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对“未龄不责”暴力行为的报道探讨---以2012-2020年20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报道为例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编辑:硕博论文网 点击次数:
论文字数:38596 论文编号:sb2025050321205053274 日期:2025-05-15 来源:硕博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新闻媒体论文,本研究为媒体在报道“未龄不责”相关议题报道时出现的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对策。第一,保证信息来源的多元性,给予当事人话语权;第二,突出权利主体对暴力行为原因的解释,避免细节的过度披露;第三,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给予未成年人人文关怀;第四,坚持质量优先,坚持”内容为王“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一章相关概念及问题的提出
第一节相关概念
一、“未龄不责”
“未龄不责”是指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状态。既包括14周岁以下对一切行为免责且绝对意义上不承担刑事责任的人,也包括大于等于14周岁且小于十八周岁相对意义上不承担刑事责任的人,相对意义指的是《刑法》规定的八种严重犯罪之外的其他犯罪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不到14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样也不再处罚的行列。可以看出,在我国不管是在刑事领域还是在社会治理层面都是以14周岁作为承担刑事责任或是刑事惩罚的节点。本文中所指研究的对象即指的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绝对不承担刑事责任),也就是狭义的“未龄不责”。
二、暴力行为
我国学者根据暴力对象的范围以及暴力行为的程度将暴力分为了四种,即最广义的暴力、广义暴力、最狭义暴力以及狭义暴力。最广义的暴力对象既可以是人又可以是物,在程度上既可以是轻微的、也可以严重致死,只要对人或物造成一定程度的损伤,都属于暴力范畴。广义的暴力对象也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物,但在对物品实施暴力时必须间接性的对人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这是与最广义的暴力区别的关键;狭义的暴力对象只能是人,在程度上要妨碍被害人的意志自由,不要求足以抑制或者对被害人人身造成物理损害的结果。最狭义的暴力就是意志被害人反抗的暴力,例如故意伤人罪、强奸罪。还有学者将暴力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险性联系在一起,认为暴力行为应该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30]本文研究的“未龄不责”暴力行为报道中的暴力行为指就是最狭义的暴力,并且行为人必须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以及人身危险性、能够对民众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新闻媒体论文怎么写
新闻媒体论文怎么写

..................
第二节问题的提出
一、媒体对“未龄不责”暴力行为报道的归因有何特点
一直以来,未成年人犯罪事件就是各大媒体关注的焦点话题,因此对其的报道也越多。鉴于未成年人犯罪越来越低龄化和凶残性,尤其“未龄不责”群体,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每每发生都会引起强烈的舆论轰动,其新闻报道也相应增多。通过研究未成年人暴力行为的报道文本发现,媒体在报道“未龄不责”群体的暴力行为与其他未成年人的暴力行为时存在不同。首先在暴力行为方面,未成年人所有群体同样都是产生了暴力的行为,都应该接受法律处罚,但是“未龄”群体,由于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我国法律对其犯下的所有行为都是免责。其次在暴力行为产生的原因方面,媒体认为多数未成人暴力行为产生的原因是外部因素造成的,即家庭、学校社会等因素的影响,并在分析时几乎都是外界因素的分析。而在“未龄不责”群体的暴力行为原因分析时,媒体注意到了这类群体的特殊性。媒体认为这类群体的内在因素,即生理和心理因素是导致其暴力行为发生的根本性因素。因为“未龄不责”群体中13周岁左右的孩童正值青春期,其生理和心理正在渐渐发生变化,如果在这时期不正确引导极易让未成年人走向错误的道路。
二、媒体对“未龄不责”暴力行为报道存在何种误区和不良影响
