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资产课税的法律问题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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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26555 论文编号:sb2024051710570152428 日期:2024-05-25 来源:硕博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本课题在研究中确定数据资产交易的本质及法律关系,在建立数据资产所有权与用益权二元结构和构建估值体系的基础之上,设计对其征收增值税的课税要素,提出完善现行增值税制度的建议,创新税收征管模式。
一、数据资产课税的理论探源
(一)数据与数据资产
1.数字经济与数据
区别于传统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数字经济是一种全新的经济发展形态。数字经济以数据为载体,将数字化知识以及信息作为生产资料,依靠现代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可以单独存在或与其他经济形式相结合。发展数字经济可以在提高经济发展效率的同时优化经济结构,并且随着信息和通信技术的发展不断拓展其领域和范围。
可以大致将数据可以分为两类:数字产品和数据产品。虽然这两个词只有一字之差,但本质却完全不一样。数字产品是指那些通过数字化形式来进行存储的知识创作成果,例如网易云的音乐版权、各类教育网站上的在线课程、百度文库里的电子文献等。而数据产品不是底层的原始的数据,其形成必须要有一个整合、收集的过程。只有经过这一过程,数据产品才能发挥作用。一般情况下是对通过手机、电脑、传感器等智能设备记录下来的人或事物的相关信息进行整合、收集。在本文中,数据资产在狭义上就是指数据产品。
作为数据价值链的起点,数据在收集阶段有两个概念是需要辨析的,那就是“原始数据”和“观察”。观察是指人或事物的相关信息的客观存在,例如性别、籍贯、年龄、网上购物清单、家庭地址、公司的位置、车辆的行驶情况等。无论数据收集活动是否发生,观察结果都是客观存在的,但由于其不是生产活动的结果,不属于国民经济核算的范畴。而基于保存记录或者后续决策辅助等需要,特地对观察进行的基本记录才是原始数据。原始数据的产生通常需要投入适当的人力、物力,例如某一统计机构通过采集工具自动获取或者通过统计人员调查得到的社会经济数据。1原始数据的形成过程满足国民收入核算体系中对“生产活动”的定义,即在机构单位控制和负责下,使用劳动、资本、货物和服务作为投入来生产货物或服务的活动。由此可得,原始数据是生产活动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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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数据资产的可税性分析
“可税性”一词是由张守文教授最早提出的。4可税性是指某一类客体能够作为课税对象所应当具备的性质。法律本身的滞后性决定了新事物不能很快被现行的法律体系所规范。然而,这并不妨碍通过法律解释来规范新事物。数据资产可税性问题的实质是社会财富分配机制更迭与税收法律制度赓续之间的再平衡。5与传统资产一样,对数据资产征税并不是对该资产本身征税,而是对数据资产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经济收益来征税。无论数据资产的价值增长是因为流转还是创造,只要具有收益,而且该收益是可以被准确量化的,那么就有了征税的基础条件。通过对数据资产进行可税性分析,可以增强虚拟财产课税的可识别性与可操作性,将数据资产自然地过渡至税法的框架中。
1.经济上的可税性分析
区别于传统交易类型,数据资产交易的创新具体表现在交易内容的特殊性。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课税角度看,数据资产从根本上说与传统商品没有区别。因此,在我国税收制度的背景下,交易过程具有营利性和收益性是数据资产是否被征税关键因素。6如果根据税法,数据资产交易过程并没有产生实际经济利益,或者即便产生了实际的经济利益,但由于其具有显著的公益性,国家课税权力不宜介入,因此便产生了课税行为本身的“行为阻却事由”。此时,应当被认为不具有经济上的可税性。
收益是社会财富的体现,同时也是社会主体拥有纳税能力的物质保证。税收是社会财富的分配和再分配,收益的存在是税收具有合法性的前提条件。如上所述,目前我国数据交易市场正在迅速发展,2021年我国数据产业规模已突破1.3万亿元。因此数据资产交易市场中具备收益性可谓是“不证自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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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数据资产课税的主要障碍——以增值税为例
(一)数据资产的确权
1.权属界定不明晰
数据资产确权是为了解决依附于数据的权利归谁所有的问题。数据资产在本质上是无形的,它的形成涉及多个主体和环节,这导致难以对数据权属进行清晰的界定。1比如,基于规模优势以及商业模式的特点,一个互联网平台公司收集了大量网络用户浏览、搜索、收集、交易等数据。这些反应用户信息的数据理论上应该属于用户所有,但实际上是由该互联网公司控制和使用的。部分企业为了实现盈利而共享用户数据,这等同于将用户隐私作为利益进行交换。而提供和产生数据的数据主体不仅对数据不享有支配权和收益,还要承担隐私泄露的风险。数据资产权属及其分配规则不明确的现状,已严重制约了数据流通和共享,成为数字经济发展的巨大隐患。
由此可知,数据资产在交易过程中参与分配的重要前提是确权,数据资产交易的特殊性意味着其产权应该属于多方主体。从狭义上讲,数据资产的确权指的是数据的初始确权,但是广义上的确权则应当涵盖数据的初始确权以及数据在处理、流通等再生产过程中的确权。
