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制度之缘起、价值及如何在我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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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23332 论文编号:sb201310012120528617 日期:2013-10-02 来源:硕博论文网
引言
 
陪审制度是西方资产阶级在反封建斗争的革命过程中为反对封建法制,克服司法上由法官审理案件所可能造成的司法腐败而出现的一种司法制度,它的这种诞生经历决定陪审制度与其他诉讼制度的显著区别,陪审制度具有浓厚的政治色彩,这也是陪审制度在一个新兴政权建立之初生命力强大而随着这个政权的稳固却开始衰败的原因。近年来,关于陪审制度的存废争论一直不断,陪审制到底何去何从成为许多法学者思考的问题?许多人不明白的是,为何一项最能体现司法民主与司法公正的诉讼制度却在司法民主日趋高涨的今天不能顺利的实施下去?是陪审制度先天的缺陷造成的还是在陪审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具体制度的不完善造成的?笔者对陪审制度进行研究,目的是试图论证在我国现行条件下构建一种由职业法官审判制、人民陪审员制度和陪审团制并存的审判体系,让实践来检验哪种审判制度更能适合中国的司法环境,在此基础上再在法律上加以完善。由于认识水平的有限和客观条件的相对限制,笔者的观点相对专业法学家来说未免过于单薄,但仍希望笔者的研究能在我国构建和实施有利于司法民主与司法公正的司法制度过程中发挥微薄的效用。
 
第一章西方陪审制度的历史变迁
 
一、陪审制度在国外的起源与发展
(一)陪审制度的雏形
古希腊和古罗马是西方文明的发源地,陪审制度的雏形就发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古希腊采用由奴隶主或自由民集体裁决的模式来解决居民发生的纠纷。公元前6世纪,雅典著名政治家梭伦进行司法改革,设立陪审法院。陪审法官从年满30岁的雅典公民中选举产生,他们按照一定的顺序轮流参加案件的审判,陪审法官通过投票表决的方式决定案件的审理结果。关于这场改革,顾淮先生在其《希腊城邦制度》中这样写道:“古希腊的梭伦首创了陪审法庭的新制度。原意是“作为法庭的公民大众”其实际状况,不外行政官员于市集日在市场上陪审许案,而且有空暇时间的若干公民参加,但是把这种法制度化起来,则是司法上民主化的重要措施。”①在梭伦改革之后,公元前509年又出现了“克利斯提民改革”。这场革命提出每个公民都有选举权和参政权当选为陪审员、“五百人大会”议员和行政官员的机会,建立陪审制度,规定由每人部落从年满30周岁以上的雅典公民中选举若干名陪审员组成“陪审法庭”,凡是遇到审理重大案件时,由陪审员负责案件的调查,并由陪审法院下设的委员会进行公平审判。②在古罗马王政时期,民众会议具有司法职能,民众会议对刑事案件具有最终的裁判权。在古罗马宪制时期出现了独立的陪审团。“本波铜表”上记载:法律规定在索贿罪的审判中,应当挑选一个陪审团,由裁判官准备一份从骑士中选出得50名市民的名单,每个诉讼的控告人均应当从此名单中挑选100人,并将中选者名单通知被指控者,后者从该100人中选出50人组成陪审团。陪审团在诉讼结束时应提供表决意见:表示释放或判罚,裁判官不参加表决。③公元二世纪,罗马共和国设立了刑事法院,刑事法院的法官从公民中选举产生,并且规定每个案件由30到40名法官集体审理。这种集体裁决审理案件的模式具备了陪审制度的思想内涵。虽然古希腊和古罗马的陪审制度不具备当代陪审制度的要素,但它作为古希腊和古罗马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奴隶制文明的重要表现形式,正是这个文明的源头为欧洲的法律文化种植下民主的种子,形成了欧洲法律文化中由外行参与司法程序的传统,对后来欧洲法律文化的影响意义深远,并通过欧洲对世界地区产生影响。
陪审一词,来源于英美国家。英美法中陪审被称为“jury’,、“acessor”,德国法中陪审被称为“gesehworene”、“volk一sriehter”、“ehrenamtlieherbeisitzer”、“Sohoffe”,这些概念在具体含义上是有所差别的。通说认为,陪审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公民(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的一项司法制度。①陪审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表现为陪审团制度,即由陪审团负责对案件事实部分进行认定,由法官适用法律进行裁决;在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制度表现为参审制,即由参审员与职业法官组成合议庭共同对案件进行审理,这其中包括对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适用。②陪审制度作为一项司法制度,具有以下特征:首先,陪审制度形成的基础是民主宪政制度。主权在民是现代民主国家的宪法原则之一,正是因为具有了这样一种最深厚而又广泛的价值理念,陪审制度才能有得益产生的沃土并得到发展。
 
主权在民原则,即人民有权对国家事务进行管理,正是由于将管理国家的权力赋予人民,人民才有积极性和主动性对国家奉献自己的聪明才智,让公民参与审判,是主权在民的重要表现,让公民参与审判也是公民做为主权者对国家司法权的监督,孟德斯鸿认为有权者容易滥用权力是一条亘古不变的经验。其次,陪审制度既有实体法上的内容,又有程序法上的内容。所谓实体法上的内容,是指该项制度能明确表明某一法律关系的权利与义务,有关陪审员的权利与义务、就是陪审制度在实体法上的内容;所谓程序法上的内容,是指为实现实体法的内容而制定的相关规则制度,在陪审制度中,陪审员资格的确认、陪审员的选任、陪审员在庭审过程中认定事实以及适用法律作出判决的过程,为程序法上的内容。③陪审制度是具有实体法与程序法双重内容的制度。如果没有实体法上的内容,陪审制度的实施主体就会因其权利上的确是而无法成为一个饱满的人格主体,如果缺少程序法上的内容,陪审制度的实施主体的权利义务无法得到落实,所以说,陪审制度的这两个方面的内容缺一不可。防止权力滥用的最好方法就是用权利制约权力,陪审制度就是这样一种能对审判权加以监督和制约的权力。
 
第一章西方陪审制度的历史变迁
一、陪审制度的起源与发展···········3
二、陪审制度的两种模式··········7
三、目前世界各国陪审制度的最新发展趋势及原因探析············9
第二章陪审制度的价值分析·············16
一陪审制度与司法民主·············16
二、陪审制度与司法公正··············18
三、陪审制度与预防司法腐败···········19
四、陪审制度与民众法律意识的提升···········20
五、陪审制度与民众对司法的信赖··········20
第三章我国的陪审制度及其重构··········22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发展进程·········22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25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应进行的改革·········29
 
结束语
陪审制的价值理念是实现司法公正,这种司法公正是通过陪审这种民主的司法形式来实现的。陪审制的两种表现形式陪审团制和参审制各有千秋,参审制的运作需要具有较高道德水准和业务素质的法官和陪审员的有效运作,由于现实中的种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导致参审制的理念在法治不发达的国家无法得到理想的实现。面对这种困境,我们在对陪审制度进行改革时,要大胆进行探索,除了在完善原有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同时,我们也应尝试引入陪审团制度。纵观陪审制度的发展历史过程,可以看到由于陪审团制的运作机制较为科学,陪审团与法官职责分工明确,较好地保证了陪审员的独立性,从而有力地维护了司法的独立性。虽然目前陪审制度仍存在较多需要改进的地方,但笔者相信,随着多元化陪审制度在我国的逐步实施,陪审制度终将走出历史的低谷,重新焕发出蓬勃的生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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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肖建国、肖建光:((陪审制度的考察及思考》,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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