新闻媒体作为受众了解外界的传话筒,其报道中如何塑造未成年人的形象影响着受众的认知。因为大多数受众并不是案件的当事人或知情人,因此只能通过新闻媒体的塑造来自我还原未成年人的形象。此外,新闻媒体的影响具有潜移默化的作用,受众的认知会慢慢的与新闻媒体所描述的趋同。因此媒体对“未龄不责”暴力行为进行恰当的报道在一定程度上会起到打击潜在犯罪者、维护社会稳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以及进行法律知识科普的正面作用。但是面对“未龄不责”这个热点议题,一些新闻媒体为了博得受众的追捧,并不是客观的、全面的报道新闻事实。例如有意无意的夸大、扭曲新闻事实;为了抢占新闻时效,对消息来源没有多方面查验就发布;在对其归因分析时,为吸引受众兴趣,标签化议题等等,这些行为严重影响受众认知,并严重侵害未成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第二章媒体对“未龄不责”暴力行为报道的归因特点
第一节媒体对“未龄不责”暴力行为报道的外在归因
未成年人拥有不健全的心智,其决定很容易受到外界影响。当未成年人处于不良的外部环境时,没有父母、学校等的思想教育和指引,极易在不良环境的腐蚀和刺激下,形成扭曲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从而走向暴力行为的深渊。通过对报道样本的研究分析发现,媒体对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暴力行为的外在归因存在共性的问题,媒体对其的归因分析都是从家庭层面、学校层面、社会层面等进行分析,其中家庭因素是媒体分析归因的重点对象。因此,本章节将对14周岁以下的所有未成年人暴力行为原因共性层面的报道进行详细阐述。
一、家庭层面导致的暴力行为
通过对20起“未龄不责”暴力行为媒体报道的109个样本研究发现,在这109篇新闻报道中,将未成年人暴力行为归因于家庭层面是所有归因因素中的重要因素。
(一)家庭结构的不完整
在家庭层面中,最重要是家庭结构,家庭结构良好才能为更好的教育未成年人提供条件。单亲家庭、重组家庭等不良的家庭结构的形式,更容易为未成年人的思想和行为出现偏差。[33]比如在《邵阳3未成年学生劫杀女教师》的报道中,记者通过采访了解到实施暴力者刘某的亲身母亲离家出走多年,如今跟随父亲和继母生活,职业都是务农,实施暴力者赵某他的父母都在服刑,实施暴力者中孙某年龄最小,他的父母都在外打工。据另一位村民介绍到:刘某平日里多由爷爷奶奶照顾。《13岁少年连杀3名儿童》报道中,成都商报记者通过对沈五的采访得知,沈五的老婆在外出打工时,因为家里穷离开了就没再回来,孩子由他一个人养活。缺少母亲的关怀,母亲的离去对孩子会产生多大影响不言而喻。《13岁少年为抢手机泼汽油烧伤女教师》报道中,记者采访少年父亲了解到父亲和母亲很早就离婚了,之后少年留给爷爷奶奶抚养看护,父亲一直在外地打工。但后来爷爷过世了,没有人管教他了,就经常惹事。《留守儿童之痛如何消解》(2017.3.29)报道中针对留守儿童进行调查指出,他们其中有些会迟到、早退;也有一些有抽烟、酗酒,甚至有些早恋。这些孩子的性格普遍孤僻、内向,甚至有些存在心理障碍。
...........................
第二节媒体对“未龄不责”暴力行为报道的内在归因
外在因素是影响“未龄不责”暴力行为的重要因素,而内在因素是影响“未龄不责”暴力行为的根本性因素。通过研究报道样本发现,媒体对“未龄不责”暴力行为报道的归因在外因方面存在普遍性的特征,即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都存在家庭、学校和社会因素的影响。通过对搜集到的20起“未龄不责”暴力行为案件的新闻样本进行分析时发现,媒体对于13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分析暴力行为原因主要还是外界因素,家庭因素为主。而在个体因素进行分析时,主要针对的是13周岁的暴力行为未成年人群体。媒体对13周岁未成年群体进行了详细的内因分析。媒体注意到了13周岁未成年人在未成年人群体中的特殊性,13周岁未成年人身体开始发育,其生理和心理开始走向青春期发生转变,个体发展呈现:个人发展的表现:开始青春期,思维开始向高级思维转变,向新的社会角色的转变[35]的三大发展特征,在这时未成年人在外界刺激下如果对于自身的变化不能进行有效的控制,就极易发生暴力行为。第一节分析了导致未成年人暴力行为的外在因素,本章节开始分析导致“未龄不责”暴力行为的内在因素,即13周岁未成年不同于其他未成年人群体的特殊身心因素。
一、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生理发育特征
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征就是未成年的生理和心理在成长过程中不同于幼儿和成年人的的特点。一般情况下,青春期的未成年人生理会经历身高和体重的迅速增加、第二性征的发育、主要性特征的发育等方面的变化,这使得未成年人活动的力量和耐力增强,精力异常充沛等;在心理方面,13周岁未成年人思想开始不同于往前。认为自己不再需要父母的帮助,自己就是小大人可以独当一面了,于是极力摆脱父母的监护,想要自由和独立。但其实13周岁的孩子根本不具备独处的能力,不论是经济上还是能力等方面都无法支撑独立,依旧是需要父母的帮助,因此就呈现出既想独立又离不开的矛盾状态。
...........................
