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之法律界限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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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0 论文编号:sb2019020323595924834 日期:2019-02-21 来源:硕博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笔者依据两者的区别并结合实际案例,以“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和“骗取财物是否给对方造成较大损失”作为区分两者的主要依据。在区分刑民关系中“非法占有”的不同及刑法相关罪名中“非法占用”与“非法占有”差异的基础上,正确认定“非法占有”的范围。

第一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现今,合同在我国市场经济领域发挥的作用举足轻重,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及欺诈的刑民案件也日趋增多,这对国民财产及国家经济都造成了重大威胁,而合同诈骗的犯罪行为更是成为公安机关加强案件侦破的主要类型之一。由于合同诈骗这种犯罪形式的隐蔽性,涉案情况的复杂性,司法机关对于案件性质的认定较为困难,尤其是合同诈骗罪和合同民事欺诈存在诸多的相似性,这样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就有很大的难度,司法机关在侦破案件时不可避免的介入了的民事欺诈,既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导致了司法资源不能充分合理的利用。目前,国家在民法、刑法上有相应的条款对合同民事欺诈和合同诈骗罪做出了相关规定,但却没有规范性文件对其给予详实的阐述和细致的辨别,那么在司法实践依法解决合同诈骗罪和合同民事欺诈案件的过程中,如何区分两者就成为司法实务工作者的难题。本文拟从刑民关系角度出发,探讨刑民实体法中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之比较研究,以理清两者的界限,这对于推进我国法治进程,提升经济效率,进一步深入服务国家经济发展大局具有重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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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现状
国内从刑民实体法的角度研究刑事诈骗、民事欺诈的论著不多。目前我国刑法学者对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划分标准归纳起来有四类:(1)以“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两者予以区分是现今多数学者的观点;[2](2)“严格构成说”以犯罪构成首先判断合同诈骗罪的成立,并以此作为划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标准。[3]用此种方式界定两者在司法实务界非常普遍,是一种较为简易的操作方式,但不同的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内容与要素理解也会有相应的不同;(3)“综合分析说”,我国学者从欺诈的行为方式、欺诈的内容、履约的态度、标的物的处分、主观目的等方面以全面综合分析的方式,通过比较做出判断进而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该种分析方法看似全面细致,但其中考量要素过多,在司法实践中不能为两者提供明确的划分标准;(4)“无差别说”,认为合同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罪在行为手段及故意内容等方面没有本质区别,两者仅以情节严重作为划分的标准,其区别在于涉案金额是否达到较大以及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差异。笔者认为,两者虽存在诸多的相似之处,并且也常常发生竞合,但两者在欺诈的程度及方式上、社会危害性、故意内容、主观目的等方面均有不同,仍存在本质区别。所以笔者认为该观点不能很好的区别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由于前两种学说为众多的国内学者所采纳,笔者以下将重点介绍“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严格构成说”的相关观点。
1、以“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两者予以区分,其中的“非法占有”所表述的含义学者们有不同的理解,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不法所有说”中具有两种情形:一种以非法暂时使用或占有为目的的不法所有;另一种是以利用和处分财物为目的的不法所有。[4]二是“意图占有说”认为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公私财物,而意图以非法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占为己有或使第三人占有。[5]三是“非法获利说”,其将非法占有为目的作广义解释,认为行为人诈骗对方财物应具有图利性,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时必然对其危害后果有所认识。该观点将“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独立的超过要件要素,基于以上三种不同的学说理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区分两者的界限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说法: 
第一种观点先判断合同的有效性,如果合同无效则查明其原因。该观点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作为区分两者的标准,为此,主要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欺诈行为、履行能力、对标的物的处置及违约后的态度等方面考察。从上述观点可知“非法占有”中包含了对占有物的利用和处分要素,其所认可的非法占有将其理解为不法所有。持此观点也有其缺陷之处:(1)欺诈行为是由“非法占有为目的”所引起的,而该诈骗又最终导致合同的无效。换句话说引起合同诈骗的犯罪动机是非法占有的目,该动机为犯罪独立的构成要件,是合同诈骗罪的特殊构成部分。(2)上述中“利用和处分的要素”表明非法占有目的具有利用的意思,判断出“非法占有的故意”为“意图占有说”,却不能对以“不法所有说”中的非法占有为目的予以明确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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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同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2.1  欺诈与诈骗的含义
欺诈与诈骗的关系既有相似也有不同,“欺诈”的意思为采用阴险狡诈的手段欺骗他人,用来概括各种各样编造虚假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在我国经济法与民商法中较为常用;“诈骗”的意思为“借故讹诈骗取”,以某种理由借端敲诈向他人强行索取财物,是我国刑法上的专用词语。从两者的词义看其所侧重的感情色彩与重点方面均有所不同,“欺诈”侧重的是行为方式与性质,而“诈骗”则更为注重行为的目的与结果,
