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文物衍生品著作权保护问题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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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19666 论文编号:sb2024041719164452222 日期:2024-04-20 来源:硕博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本文分析了博物馆文物衍生品的具体类型。阐述了博物馆文物衍生品著作权保护的价值,为后续分析提供了理论基础。
1引言
1.1研究背景及目的与意义
1.1.1研究背景
2021年《关于推进博物馆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措施》《关于让文物活起来、扩大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文件相继出台,体现了对大力支持盘活利用博物馆文物资源、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所采取的积极举措。以文创类产品为代表的博物馆文物衍生品作为文物的新阐释与新表达,对我国深厚文化资源的传播与教育起到了重要作用,加深了公众对博物馆文物的了解与认识,例如甘肃省博物馆推出的以东汉青铜器铜奔马为原型设计创作的玩偶频频“出圈”,使公众得以了解铜奔马的历史知识与文化背景。同时,博物馆文物衍生品的开发也为博物馆日常运营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解决了博物馆因陷入门票经济怪圈所带来的资金难问题,例如2020年全国博物馆通过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实现了总体实际收入超11亿元,有利于促进博物馆发展运营的良好循环。但同时,关于博物馆文物衍生品著作权保护问题也凸显出来。从法律性质上来看,博物馆文物衍生品属于文物的二次创作作品,在文物造型艺术的基础上加入了创作者的劳动智慧与独特创新,具有受到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意义。然而在当前博物馆文物衍生品著作权保护过程中,由于博物馆文物衍生品作品类型界定不明确,著作权归属不明晰,著作权授权机制不完善以及作品创作行为不规范等问题,给博物馆文物衍生品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挑战,并使得博物馆文物衍生品著作权产生了较多侵权争议,不利于文化智力成果的保护与传统文化的传播。博物馆文物衍生品既是文物资源创新使用的成果,也是传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与展现文化自信的重要载体,解决文物衍生品著作权保护过程存在的问题才能更好实现文物衍生品的优质创作,发挥文物衍生品在文化与经济上的重要作用。在此背景下,本文为博物馆文物衍生品的著作权保护提出了一些思考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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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国内外研究综述
1.2.1国外研究综述
国外对于博物馆文物衍生品的版权问题研究主要围绕博物馆文物衍生品著作权的主体以及合理使用等方面进行研究,具体而言:
1.2.2.1关于博物馆文物衍生品著作权主体研究
学者Gail Dexter Lord(2003)认为博物馆主要承担文物与藏品的整理、保存以及收藏职能,但博物馆作为文化资源储存载体,对其行使职能过程中所产生的独创性智力成果能够享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并有权通过这些知识产权获得收益[1]。学者Kenneth D.Crews(2012)认为某些博物馆的政策和许可证限制了艺术图像的版权使用,因此应当主张对公共领域和博物馆不享有的权利,但该学者认为博物馆和作者之间关于作品使用的合同条款约定可以代替版权法[2]。而Kaitlyn M.Garvin(2018)认为博物馆不应该使用网站使用合同条款来破坏联邦版权制度,且不应被允许从摄影复制品的版权垄断中受益,因为他们没有向社会提供任何创造性的东西来换取[3]。
1.2.2.2关于博物馆文物衍生品著作权合理使用研究
学者Guy Pessach(2007)认为在文物数字化作品中,博物馆应获得广泛和灵活的豁免,允许为文化保护目的的版权作品的复制和其他用途。这种豁免还应确保公众获得此类作品的权利[4]。Grischka Petri(2014)以伦敦国家肖像画廊案与布里奇曼艺术馆诉科亿案讨论了平面作品摄影等二维作品的版权问题[5]。Sharon Appel(1999)提出博物馆应当与限制版权、扩大合理使用以及拓宽网络空间公共领域的力量结盟[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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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博物馆文物衍生品著作权保护基本理论阐释
