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绪论
1.1 选题背景
1.1 选题背景
雇佣纠纷索偿庭(Employment Claims Tribunal,简称 ECT)1,是新加坡于2017 年 4 月建立的一个新的法庭,是目前新加坡负责审理与薪酬有关的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庭。这是新加坡在法院系统内首次建立专门的劳动争议审判机构以及首次规定劳动争议审判专门程序。ECT 源于 2016 年到 2017 年新加坡进行的劳资纠纷解决体系的改革,在改革之后,随着 ECT 的出现,新加坡的劳动争议解决机构有了全新的变化。ECT 的诞生及平稳运行较好地解决了新加坡原有的劳动诉讼机构存在的问题,满足了劳动诉讼快捷、高效、低成本的价值追求。新加坡是亚洲各国中经济最发达、法制最完善的国家之一,在各方面与我国有着诸多联系,而且其文化背景也与我国存在许多相似之处,因此,笔者认为新加坡的经验是比较有参考价值的。
把目光放在我国,近年来,随着劳动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劳动者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我国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体现出了一个明显的上升的势头。而面对着不断增加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我国现有的劳动争议纠纷解决机制的缺陷日益明显,这其中很具有代表性的就是劳动诉讼制度。劳动诉讼制度作为劳动争议解决体系的重要一环和最后一环,目前在效率以及质量上并不能令人满意,这也导致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效率和质量亟需提升。这种状况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立法上,现行劳动诉讼立法并没有针对劳动诉讼在性质上的特殊性作出特别规定,在制度设计上其他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对于诉讼程序的分担也较为有限。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劳动诉讼的改革,尤其是劳动诉讼机构及程序的改革与完善,是急迫且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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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选题意义
1.2 选题意义
本文希望通过研究体现两个层次的意义,第一,通过对新加坡 ECT 及其程序的相关研究,包括其发展的历史演进、对应的立法状况、机构设置的特点及配套的程序设计等等因素,分析其存在的优势与劣势,特色与缺陷。第二,希望透过对新加坡 ECT 及其程序的相关研究,找到其可借鉴之处,为我国的劳动诉讼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摸索出一条合适而有效的道路,将程序尽可能做到最好,才能最大意义上保护好实体的公平和正义。
本文以文献分析法为总的研究方法,结合比较法、数据分析法等研究方法作为辅助。充分阅读国内外相关的专著、期刊以及学位论文,为研究打好充分的理论基础。同时对新加坡 ECT 的劳动争议相关数据,如受理案件的数量,平均结案时间等数据进行充分的分析。结合文献及数据分析的成果,与我国的相应机制进行比较分析,探索我国劳动诉讼制度改革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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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加坡 ECT 及其程序
2.1 ECT 的概况
2.1 ECT 的概况
2.1.1 ECT 的诞生与发展
新加坡的 ECT,即雇佣纠纷索偿庭,是隶属于新加坡法院系统下的一个专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庭,目前审理的是与薪酬有关的劳动诉讼案件。ECT诞生的时间并不长,它在 2017 年 4 月 1 日才正式诞生,ECT 的诞生也正式宣告了新加坡国家法院系统内开始有了独立的劳动案件审判机构。
ECT这个机构来源于新加坡 2016 年到 2017 年间进行的一场对整个劳动争议纠纷解决程序的改革。在 2016 年以前,劳动者主要有两种方式针对劳动争议提起诉讼程序,一是向新加坡人力部(MOM)进行投诉,并由人力部通过人力部下辖的劳动法庭(Labour Court) 予以裁判,二是直接向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程序。但是受制于新加坡劳动法律的立法背景,这样的制度设计有着很大的局限性,劳动法庭存在着覆盖范围有限,以及行政性较强的缺陷。而普通民事程序则存在着耗时较久,费用较高的缺陷。
由于上述存在的种种不足,新加坡人力部、法院等机构一直希望进一步对劳动诉讼制度实施改革。早在 2014 年,人力部就表达了其希望建立一个新的劳动纠纷裁审机构的想法。在 2016 年 2 月,人力部首次就ECT的设置草案征询公众意见,在当时的草案中,人力部提到:“新的ECT预计将取代现有劳动法庭的与薪酬相关的案件的裁审权,从而为劳动者提供一个更加高效、低成本的劳动纠纷解决平台。”3在 2016 年的 9 月,新的法律《雇佣索赔法案》(Employment ClaimsAct) 经国会审议通过,这是一部与新的制度设计配套的法律,新法律的通过也意味着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推进。2017 年 4 月 1 日,雇佣纠纷索偿庭(ECT)与三方争议管理联盟(TADM)成立,ECT作为新加坡国家法院系统的组成部分,正式开始负责与薪酬相关的案件的裁审(非薪酬劳动纠纷案件仍由劳动法庭或普通民事庭审理),而TADM作为ECT诉讼程序前置的调解机构也开始发挥作用。这标志着这场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改革的完成,新加坡形成了一个由ECT、劳动法庭、普通民事法庭共同组成的新的劳动诉讼体系。ECT这个专业的薪酬案件审判机构正式走上了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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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CT 的程序
