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家事审判法律制度改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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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20555 论文编号:sb2020042011195530563 日期:2020-04-21 来源:硕博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我国目前应当整合相关的家事诉讼法律规范,为家事立法奠定基础。《民事诉讼法》尚无单独章节规制家事诉讼程序,与家事诉讼相关的《婚姻法》、《继承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法律规范也没有针对家事诉讼程序设置具体内容。法官在实践中一般都会适用传统的民商事诉讼程序处理家事案件,未能顾及家事案件的特殊性与审理所需要的专业性。对此,可借鉴规定细致、程序严谨的德国《家事程序法》,在立法方面推进我国家事审判程序改革。制定基于家事案件的特殊性,我国可在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等相关法律及其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制定《家事程序法》,构建专业化的家事诉讼程序程序。

一、我国家事审判概论

(一)家事审判的概念、特点
家事审判是以家事案件为审判对象、以家事审判机构和家事诉讼程序的组成与运行为主要内容的审判活动以及机制。作为家事审判对象的家事案件,是指发生在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人身案件和财产案件,由婚姻家庭案件和继承案件两个部分组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2011 年 2 月 18 日颁布、同年 4 月 1 日生效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婚姻案件包括婚约财产案件、离婚案件、离婚后财产案件及损害责任案件、婚姻无效案件、撤销婚姻案件、夫妻财产约定案件;家庭案件包括同居关系案件、扶养案件、抚养案件、收养案件、赡养案件、监护探望案件、分家析产案件;继承案件包括法定继承案件、遗嘱继承案件、遗赠案件、遗赠扶养协议案件。
家事审判对象的性质,决定了家事审判的特点。又由于家事案件是婚姻家庭案件和继承案件组成的,所以从婚姻家庭与继承这些生活化的行为性质,可以反映出家事审判的特点。家庭是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婚姻是指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结合。1从法学的角度看,婚姻家庭实质上就是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而继承则多发生在具有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人之间,与婚姻家庭联系密切,所以也能够成为家事案件的一个类别。结合对婚姻家庭以及继承的性质分析,家事案件的特点可以总结为三点:隐私性、公益性和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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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事案件现状
1.全国离婚登记和离婚诉讼激增
婚姻,是组建家庭的最为普遍的、常见的方式。琴瑟相鸣的婚姻有助于构筑幸福美满的家庭,而不和谐、不融洽的婚姻,则会负面地影响到整个家庭,最终使其支离破碎、分崩离析。离婚不仅是婚姻的结束,而且是纠纷的开始。目前,我国家事案件现状之一,即为离婚率一路上升引起的离婚诉讼激增。根据国家统计局与民政部发布的数据,我国最近五年结婚数在不断减少,离婚数却在不断增加,而离婚率更是已经连续 15 年都在上升。2018 年,全国结婚登记数为 1013.9万对,离婚登记数却高达 381.2 万对,离结比(离婚对数与结婚对数的比率)将近 40%。7除此之外,加上通过法院诉讼离婚的有 64.9 万对,2018 年共有 446.1 万对夫妻离婚,同比 2017 年增长 2.0%。8由此可见,我国离婚数量与离婚案件之间呈正比例关系。由于离婚数量的增加以及离婚率的上升,离婚诉讼也在激增。其主要的组成部分有以下两个:第一个部分是财产关系方面的纠纷,第二个部分是人身关系方面的纠纷。
图 1:2014-2018 年我国结婚与离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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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家事审判制度改革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家事审判制度改革的背景
1.社会转型对婚姻家庭的稳定性造成冲击
当前,我国正经历着深刻而持久的社会转型,这对婚姻家庭的稳定性造成了冲击。一方面,现代化与市场化导致我国家庭问题大量涌现,进而严重影响社会生活秩序和婚姻家庭生活质量。改革开放尤其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经济、社会、文化等层面的影响我国婚姻家庭稳定性的因素急剧增多,例如价值观、思想理念、意识形态等。19另一方面,老龄化和少子化又制约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化解这两大难题,需要稳定的婚姻家庭作为基础。离婚率持续上升带来更多的离婚纠纷,引发了妇女权益保护、儿童教育与抚养、老年人赡养等一系列社会问题。离婚会对个人产生深远的影响,尤其是发生于青壮年时期的离婚,既不利于青壮年离异者的生产生活以及财富积累,又会浪费社会资源以及增加社交成本,不利于社会再生产与人口再生产的进行。虽然对于夫妻双方而言,离婚可能紧紧意味着配偶关系的解除,但对其他家庭成员而言则远远不止这些:未成年子女更容易受到离婚的负面影响,陷入生活困顿或者无人照管的情况而误入歧途,极易引发离家出走、违法犯罪等社会问题;在老龄化趋势进一步加强的今天,养老成为社会亟待解决的大问题,越来越多的独生子女逐渐成为家庭中坚力量,独生子女结合成的家庭在养老中所发挥的作用又是不可替代的,养老风险又会因这些家庭的离婚而大大增加。20毫无疑问,婚姻家庭稳定性不足,将会在相当程度上冲击与影响我国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
