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某市道路交通行政诉讼案件概述
一、某市道路交通行政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2002 年至 2005 年间,某市各级基层法院共收到交通行政诉讼案件 217 件,结案217 件。就法院一审审理结果看,原告主动撤诉 99 件,占 45.62%。判决维持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 51 件,占 23.5%;裁定驳回起诉 17 件,占 7.83%;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30 件,占 13.82%;判决不予赔偿 5 件,占 2.3%;裁定不予受理 1 件,占 0.46%。除去原告主动撤诉的案件,一审判决行政机关胜诉案件占 104 件,胜诉率为 88.14%。确认行政违法或无效 3 件,占 1.38%;被告重新作出行政处理行为后原告撤诉案件10 件,占 4.6%,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案件 1 件,占 0.46%。除去原告主动撤诉的案件,一审判决行政机关败诉案件占 14 件,败诉率为 11.84%。
二、道路交通行政诉讼案件年度统计分析情况
(一)年度案件立案统计情况
2005 年,某市各级基层法院共收到道路交通行政诉讼案件 114 件,相比 2004 年案件数增加 115.09%(见表 1(1))。2005 年,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共收到道路交通行政诉讼案件 27 件,相比 2004 年案件数增加 68.75%(见表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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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道路交通行政诉讼案件立法层面上的成因和对策
第一节 立法层面上成因的实证分析
一、立法的制度上存在缺陷
(一)问题的引入
典型案例:表 5 案例 11
1、当事人简介:原告:程某被告:某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某支队某队
2、案情简介:某日,被告某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某支队某队以程某在某市地安门路口驾驶汽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为由,对程某作出简易程序处罚决定。认定程某存在驾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违法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程某处以罚款 200 元的处罚,同时对该违法行为记 2 分。执勤的交通警察(以下简称执勤交警)依法向程某出示了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告知了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填写了统一制作的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处罚决定书;将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程某并告知其不服该处罚决定,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后程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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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道路交通行政诉讼案件立法层面上的成因
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从法名、立法指导思想、严格机动车行驶准入、防止超载运输、强化对驾驶人的安全管理等方面突出保障了道路安全,这与当前道路安全形势严峻,国家重视安全生产形势密切相关;同时明确了道路交通管理权限,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交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基本解决了多年以来公安、交通、农业(农机)在涉及道路交通管理职责的分工之争;建立了较为科学的车辆管理制度和驾驶员考试、审验制度;加大了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现行交通事故的处理办法作了较大的改革;人性化,以人为本,方便群众,在保障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尽量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同时加强了对交通管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法活动的规范和监督。《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与规章从不同的立法层级上设定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及实施的基本程序,对道路交通活动中的人、车、路、交通环境及其管理等诸多方面做出了相应的具体规定,然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与规章对一些道路交通管理中的重要问题缺乏应有的规范或规范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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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道路交通行政诉讼案件执法方面的成因和对策...........36
第一节 执法行为本身的原因和对策....................36
第二节 执法中自由裁量问题争议及对策.......................38
第三节 执法中的程序争议及对策...............................45
结 语....................................49
第三章 道路交通行政诉讼案件执法方面的成因和对策
第一节 执法行为本身的原因和对策
一、问题的引入
典型案例:表 5 案例 22
1、当事人简介:
原告:卞某
被告:某市丰台交通支队西站队
某日,交警部门以卞某驾驶汽车后挡风玻璃上贴有互联网址、电话为由欲开出罚单。在卞某提出异议后带到某市丰台交通支队西站队住所地。在西站队住所地,卞某遭到野蛮殴打。经医院诊断,卞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轻度脑震荡”、“右眼钝搓伤,右球结膜下出血,右肘软组织挫伤,左手软组织挫裂伤”。卞某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某市丰台交通支队西站队赔偿医药费等。
3、诉争的实质交管部门在执法的过程中,由于野蛮执法,侵害了执法对象的合法权利。
4、涉及的法律问题关于执法人员执法水平与依法行政的要求不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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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道路交通行政诉讼案件虽然只是交通争议的一个局部,但也能集中反映交通行政管理双方矛盾所在。具体行政管理行为的争议并不表明行政管理机关一定存在立法的缺点或执法的问题,但从总的看来,相对集中的行政争议背后总有某种必然的东西。我们正是在寻找这些隐藏在争议背后的深层次的争议原因,通过对这些深层次或抽象原因的研究,找寻减少交通行政诉讼案件的途径。当然真正的目的是如何让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更好地依法行政。在此,我衷心地感谢我的指导老师,她在我文章的酝酿、构思及写作过程中均给与我耐心的指教。同时,也感谢我的同事,他们不仅帮我收集了本文所涉及的交通行政诉讼案件的相关材料,也指出了他们对完成本论文的一些建议和观点。但由于笔者研究资料的局限性、时间限制以及个人的理论水平,本文难免有很多粗糙、浅显之处,有待在今后的实践中进一步总结、修正、提高。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