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监督的平台企业价值共创激励机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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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39563 论文编号:sb2023101916370651223 日期:2023-10-25 来源:硕博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管理论文,本文从平台生态系统中平台企业和嵌入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出发,以博弈论、委托代理理论以及机制设计理论等作为方法与理论基础,站在平台企业的角度,以提高双方和平台整体的收益水平、减少嵌入企业机会主义行为、增强激励效果为主要目标。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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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伴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数字经济迎来了全新的发展机遇。数字经济是以数字化资源为关键信息、以数字化平台为核心载体、围绕数字技术革新、以多种创新运营模式为呈现方式的一种新兴经济活动[1]。数字经济的兴起使得传统的通过封闭式创新进行价值创造的模式已经无法适应日新月异的产品及用户需求,数字创新模式获得更多应用[2]。而这种传统行业价值创造逻辑的变化,也引发了市场上大量互联网平台企业的涌现,它们以数字平台为核心,不仅逐渐影响、改变着消费者和用户的社交方式和生活节奏,同时也拥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和竞争领先优势。在2022年世界500强企业榜单中,除了石油、水力、电力等传统资源垄断型企业外,还存在不少以数字平台的发展为核心驱动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如京东、阿里巴巴、Amazon等。这些互联网平台企业通过提供标准化开放接口,在互联网平台上满足来自不同利益主体和不同种类市场的需求,并促进平台内的其他企业与用户之间交互和网络化交易,这些企业也被称作平台企业[3]。此外,互联网平台中还需要丰富的异质化互补企业嵌入,它们作为平台内的交易主体,通过平台企业提供的互联网空间以及交易规则与用户展开互动,以充分利用平台资源完成创新成果产出和技术创新加速,从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这些企业被称作嵌入企业[4]。
平台企业拥有将技术创新产业化的相关配套资源,为嵌入企业提供软件开发、系统迭代、应用研发、价值配套等多种服务,实现服务共享,同时通过持续地对平台功能和体验进行优化也能不断提高获客能力。嵌入企业则借助平台的规模和渠道优势,结合自身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实现价值的持续转化。平台企业和嵌入企业之间通过平台构建联系,并与平台内的其他利益主体一起形成松散耦合的平台生态系统,在核心资源及能力协同和互补的价值网络中实现平台生态系统的价值共创,最终为所有利益相关者提高核心竞争力,获取企业战略优势[5]。在这样全新的企业价值创造模式中,作为平台生态系统中的关键主体,平台企业如何结合市场和外部环境的变化为相关利益主体合理分配利益,最终构建出以用户为核心且有效促进价值共创的协同合作机制,成为平台企业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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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1.2.1 研究目的
平台生态系统可持续的发展需要各参与主体之间的相互配合。嵌入企业作为其中关键的参与方,在与用户进行交易、为平台获取利益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平台企业与嵌入企业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双方都追求各自的利益最大化,而平台企业无法对嵌入企业业务创新的具体过程进行监督,会造成嵌入企业网络欺诈、虚假宣传促销等情况的出现。为避免嵌入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损害到平台企业以及整个平台生态系统的利益,平台企业需要设计一种合理有效的激励机制来监督与激励嵌入企业的行为。
本文在已有的价值共创和激励机制研究成果基础上,分别从单阶段静态激励模型和跨阶段动态激励模型两方面对相关激励机制的设计进行研究,希望本文的研究达到以下目的:
(1)通过引入反映价值共创的价值偏好参数(描述平台企业关心自己与平台整体利益的程度),以及反映平台企业对嵌入企业监督的监督强度,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将价值共创与监督纳入一个统一的分析框架中加以研究,揭示二者对激励机制设计的综合影响,以此构建有效的激励机制来提高双方收益和实现平台价值共创效益最大化。
