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涉案财物没收之界定
(一)刑事涉案财物的概念
目前,刑事涉案财物还不是一个在学术理论和司法实务上通用的概念,也不是具有明确法律意义的概念。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对它理解得侧重点各有不同,尚未对它形成高度统一的认识。
目前,刑事涉案财物还不是一个在学术理论和司法实务上通用的概念,也不是具有明确法律意义的概念。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对它理解得侧重点各有不同,尚未对它形成高度统一的认识。
在法学理论界,我们通过对官方发布的意见、法律文件等可以看出,刑事涉案财物是可以同时在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使用的概念。刑事程序法上侧重于:各个权利机关依照职权对刑事涉案财物采取必要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方式,并依法推动刑事案件的顺利进行;刑事实体法上:侧重于对涉案财物处分的终局性。也就是各个权利机关依照职权及刑法第 59 条之规定、刑法第 64 条之规定对涉案财物作出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和及时返还的终局性处分。
在司法实践界,他们对刑事涉案财物的定义更偏重于程序法,但是,在刑事案件的不同阶段也会侧重于实体法。在侦查、审判阶段,司法界侧重于程序法,确保案件顺利进行;在判决及执行阶段,司法界侧重于实体法上的结果及对涉案财物的终局性处分。
在司法实践界,他们对刑事涉案财物的定义更偏重于程序法,但是,在刑事案件的不同阶段也会侧重于实体法。在侦查、审判阶段,司法界侧重于程序法,确保案件顺利进行;在判决及执行阶段,司法界侧重于实体法上的结果及对涉案财物的终局性处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刑事涉案财物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职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认的涉及案件及与违法犯罪分子有关的,在案件审判终结时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的犯罪分子个人合法财产、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除去及时返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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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没收的概念
“没收”,即将个人违法违规所得的财、物等依法予以罚没与收缴。引证解释为是指将把违法犯罪分子或违反禁令的认定的财产强制地收归国家所用。①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对“没收”一词的概念并不会陌生,统治阶级出于不同的目的强制剥夺违法
“没收”,即将个人违法违规所得的财、物等依法予以罚没与收缴。引证解释为是指将把违法犯罪分子或违反禁令的认定的财产强制地收归国家所用。①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对“没收”一词的概念并不会陌生,统治阶级出于不同的目的强制剥夺违法
犯罪者财产并且收归国有的法律规定或者法律判例在人类法律制度发展史上存在的相当普遍。没收制度的源头可以追溯到英美法系国家的学者学术著作与司法机关的判例。他们认为,没收制度的产生主要得益于古代“对物诉讼”程序的形成与发展,是对物本身进行处置的一种措施,到了中世纪,这种措施才慢慢演变成传统刑法意义上的没收模式。我国刑法史上素来都有重刑主义的传统作风,没收财产的刑事处罚一旦与剥夺人生命自由的刑罚相配合运用,往往会产生很强的惩罚效果,因此深受统治者的青睐。春秋战国时期,魏国的著作《法经》就将“籍没”记载其中,“盗符者诛,籍其家”,这里的“籍”不单单是指没收盗者的财产,在秦律中,还有将违反秦律者或他的亲戚朋友惩罚为奴隶。②1910 年,清朝政府颁布的《大清新刑律》,吸取欧洲大陆及日本刑法的立法经验,放弃沿用多年的残酷刑,将没收制定为刑事处罚从刑的一种,只规定属于特别没收。197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了没收财产刑作为一种附加刑的法律地位,并且明确了没收财产刑的对象范围。同时,将一般没收与特别没收于不同的条文加以规定,体现两种没收法律性质的不同。在《刑法》第 55 条规定一般没收也就就是所谓没收财产刑,而特别没收的有关规定,被当作对犯罪物品的处理措施,规定在《刑法》第 60 条。1997《刑法》对 1979《刑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内容涉及刑事没收原来第 60 条变更为现在施行的《刑法》第 64 条,加强了对被害人合法财产权益的保护和对没收财物的管理,在法律的运用与发展上具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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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涉案财物没收的法律性质
(一)学术观点分析
(一)学术观点分析