2.1博物馆文物衍生品相关概念界定
2.1.1博物馆文物
文物的概念比较广泛,通常是指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由人类活动创造的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的物质形态,是具有不可再生性的文化资源。有学者也从年代属性与当代坐标的时间维度、实体与功能空间、社会与经济效益等维度分析了文物的多维属性[25]。《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称《文物保护法》)第二条与第十四条列举了文物的类型,例如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手稿等。根据收藏主体的不同,《文物保护法》将文物具体区分为馆藏文物与民间收藏文物,馆藏文物包括了博物馆、纪念馆以及档案馆等,而博物馆文物则是指收藏于博物馆并属于《文物保护法》规定类型的文物。
2.1.2博物馆文物衍生品
“衍生”一词具有从一定母体中演变而产生的含义,随着博物馆与文化创新和文化产业的结合,以博物馆文物为母本生产的各类衍生品层出不穷,但当前在理论与实践上,我国对这类产品的概念并未形成统一的认识,有学者认为文物衍生品是对一种“创造性模仿”,具有再创作性[8],也有学者认为博物馆文物衍生品是指依据馆藏文物本体外在形制以及内在历史文化、知识信息等价值,并通过各类载体所物化出的体现馆藏文物文化的产品[26]。结合相关学者观点,本文认为博物馆文物衍生品是指通过对博物馆文物进行开发,将博物馆文物所蕴含的历史文化元素提取后转移到新的载体,或以新的储存形式展现文物特征以及全貌,从而产生的具有文化功能的产物。例如由甘肃省博物馆国宝级文物铜奔马衍生出的毛绒玩具,黑龙江省博物馆以金代铜坐龙为原型设计出的中性笔、鱼皮画、书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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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博物馆文物衍生品的分类
2.2.1文创类衍生品
文创类衍生品是以博物馆文物元素为灵感而开发出的符合市场需求并具有实用性与艺术性的文化创意产品。例如故宫博物院推出的以《朱瞻基行乐图》为元素设计的“悦动紫禁眼镜盒眼镜布”,山东博物馆选取八角星纹彩陶豆盛器纹饰而设计的吊坠、风琴包等。文创类衍生品将文物中的文化元素与实用艺术品进行结合,兼具了艺术美感与实际应用性。通过将馆藏文物转化为实用创意产品,不仅拉近了民众与历史文化知识之间的距离,有利于博物馆文化资源的活态传承,文创类衍生品也是适应现代社会发展变化以及人们对传统文化现实需要的体现。在博物馆文物衍生品中,文创类衍生品占了较大比例,成为博物馆文物衍生品较为代表性的类型。由于文创类衍生品既具有实用产品特点又具有审美价值,因此在理论与实践中,文创类衍生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成为关注重点,例如甘肃省博物馆开发的“马踏飞燕”玩偶在火出圈后频频出现盗版、抄袭现象,相关权利人难以维权,著作权保护问题较为凸显。因此,本文主要研究以文创类衍生品为代表的博物馆文物衍生品著作权保护问题。
2.2.2文物复制类衍生品
在博物馆展览及文化市场中,文物复制类衍生品也较为常见。依据《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文物复制是依照文物的体量、质地等外观特点,采用与原文物相同的材料和技艺对原文物进行复制,使得该复制品呈现与真实文物完全相同的特点。由于文物历史久远过于脆弱,现代保护环境不允许的条件下,文物展览与科研往往以文物复制品作为替代。同时,文物复制品也可以作为博物馆文化产品向公众销售。由于文物复制类衍生品与文物具有高度相似性,从著作权法保护表达的独创性来看,文物复制类衍生品是对文物的立体复制,其表达形式已经被具体限定,因此给复制者自由创作的空间极为狭窄,因此文物复制类衍生品的独创性程度较低,无法达到构成作品的标准,本文不再讨论该类衍生品的著作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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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博物馆文物衍生品著作权保护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 12
3.1 博物馆文物衍生品著作权保护现状 ...................... 12
3.1.1 博物馆文物衍生品著作权保护的立法现状 .......................... 12
3.1.2 博物馆文物衍生品著作权保护的司法实践现状 .................. 13 
4 国外博物馆文物衍生品著作权保护的经验与对我国的启示 .......... 20
4.1 国外博物馆文物衍生品著作权保护的经验 ................................ 20
