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老龄化背景下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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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28455 论文编号:sb2024042516291852271 日期:2024-05-10 来源:硕博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笔者通过对现行规范的梳理和司法裁判的实证分析,发现超龄劳动者是否具有劳动者资格存在严重的分歧,直接导致了超龄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益和社会保险权益的保障不足。
一、积极老龄化和超龄劳动者的理论基础
(一)积极老龄化的理念和意义
在积极老龄化的背景下研究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问题,首先应当对积极老龄化理念的发展和演变有着充分地认知,其次归纳总结出积极老龄化战略的提出对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所具有的现实意义。
1.积极老龄化的理念
随着年龄的增长,就业人员会出现新陈代谢减弱、身体机能衰弱的生物学现象,在日常工作中主要表现为工作效率下降。生物学现象直接影响了养老观念的产生和发展,同时在儒家“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敬老孝老文化地潜移默化下,“老有所养、颐养天年”的养老观念根植人们内心,形成了传统老龄化观念,即消极老龄化。在消极老龄化视角下,老年人被贴上了“工作能力衰退、社会价值下降”的消极标签,用人单位只注意到老年人“日渐衰老”的外在形象,却忽略了老年人“老骥伏枥,志在千里”的内在价值和无限潜力。老年人身体健康、效率出色以及强烈的工作意愿与人口红利消失和劳动力资源匮乏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也引发了人们对消极老龄化的反思。二十世纪末,积极心理学理论的诞生和发展,成为改变消极老龄化观念的铺路石,二十一世纪初提出的积极老龄化理论则是为“志在千里”的老年人带来了希望。在2002年的第二届世界老龄大会上,世界卫生组织提出了积极老龄化的理论框架,将积极老龄化定义为:老年人能够充分发挥自身的身体条件、精神条件和内在潜能,并按照现实需求、自身能力和内心意愿去积极参与社会,以实现生活质量的提升和自我价值的实现,同时也能在需要帮助的时候获得充分的保障和照顾。1在世界卫生组织看来,“健康”、“参与”、“保障”是实现积极老龄化的三大支柱,这三部分的有机结合是积极老龄化的具体行动准则,也是积极老龄化得以实现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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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超龄劳动者的界定和特点
1.超龄劳动者的界定
当前我国法律规定,退休年龄为“男性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超龄,即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超龄劳动者,即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仍参与工作的就业人员。在劳动法的理论研究中,超龄劳动者是否包含了退休返聘人员、超龄农民工群体以及临时就业的人员,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理解。范围在文章中提出了“高龄劳动者”的概念,高龄劳动者既包括超龄劳动者,也包括即将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1徐智华和袁文全则是将研究对象确定为退休再就业人员,不包括超龄农民工群体和临时就业人员。2但,本文对超龄劳动者的内涵有不同的理解,将退休返聘人员、超龄农民工群体以及临时就业的人员都囊括其中。首先,国家根据就业人员的身体状况、国民的寿命长短、工作岗位的供求需要等因素综合确定了退休年龄,出台了以年龄为标准的退休制度,无论身份如何,只要年龄超出了退休年龄,就属于“超龄”群体,因此无论是退休返聘人员、超龄农民工还是临时就业人员只要参与就业,就都处于超龄劳动者的范畴之内;其次,相较于农民工群体和临时就业人员,退休返聘人员大多具有技术能力和工作经验,经济条件也相对优渥,但对其权益保障因为退休时间的到来而大打折扣。超龄农民工和临时就业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如果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其权益理应获得保障。达到退休年龄后,三者在就业过程中会面临相似的权益保障困境,都属于社会法下国家重点保护的弱势群体。所以,本文的超龄劳动者将退休返聘人员、超龄农民工群体以及临时就业的人员都囊括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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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现实困境
(一)超龄劳动者用工关系认定存在分歧
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能否建立劳动关系,以及超龄劳动者是否具有劳动者身份,尚未形成统一意见,具体表现在用工关系认定的规范分歧和用工关系认定的裁判差异。
1.超龄劳动者用工关系认定的规范分歧
作为保障劳动者权益最主要的规范,《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分别于1994年和2007年颁布,两者以劳动合同为媒介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进行规制,意在保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广大劳动者的利益,既具有公法保护弱势群体的功能又具有私法尊重双方意思自治的内涵。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改变了用工环境,涌现出新的用工形式。为了适应现实需要,全国人大在2009年和2018年对《劳动法》进行了修改,在2012年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了修改。时过境迁,沧海巨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就业人群中的比重逐年增加,但由于法律的滞后性,超龄劳动者权益无法和适龄劳动者权益一样获得有效的保障,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模糊的法律关系成为了当前劳动法学界的重要研究课题。《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也再一次站在改革的十字路口。近年来,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地方层面,都出台了一系列规范以试图解决超龄劳动者用工关系认定的困境,将模糊地带以清晰化。但由于规范的制定机关、制定时间等因素存在区别,以及各地区间不同的现实情况,规范之间存在明显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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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超龄劳动者就业平等权益保障的缺失
自启蒙运动以来,平等作为一种法的价值开始浸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从制度、政策到日常生活。平等权和自由权是现代人权体系的基础,各国的宪法几乎都将平等权作为公民的重要权利。1平等权在劳动法领域的具体表现为每个公民都能够平等地获得劳动机会,不会因为其性别、年龄、种族、宗教信仰等因素而遭受歧视。2但,超龄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益面临着法律保障的缺失。
