匈牙利家事诉讼中儿童意见表达机制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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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0 论文编号:sb2025121511361953729 日期:2025-12-24 来源:硕博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本文研究匈牙利儿童意见表达权的法律制度,为我国儿童权益保护和法律程序中儿童参与机制的完善提出建议。儿童是国家的未来,在家事诉讼领域,对未成年人的权益给予特别关注和制度化保护是至关重要的。
第一章匈牙利儿童意见表达权的法律渊源
第一节匈牙利儿童意见表达权的国际法律渊源
联合国前秘书长科菲˙安南在第56届联合国儿童问题特别会议秘书长报告中写道:“我们都曾经是儿童。我们都希望孩子们能幸福,这一直是,且将继续是人类最普遍珍视的愿望。”18儿童时期的经历对个人的长期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儿童作为社会未来的建设者,充分尊重并保障他们的权益,可以说是构建未来繁荣社会的根本基石。让每一个儿童都能在安全且公正的环境中成长,不只是人类共同的心愿,更是保证社会未来发展与进步的关键因素。尽管基于历史文化背景、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社会进步程度上存在的差异,世界各国对儿童权利保障的认识和保护力度参差不齐,但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演进,加强儿童权利保护已毫无疑问地成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并呈现出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以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为代表的一系列具有广泛适用意义的专门公约被批准履行,推动了全球范围内对儿童权利保护观念的更新与进步。作为欧洲联盟成员的匈牙利,其对于儿童意见表达权的保障也理所当然地受到国际上及区域内法律文件的深刻影响。
一、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中的儿童意见表达权
在人权领域,尤其是对儿童权利的规范与保护,最初是在各国国内法的框架内逐步确立的,随后才逐渐扩展至国际法的范畴。在国际公约中,首个专门针对儿童状况的文件是1924年的《日内瓦宣言》19,该宣言首次明确提出了全球范围内保护儿童的需求。宣言提出了对饥饿儿童的喂养、对病童的治疗、对精神发展迟缓儿童的支持、对行为偏差儿童的引导,以及对孤儿和被遗弃儿童的救助。这些规定反映了当时全球范围内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其核心宗旨在于唤起国际社会对儿童所面临风险的关注。尽管如此,该宣言并不具备国际条约的法律约束力,它的性质属于宣言而非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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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匈牙利国内法律体系中的儿童意见表达权
一、匈牙利实体法中关于儿童意见表达权的规定
1952年关于婚姻、家庭和监护的第四号法律(1952.évi IV.törvény a házasságról,a családrólés a gyámságról)是匈牙利历史上第一部全面系统化的家庭法典。作为匈牙利社会主义时期制定的重要法律之一,该法律对当时的婚姻、家庭和监护制度进行了规范,并对儿童、弱势群体的保护提供了初步法律框架。其中的第七十四条规定了在涉及儿童监护权、儿童在第三方的安置及其变更等法律程序中,法院及行政机构在必要时,包括儿童自己提出请求时,应当通过直接听取儿童的意见或通过专家辅助的方式听取儿童的意见。对于年满14周岁的儿童,关于其安置的决定应以儿童的同意为前提,除非该决定会违背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危及其自身的发展。如果父母就监护权的行使以及儿童的安置问题作出了一致的声明,法院则可以省略听取儿童意见的程序,因为可以通过父母的共同声明了解儿童的立场,此时法官只需结合庭审中的证据对该声明进行是否符合儿童利益的审查。
随着2013年匈牙利《民法典》29的颁布实施,此前分散的单行法规被系统性地整合至该法典中,从而替代并废止了旧有的法律规定。匈牙利《民法典》通过一系列具体规定,确立了儿童在表达意见和被听证方面的权利,这一立法变革深刻体现了立法机构对儿童权益认知的深化及其尊重的提升。在此新的法律框架下,儿童不再仅仅是被保护的对象,而是被赋予了决策过程中的积极主体地位。该法典强调了儿童作为权利主体的地位,与此同时,父母、国家和社会应承担起相应的义务。与旧的单行法相比,匈牙利《民法典》更加重视儿童的权利,明确要求儿童应被纳入与他们相关的决策过程中。这一立法精神与欧洲家庭法委员会所倡导的原则相一致,即儿童意见的听取不仅应在涉及他们的法律程序中,而且在日常家庭生活中也应占有重要地位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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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匈牙利家事诉讼中法官直接听取儿童意见的规则
