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R-SHEL模型的深圳市大型活动公共安全管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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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33525 论文编号:sb2024040716085952173 日期:2024-05-02 来源:硕博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MPA论文,本文通过总结归纳国内外在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方面的文献及相关研究成果,以深圳市近年来举办的各类大型活动为样本,以委托-代理理论、风险管理理论、事故链因理论等理论为依据,分析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可能导致公共安全事故的影响因素。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1.1.1 研究背景
公共安全问题始终与我们的衣食住行、生产生活、商业往来都有着密切的联系。在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日益丰富的现在,人们对公共安全的需求更为旺盛和严格,2020年初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在全球爆发,给人民的心理带来了巨大的压力、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还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让我们不得不直面公共安全问题所带来的痛苦。
根据我国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决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从2015到2018年,中国公共安全支出分别为1584.17亿元、1643.32亿元、1848.94亿元和2041.51亿元,呈逐年上升趋势。这表明,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不断向好,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提升,除了基本的物质生活需求外对公共安全的需求也在不断的增长,导致国家对公共安全支出也不断提升(见图1-1)。

MPA论文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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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1.2.1 国外大型活动公共安全管理研究现状
大型活动最初源于各类游行庆典、大型宗教祭祀、商业展览会等节事活动或商业交往,随着节事业和商业交往活动的内容不断的丰富化、形式上的多样化、经济效益的规模化和社会影响的扩大化,节事业逐渐的从众多行业中独立出来,成为一个新兴的行业。针对于大型活动的理论研究起步较慢,20世纪50年代初,西方的一些专家学者,才逐渐开始对大型活动的一些探讨和研究。
(1)大型活动萌芽阶段    此阶段大型活动还未得以定性,主要包括商业展会活动和节事旅游活动。20世纪50到60年代,拉克赫斯、泰姆普莱顿、富兰克等专家分别撰写了《漫谈展览会》、《商人的博览会和展览会》、《展览会——有关国际设计的调查》等一系列关于会展的研究论文和专著,系统而全面的介绍了各类会展活动的内容、举办要求和流程[2]。1974年,Ritchie和Beliveau以魁北克冬季嘉年华事件为主要研究对象,给出了运用标志性的节事活动来解决旅游需求的季节性的问题[3]。这篇也被认为是最早的关于节事活动旅游的文献之一。初期对于大型活动的研究的重点大多聚焦在该活动对地方经济的影响上,其中包括Gunn和Wicks对参加德克萨斯州加尔维师敦节的旅游者行为进行了分析研究,评估大量旅游者的到来对地区经济的影响[4]。1984年Ritchie从旅游的角度定义了标志性的节事,对标志性事件对经济的影响进行评估,认为:标志性事件活动能够提高举办城市的经济收入、增强城市对外形象,可以是一次性的活动,也可以是可重复的活动[5]。时任国际特殊活动学会主席的Joe Goldblatt博士,所著的《特殊事件:庆典的艺术和科学》及其相关系列的专著,对特殊事件庆祝的艺术性和合理性,以及活动中各参与者的角色给予定义[6]。
(2)大型活动安全事件社会影响阶段    随着人们物质文化生活的发展与精神文明建设的进步,不仅是节事庆祝或者商业展会活动的引来大量的人员参与,其他类的经济或文化活动都会有较大的人数规模,一些关于大型活动的公共安全事件逐渐多发,对普通的社会生活产生了一些不同的影响。于1991年,Moorhouse发表的论文分析诸如世博会和奥运会类的活动与旅游、当地文化以及对社会关系的影响,使得更多人关注大型活动对地区的社会秩序和文火生活的影响[7]。Getz D在1991年对大型活动的节日、特殊活动和旅游之间的联系及的概念进行详细的研究分析,向大众普及了大型活动的相关知识[8]。1998年他又通过苏格兰爱丁堡事件和加拿大国家首都地区事件的案例分析,研究大型活动的举办对当地的综合影响性[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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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相关概念界定及理论框架构建
2.1 相关概念的界定
2.1.1 大型活动的概念
大型活动在不同的标准中具有不同的区分内涵,目前国际、国内界定大型活动的主要标准分别为参与人数和社会影响力,同时该活动应当为临时性的。
(1)大型活动的参与人数必须达到一定规模
我国部分学者认为:大型活动又称大型社会活动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大型群体性活动,包括各类大型展会、大型体育运动会、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大型文艺汇演等大量人群参与的活动[26-29]。随着深圳市的经济不断发展,基于参与活动人来定义的大型活动,其扩展的领域也将涉及到人民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大型活动一般有多种类型的划分,按举办机构分类,可以分为政府主导的大型活动、社会组织和团体举办的大型活、商业性大型活动活动;按活动内容划分,可以分为会展、体育比赛、演唱会等;按举办场所分类,又可以分为室内大型活动和室外大型活动,或者分为单场馆型的大型活动、多场馆型的大型活动和线路型的大型活动;按专业性能分类,可以分类为专业性的大型活动和非专业性的大型活动。无论如何分类,大型活动始终绕不开其参与的主体,即人的因素。《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对大型活动的定义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活动,包括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展览、展销,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烟火晚会,人才招聘、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不包括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日常业务范围内的活动。”
我国法规的对于有组织的大型活动做了明确的规定,在大型活动的公共安全管理中起了重要的作用,但缺乏对自发性群体聚集活动管理的针对性规定,因此导致对大量人群聚集的自发性群聚活动安全保障不足[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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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相关理论分析
2.2.1 委托-代理理论
