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咨询工程师行业责任保险现状及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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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60000 论文编号:sb201302012005336459 日期:2013-02-05 来源:硕博论文网

第一章绪论

1.1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研究背景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随着经济利益土体的多元化,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到工程咨询单位的经济责任的纠纷逐渐增多,越来越多的业主要求咨询公司对自身的职业过失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尚未建立与市场经济相协调的责任制度体系,参建各方在建设市场中所面临的风险与其承担的责任并不匹配,以监理工程师为例,我国《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总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同时,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在法律没有另行规定的情况下,工程咨询单位的经济责任仅限于咨询单位所有的财产。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建设单位投资主体的多元化,该赔偿方式已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业主要求监理单位对因其产生的损失承担全额经济赔偿责任的呼声越来越高。
因此,一旦由于咨询单位的过失造成重大工程事故,咨询单位所能做出的赔偿仅以其自身的财产或服务项目的报酬为限,而业主受到的损失不能全额受偿,容易引起纠纷。在这种情况下,职业责任险为建设咨询类工程师(包括监理师、造价师、建筑师、建造师、估价师)提供了一条安全而经济的途径,来转移由于职业责任给业主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所必须承担的经济赔偿,从而使各方利益都得到合理的保护。职业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在提供职业服务时,由于疏忽、过失或未提供适当职业服务而对合同方式或合同第三人依法应付的损害(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约在工程建设咨询领域内,2000年6月,深圳市率先推行了设计责任险,规定所有在深圳承接设计业务的单位必须购买设计责任保险,否则不得在深圳执业。此后,河北、贵州、宁波、哈尔滨等省市也相继开展了设计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并相继推出了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实施细则。到2004年底,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建立了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制度。另外,2002年上海市在国内首次开发了“工程监理责任保险”进行试点。自个别地区试点工作推行以来,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尚在建立和完善过程之中,加之我国特有的社会、技术等环境的影响,建设咨询类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的推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的问题。一是现行条款对于建设咨询类工程师职业责任界定模糊,无法切实有效转移咨询类工程师职业责任,相关的法律法规需要完善;二是市场需求低迷,相关的单位不能够意识到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很少有企业愿意拿出一部分资金来作为预防将来遭受索赔的储备。三是建设咨询类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各项工作进展都很缓慢,推广力度不够。而随着咨询类工程师行为承担的职业责任范围越来越广,面临的职业风险越来越复杂,加快推进建设咨询类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己势在必行,对如何使该保险产品更加贴近我国市场需求,提高该险种的可操作性的研究成为了当务之急。
1.1.2研究意义
本文的研究,对于建筑咨询类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工作的开展和推广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l)有利于完善我国工程保险市场体系。由于我国的工程保险由于起步较晚,而且尚未形成完善的体系,其作为市场经济中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在建设工程和建筑业中并没有得到广泛应用。因此,建立建设咨询类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对于合理转移工程咨询责任风险,建立并完善我国工程保险市场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有利于保护业主和第三方的利益。考虑到建设项目的特殊性,一旦出现事故,损失将是巨大的,然而如果是因为建设咨询类工程师的职业过失而导致的,咨询单位承担的责任有限,根本无法赔偿全部损失,而将这部分风险损失转移给保险公司来支付,业主和第三方就可以获得合理的赔偿,其利益受到了有效的保护。
(3)有利于完善市场运营机制。目前,国外工程咨询行业已经建立起了市场淘汰机制,保险公司在承保之前,一般都要对投保企业从事工程咨询的能力、业绩、质量事故记录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对于评价好的企业会给予优惠的保险费率;而对于评价不好的企业将提高投保费率甚至拒绝承保,进而失去承接项目的机会,这种经济规律形成的优胜劣汰的市场运行机制,有利于实现规范市场行为和加强行业监管的目的。
(4)有利于我国建设工程与国际接轨。中国加入WTO后,国外的咨询行业欲进入国内市场,而我国的咨询类企业也需要走出去,所以我国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都要符合世贸组织的规则和国际惯例,建设咨询类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推行有利于与国际接轨。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3-20
    1.3 论文内容和结构 ..................20-22
第二章建设咨询类职业责任保险及其界定 ..................22-32
    2.1 职业责任与职业责任保险 ..................22-24
    2.2 建设咨询类工程师职业责任的界定 ..................24-31
    2.3 本章小结 ..................31-32
第三章国内外咨询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现状研究 ..................32-46
    3.1 国外咨询类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的现状及启示 ...............32-37
    3.2 国内建设咨询类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现状及问题 ..............37-45
第四章咨询业职业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实施构想 ..................46-66
    4.1 保险合同 ..................46-57
    4.2 措施建议 ..................57-65
    4.3 本章小结 ..................65-66

结论

建设咨询类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在我国刚刚起步,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践经验都还在逐步探索中,针对这一险种的设置和培育,本文主要对以下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
l)明确了建设咨询类职业责任及职业责任保险的概念,并从合同以及法律法规两个角度分析了建设咨询类工程师职业责任界定的依据及要点,并提出了可参考的责任认定机制,此外经过分析建议采用过错推定原则作为建设咨询类职业责任的归责原则。
2)通过对建设咨询类职业责任保险在深圳市、上海市、北京市三个城市的试点情况进行了分析,总结出目前我国开展该项保险存在着如理论需求与现实需求不符、保费无来源、再保险机制不成熟等问题,并从体制障碍、社会环境和技术环境三方面分析了目前咨询类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市场投保、商业保险公司开展该险种积极性不高的原因。
3)通过对加拿大、澳大利亚、美国等发达国家推动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学习分析,总结了其成熟的管理方法及技术,包括立法、行业协会以及保险中介等方面的成功之处,对有效地推动和完善我国该项保险制度体系有着重要的作用。
4)对保险合同中的要点,如保险对象、承保方式进行了具体的比较研究,结合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选取目前适合我国建设咨询类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的模式并讨论了其未来的发展趋势。
5)根据建设咨询类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在我国开展过程中的问题和发达国家地区的经验启示,描述了我国建设咨询类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市场的培育思路,并给出了具体的措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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