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商标显著性认定问题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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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33536 论文编号:sb2024040814334252174 日期:2024-04-24 来源:硕博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笔者通过分析市场上声音商标现行的注册状况,发现了在审查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于声音商标显著性的实践中虽然最新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对声音商标有比以往更具体的规定,但是对于满足现阶段市场上认定声音商标所出现的问题而言还是有所欠缺。
一、声音商标法律制度的基本范畴
(一)声音商标的特征与分类
1.声音商标的特征与传统
商标相比,声音商标有其共性,也有其特性。
第一,声音商标具有非可视性。传统商标由文字、图形、图案等以上元素单独或者共同构成,可以附着在实物之上,通过视觉来给公众留下印象。声音商标的构成要素则为声音,由单独的或是声音组合构成,是无法被公众用肉眼所看见的,也无法附着在实物之上。声音商标主要通过听觉来刺激公众,给公众留下印象。对于视觉障碍群体,他们有更为敏锐的听觉,声音商标能给该群体留下更深的印象。
第二,声音商标具有电子媒介性。传统商标给人留下印象的主要方式是通过直接印刷在产品的外包装上等形式,随着商品的流动来进行广泛的传播。声音商标因为没有实体,传播需要通过电子媒介作为载体,载体形式如今不局限于录音机的播放等,包括但不限于:广播、电视以及互联网等多种传媒形式。正是科技的进步赋予了声音商标无限可能性,传统商标需要附着于实物之上,相应的其传播范围也被载体传播范围所局限,相较之下声音商标的传播范围就不受此限制。
第三,声音商标具有易传播性。音乐无国界,声音也是没有国界的。不同于语言文字,由于各国使用的语言文字的不同,商标中的文字会难以传达含义甚至可能使相关公众产生相反的理解。虽然文字商标是商标的主流形式,但声音不同于文字,声音的特性可以突破文字的局限,受当地文化的影响度较小,更有利于商品的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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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声音商标的立法价值
从商标发展史来看,任何时期任何国家的商标法最终目的都是防止误导消费者和维持有序的市场竞争关系。2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体系呈金字塔形,身处于金字塔顶尖端的立法宗旨决定了其立法价值,《商标法》也同样遵循此传统。3声音商标作为《商标法》规制范围内的非传统商标,参考我《商标法》第一条的规定,其立法价值仍可以从对商标权人、消费者、产品市场的三个角度去具体分析。
商标是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一条无形的纽带,是经营者对消费者进行宣传推广的重要标识工具,也是公司企业文化体现的载体,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作为商标的一种新形式,声音商标也对商标权人有着与传统商标一样的意义。可口可乐的公司员工曾这么评价可口可乐的商标价值:“即使可口可乐公司的生产设备被付之一炬,光靠着公司的品牌,就能使得各地银行争先恐后地提供贷款。”4除此之外,在提高边际利润、降低新产品推广成本等方面,商标的商业价值也均能被体现。具体到声音商标领域,声音商标的电子媒介性与易传播性都意味着声音商标蕴含着无限的商业价值,将声音商标进行法律保护,有利于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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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声音商标显著性认定的问题
(一)声音商标确权案件统计
1.行政确权
通过“中国商标网商标网上查询系统”,以“声音商标”为关键词进行商标综合查询,数据从2014年开始截止至2022年6月21号,共检索到898件申请商标注册的声音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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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表3-1可以得出,2014年是声音允许被注册为商标的第一年,声音商标注册申请数达到了303件,与后续近十年相比是最多的。自此申请数便逐年减少,总体呈下降趋势,虽然个别年份如2017年、2019年、2020年申请数有所回升,但仍然无法挽回整体颓势。这与声音商标注册难以通过,打击了生产者的申请积极性有关。而且申请数量最多的2014年,声音商标注册的申请数也不能与传统商标相比,声音商标在我国尚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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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显著性认定问题
1.通用性声音、功能性声音限制不明确
(1)缺乏通用性声音注册的绝对禁止
