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至南京国民政府期间新闻自由之法律保护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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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35870 论文编号:sb201308160638017649 日期:2013-08-24 来源:硕博论文网
第一章 引言
 
公民的自由是相对的,法律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自由的界限,同样,法律也维护了自由并保障自由的实现。自由这个法的价值是法的核心,虽然法律在形式上约束了自由,但是在实质上又是自由开启的黄金钥匙。
中国近代对于新闻自由的法律保护,在任何一时期的宪法和法律法规都有所体现。回顾 19世纪的清朝末期,在西方发达国家不断侵略中国的过程中,近代的许多报刊同时被吸收引进到这个东方的文明古国。随之而来的是落后的封建制度和先进的西方报业制度发生了严重冲突和对立,伴随着这一冲突和对立的发展,中国这个文明古国对突破封建文化专制的篱墙、建立起近代自己的新闻法律制度来促进和保护当时报业发展的愿望越来越强烈。
 
第二章 清朝末年有关新闻自由的法律制度
 
2.1 清末新闻法律制度的背景
 
中国传统有关新闻的立法思想都是建立在中央集权的基础之上的,以言论控制、思想专制为手段,以为统治阶级服务为目标。在这样的思想背景下,西方先进的新闻出版技术和中国落后的新闻严格的控制思想形成鲜明的对比。尤其在清期末年,皇权对言论控制的非常严格,至少在鸦片战争之前的中国大地是遍布这样的新闻控制思想。
1840 年鸦片战争以后,西方帝国主义列强利用武力强行打开了中国这个古老国度的大门,同时,也带来了先进的政治、法律、经济等文化制度和理念。其中就包含了西方国家的先进的新闻自由思想和相关的保护新闻自由的相关立法制度。而这些东西正是成为晚清新闻立法非常重要的思想来源和基础。鸦片战争时间,许多中国有识之士借助各种途径来了解西方国家先进的新闻自由的法律思想和理论,他们以此吸收并形成中国近代早期的新闻自由的法制理论,并开始在中国的广大地区传播自己的最新理论和主张。
当 1894 年中日甲午战争战败后,以康有为为首的有志之士发动了著名的公车上书运动,强烈要求朝廷改革制度,变法维新。在康有为的多次向光绪皇帝上书的过程中,就包括新闻自由的改革内容,要求破除“报禁”和“言禁”,到变法运动的后期阶段,康有为还向皇帝提出了制定报律的政治主张。1898 年,康有为在向光绪皇帝上书《恭谢天恩条陈办报事宜》的时曾经提到:“唯是当开新旧并立相轧之时,是非黑白尚未定论。臣枢邀卑微,尤时迫切,唱言变法,久为守旧所妒忌。康有为与郑观应提出出台新闻保护权利的基点不同,康有为他本人就是为了根除维新变法的后患,保障维新变法的顺利进行。这是由于在戊戌变法之前的时代,新闻出版物也是在中国也是非常盛行的,但是,对于涉及政治的事情却几乎没有谈论到的,以康有为的代表的维新派为了宣传自己的政治主张,急需要通过这个新闻媒体的方式来造势,因而发表了很多政治性的新闻报道。为了防止以慈禧太后为首的保守派秋后算账,急需将其变法行为变为合法行为。
中国 19 世纪末,虽然内地已经有国人自己出版的期刊报纸,但是在出版期刊的内容上,也只是仅限于消息、文艺之类的,对于国家政治的大事是不敢随便加以评论的。在当以康有为为首的维新派出现的时候,情况就发生了许多变化,维新派所办的期刊积极宣传维护变法运动的各个主张,为他们的行为合法化做出了许多贡献。例如,有关《万国公报》的内容,每天都必要梁启超撰写,有大量的政治文章在当时引起了不小的舆论轰动,目的就是为了给维新变法造势。维新派对于新闻出版立法的领域活动是积极的,他们将新闻出版的政论进行了高度的发挥,但也仅仅限制于此。维新派的新闻出版领域的思想有很多,主要是支持中国的民众承办报纸期刊,通过这个途径来传播西方先进的文化知识,并允许中国的民众自由的对国家大事做出自己的评论。以康有为为首的维新派始终将新闻自由的主线部分传播给上层统治阶级,并通过自己主办的报纸期刊宣传自己的政治宣言,晚清新闻的立法就是在这个特殊的历史环境中产生的。中国在当时是处于千古从没有的变革之大局面的紧张时期,外有列强蹂躏,内有保守派的顽强破坏,统治阶级正面临这个混乱的政治局面。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中国统治阶级的变法议案就被提到了政治领域阶段,晚清的新闻法制制度就是在这样的一个政治背景下产生了。
 