(2)在平台企业与嵌入企业之间传统的单阶段静态激励机制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对跨阶段的动态激励机制展开分析,探讨这种多阶段长期的激励机制对双方获得的收益和平台价值共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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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理论基础与国内外研究综述
2.1 相关理论基础
结合本文的研究背景,在梳理了相关研究思路和方法后,首先明确在平台生态系统中平台企业和嵌入企业之间合作的本质可以看作是一种基于经典博弈论的委托代理关系,进一步考虑研究有效的激励机制。接着分析了长期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并不是单周期的短期契约激励,而是基于多周期动态理论的长期契约激励,在此基础上介绍了机制设计理论,为后文研究考虑监督的平台企业价值共创激励机制提供理论基础。
2.1.1 博弈论
1944年,Von Neumann和 Morgenstern共同出版了《博弈论与行为经济学》一书,其中对相关博弈行为的研究也被认为是经典博弈论的起源。随后,经济学家Nash在该书的理论基础上提出了著名的“纳什均衡”理论;Tucker(1950)提出“囚徒困境”用来反映典型的非零和博弈;Selten(1965)则是基于纳什均衡理论进行动态研究,进一步提出了“精炼纳什均衡”的概念;随后,Harsanyi(1967)则是结合现实博弈问题讨论了不完全信息下的博弈,学者们的不断探索帮助人们逐步深入对博弈论的了解。现代经济学在合作或非合作博弈的分支中更多关注自主决策的非合作博弈。本文也是基于非合作博弈理论展开研究分析,希望能通过博弈逻辑探索平台企业和嵌入企业在合作中的一种高效均衡。
在博弈论的发展中,“纳什均衡”理论的提出具有相当重要的影响。Nash分别于1950年和1951年发表两篇论文,完整定义了“纳什均衡”,为非合作博弈理论搭建了基本研究框架。根据博弈的不同划分标准,非合作博弈既可以分为静态博弈和动态博弈,又可以分为完全信息博弈和不完全信息博弈。静态博弈是指各博弈主体采取博弈策略并没有先后之分;动态博弈则是指博弈主体采取行动的时间尚有区别,博弈跟随者了解博弈先行者的信息。完全信息博弈是指每个博弈主体之间都互相了解,只要存在某个博弈方没有完全了解,就能视为不完全信息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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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国内外研究综述
2.2.1 平台生态系统国内外研究综述
平台生态系统是一种全新的企业之间价值创造的逻辑结构,它改变了传统的线性交易模式,利用现有平台来对接供给方和需求方,以达到互换利益和提高价值的目的[14]。在平台生态系统中,平台企业间接为消费者创造产品或者服务,比如,利用嵌入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交互来迎合消费者的需求偏好,吸纳更多消费者从而提升市场份额和获得高额利润,以此创造价值[15]。现有的对平台生态系统的研究,主要从构建主体、构建要素、构建机制等方面展开。
首先,在对平台生态系统构建主体的研究方面,Tiwana(2015)主张平台企业、作为平台互补者的嵌入企业以及终端用户三类主体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平台生态系统[16]。Zhang等(2022)阐述了平台企业作为平台生态系统的核心组成部分,它具备架构设计、连接协调、创新引领以及整合拓展的能力,可以有效地管理以及赋能生态系统,为嵌入企业提供必要的数字基础设施,以及支持多样化的消费者参与,从而提供更广泛的产品和服务。而嵌入企业和终端用户则是平台生态系统的参与主体。其中嵌入企业为平台生态系统带来互补性产品或服务,可以进一步提高平台创新价值。终端用户作为产品或服务的消费者,平台生态的交互中具有重要作用[17]。随着平台生态的不断迭代,平台生态系统中的参与主体也不断向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对此,Adner(2006)先是表明了平台生态系统中支持不同类型主体之间的共同存在的必要性,而参与者是平台生态系统的四大核心要素之一[18]。而后Adner(2017)又提出平台生态系统是由对齐结构(各参与主体之间各自有特定的位置及结构)、多边(一组不能分解为双边互动聚合的关系)、一组合作伙伴(各参与主体对平台生态的主体结构看法不同)一起组成[19]。也就是说,平台生态系统同时涵盖了活动、参与者、位置和链接。Ortiz等(2019)表明,以下主体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平台生态系统:企业、消费者、供应链上下游的供应商和分销商以及竞争对手等[20]。此外,杨升曦和魏江(2021)也提出了,在创新生态系统之中,通过企业内部创新以及自主创业孵化主体的方式也逐渐层出不穷[21]。在平台生态系统各参与主体的相互影响方面,Chi等(2022)提出,平台企业能够自主选择进入互补市场,从而产生竞争效应以及溢出效应,进而影响其他参与者比如嵌入企业对平台的承诺[22];宁萍和杨蕙馨(2021)则在更深层次探讨了这种竞争效应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这将对平台生态系造成正面和负面的双重影响[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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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考虑监督的平台企业价值共创单阶段激励机制模型 ····················· 21