2.司法改革与能动司法将家事审判裹挟而入
我国当前正在进行着全方位、多层次的司法改革,这与发挥司法能动主义、推动法院能动司法是相得益彰的。司法改革实质上就是对司法发展的方向进行调整与校正,使其与主流意识形态相适应并为该意识形态所倡导,最终对一些社会矛盾进行有效的化解。而能动司法则与西方国家基于三权分立、分权制衡的司法能动主义不同,我国的能动司法突出了司法应发挥的职能与扮演的角色,强调公共政策导向。能动司法的贯彻落实,能够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与人权民生的保障,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21又由于婚姻家庭的本质与特征,决定其对一国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均有密切联系,可谓“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联”。这也使得家事审判为司法改革浪潮所席卷,向着实现“情、理、法”相统一和引领社会道德、实现公平正义的目标进行改革。
表 2:江西试点法院家事审判改革后的家事案件情况(截至 2018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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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部分试点法院家事审判改革情况
1.江西试点法院家事审判改革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法[2016]129 号文件),江西省共有四家法院入选部分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法院名单,分别是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南昌县人民法院、南丰县人民法院和浔阳区人民法院。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被确立为家事审判改革试点法院后,首先是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出台了审理家事案件相关工作规程。例如,《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工作规程》、《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婚约财产案件审理指南》等,推动家事案件审理的规范化、流程化。其次,成立了两个由女性法官组成的家事案件合议庭,与公安、妇联、民政及高校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引入财产申报和冷静期制度,提高专业化、科学化水准。再次,赣州市各地基层法院均聘请了家事调查员、家事调解员、心理辅导员,大部分基层法院也成立了专门审理家事案件的合议庭,将家事审判改革深入基层、落到实处。家事调解、心理辅导、冷静期等新审理方式在当地两级法院运用后,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南昌县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并创新家事审判机制,将家事审判改革的指导思想与观念更新为“立足基层,先行先试”。通过出台《家事案件审理流程》、《家事诉讼指南》等文件,南昌县人民法院确保了常态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家事审判工作得到持续发展。同时,南昌县人民法院还针对家事案件的不同情况适用符合实际的制度与程序,并打造柔性的、具有亲和力的家事审判服务中心与审判团队,探索切实可行又灵活多变的审理模式。除此之外,南昌县人民法院主动延伸家事审判职能,构建多元化家事纠纷解决机制,保证家事审判取得较好的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在家事审判团队人员构建上,南昌县人民法院坚持“专业化、人性化”的原则,甄选经验丰富的 6 名已婚法官与调解能力较强的 2 名专职陪审员,组成专门化的家事审判法庭。值得一提的是,这些家事法官大多为具备一定心理学知识的已婚女性法官,作为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成员,家事法官在化解“难念的经”时更加“游刃有余”。此外,南昌县人民法院还积极寻求理论与人才等方面的支持,进而更加深入地推进家事审判改革创新,先后与南昌大学法学院、南昌大学体育与教育学院签订了《建设教学实践基地合作协议》、《共建家事审判心理研究中心的合作协议》、《共建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协议书》,双方就家事审判实践中的问题进行研讨交流,校方定期派出心理学教授对家事法官进行家事审判心理学知识培训,根据需要派出师生到法院参与家事案件的调解和心理疏导测评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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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家事审判制度...........................17
(一)德国家事审判制度............................................17
1.制定独立的家事诉讼程序法.......................17
2.设立专门的家事法庭.................................17
3.建立家事程序辅佐制度..................................18
四、我国家事审判制度完善建议...............................24
(一)立法上健全家事案件审判程序...................................24
(二)构建专门化家事审判机构......................................25
(三)完善各部门合力协作的家事案件配套解决措施.......................................26

