求一味地提高光伏产能,导致产能过剩。同时政府的过度扶持也让光伏产业对政府财政补贴产生了依赖,滋生惰性,丧失了学习进步的动力,我国光伏产业技术水平无法与国外发达国家抗衡,无法在国际市场独立生存,国内市场也无法消化积压的大量产品。
光伏发电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保障。因此笔者建议,首先应该健全法规体系,主要是指提高法律位阶、增强立法权威以及完善相关配套法规等,从而形成一套系统性的法制保障体系,为光伏产业发展和管理提供法律依据。其次应该引入市场机制,建立产权激励。光伏产品最终是要投入市场,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限制政府权力,政府要引导光伏产业发展,为光伏市场培育一个健康的竞争环境,而不是去管制和干预光伏市场,光伏发电产业法制保障也要随着产业发展速度和市场变化适时作出调整。光伏发电产业涉及多个方面,需要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共同发力、相互协作共同配置资源,形成全新的发展模式。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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