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隐性采访概述
第二章隐性采访易引发的主要法律问题
综观近些年新闻传播学界发表的论文,可以看出,隐性采访己经成为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而隐性采访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则是学界对隐性采访探讨得最多、也是最具争论性的焦点之一。目前隐性采访在法律上的处境简单地说可以总结为一句话:既没有明文提倡,也没有明文禁l上。这样的处境既为隐性采访的实施和进一步发展提供了空间和希望,同时也使隐性采访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护航而随时都有搁浅的可能。
第一节隐性采访的法律地位探讨
隐性采访究竟有没有法律地位,是否是有法可依、有据可循的?这是关系到在实践中对隐性采访持何种态度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一直都是理论界争论的焦点之一。在这个问题上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隐性采访虽然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但仍然是有法律依据的。他们以我国《宪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和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的规定及新闻出版署1999年《关于新闻出版机构不得从事与报刊有关活动的通知》中“经国家批准的新闻出版机构,有权依法从事新闻出版、采访、报道等活动”等规定为出发点,认为“记者的采访权在现行法律中可以找到法律依据,而隐性采访是采访权所涵盖的内容之一。隐性采访作为新闻报道的一种采访方式,是新闻活动的一部分,适用于新闻报道的法律规范对于隐性采访活动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因此,隐性采访是有法可依的””。有的学者从隐性采访的题材是违法行为的角度分析,认为“对不受法律保护的人及行为,可以运用偷拍偷录等方式实施舆论监督”,“贩毒者及其行为是违法的,不受法律保护,……偷拍偷录的资料不仅不会产生法律纠纷,而且还成为这一报道中不可缺少的精彩片断。”‘“还有的学者从“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出发,认为虽然法律没有提倡隐性采访,但同时也从未加以明文禁止,所以隐性采访是合法的,也不违背职业道德。此外,还有相当一部分学者虽然未对隐性采访的法律依据问题进行具体分析,但仍然在行文中表露了自己的观点,承认隐性采访法律依据的存在。”总体而言,上述种种看法都支持了这样一种观点:隐性采访是采访权的内容,采访权是新闻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权力,隐性采访是采访的方式之一,采访既然是一种权力,那么隐性采访就是合法的。
随着新闻事业的发展,由新闻采访和报道而引发的侵害个人权利的新闻诉讼也有不断增加的趋势。据1999年第8期《新闻前哨》提供的情况,1993年全国法院受理名誉权案件3138件,而到1997年却增长到4652件,四年间共增长48·25%。这些侵权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因隐性采访而引起的。而且,法律对于新闻诉讼有着宽容度越来越小,惩处越来越严的趋势。以美国为例,60年代最高法院对新闻诽谤的判例是,要原告拿出证据,证明确属诽谤,但这是十分困难的。S0年代以后,发生很大变化,不仅控告新闻媒介的事情越来越多,而且新闻界败诉的例子也明显增加,支付的赔偿费也比过去高了许多,70年代中期一般赔偿10万美元左右,80年代平均达到200万美元。‘5隐性采访独特的采访手段,使其推出的新闻报道往往引发出种种新闻官司。而且随着公众的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和社会法制的日臻完善,近年来这个数字以及比率都有所提升。隐性采访如何处理好与法律的关系这一问题也提到了议事日程上来。因为从理论上讲隐性采访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地位和法律依据,因此,新闻记者在实践中更应该谨慎地遵循法律和正确的新闻采访原则,而不能任由记者态意采用。
虽然隐性采访在新闻报道(尤其是揭露性、批判性报道)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它对于传统的新闻理念,诸如“只用公平的方法获得新闻、照片和资料”、“对秘密获得的新闻来源,应保守职业秘密”等仍然产生了某种动摇作用。从目前来看,隐性采访在理论上及在新闻实践中的矛盾很难调和,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难题。虽然关于隐性采访还存在着诸多争议,而且随着新闻实践的不断丰富和发展,还将出现新的难以预料的问题,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基于舆论监督的特殊需要、新闻竞争的不断加剧以及受众的需要等种种因素,隐性采访这种特殊的采访方式目前不会淡出新闻行业,而且还在不断发展。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各项法规包括新闻立法的建立和不断完善,舆论监督工作将日趋规范和明确,正当的新闻采访权有了新闻立法的明确保障,隐性采访这种采访方式也许会因为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逐渐淡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