2.2 宪法《钦定宪法大纲》中有关新闻自由权利的规定
 
在 1906 年的时候,清朝政府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宣示预备立宪谕,开始所谓的预备立宪。在这段时间里,《钦定宪法大纲》是清朝末年立宪程序中一个非常重要成果,也是中国第一个重要的宪法性文件。然而,这部宪法却遭到了许多人的指责和批评。这部宪法性文件刚刚颁布,就立刻遭到了围攻。革命派指责这个宪法是“不过假此名义,以巩固万年无道之基罢了,立宪派也同样认为这部宪法的本质之处仍然是政府专制的产物,清朝的保守派更加是指责这部宪法是“窃取外国之皮毛,乱更制度,蛊惑天下之人心。在对于新闻自由的规定也主要体现在对臣民中言论、集会、出版、结社自由的规定。
《钦定宪法大纲》规定:“臣民在法律的范围之内,所有的言论、出版、著作及其集会、结社等事,均准之自由。政治权利的自由是民主政治的基石,是公民参与国家大事的基本途径。言论自由的权利是公民对于国家政治、社会的各种问题,借助文章和语言来表达其思想和观点的主要形式。出版自由的权利是公民通过期刊、报纸和杂志的形式来表达其思想和观点,也是言论自由的一种具体的表现方式。许多年来,研究者针对《钦定宪法大纲》的评论中大部分内容也是引用革命派的话题内容,认为是一个旨在强化和巩固君主专制的封建成文法典,是利用法律的外在形式把封建时期皇帝的绝对权力得以确认,揭露了清朝政府假立宪法之名来扩张专制之实。章太炎曾经就对这部宪法大纲有过这样的描述:“朝廷所立宪草案,较规模日本。推其本意,不为百姓,亦不为保卫国家,唯有拥护皇帝值尊严是急。呜呼,朝廷之疾已死无治,而欲以法律疗治,持脉听声,可以知其病症。
《钦定宪法大纲》对公民新闻自由的规定也主要是体现在言论自由的规定之中,公民通常是一个拥有本国国籍,且依照该国的宪法和法律享有法律上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代,公民一词早就出现了。而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王朝下,只有庶民、黎民和子民等这样的称谓。公民这个概念作为法律条文上的东西是在资产阶级革命以后才慢慢被使用的,并且资产阶级把公民这个概念扩大到了一个国家的所有国民,后来各个国家在立法中都普遍运用这一概念。
《钦定宪法大纲》里面所规定的“臣民”这个概念,一方面折射出较为明显的封建残余势力,另一个方面是作为权利和义务的主体概念在形式上已经被清朝立法者所接受,并开始进入了中国的政治舞台,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公民和臣民这两个概念基本上等同的。在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概念是在十九世纪八十年代末以后才开始被引入的,《钦定宪法大纲》是在中国历史的长河中,第一次使用权利义务为核心内容的臣民主体概念。

2.1 清末新闻法律制度的背景..........11
2.2有关新闻自由权利的规定..........12
第三章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时期的新闻法律制度..........20
3.1 南京临时政府新闻法律制度的背景 ..........20
3.2 有以关言论自由为本的新闻法律..........20
3.3 主要新闻法律法规的汇编..........21
第四章 北洋政府时期的新闻法律制度..........24
4.1 北洋政府时期新闻法律制度的背景 ..........24
4.2 北洋政府时期宪法对对新闻自由的相关规定..........24
 
结论
 
在清末到南京国民时期,虽然基本上都是外在的法律形式作为幌子,但毕竟在外观上看确实是以法律的形式出现的,而且很多是专门的法律来作为管理新闻自由,而现今我国的新闻自由的保护主要还是以宪法为依据,新闻自由也是通过言论自由的保护来实现的,如今的中国,新闻事业日新月异,还没有专门的管理新闻的法律制度实在让人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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