委托-代理理论,是20世纪中期经济学家对企业的组织内部结构和激励措施等相关机制研究后提出的理论,该理论的目的是解决委托人和代理人利益目标不一致带来的矛盾。委托-代理理论的主要观点有: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必然由于效用函数的不同而导致利益冲突。[41]在公共安全管理领域,我们也可以认为,公民与政府、国家行政人员之间是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的。在大型活动中,作为委托人的参与人员和作为代理人的管理者之间,其冲突的核心问题是利益目标和信息的不对称。合理的公共管理机制的缺失,就容易导致就容易导致公共利益主体的利益受损,延展在大型活动中就会明确为参与人群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因此要在大型活动的公共安全管理中,要防止不安全事件的发生,就需要建立相关的责任与激励机制,将大型活动中的安全责任落实到对应的主办方、管理者的肩上,从而达到强化管理责任制的目的。
大型活动公共安全管理的目标,就是确保大型活动举办场所的活动秩序,保护参加活动的人群的生命财产不受非法的侵害,确保大型活动中的各项活动能顺利有序的进行。大型活动公共安全管理的主体单位主要有三个层级,其一是政府机关对活动举办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包括大型活动举办前的安全许可和审批,大型活动举办中的恐怖袭击事件、灾难性事故、暴力犯罪活动、群体性骚乱事件的预防;其二是活动举办单位对参与人群的管理和疏导,活动举办单位需做好相关的防护工作、安全提示以及现场的秩序维护等;其三是政府相关部门对参与大型活动参与人群的管理和维护,包括确保活动举办地的治安面的平稳性,维护场地周边的交通顺畅等内容,从人为的因素上减少大型活动发生事故的可能性。
因此通过委托-代理理论对大型活动的公共安全管理具有深刻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大型活动公共安全管理活动可以通过汲取普遍性的公共安全管理在发展进程中出现的教训和不足,有效强化在大型活动公共管理工作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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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深圳市大型活动公共安全管理现状与问题 ...................... 19
3.1 深圳市大型活动公共安全管理样本 ............................. 19
3.1.1 国际性大型活动案例分析 ........................ 20
3.1.2 全国性大型活动案例分析 ................................. 22
第4章 国内外大型活动公共安全管理经验和教训 ........................... 33
4.1 国外大型活动公共安全管理案例R-SHEL分析 .......................... 33
4.1.1 国外大型活动公共安全管理样本 ................................. 33
4.1.2 美国时报广场跨年庆祝活动分析 ............................ 33
第5章 深圳市大型活动公共安全管理对策建议 ..................... 43
5.1 基于人-软件界面的对策建议............................. 43
5.1.1 优化法律政策架构 .......................... 43
5.1.2 出台地方性法规规范和标准 .......................... 44
第5章 深圳市大型活动公共安全管理对策建议
5.1 基于人-软件界面的对策建议
5.1.1 优化法律政策架构
从目前全国的实践经验来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作用具有较大的局限性,其法律的权威性、规范的全面性和责任追究的适用性均有所不足。因此,应当总结当前在大型活动公共安全管理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和优秀经验,联合《突发事件应对法》、《反恐怖主义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大型活动公共安全管理进行梳理,出台更具权威性、架构更为优化的法律法规,构建层级分明、管辖清晰、覆盖全面的大型活动公共安全管理法律体系框架,明确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各参与方所负担的责任、义务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例如,将自发性的群众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纳入管理中来。
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大型活动的的公共安全管理由承办者负责,这表明在大型活动的举办过程中,活动的承办者要对参与该大型活动的工作人员、观众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安全情况负责,这是大型活动举办时必须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在深圳市实际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中,由于大型活动的承办单位,缺乏公共安全管理的经验、设备、人员等条件,以公安机关为主的行政机关监管部门为了确保参与大型活动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主动介入到大型活动公共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中,这个出发点是好的;但是行政机关的保姆式管理,导致承办者过分依赖行政机关的安全管理而忽视了自身对公共安全管理能力的建设,而承办单位的公共安全管理能力的缺失又迫使行政机关投入更多的精力,形成了恶性的循环。因此,强化深圳市大型活动举办中的市场主体的责任,已是大型活动公共安全管理的迫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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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作为一种新兴产业,大型活动已经在城市的发展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同时其迅猛的发展势头也引发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近年来,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我国的大型活动蓬勃发展,并且已经成为了现代服务业不可或缺的元素之一,在未来,大型活动必将产生更大的影响力。本文立足此现实背景,以深圳市的大运会、文博会、大型演唱会等大型安全活动作为研究案例,思考了深圳市大型活动公共安全管理的经验总结、问题与原因。再次借鉴了国内外大型活动公共安全管理的经验,并针对深圳市大型活动公共安全管理的问题及经验总结提出了深圳市大型活动公共安全管理的对策建议。本文主要结论为:
(1)近年来深圳市大型活动不断增多,城市关于大型活动的公共安全管理能力不断提升,但整体仍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之处。基于R-SHEL模型,深圳大型活动公共安全管理主要的问题表现为:组织及管理等软件问题、场地及区域布局等硬件问题、自然及社会环境问题和人员的复杂性问题。其中,组织及管理问题因素包括了,组织主体管理失位、应急管理制度偏于理想化;场地及区域布局等硬件问题因素包括了建筑物和设备设施的安全难以保障和区域布局不够科学;自然及社会环境问题因素包括了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人员的复杂性问题因素包括了人员构成过于繁杂和人员过于密集。
(2)通过对国外大型活动公共安全管理成功经验的借鉴,结合深圳市大型活动公共安全管理的问题及原因,本文从优化法律政策架构及时出台地方性法规、规范和标准,提升预测预警体系能力、备全应急管理条件,强化环境的监测和管理、积极引进安全市场竞争机制,普及性公共安全教育、加大专业性投入等方面提出了深圳大型活动公共安全管理的对策建议。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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