2.2.1 诉讼请求的提出
2.2.1 诉讼请求的提出
意欲通过 ECT 来请求救济的劳动者或雇主,首先应确保事先将争议提交过三方争议管理联盟(TADM)进行调解,经调解无效后,TADM 将出具转介证书(Claim referral certificate),之后,在四个星期内,原告应当持起诉申请、转介证书,以及相应的证据材料递交至 ECT 立案处,ECT 将在 7 个工作日之内向原告方出具案件管理会议(Case Management Conference)的相关通知,12原告方需在 7 个工作日内向被告方递交己方递交的诉讼材料副本并告知被告方案件管理会议的相关信息,而被告方需在 7 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应,被告方可以根据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提出相应的答辩意见,或者直接向 ECT 立案处提出反诉13。而在被告方的诉讼文件送达到原告方以后,依照 ECT 所约定的案件管理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原被告双方将等待进入下一阶段程序。
2.2.2 庭前程序及审理程序
ECT 的庭前程序称为“案件管理会议(Case Management Conference)”简称 CMC,是在原告方提出起诉后的四周之内进行的一场由 ECT 的助理事务官(Assistant or Deputy Registrar) 主持,围绕着案件内容进行了解并讨论的一场会议。所有的当事方均需出席这场会议,该会议召开的目的是为了在正式审理之前,为双方再提供一个相对温和地解决相关争议的形式。在案件管理会议上,助理事务官可以促成争议双方通过调解,以及其他任何公平、高效的形式解决彼此间的争议,助理事务官也可以决定是否有必要再召开一次案件管理会议并约定下次会议召开的时间。一旦争议双方在案件管理会议上达成了共识,争议得到解决,那么助理事务官将作出“同意判决(Consent Order)”,14同意判决的效力相当于地方法院的判决,可以如果一方不履行该判决,该判决可以得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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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加坡 ECT 及其程序的特色及局限分析...................... 15
3.1 ECT 及其程序的特色..................... 15
3.1 ECT 及其程序的特色..................... 15
3.1.1 高效与公平的价值追求....................15
3.1.2 独立的劳动诉讼机构设置....................16
4. 新加坡 ECT 对完善我国劳动诉讼制度的启示...................... 21
4.1 在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独立的劳动争议审判庭........................21
4.1 在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独立的劳动争议审判庭........................21
4.2 进一步完善庭前程序与小额程序的运用............22
5.结语..................26

参考文献(略)
4.新加坡 ECT 对完善我国劳动诉讼制度的启示
4.1 在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独立的劳动争议庭
我国目前将劳动诉讼归属于普通民事诉讼,因此劳动诉讼的处理机构与普通民事诉讼无异,均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这种劳动与民事合二为一无差别对待的制度设计使得劳动争议案件解决的效率与质量都饱受诟病,现行的法院在争议解决与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方面并没有达到合理的平衡,学界对于构建相对独立的劳动诉讼机构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我国目前将劳动诉讼归属于普通民事诉讼,因此劳动诉讼的处理机构与普通民事诉讼无异,均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这种劳动与民事合二为一无差别对待的制度设计使得劳动争议案件解决的效率与质量都饱受诟病,现行的法院在争议解决与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方面并没有达到合理的平衡,学界对于构建相对独立的劳动诉讼机构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笔者认为,首先我们要明确独立设置劳动纠纷审判机构的改革方向,目前学界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建立独立的劳动法院、将劳动仲裁机构改变为劳动法院、以及在现有法院系统内部设立劳动庭等几种观点的取舍上。几种观点各自均有其可取之处,建立独立的劳动法院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劳动诉讼处理机构独立性的问题,而仲裁庭改为劳动法院的观点改革成本不大,而且我国现行仲裁制度的确存在着司法化的特征,而在法院内部设立劳动争议庭则是改革成本最小的一种模式,也最易于展开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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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结语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