4.1.1 日本博物馆文物衍生品著作权保护的经验 .......................... 20
4.1.2 美国博物馆文物衍生品著作权保护的经验 .......................... 20
5 博物馆文物衍生品著作权保护的完善建议 ......................... 23
5.1 明确博物馆文物衍生品作品类型 ........................... 23
5.1.1 将博物馆文物衍生品认定为美术作品 .................... 23
5.1.2 博物馆文物衍生品需符合较高审美标准 ..................... 23
5博物馆文物衍生品著作权保护的完善建议
5.1明确博物馆文物衍生品作品类型
5.1.1将博物馆文物衍生品认定为美术作品
本文认为,在博物馆文物衍生品的作品类型界定上应当以美术作品认定。美术作品主要保护对象为该作品所呈现的平面或立体的设计造型美感,例如画作、书法等,创作者投入的独创性体现在审美意义上。博物馆文物衍生品往往因其独特的造型或图案设计受到公众追捧,这种设计与图案也是创作者对文物所采取的具有创造性的诠释,而非单一的复制粘贴,因此能够符合美术作品的标准。由于创作方式的多样化与文化市场的创新发展,美术作品也逐渐从过去单一的审美意义的作品发展成为像博物馆文物衍生品这样艺术性与实用性功能产品相结合的作品,虽然博物馆文物衍生品还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功能,但这一部分已经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应当将两部分区别看待。目前,我国缺少对实用艺术作品的相关规定,2020年修改《著作权法》过程中,没有对修改草案增加实用艺术作品这一新类型的意见进行采纳,因此目前以实用艺术作品类型认定博物馆文物衍生品不太现实,导致在司法审判中或许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还需要理论层面对实用艺术作品的性质进一步讨论。
5.1.2博物馆文物衍生品需符合较高审美标准
博物馆文物衍生品因其实用性特点的存在,应当在符合较高的审美标准条件下才能够作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首先应当遵循实用性与艺术性相分离原则,区分出审美意义的部分[44]。所谓实用性与艺术性相分离原则,是指这类作品能够满足实用性部分与艺术性部分在物理上或观念上可以分离的条件时,才能够受到著作权保护。对于这一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其他案例中有所体现,例如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诉北京中融恒盛木业有限公司、南京梦阳家具销售中心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中,虽然该案将涉案作品认定为实用艺术作品,但同时也指出了实用性与艺术性相分离的标准,并且明确了物理上分离与观念上分离的要求,可以为区分博物馆文物衍生品的实用性与艺术性提供分析思路。其中,物理上的分离是指作品的艺术性与实用性拆分后可以独立存在,观念上的分离则是指对艺术部分进行改动不会影响实用部分的丧失。

法律论文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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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结论
博物馆文物衍生品作为文博业发展的新表达,反映了文化创新时代下博物馆文化资源开发的未来趋势,也是在传承优秀传统文化道路上的必然选择。博物馆文物衍生品的开发既是对文物资源的深度挖掘,也是脱离文物本体所形成的独立成果的过程,这种独立成果有受到著作权保护的价值,因此应当进一步完善博物馆文物衍生品著作权保护,为保护创作者智力成果与激励更多优秀传统文化创新发展提供更多支持。
本文首先通过归纳分析的方法,界定了博物馆文物以及文物衍生品的概念,并对博物馆文物衍生品与博物馆藏品衍生品、博物馆衍生品进行概念辨析。分析了博物馆文物衍生品的具体类型。阐述了博物馆文物衍生品著作权保护的价值,为后续分析提供了理论基础。
通过案例分析与归纳分析的方法,阐述了当前博物馆文物衍生品著作权保护的立法与司法现状,分析了博物馆文物衍生品著作权纠纷的裁判结果,归纳出博物馆文物衍生品著作权保护面临的问题,包括博物馆文物衍生品作品类型界定不明确、博物馆文物衍生品著作权归属不明晰、博物馆文物衍生品著作权授权机制不完善以及博物馆文物衍生品创作行为不规范的问题。
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梳理日本、美国、法国与英国在博物馆文物衍生品著作权保护的经验,总结了以美术作品认定博物馆文物衍生品、博物馆文物衍生品著作权保护与文化产业发展相结合、注重利用委托授权方式减少侵权风险、提高博物馆保护文物衍生品著作权的专业性的启示。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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