在漫长的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法律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立法活动也在自始至终进行着,刑事立法活动也如此,随着社会不同阶段的发展,刑事法内容的变迁,也在影响着学术理论观点的变化、更迭。实际上,如何确定刑事涉案财物没收的性质,一直都存在争议。参照其的不同性质,学术理论界出现了刑罚说、保安处分说、多义说等不同学术观点。
1.刑罚说
学术界有不少的学者持有该观点,此观点认为,刑事涉案财物没收是公权力对违法犯罪者非法所得的强制剥夺,表现了对犯罪分子的行为在法律意义上的否定评价。④他们看来,凡是存在违法犯罪的行为,刑事涉案财物的所有权就应该归属国家,从原来的所有者手中强制剥夺为国家所有,而且由于犯罪行为人所用之物或者他的所有权之物被用作犯罪,直接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侵犯法律权威,所以,没收与犯罪相密切的财物,是犯罪分子为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理所应当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方式。没收犯罪者的违法所得和犯罪工具,将给犯罪者经济上造成压力,最终导致其在社会生存上的痛苦。如果没收的对象经济价值非常大时,犯罪者由这种责任形式造成的影响就会更加的明显,而刑法惩罚犯罪的目的体现的更彻底,因此,刑事涉案财物没收具有鲜明的刑罚色彩。将刑事涉案财物的没收定性为刑罚,既是对刑法立法目的的确认,同时也是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2.保安处分说
学术界有不少的学者持该观点,此观点认为,在区分刑事涉案财物没收对象的时候,如果笼统的将刑事涉案财物没收的性质定性为刑罚说,有其合理的地方也有其考虑不足的地方。对于违禁品的没收,往往不会去考虑该违禁品是否属于犯罪者,只要该违禁品客观上具有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危险性和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基于对社会公共安全保安的需求,同时也是为了防止犯罪活动的再次发生,理应对此加以没收,因此刑事涉案财物没收也含有保安处分的特性。并且对犯罪者所有或者所用犯罪之物的没收,虽然具有刑罚的性质,但是,我们从刑事涉案财物没收对象的性质看,也兼含有保安处分的特质。例如:属于犯罪者所有,因为其犯罪所生的毒品,或者属于犯罪者所有,因其犯罪所生的有毒有害食品等,在现实社会中如果不加以没收,就会在社会中继续被使用,流入社会市场,造成违法事实。另外,如果刑事涉案财物没收对象没有经济价值,其刑罚说也就体现不出来财产刑的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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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刑法涉案财物没收的法律性质
1.一般没收的法律性质
1.一般没收的法律性质
在我国一般没收规定在刑法第 59 条、刑罚章节,作为一种财产附加刑,它的性质则一般不存在争议,其具有非常明确的刑罚属性。⑦犯罪分子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司法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判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个人所有财产。
2.特别没收的法律性质
特别没收的法律性质不能简单的片面而论,而应该根据具体的情况加以分析。依据
我国刑法第 64 条规定,特别没收的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
一切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2)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的返还;
(3)违禁品或者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依法予以没收。因此,我们要对特别没
收进行定性,就要从特别没收不同的内容作出分析、定性。(1)没收赃物绝对不是刑罚。刑罚应该体现惩罚性,应该是对犯罪分子合法权益的剥夺。虽然没收赃物也给犯罪分子造成经济上的压力,精神上的痛苦,但赃物并不属于犯罪分子所用,这种痛苦并不是由剥夺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造成的影响。没收赃物也不是保安处分,保安处分旨在保卫社会稳定,降低社会危险,维护法律权威,赃物仅为犯罪分子的违法犯罪所得,其本身对社会并没有危险,因此没收赃物不属于保安处分。对于涉案的赃物必须联系“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依法及时返还”来进行解读,赃物的来源尤其重要。如果是对被害人财产的抢夺、侵占、骗取、盗窃,能够查明赃物的来源,则依照法律及时返还给被害人,无法查明赃物来源,则参照无主物的继承而将财产依法收归国家。所以,没收赃物一方面具有强制剥夺因犯罪分子犯罪所获得利益,另一方面也具有恢复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秩序。(2)没收违法犯罪分子的犯罪工具基本上应该定性为保安处分,因为既然已经被定性为了犯罪工具,就已经说明了犯罪分子所持有该物品具有一定的公共社会危险性,司法机关将其没收就是为了避免犯罪分子再次利用该物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过也不是说所有的没收犯罪工具都属于保安处分,凡事都会有例外。