第三章 媒体对“未龄不责”暴力行为报道的误区和不良后果............. 45
第一节 媒体对“未龄不责”暴力行为报道的误区 .............................. 45
一、归因类型单一,单因素归因为主 ................................. 45
二、消息来源失衡,主体话语权缺失 ............................. 46
第四章 “未龄不责”相关报道的思考 ............................. 55
第一节 惩罚视角中媒体对“未龄不责”暴力行为报道的思考 .......... 55
一、实施惩罚的主体由法律转向媒体 ............................ 55
二、被惩罚对象从未成年人分散到相关责任方 .................. 58 
结语 .............................. 64
第四章“未龄不责”相关报道的思考
第一节惩罚视角中媒体对“未龄不责”暴力行为报道的思考
我国对于未成年人暴力行为的惩罚从秦朝就已经开始,新中国成立之后在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将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为14周岁,即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一直持续到2020年《刑法(十一)》的修改将刑事责任年龄从14周岁降为12周岁,所以本章节则从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通过以来作为分析的起点,2020年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为终点。媒体报道作为媒体参与的一种形式,在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以来到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将14周岁降低为12周岁的这段时间内,媒体报道未成年人案件的频率、深度以及目的等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这些变化使得媒体在未成年人报道中所扮演的角色有所转变,完成了媒体从单纯报道的“外人”到通过各个方面的分析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惩罚者”的转型,媒体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报道实质上就是一种惩罚,只不过法律上的惩罚是实实在在有利益损失的惩罚,而媒体的各方面分析报道形式的惩罚则是精神层面的惩罚。媒体不再是置身事外的客观呈现者,而是介入未成年人暴力行为案件的积极参与者,与司法部门等其他各方共同治理未成年人暴力行为问题。综合考虑下来,在研究惩罚策略转型选取的时间段分别是1990年到2012年、2012年到2020年。划分这两个的时间节点也就是2012年。因为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暴力行为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正案。这一修正案的修订对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等责任方都提出了新的法律要求,对预防未成年暴力行为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根据媒体在未成年人暴力行为案件中不同时期的不同表现,可以将媒体参与未成年人报道分为基于客观事实的报道、开始参与案件进行分析报道和深度参与分析等形式的报道。

新闻媒体论文参考
新闻媒体论文参考

......................
结语
未成人越轨作为客观存在的事实,有些案件性质比较恶劣通过媒体报道出来,而有些则没有报道出来。它作为客观存在的事情,时有发生,有着危害社会稳定、刺激潜在越轨者等严重的负面社会效应。媒体在报道未成年人暴力行为案件时,要进行全面、客观、多方的搜集信息源,并且让暴力行为者发声,洞悉其真实想法,真实客观的还原其生活的全貌,将真实的越轨者形象呈现在受众面前,从而从多信息源中剖析其暴力行为。由于“未龄不责”群体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实施恶性事件的未成年人免受刑事处罚,就会导致公众及媒体对其的不满。针对法律对其免责的现实,媒体则通过新闻报道的形式通过一些负面词汇的描述来描绘暴力行为者的形象,加剧受众对其的厌恶,以及激起受众对其不能惩罚的舆论讨伐。既然未成人未达到刑事责任,那么家长作为监护人,按照“子不教父之过”的方式,父母是否也该接受处罚。虽然在2020年将刑事责任年龄降低为12周岁,但是未成年人恶性事件低龄化越来越严重,单纯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有用的吗?如果刑事责任年龄调低到12周岁,那么11周岁未成年人出现暴力行为时刑事责任年龄又要降到11周岁或10周岁吗?笔者认为年龄问题不是关键,关键的是立法者应该结合当下的社会发展。在未达到最低犯罪年龄的情况下实施暴力行为的未成年人,如果被告能够证明他/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恶意行为,并知道这种行为产生的后果是怎样的,则视为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从而起到真正的震慑以及惩罚的作用。
参考文献(略)


上一篇:《浙江日报·深读》专栏话语分析
下一篇:没有了
如果您有论文相关需求,可以通过下面的方式联系我们
点击联系客服
相关新闻媒体论文论文
QQ 1429724474 电话 18964107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