通用性声音通常是指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内容、消费对象等其他特点的声音,因为普遍使用在这一领域或是多个领域而丧失了差异性。早在1913年的英国判例中就提出类似通用性名称的“语言公地”概念,1该案中申请人申请将自身姓名首字母结合而成的“W.&G.”申请注册成为商标,上议院认为是否允许其注册取决于其他生产者是否会在正常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到该相同或类似的标记。考虑到任何人都有权要求将自己的姓名首字母结合使用于其产品或服务中,最终驳回了该注册请求。
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了通用名称在没有获得显著性的情况下无法通过注册,但认可了通用名称存在取得获得显著性的可能性。通用名称的外延大于通用性声音,关于通用名称的规定是否完全适用于通用性声音有待考量。不同于通用性声音,传统的可视性商标更容易在长期使用下与消费者建起稳定联系。如多个行政判决书中法院认为部分所述,声音很容易在与消费者建起联系的过程中被识别为背景音乐。《审理指南》中以列举方式说明了通用性声音属于缺乏显著特征的声音,3但对该类声音是否能经使用获得显著性,《审理指南》并没有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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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认定固有显著性的必要性和可行性.......................24
(一)学理观点分析....................24
1.肯定说....................................24
2.反对说..................................25
四、域外声音商标显著性规则与适用的考察.......................29
(一)域外声音商标显著性认定及案例分析...................................29
1.美国..................................29
2.欧盟......................................33
四、域外声音商标显著性规则与适用的考察..................................29
(一)域外声音商标显著性认定及案例分析...................................29
1.美国..............................29
2.欧盟...............................33
五、声音商标显著性认定的完善建议
(一)明确限制通用性声音、功能性声音
1.绝对禁止通用性声音注册
若允许通用性声音的注册,容易造成行业垄断,对行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因为通用性声音是由一个行业的普遍使用而成为的一种行业惯例。对通用性声音应当绝对禁止注册成为商标,更能保护公平竞争。绝对禁止通用性声音的注册,需要对通用性声音的审查判断进行更具体的规定。在实践中,可以参考如下模式进行审查:
先审查声音商标内容。对申请注册的声音进行初步判断,若该声音是生活中常见的声音,例如将“水开啦水开啦”的叫声用于“电热水壶”上,就能有理由初步认定该声音属于行业通用声音。其次调查该行业的通用选择。有些通用性声音并不如将孩子的笑声应用于玩具产品上那么明显,但却是业内的共同选择,例如将古典音乐指定在安排和组织音乐会上。古典音乐在日常生活中公众接触的相对较少,却是主流类型的音乐会之一,音乐行业内算是通用适用的。最后将该声音商标的内容与该行业通用选择作对比。以图谱、五线谱等各种表现形式将二者作实质对比,审查二者是否相同或近似,导致公众误认。
经过以上审查模式进行审查,若是认定该声音商标属于通用性声音,采取绝对禁止的态度,可以直接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用再进行其他审查。不过商标的显著性并非固定不变,1在1896年美国的Singer公司诉June公司一案2中,由于社会公众广泛使用“SINGER”称呼市面上的缝纫机,使“SINGER”成为了通用名称,商标失去了其原有的显著性。但该公司在继续使用的多年后,又重新获得了显著性。需要注意,行业的通用性声音也并非固定不变的。对于一些声音开始不是行业的通用声音,但是在市场的流通和公众广泛使用下也可能会成为通用性声音,原先注册的声音商标便会随之丧失显著性。

法律论文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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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通过分析市场上声音商标现行的注册状况,发现了在审查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于声音商标显著性的实践中虽然最新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对声音商标有比以往更具体的规定,但是对于满足现阶段市场上认定声音商标所出现的问题而言还是有所欠缺。
在声音商标显著性的审查过程中,行政机关并不认可声音商标具有固有显著性,司法裁判虽有对固有显著性的判断,但实际上并没有认定固有显著性的案例。本文认为声音商标在多数基本问题上仍然应当与传统商标的判断和认定保持统一标准,判断声音商标的固有显著性有必要性与可行性。而且在显著性审查认定顺序上,应该坚持递进的原则,去判断获得显著性的前提是申请的声音标识不具有固有显著性。如此即能提高工作人员的审查效率,也能够相应减轻申请人的举证压力。
在判断固有显著性的基础上,再结合声音商标的特殊性,辅以具体声音商标的可注册的时长范围、明确显著性审查的各方面因素、重视消费者调查报告制度、确定声音商标整体判断显著性等多角度建议完善显著性的判断方法。统一行政审查和司法审查的显著性判断标准,避免一个情形多个判断结果的情况发生,使声音商标制度在我国发挥应有的作用,满足市场需求。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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