收进行定性,就要从特别没收不同的内容作出分析、定性。(1)没收赃物绝对不是刑罚。刑罚应该体现惩罚性,应该是对犯罪分子合法权益的剥夺。虽然没收赃物也给犯罪分子造成经济上的压力,精神上的痛苦,但赃物并不属于犯罪分子所用,这种痛苦并不是由剥夺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造成的影响。没收赃物也不是保安处分,保安处分旨在保卫社会稳定,降低社会危险,维护法律权威,赃物仅为犯罪分子的违法犯罪所得,其本身对社会并没有危险,因此没收赃物不属于保安处分。对于涉案的赃物必须联系“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依法及时返还”来进行解读,赃物的来源尤其重要。如果是对被害人财产的抢夺、侵占、骗取、盗窃,能够查明赃物的来源,则依照法律及时返还给被害人,无法查明赃物来源,则参照无主物的继承而将财产依法收归国家。所以,没收赃物一方面具有强制剥夺因犯罪分子犯罪所获得利益,另一方面也具有恢复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秩序。(2)没收违法犯罪分子的犯罪工具基本上应该定性为保安处分,因为既然已经被定性为了犯罪工具,就已经说明了犯罪分子所持有该物品具有一定的公共社会危险性,司法机关将其没收就是为了避免犯罪分子再次利用该物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过也不是说所有的没收犯罪工具都属于保安处分,凡事都会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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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事涉案财物没收的原则 ............................ 11
(一)法定性原则 ........................ 11
(一)法定性原则 ........................ 11
1.刑事涉案财物没收的范围法定 ..................... 11
2.刑事涉案财物没收的主体法定 ............................ 12
四、刑事涉案财物没收的对象 ............................. 17
(一)“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之认定 ............................ 17
(一)“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之认定 ............................ 17
1.“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定义及范围 ...................... 17
2.“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计算标准 ..................... 18
四、刑事涉案财物没收的对象
(一)“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之认定
1.“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定义及范围
1.“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定义及范围
有的学者认为,刑事上犯罪分子违法所得是指犯罪分子在涉嫌的犯罪行为中获得的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及由此产生的对自己经济利益价值的增长。这种观点将犯罪分子获得的违法收益定性为违法所得。有的学者则认为,刑事违法所得的内在是犯罪分子因违法活动而得到自身经济价值的增加。台湾大多数学者很多情况下将违法所得称为犯罪所得之物,是指因违法犯罪活动产生的后果而获得或者衍生的财物,包括作为违法犯罪活动报酬获得之物和违法犯罪活动产生之物。综上所述,要想对违法所得下个准确的定性就需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我国刑法规定的违法所得如何理解,是仅仅指违法犯罪活动所得,还是包含一般违法所得?在我国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处理一般违法活动的行政没收,为了区分部门法之间调整对象,明确各部门之间的职权,应当与之相区别,刑事涉案财物没收不包括一般违法活动所得,而仅仅包括违法犯罪活动所得。由此,我国刑法上的违法所得就理所应当的理解为违法犯罪分子实施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相关犯罪行为而产生的违法犯罪活动所得。在司法实务中,很多情况一般违法活动所得常和违法犯罪活动所得共同出现在刑事涉案财物没收程序中,这只是为了提高司法办事效率,在理论上二者拥有不同的法律属性,属于不同范畴。第二、“所得”应做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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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参考文献(略)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