与欺诈相比诈骗的范围相对较窄,其不仅有以欺骗手段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还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犯罪目的;而欺诈的范围则较为广泛,其有编造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的欺诈行为并意图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但却不要求具有犯罪目的即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两者比较,“诈骗”的感情色彩及道德评判相比而言比“欺诈”更强。
我国《民法通则》与《刑法》对欺诈与诈骗也作出了相应的区分。《刑法》相关罪名中使用的“欺骗”、“欺诈”与“诈骗”,当该罪名上使用“诈骗”时则已具有犯罪目的,例如《刑法》中第 224 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以及金融诈骗罪章节中第 192 条至 198条规定的 8 种犯罪,要么在法律条文中直接使用诈骗、骗取或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并未使用欺骗或欺诈等词汇。而对于刑法中犯罪的成立条件不要求其目的性时,如第 175 条的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及第 160 条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等均未使用 “诈骗”一词。由此可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构成诈骗罪的成立条件之一,反之,不具有该目的则构成欺诈类犯罪。民法及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条款均规定为欺诈,可见刑民法律关系中的欺诈都不包含非法占有目的,故符合诈骗的犯罪仅仅是欺诈犯罪的特殊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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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合同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概念比较
2.2.1 合同民事欺诈的概念
我国民法及合同法等法律条文中对欺诈均作出了相关的规定。最高法在《民法通则》第 68 条中规定,行为人故意编造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导致相对人陷入错误并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该行为则为欺诈;其次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 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相关的服务或商品时存在欺诈,消费者主张权利要求其赔偿时,则所赔偿数额应为消费者接受服务费用或购买商品价格的一倍。该规定形成了民事欺诈惩罚性的赔偿模式;最后在《合同法》第  52  条,行为人以胁迫或欺诈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害的合同无效;第  54  条之规定,行为人以胁迫或欺诈的手段,使相对人违背其内心意愿而与之签订合同,损害方可以请求对该合同予以变更或撤销。学者们对于欺诈行为的理解也从多方位、多角度予以阐释。佟柔教授认为,欺诈行为是指行为人故意编造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相对人因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行为。王利明教授认为,欺诈是指故意编造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诱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而作出的意思表示。从上述立法规定和学理定义,二者均能突出欺诈的特征和构成。
以是否侵权为标准划分民事欺诈行为,包括侵权法中的欺诈行为与法律行为制度中的欺诈行为两种情形,侵权法中的欺诈主要承担的是违法责任,法律行为制度中的欺诈主要体现的是行为效力,而合同民事欺诈属于后者。合同民事欺诈一方面以签订、履行合同使其行为表面合法化;另一方面以骗取财物的手段诱使相对人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其违背了诚实信用与意思自治,利用合同获取非法利益,掩盖对方侵权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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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异同分析 ...............................14
3.1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相似性................................. 14
3.2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行为及后果的不同 .................................. 14
第四章   司法实践中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关键............................ 22
4.1  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2
4.1.1  关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认定的司法案例 ............................. 22
4.1.2  刑法中“非法占有”的界定 ....................23

第四章   司法实践中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关键

4.1  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4.1.1  关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认定的司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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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广泛性与复杂性,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所呈现形式也趋于多样化,对于司法实践把握二者的界限成为一种挑战。根据法的分类,合同诈骗罪属于刑法规制的范畴,而后者则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研究的领域,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案件是一个刑民交叉的典型,客观上两者都采取了编造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的欺骗手段,主观上都表现为故意,具有诸多的相似之处。但笔者通过理论并结合司法实践案例予以比较分析,发现两者又有其本质区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危害后果”作为划分两者的标准,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帮助。最后,为更有效的指导司法活动,维护司法秩序,笔者建议立法部门能据此出台相关的法律规范,以弥补现有法律规定的不足,
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合理的依据,为市场经济稳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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