第一节法官直接听取儿童意见的条件与规则
一、法官直接听取儿童意见的适用条件
如果能够就听取儿童意见的必要性达成统一立场,随即会引出另一问题:谁应当承担听取儿童意见的角色?是让儿童直接参与司法程序面对法官的提问,还是委托具备专业知识的专家进行询问?法官直接听取儿童的意见有诸多优势,法官能够从儿童本人那里直接获取关于其感受、状态和个性的信息,这种信息的直接性有助于法官更准确地理解儿童的真实情况和需求,法官即时对儿童的陈述做出反应也能提高诉讼的效率、降低经济成本。然而,并不是所有儿童都能适应面对法官的直接提问,匈牙利司法实务界在讨论什么情况下可以由法官直接提问儿童时,法官们一般会综合考量三个核心要素:儿童的个体特征、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官的专业能力37。
儿童个人特征包括儿童的年龄、成熟度以及健康状况。其中最客观的一个因素就是孩子的年龄。欧盟的许多成员国选择设定一个年龄界限来区别直接参与庭审的儿童和间接参与的儿童,这个界限根据各个国家的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例如在瑞典,6岁以上的儿童就被认为可以直接参与诉讼程序,在挪威则是7岁。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将10岁作为儿童参与诉讼程序的起始年龄,丹麦和荷兰则与大多数国家的普遍做法一致,将这一年龄设定在12岁38。在匈牙利司法界,并不存在一个固定的年龄来决定儿童是否应该直接参与庭审,每个儿童都有自己成长的路径,重要的是判断儿童能否以某种方式(例如通过肢体语言)表达自己。有些儿童在大约3岁左右就具备了足够的词汇量,能够以家庭以外的其他人也能理解的方式表达自己,在德国,法官直接询问2-3岁儿童的情形就并不罕见,尊重儿童的个体差异,在每个案件中都要独立判断儿童是否具备直接参与庭审的能力。除了年龄的因素,还必须将儿童可能存在的疾病纳入考量范围。具体来说,如果儿童患有身体或心理疾病,如注意力缺陷多动障碍(ADHD)、选择性缄默症、强迫症或抑郁症等,这些情况可能会影响他们表达自己意愿和感受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让儿童直接面对法官的询问是不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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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儿童意见表达中诉讼监护人的适用
一、诉讼监护人的适用与指派规则
在离婚案件纠纷中,父母双方在监护权、探望权和抚养费等关键问题上的争执往往会导致他们忽视自己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在与彼此的斗争当中,父母可能仅仅关注于维护自身的权益,而缺乏对子女未来发展的考量,以及如何通过解决争议来促进子女的未来福祉。有时,为了迅速结束婚姻关系,父母可能会完全忽视子女的利益。作为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在这种情况下所做出的决定已经无法代表子女的权益。这也是为何在涉及子女利益的离婚诉讼中,必须倾听子女的真实意见,除了会对子女自身造成损害的情形外,法官的判决应当在充分尊重子女意愿的基础上作出。
匈牙利《民法典》第4:163条第1款明确规定:“父母——除非本法另有规定——不得在以下事务中代表其子女:该事务中父母本人、其配偶、伴侣、直系亲属或其他由父母法定代表的人与子女间存在利益冲突。”该条款旨在防止因父母个人利益而做出损害子女利益的决策。在儿童参与离婚诉讼并表达自己意见的过程中,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必要时依职权或依申请为案件所涉子女选任一位诉讼监护人(ügygondnok)作为利益代表,以确保儿童的意见能够及时、恰当地反馈给审理案件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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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匈牙利儿童意见表达机制对我国的启示
第一节完善家事诉讼未成年人意见表达权的制度框架
一、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儿童权益最大化原则是国际上广泛认可的指导方针,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过程中,所有涉及儿童的案件,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应优先考虑最有利于他们健康成长的因素。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制定和通过标志着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成为国际公认的标准,是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里程碑56。此后,各签约国家或地区纷纷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纳入本国法律体系,作为解决未成年人问题的法律基础。作为《儿童权利公约》的签署国之一,我国在1990年8月29日正式签署并批准了该公约。然而,长期以来,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在我国主要作为宣示性条款存在,立法层面缺乏具体的规范指引,司法实践中也缺少统一的裁判准则。于2021年6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版《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总则中第四条首次明文规定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这标志着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在我国立法中的本土化和具体化,是具有开创性意义的一步。
