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食品行政监管的相关理论
(一)网络食品的相关概念
(一)网络食品的相关概念
食品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食品定义为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而狭义的食品则专指加工食品,更为强调成品加工制作的过程,相对于之前原料或半成品发生的变化。本文所探讨的网络食品中的食品指的是广义上的食品。
“网络食品”一词并没有一个统一且权威的概念,它是随着食品经营销售与网络虚拟空间相结合而组合成的1。有的学者将网络食品解释为通过互联网销售的食品,有的学者则认为网络食品是一种异业合作的产物2,还有的学者认为网络食品专指健康食品。近几年,越来越多的学者、政府部门将“网络食品”解释为第一种意思,渐渐地“网络食品”这一词被人们约定俗成地理解为利用互联网销售的食品。本文所探讨的网络食品指的就是通过互联网这一媒介进行销售的食品。网络食品交易活动是互联网金融和商品流通两个部分组成,互联网充当交易市场平台,金融机构通过与平台的合作为用户提供网上金融业务,食品通过网络订单实现流通交易。这一过程涉及电子商务、金融流通、食品交易三大部分,使网络食品交易过程变得特殊和复杂。
网络食品与传统实体店销售食品(也称线下食品)最主要的区别就是是否要借助网络进行销售,而由于网络的特殊性使网络食品交易具有不同于线下食品交易的特点。第一,网络食品交易的特殊性。网络食品交易借助于互联网,发达的网络技术刺激着网络食品交易的发展,基于互联网具有虚拟性、隐蔽性和跨地域性等特点,网络食品交易也具有虚拟性、隐蔽性和跨地域性等特点。第二,网络食品交易的便捷性。互联网打破了各个国家的地域限制和时间限制,将地球变成地球村,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他们可以足不出户随时随地享遍天下美食。第三,食品种类的多样性。互联网上有品种丰富、数之不尽的食品,从国内到国外、从吃的到喝的,消费者可以方便快捷地查找自己心仪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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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络食品行政监管的基本内容
1.网络食品行政监管模式
1.网络食品行政监管模式
多年以来我国食品安全实施的是分段监管模式,由农业、质检、工商、卫生、食品药品、发展改革和商务等部门,分别监管食品的初级生产、生产、再生产、流通等不同的环节。各个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能力差就是因为分段监管,每一段或几段食品环节都是由不同的部门来监管。分段监管模式下,各部门看似分工明确、职责分明,其实存在很多模糊地带,各个部门互相推诿扯皮,这就导致很多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成了一场长期拉锯战。现行《食品安全法》实施后终结了“九龙治水”的食品安全分段监管模式,从立法上明确了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监管。此外,《食品安全法》还将网络食品纳入监管范围,虽然该法涉及的规定不多,但也说明了我国对网络食品交易监管的重视。
2.网络食品行政监管主体
根据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网络食品经营的监管主体有三类。一是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该部门主要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同样负责互联网上的进出口食品的监管。二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规定:“依法组织管理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注册,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并实行监督管理”,网络食品经营者是否合法申领了《营业执照》,是否具有网络经营的资质,由工商部门依法核查。三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不同的监管主体监管的对象和监管的方式也不相同,要明确各个监管主体的职责,分工协作,才能将网络食品的安全监管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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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网络食品行政监管现状和问题
(一) 网络食品行政监管的现状
(一) 网络食品行政监管的现状
近些年来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网络食品交易市场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为了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我国在网络食品交易监管的道路上一直在曲折前进,不断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监管方法。
1.网络食品行政监管的立法发展
早在 2000 年我国就制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来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2010年颁布了《网购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现已废止),但网络市场发展迅速,新的交易方式不断涌现,《暂行办法》中有些条款已经相对滞后,无法适应当前网络市场发展的需求。在 2014 年出台的《网购交易管理办法》中,对网络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利用技术手段不正当竞争、经营网店需要实名认证以及消费者维权细化措施等方面有了更详细的规定。2013 年 12 月 7 日我国的《电子商务法》立法进程正式启动,现《电子商务法(草案)》已经过两次审议,即将三审。该草案最大特点是特别注重对电子商务消费者的保护,此外还明确了对网购中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对于电子合同、电子支付、快递物流与支付、市场秩序与公平竞争、跨境电商、监督管理等内容也做出具体规定。《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对于进一步规范我国网络市场、解决第三方平台交易纠纷都有着重大影响。
此外,2009 年2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基础上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保证其实施还于 2009 年7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5 年 10 月 1 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施行,首次明确规定了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义务和责任,说明国家对于网络食品的重视。2016 年 10 月 1日《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开始施行,主要内容是强化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的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与义务,极大的提高了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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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我国网络食品行政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1.立法不完善