3.1 单阶段模型基本假设 ·························· 21
3.2 单阶段模型构建与求解 ······························ 22
第四章 考虑监督的平台企业价值共创跨阶段激励机制模型 ·················· 36
4.1 跨阶段模型基本假设 ························ 36
4.2 跨阶段模型构建与求解 ···························· 37
第五章 开展价值共创的对策及建议 ·························· 56
5.1 充分重视价值共创 ····························· 56
5.2 加强对嵌入企业的行为监督 ······················ 57 
第五章 开展价值共创的对策及建议
5.1 充分重视价值共创

管理论文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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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企业作为平台生态系统中的重要主体,在市场经营活动中所寻求的最核心也是最直接的目标便是获取经济效益,以及企业利润最大化。但考虑到平台生态系统中还有嵌入企业、用户、供应商等利益相关者的存在,如果不能充分重视价值共创的重要性,一味地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而忽略了平台整体的利益,不仅与价值共创的初衷背道而驰,也会影响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积极性,造成更多的机会主义行为出现,最终导致平台整体以及各方利益主体的利润收入下降,甚至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在本文第三章命题2的分析中,平台企业在与嵌入企业的合作中充分重视价值共创,不仅能够让嵌入企业更加专注于工作,提高最优生产性努力水平,这种更加利他的想法也能进一步带动影响嵌入企业同时减少自己的投机行为,这也说明了价值共创合作的重要性。此外,无论是在第三章对单阶段激励机制模型还是第四章对跨阶段激励机制模型的均衡分析中,当平台企业的价值偏好参数过高时,意味着此时平台企业在与嵌入企业的合作开展过程中并没有充分重视价值共创,而这都会对平台企业的整体收益、嵌入企业的努力水平等参数都会带来不利的影响。因此作为平台生态系统价值共创的主要推动者,平台企业需要充分重视价值共创,关注平台的整体利益,致力于发展一个健康、可持续的生态平台,为嵌入企业和用户提供高品质的服务与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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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全文总结与展望
6.1 全文总结
本文从平台生态系统中平台企业和嵌入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出发,以博弈论、委托代理理论以及机制设计理论等作为方法与理论基础,站在平台企业的角度,以提高双方和平台整体的收益水平、减少嵌入企业机会主义行为、增强激励效果为主要目标,将价值共创与监督纳入一个统一的分析框架中并分别构建了平台企业和嵌入企业之间单阶段的静态激励模型和跨阶段的动态激励模型,对考虑监督的平台价值共创激励机制进行了仔细的研究与分析,丰富和扩展了平台生态系统中价值共创激励机制的研究内容。取得的主要成果如下:
(1)对国内外平台生态系统及价值共创的相关研究进行了仔细的梳理和总结,结合当前平台生态系统发展的实际情况,对相关研究做出补充,阐述了平台价值共创激励中的平台企业作为委托方,嵌入企业作为代理方的委托代理关系,并以此为基础,将反映价值共创的价值偏好参数以及平台企业的监督强度一起纳入到平台价值共创的研究框架中,最终设计出更加符合现实管理与监督的平台企业价值共创激励机制。
(2)通过对考虑监督的价值共创激励机制模型构建、求解和均衡发现,无论是单阶段还是跨阶段的契约激励机制,平台企业自身的价值偏好和监督强度都十分关键,它们能够共同有效协调平台企业和嵌入企业之间的价值关系。当平台企业保持较低的价值偏好参数,即更加关注平台整体价值共创而非自身利益时,此时合理地提高监督强度能够促使嵌入企业提高生产努力、减少机会主义行为,也能最终提高双方及平台所获得的利润收益。
(3)通过比较单阶段的静态契约激励和跨阶段的动态契约激励结果可以看出,在经历了第一阶段的合作后,平台企业与嵌入企业之间更加了解和信任,合作更加高效,作为“经济人”的嵌入企业也因为获得了直接的经济效益进一步提升了工作满意度和积极性,因此在第二阶段的合作中,平台企业愿意提高业绩分成比例,嵌入企业愿意付出更多努力,最终也给平台整体带来了更多的利润。本文证明了跨阶段的动态激励机制具备更好的激励效果,平台企业因此应该优先考虑与嵌入企业签订多阶段的长期契约,充分发挥动态激励机制的优势。但平台企业同时也需要树立良好的注重价值共创的意识,否则提高监督强度等行为会被嵌入企业认为是纯粹的利己选择,最终影响跨阶段机制带来的激励效果优势。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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