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海事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问题与策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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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25633 论文编号:sb2024011420380951762 日期:2024-01-17 来源:硕博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管理论文,本文借鉴国内外相关先进经验的研究,从呼吁健全海事信用管理法律体系、完善信息采集和共享机制、推进分级分类监管、推进联合奖惩机制、推进社会信用文化建设等方面提出优化常州海事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改善措施和建议,为全国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体系建设提供参考。
1 绪论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海事局作为航运市场监管的重要部门,海事信用管理体系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必要的组成部分。海事信用管理体系的不断完善,是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的大背景下,海事部门发展的必由之路。
1.1.1 研究背景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则衰。2003年,国家层面首次提出将“信用”属性作为一种评估维度,运用于社会管理。2007年3月,《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描绘了一张较为明确的、清晰的、全面的发展蓝图。文件明确提出,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制度安排。笔者认为,此《意见》中还有两点值得重点关注:一是文件提到“近几年,一些部门和地区相继开展了多种形式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国家对于地方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新探索的肯定。二是文件提到“行业信用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这肯定了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在行业监管领域内开展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意义。2014年6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出台,明确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原则和发展目标,对总体思路、运行机制、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支撑保障等方面内容作出明确规定,这是国内第一个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从此进入全面推进阶段。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对政务、商务、社会等重点领域的信用建设提出要求,并对健全制度、信息共享、激励惩戒等关键环节提出了要求。同年,《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出台,为联合惩戒确定了基本方向。2019年,《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颁布,对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进行系统、全面的规划。此后,《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等文件,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和实践探索中施行的具体措施提出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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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动态与评析
1.2.1 研究动态
(1)国外研究现状
首先,对信用内涵的研究。国外经济发达国家,对信用管理的研究起步较早,尤其是对欧美社会来说,“信用”是个热门话题。马克思从剩余价值学说出发,揭示了资产阶级所谓的“诚信”的本质就是“资本、时间、信用都是金钱,守信用则可以带来新的资本,新的金钱”。从17世纪开始,资本在西方社会生产的比重日益加深,银行和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趋于频繁,出现了银行信贷。19世纪时期,西方经济学界对“信用”的研究不断加深,特别是引起了古典经济学派的关注。亚当·斯密在他的《道德情操论》中指出经济活动建立在社会习惯和道德的基础上,如果离开习惯和道德,人们之间的交易活动将受到重大影响。市场经济中的经济行为是一个自由的过程,人们应该遵从公平、信用的原则,以信用为基础与他人开展相应的经济交往并实现获利。如果普遍存在商业欺诈将对本人和他人不利。[1]《牛津法律大辞典》将信用界定为:“指在得到或提供货物或服务后并不立即而是允诺在将来付给报酬的做法”。“一方是否通过信贷与另一方作交易,取决于他对债务人的特点、偿还能力和提供的担保的估计”。《布莱克法律辞典》则从法学、会计学、财税学等多角度阐述了“信用”一次的基本含义:一是指商家或个人贷款或取得货物的能力;二是指债权人延期支付或承担债务且缓期偿还的权利。由此可见,在英美法系国家,信用和赊购、赊销、信贷等交易活动有关,是当事人特殊经济能力的表现;同时,信用也是一种经济上的信赖,来源于债权人对交易相对人的评价。德国经济学家布鲁诺·希尔布兰德根据交易方式,将社会经济发展分为三个阶段:一是以物易物为主的自然经济时期;二是以货币作为交换媒介的货币经济时期;三是信用交易为主的信用经济时期。很显然,按此理论,现在的社会已然发展到了第三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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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常州海事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理论阐释
2.1 核心概念界定
2.1.1 信用
探讨信用问题是个永不褪色的话题。在人类发展史上,不同的阶段、不同的地域,信用有着不同的含义。
在人类社会早期,信用只有伦理学的意义。原始部落之间为了生存和安全的需要,往往要进行协同协作,相互之间要遵守诺言,这是信用在伦理学上的意义。
在自然经济时期,随着生产力的提高,人们有了剩余产品,需要进行交换交易。在商业交易的过程中,逐渐产生了信用交易活动,例如赊销、赊购。再后来,产生了一般等价物,货币(包括贵金属、纸币)其实就是国家信用的产物。在这个阶段,信用除了伦理学的意义,已经具备了经济学的含义。
现如今,学术上对信用的概念界定,倾向于将其划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上的信用,即诚信,它是一切社会活动和经济活动的基础,指其社会学意义。狭义上的信用,即以偿还和付息为基本特征的借贷行为,指其经济学意义。
2.1.2 信用管理
良好的社会环境是国家发展、民族复兴的必要条件。在我国,像美国、日本等国家实施的市场主导型和行业会员制的信用管理并不发达。我国的信用管理主要是指由政府立足其监管职能主导实施的综合型社会监管手段,目前采用“中央规划、地方试点”的模式推进。