网络食品交易与线下食品交易不同,其过程涉及电子商务、金融流通、食品交易三大部分,其中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不言而喻,而立法上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让行政监管部门对网络食品的监管变得更加困难。
1.立法不完善
网络食品交易与线下食品交易不同,其过程涉及电子商务、金融流通、食品交易三大部分,其中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不言而喻,而立法上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让行政监管部门对网络食品的监管变得更加困难。
(1)地方性法规的缺失
我国既有综合制定的有关网络食品的相关法律法规,也有具体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看似有着完善的法律体系,但实际却并非如此。《食品安全法》对于网络食品涉及很少;《电子商务法(草案)》才将三审;《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主要规定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责任与义务;《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在 2018 年 1 月 1 日才刚刚施行,主要内容是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一些地区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来规范网络食品经营活动,如《北京市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暂行)》、《河南省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笔者认为,没有必要制定一部全国性的管理网络食品经营的法规,不同地区可以制定不同的地方性法规。我国各个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对互联网高新技术的掌握程度也不同,因此因地制宜监管网络食品经营活动更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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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既有综合制定的有关网络食品的相关法律法规,也有具体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看似有着完善的法律体系,但实际却并非如此。《食品安全法》对于网络食品涉及很少;《电子商务法(草案)》才将三审;《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主要规定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责任与义务;《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在 2018 年 1 月 1 日才刚刚施行,主要内容是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一些地区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来规范网络食品经营活动,如《北京市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暂行)》、《河南省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笔者认为,没有必要制定一部全国性的管理网络食品经营的法规,不同地区可以制定不同的地方性法规。我国各个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对互联网高新技术的掌握程度也不同,因此因地制宜监管网络食品经营活动更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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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达国家的网络食品行政监管及对我国的启示 ................. 12
(一)发达国家的网络食品行政监管 ............................. 12
(一)发达国家的网络食品行政监管 ............................. 12
1.美国的网络食品行政监管 ................... 12
2.日本的网络食品行政监管 .................. 12
四、加强网络食品行政监管的法律思考 ................... 15
(一)完善立法 .................... 15
(一)完善立法 .................... 15
1.完善网络食品的地方性法规 .................... 15
2.完善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规 ................. 15
四、加强网络食品行政监管的法律思考
(一)完善立法
(一)完善立法
目前我国在网络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的构建中尚处于初步阶段。完善网络食品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是监管部门提高监管效率的前提,让监管部门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1.完善网络食品的地方性法规
我国幅员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达,网络交易市场发展迅速,网络食品交易的规模大;而中西部地区经济相对落后,网络经济发展相对缓慢,网络食品交易的规模较小,甚至有些偏远地区几乎没有网络经济的踪迹。如果制定一部全国范围内的规范网络食品经营的管理办法,那么其中对于网络食品经营者的要求特别高或者对其的惩罚力度特别大,对于网络经济发达地区的网络食品交易的监管力度正好,但是对于网络经济落后地区则可能有些监管太严,过于严格的管理不利于该地区的网络经济发展的劲头,使原本就落后的网络经济停滞不前甚至倒退;如果对于网络食品经营者的要求低或者惩罚力度低,对于网络经济落后地区的监管力度正好,但是对于网络经济发达地区的监管则有些过于松弛,不能解决该地区复杂多变的网络环境产生的新的问题,不能有序的规制网络市场。因此,对于网络食品的监管应当因地制宜,网络经济发展程度不同的地区制定不同的地方性法规,以地方性法规来弥补当前我国在网络食品立法上的不足。目前北京、陕西、河南等地区都制定了适用于本地区的《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在网络经济发达的地区,可以强制设立网络食品安全保证金制度,不同网络食品经营者提交的保证金数额不同;可以要求网络食品经营者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工作人员健康证上传到第三方平台供消费者自行查看;也可以要求网络食品经营者在消费者下单成功后必须提供纸质收据或者发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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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参考文献(略)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