三、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家事审判制度概论

(一)德国家事审判制度
1.制定独立的家事诉讼程序法
2008 年,德国将《非诉讼事件程序法》修订为《家事事件及非诉讼事件程序法》(简称《家事程序法》,下同)。《家事程序法》通过大幅度整合零散规定以及简化繁杂冗长的制度,将之前为《德国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婚姻案件以及其他的家事事件全部纳入其调整范围,使得家事案件程序不仅得以统一,而且更加简洁明了。《家事程序法》不仅对《非诉讼事件程序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补充修正,还创设了新的程序和制度,进一步完善了家事程序,初步实现了家事程序的非诉讼化解决。
在《家事程序法》中,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主义不再占据主导地位,而是采取了职权调查主义,赋予法官较大的依职权调查的权力,这是其与《德国民事诉讼法》最大的区别。《家事程序法》明确规定了家庭事件的类别,其中包括登记生活伴侣、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同居、分居、离婚等案件。《家事程序法》还明确了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第三人以及特定的法律程序。例如,法官必须听取当地青少年管理局的意见后,才能对家事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部分进行审理和判决。此外,法庭让青少年管理局参与到诉讼中,以最大程度保护青少年的利益。当青少年的利益受到危及时,法庭可以有选择性地采纳对青少年有利的证据。值得一提的是,《家事程序法》中有一些事项的规定以及术语的适用也比较独特,例如所有的离婚宣告都需要使用裁定,而不是判决;当事人能且只能通过“申请”来启动任何家事诉讼中的程序;上诉法律救济从之前的“控告”或“上告”统一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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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家事审判制度完善建议

(一)立法上健全家事案件审判程序
在全面深化改革领导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重大改革需于法有据,并要高度重视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加强协调立法工作。家事审判改革也不例外,要稳定顺畅地推动家事审判改革,需要坚持立法先行,在立法上健全家事案件审判程序。
我国目前应当整合相关的家事诉讼法律规范,为家事立法奠定基础。《民事诉讼法》尚无单独章节规制家事诉讼程序,与家事诉讼相关的《婚姻法》、《继承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法律规范也没有针对家事诉讼程序设置具体内容。法官在实践中一般都会适用传统的民商事诉讼程序处理家事案件,未能顾及家事案件的特殊性与审理所需要的专业性。对此,可借鉴规定细致、程序严谨的德国《家事程序法》,在立法方面推进我国家事审判程序改革。制定基于家事案件的特殊性,我国可在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等相关法律及其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制定《家事程序法》,构建专业化的家事诉讼程序程序。
《家事程序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立法目的与基本原则、法院组织机构、审判人员、司法辅助人员、家事案件类型、调解程序以及其他权利保障与救济措施等。家事诉讼程序是一个综合性程序,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以下程序:(1)身份关系程序,是指当事人在身份关系方面存在讼争,但对没有或相对无程序标的之处分权,例如婚姻、亲子、收养案件。(2)财产关系程序,是不仅具有讼争性,而且当事人有标的处分权限的程序,例如家庭成员侵权、婚约财产返还、婚姻损害赔偿、遗产继承纠纷等。虽然此类案件与传统民事诉讼程序相差不大,但是由于涉及婚姻家庭继承关系,需要加以统合并使用家事诉讼程序。(3)家事调解程序,家事案件在审判之前应当进行调解,因此调解程序是家事诉讼中一个独立的程序,需要重视该程序为家事诉讼开个好头的独立价值以及可以将家事案件解决于法庭之外的独特意义,故应在家事诉讼中实行调解前置制度。(4)家事非讼程序,是针对没有讼争性、无须开庭审理,但涉及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相关权益的案件。在该程序中,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法院对于涉及自己权益的事项作出判决,包括宣告死亡、撤销死亡宣告、撤销监护、失踪人财产管理等案件。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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