国家发改委连维良副主任在一次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阐释:“信用监管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管机制,特点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是以信用为基础的有限监管,是以区别不同主体信用状况的分类监管,是瞄准违法失信风险的精准监管,同时也是多部门配合联动的协同监管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综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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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相关理论基础
对海事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研究涉及了多个理论,本文选取了三个关联最紧密的理论来进行阐释。
2.2.1 信息不对称理论
信息不对称是指在社会政治、经济贸易等活动中,各方拥有的信息存在差异,因此造成信息的不对称。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不同人员对相关信息的掌握是有差异的;掌握更充分信息的人,通常处于有利地位,反之,则处于不利地位。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如果失信行为得不到有效约束,高昂的交易成本将极大地影响市场效率,甚至造成市场的萎缩和消失,导致“劣币驱逐良币”和市场失灵的后果。通常来讲,卖方比买方掌握更多关于商品详情的信息,但反例也可能存在。前者例子可见于网上购物,卖家比买家对商品的品质更加了解。后者例子可见于医疗保险,买方对投保人健康状况掌握更多信息。
信息不对称理论指出,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产生失信行为的根源之一在于信息不对称。船舶经营人对自身经营活动的信息掌握是占有优势的,有些经营人故意通过人为处理自己的活动信息,隐瞒不良经营行为,这被称为失信对象。海事部门在执法监管以及行业信息的掌握方面是占有优势的,主要表现在海事人员更加了解辖区情况,也更加熟悉政策规定,同时国家赋予了海事人员行政执法权,政府部门既是管理规定的制定者,同时也是执行者,这就导致了海事部门失信行为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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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常州海事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现状 ................................. 13
3.1 常州海事局辖区基本情况 ................................. 13
3.2 常州海事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法律依据 .............................. 13
3.3 常州海事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 ............................ 14
4 常州海事信用管理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 19
4.1 常州海事信用管理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 19
4.2 常州海事信用管理体系建设中问题产生的原因 ............................... 21
5 国内外相关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经验借鉴 ............................. 24
5.1 国外海事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经验 .................................... 24
5.2 国内其他城市海事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经验 .................................. 25
6 常州海事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优化对策
6.1 健全海事信用管理法律体系
6.1.1 呼吁构建国家层面的信用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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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管理制度的施行都需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障,信用管理体系建设最关键的环节就是信用立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规划纲要(2014-2020)的通知》明确指出,社会信用体系要“以法律、法规、标准和契约为依据”。早在2018年,信用立法就已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属于第三类项目。
从国家层面来看,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框架已经基本搭建完成,并在很多基础领域和关键环节实践,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依然未建立起相应的法律体系,在社会上缺少震慑力,亟待一部纲领性的《信用法》来夯实信用体系建设的法治根基,对信用管理的信息采集共享、评定程序和标准、分类分级管理措施、主体权益保护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
6.1.2 推动提高海事信用管理立法层级
现行的常州海事信用管理法律依据主要来自行政法规、规章甚至是更低层级的规范性文件,执行力不足、稳定性不强。在《信用法》正式出台前,海事部门应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把海事信用管理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立法进程。使海事信用管理规定更具强制性、执行性的特征,才能更好地保障和支撑海事信用管理体系建设。
目前,在交通运输领域共有《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等13件顶层设计文件,[25]其中有关内容对海事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具有指导意义,但以上文件侧重于引领工作方向,缺乏具体操作性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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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结论
针对海事信用管理的深入研究,作者认识到其中存在的问题不仅仅局限于行政管理双方,还涉及到国家法律法规的顶层设计、不同行业之间的“数据壁垒”、信息化平台建设的制约等方方面面,它是受多重因素影响的一个综合作用结果。这些因素涵盖了信用管理法制、管理质效、政府部门间的信息共享等多个方面,取得的成效和遇到的问题在常州海事信用管理体系建设过程中均有不同程度的体现。
纵观国内外对于社会信用管理体系所进行的研究,可以看出这是一项紧跟时代发展步伐的研究课题。展望未来,海事信用管理还有许多未知的领域等着我们去探索,例如如何利用更加科学的数学模型对信用主体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价、如何制定更多合理的奖惩措施、如何打破行业壁垒等等,都需要我们进一步探索。海事信用管理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机关、行业组织、从业主体乃至整个社会的通力合作,共同构建出一个行业自律、监管高效、社会满意的诚信航运业态。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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