数据资产是一种产权可界定、可交易的商品。与传统生产要素一样,数据资产的产权可分为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但不同的是,数据资产的产权可以分别由归不同的主体享有。
数据资产的内容、采集以及分析分别组成了数据资产形成过程的三个主要方面:首先,数据资产内容是数据资产具有价值的本质,反映的是数据资产的所有权;其次,数据资产的采集和分析体现的是使用权和收益权,这两个过程是使数据资产产生效益的方式。这三个方面是紧密联系、相互补充的。然而,对特定的数据资产来说,数据资产内容、采集以及分析的往往不属于同一个机构。虽然数据资产产权的最终形式应当是由法律来明文规定的,但是讨论数据资产的确权问题应当从公平性、经济性等多个维度出发,不能仅从法理上来片面地理解,这样容易脱离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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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数据资产课税的域外考察及借鉴...........................................20
(一)域外数据资产课税立法评述...........................................20
(二)域外数据资产课税实践...............................................21
四、我国对数据资产课税的立法构想...........................................26
(一)数据资产所有权与用益权二元结构的确立...............................26
1.数据资产原发者的所有权.................................................26
2.数据资产处理者的用益权.................................................27
结语..................................34
四、我国对数据资产课税的立法构想

(一)数据资产所有权与用益权二元结构的确立
确权是数据资产参与分配的重要前提。目前数据资产交易还存在法律的不确定性可能引发的潜在风险,数据资产权属及其分配规则不明确,尚无明确的结论和法律规定,这已经成为制约数字经济发展的主要制度障碍。因此,本文认为应当建立数据资产所有权与用益权二元结构。数据资产的产权本就应该属于多方主体,二元结构将其分为数据资产原发者的所有权以及数据资产处理者的用益权。既肯定了数据资产的初始确权,也解决了数据处理、流通等再生产过程中的确权,有利于明晰数据资产作为财产在交易环节应当如何征收增值税的问题。
1.数据资产原发者的所有权
数据资产的原发者,也可以被称作数据资产的创造者。当数据资产是将公共信息进行再加工而形成的情况下,例如气象、地理信息等,此时国家为数据资产的创造者,享有所有权,而对公共信息进行合法采集并进行分析、处理的企业享有数据资产的用益权。当数据资产是通过从自然人那里获得的数据经过再加工的过程才形成的,例如自然人的行踪轨迹、购物清单等,在这种个情况下,自然人就属于是数据资产的创造者,享有所有权。此时数据资产用益权仍然归属于合法采集数据并进行再加工的企业。
享有所有权的原发者所拥有的数据资产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是基于原发者的身份所产生的、在财产上可以被分割等。此外,受财产权所保护的数据资产必须被记录在物理存储介质之中,以便长时间保留和再利用。
传统学说认为有体物才是物权的客体,然而随着物权法理论的发展,一种新的财产权理论正逐渐深入人心。根据这种理论,像电、磁、声音和空间等虽然是无体物,但仍旧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可以由人占有,也是应当成为物权的客体。1数据资产通过磁、电等物理形式存在,是一种肉眼看不见的客观实体,其客观实在性使得它成为了物权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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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在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建立并完善对数据资产的课税制度是不可避免的。不断扩大的数据资产交易规模已经向国家间税收关系的确立和全球税收制度的设计发起了挑战。本文主要将数字经济下对数据资产课征增值税的征税机制作为研究切入点,从数据资产的确权、价值构成和税收征管三个方面分析规制数据资产课税的困境。同时在进一步地结合国际上对数据资产交易立法实践,提出在我国国情下对数据资产课征增值税的立法构想。
数据资产交易是运行良好之数字要素市场的主要内容,数据资产交易的税收征管作为要素市场中“看得见的手”,是各国在数字经济时代划分经济利益的分配工具。由于国家制度、经济环境以及科学技术水平的不同,不同国家的立场往往有很大的差异。从长远来看,中国作为互联网大国,应当积极对数据资产的税收征管制度的建立进行探索和研究,构建一个与现代社会相得益彰的税收征管体系。站在时代发展的前沿,在充分发挥数据作为市场发展基本生产要素的基础之上,制定一个有关数据资产市场发展自洽的理论框架。与此同时,要在透彻了解数据资产发展规律本质以及实际情况的基础之上,以政策为激励,以区块链技术为保障,兼顾创新与公平,妥善解决在对数据资产课税制度建立过程中的难题,设计出一个既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数字资产交易税收制度。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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