1.超龄劳动者面临年龄歧视
在老龄化日益严重的背景下,联合国第二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和世界劳工组织会议着重强调各国之间应当通力合作,不仅要确保老年人的就业权利,也要反对年龄歧视,保障老年人的劳动权益,打造一个不分年龄、就业平等的社会。保障超龄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不仅仅是宪法中平等权和人权法中反对歧视的具体化,更是国家发展和人类进步的重要体现。
用人单位在招聘的过程中,对超龄劳动者差别对待,在入职和解职方面增设了门槛。同一个岗位,超龄劳动者只有比适龄劳动者更加出色才能获得就业机会。退休就业中的年龄歧视不仅给公平就业设置了障碍,还侵害了劳动者的生存权、发展权和平等权等合法权益。3保障缺失的直接后果就是对权益的践踏。作者在裁判文书网上对年龄歧视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搜索,检索到25个案件。除了认为超龄劳动者不属于劳动者,不适用劳动法调整之外,法院对于超龄劳动者提出的用人单位存在年龄歧视的诉讼请求,大多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由,用人单位在招聘的过程中,对超龄劳动者差别对待,在入职和解职方面增设了门槛。同一个岗位,超龄劳动者只有比适龄劳动者更加出色才能获得就业机会。退休就业中的年龄歧视不仅给公平就业设置了障碍,还侵害了劳动者的生存权、发展权和平等权等合法权益。3保障缺失的直接后果就是对权益的践踏。作者在裁判文书网上对年龄歧视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搜索,检索到25个案件。除了认为超龄劳动者不属于劳动者,不适用劳动法调整之外,法院对于超龄劳动者提出的用人单位存在年龄歧视的诉讼请求,大多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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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地方探索 .................................. 25
(一)地方探索的经验概括........................................... 26
1.计划实施渐进式延迟退休政策....................................... 26
2.将工伤保险权益纳入保障范围....................................... 27
四、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完善建议 ............................ 30
(一)完善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相关规定............................. 30
1.退休年龄规定的弹性化................................. 30
2.就业促进法律的具体化............................... 32
结语 ............................. 42
四、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完善建议

(一)完善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相关规定
面对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现实困境,结合地方探索的成效与不足,首先应当完善相关规定,缓解当前规定难以解决现实问题的尴尬。
1.退休年龄规定的弹性化
当前法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终止。有学者认为,造成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困境的原因在于我国退休年龄已经无法适应市场环境和用工结构的需要,难以解决超龄劳动者等新型用工群体出现所带来的法律问题。目前的退休年龄的设置是对标低龄人口红利期的国情,它将老年人排除出劳动者队伍,让“老有余力”的老年人力资源白白浪费,成为影响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1可见,目前退休年龄已无法应对人口老龄化和劳动人口红利的消失的现状,亟需进行完善。
人口老龄化不是中国的“特产”,已经成为了世界人口突出问题。相较于中国,美国、瑞典、英国等发达国家早在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就出现了人口老龄化现象。在面对劳动力缺口和劳动力老龄化的矛盾时,美国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做出了开创性的举动,以立法的形式废除了固定退休年龄制度采用弹性退休制度。美国立法规定劳动者的退休年龄区间为62-70周岁,正常的退休年龄为67周岁。2但养老金数额与退休年龄息息相关,提前或者延迟退休会使得退休金进行相应的减少或者增加。3和美国一样,英国针对退休制度的改革主要表现在取消了强制退休制度,以弹性退休制度加以替代。养老金的比例仍然与缴纳年限和退休年龄直接相联系。4在日本,劳动法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具有劳动基准的色彩,企业设置的退休年龄不得早于法定的退休年龄。在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之后,其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双方基于自愿的原则可以建立劳动关系,延迟退休年龄。

法律论文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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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在人口老龄化日益加剧和国家实施积极老龄化战略的背景下,超龄劳动者成为就业的主要人群之一,如何有效的保障超龄劳动者权益,是时代给予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巨大考验。
通过对现行规范的梳理和司法裁判的实证分析,发现超龄劳动者是否具有劳动者资格存在严重的分歧,直接导致了超龄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益和社会保险权益的保障不足。面对现实困境,各个地区进行了多角度多方位的探索,取得了有效的进展,但也存在局限性。在站在前人肩膀之上,结合地方探索的经验和不足,本文提出了完善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相关规定、给予超龄劳动者就业平等待遇和打破劳动关系认定对社会保险权益保障的限制这三方面的建议,希望对保障超龄劳动者权益有所助益。
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是一个涉及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的系统性问题,既需要法律的完善,也需要观念的改变,更需要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多方配合。在此,期待在各方的努力下,超龄劳动者能够获得足够的尊重和保障,能够有广阔的舞台尽情地展示自己的才能,能够为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贡献自己全部的力量。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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