然而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尚未在诉讼程序中得到充分体现。在程序法与实体法的衔接过程中,若缺乏这一原则的指引,可能会导致两者之间的不协调,从而无法有效保障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表达意见程序性权利的真正落实。基本法律原则是法律体系的核心,它不仅引导法律内容的制定,还决定了法律的价值导向。因此,在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程序性规定中,应当明确确立“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以确保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协调衔接,增强实体法实施的效果。具体来说,应在《民事诉讼法》有关未成年人权益的条文中明确纳入这一原则,并将这一原则作为处理所有涉未成年人纠纷的首要指导方针,确保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在司法审理中得到优先保障。“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加入不仅能够引导社会和司法体系重新聚焦未成年人权益,还能促进司法人员及社会公众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观念的转变。通过这一调整,有望改变当前《民事诉讼法》中偏向成年人利益的立法视角,推动未成年人从“权利客体”向“权利主体”转变,更好地保障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行使意见表达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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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本文研究匈牙利儿童意见表达权的法律制度,为我国儿童权益保护和法律程序中儿童参与机制的完善提出建议。儿童是国家的未来,在家事诉讼领域,对未成年人的权益给予特别关注和制度化保护是至关重要的。目前,我国正在进行家事诉讼制度的改革,主要目标是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然而,在此过程中,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尚未成为焦点,尤其是未成年人的意见表达权,它在法律上尚未得到明确界定,且缺乏必要的程序性支持,这与未成年人日益增强的认知和表达能力不相匹配。改进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意见表达权的程序性保障机制是我国的迫切需要。
匈牙利法律体系通过建立一系列完善的配套规则,全面保障儿童的表达权。这些规则不仅体现在实体法中明确规定的儿童在决策过程中享有参与权,在程序性法律中,匈牙利法律区分了直接听取与间接听取两种情形,确保不同年龄段的儿童在法律程序中能够有效表达自己的意见。当儿童达到一定成熟度时,法官可以在儿童听证室中直接与儿童交流,获取他们的真实感受;而在儿童不适合直接面对法官的情况下,法院则会委托专业心理学专家进行评估,以确保儿童的声音能够被准确传达。这种灵活的听证机制和系统性的法律框架,不仅增强了儿童作为权利主体的地位,还为儿童在法律程序中提供了一个友好的环境,从而有效保护了他们的心理健康和表达权。通过这些配套规则,匈牙利法律体系为儿童意见表达权的落实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通过借鉴匈牙利的经验,我国可以进一步完善儿童权益保护机制,确保儿童在法律程序中的声音得到更有效地表达和重视。我国应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进一步贯彻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将其作为处理所有涉未成年人案件的首要指导方针。这不仅要求在实体法中体现该原则,还应在程序法中明确其指导地位,以促进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一致。同时,我国应取消以年龄为单一标准的儿童意见表达权限制,转而根据儿童的智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来判断其是否具备表达意见的能力。采用多样化的灵活听取方式,这有助于更全面地保护儿童的权益,确保那些虽年幼但具备一定认知能力的儿童也能在司法程序中发声。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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