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创影视类短视频著作权侵权法律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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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21542 论文编号:sb2025042316305153236 日期:2025-05-02 来源:硕博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本研究通过对二创影视类短视频侵权案例的详细分析,揭示了二创影视类短视频在当前法律框架下所面临的侵权判定困境,尤其是在合理使用标准、短视频平台监管机制以及创作者权益保障等方面的问题。
一、二创影视类短视频著作权侵权案例剖析
(一)典型案例解读
1.电视剧《战魂》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字节跳动公司发现在被告运营的某视频平台中有大量的原告独家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电视剧片段被剪辑成短视频发布,包括直接复制和切割片段的形式。原告认为被告方构成“明知”或“应知”但并未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因此被控告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并被要求赔偿300万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后裁定,被告方有足够的能力知晓其平台上众多用户广泛存在的侵权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这构成了应当知情的情形。尽管被告方采取了一定措施,但这些措施并不足以满足法律要求中的“必要”标准。因被告未能履行这一义务构成帮助侵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方需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相关合理费用,同时驳回了原告方的其他诉求。被告方对此判决不满并提起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二后确认,考虑到平台隐私政策及腾讯视频页面中“为你推荐”部分存在侵权视频的事实,可以确认被告方在本案件中实施了算法推送技术。被告方提供的算法推送技术明显促进了侵权行为的发生,并且因此获得了额外的流量和其他市场竞争优势。相较于单纯的信息存储服务提供商,算法推送服务提供商在用户选择方面具有主动性,且在扩展信息传播范围和获得商业利益方面有着显著的影响。由于被告方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服务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却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导致侵权视频持续上传,因此构成了帮助侵权。最终,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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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揭示的核心问题探讨
1.二创影视类短视频合理使用标准不明确
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今天,短视频成为了社会大众表达自我的常见手段,短视频具有制作门槛低、社交属性强、内容碎片化等特点。[20]12426版权监测中心认为短视频通常指的是那些时长以秒计算,可以通过移动智能设备快速录制和编辑,并能够在短视频平台上即时分享的视频内容,其长度通常不超过5分钟。[21]从知识产权权保护的角度来看,短视频可以被定义为一段较短的连续视听内容。这种连续的视听展示形式决定了短视频作为版权保护对象的本质特征。根据现行的版权法,短视频既可以作为视听作品,也可以作为录像制品受到保护。视听作品通常是指那些具备独创性的短视频,它们能够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所规定的权利,例如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等。而对于那些不满足独创性要求的短视频,则可能被视为录像制品,虽然它们也能受到一定的法律保护,但这种保护范围相对有限。
在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将独创性作为认定作品能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关键要素,但在立法中很少明确解释何为独创性。根据中国的《著作权法》第三条可以看出一个作品要想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它必须是原创的,并且能够以某种形式表现出来。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这一解释明确了独创性包含‘独立完成’和‘创作性’两个方面。[23]在司法实践中,“独立完成”的认定标准相对统一,通常只要作品非抄袭他人即可视为独立完成,而“创作性”的标准则具有较大的裁量空间,并且学术界对此也尚未形成统一的意见。创作性通常涉及作品中体现出来的创造性或创新程度,这种程度可能因作品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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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创影视类短视频侵权判定标准探索
(一)现行司法实践中的侵权认定标准梳理
1.合理使用的界定与适用
著作权是一种接近于垄断性质的权利,合理使用制度作为一种例外,旨在打破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的独占和相对垄断状态。合理使用制度在确保著作权人能够从其创作中获得合理回报的同时,也保证了公众能够接触到作品,进而促进文化和知识的长远发展。目前,我国网络短视频合理使用的法律依据主要是《著作权法》第24条第1款中的个人学习、研究、欣赏目的,以及第2款中的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时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情形。其中,第1款的合理使用相对容易认定,而第2款中的“适当引用”则需要更细致的判断。
学术界对于合理使用的判断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三步检验法:这一方法最初由《伯尔尼公约》确立,并被大陆法系国家采用。该方法首先确认二次创作行为是否属于特定或特殊情形,例如是否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其次判断是否属于“适当引用”;最后第三步为,确定引用是否属于为特定用途而不可避免的再现或引用。只有当这三个条件都满足时,才能认为该二次创作短视频或行为属于合理使用,无需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必支付报酬。简言之,三步检验法认为合理使用需要满足的三个条件是:特例、不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不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合法权益。
四要素测试法:这是美国《版权法》中的一种判断方法,涵盖四个方面:首先,使用的目的和性质,需考虑其是否为商业用途或非营利性教育目的;其次,版权作品的性质,分析作品是事实性描述还是具有高度创作性的虚构作品;第三,使用部分的数量与质量,评估使用了多少内容及其重要性;最后,使用对版权作品市场的影响,考察该行为是否会损害原作品的市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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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创影视类短视频侵权判定标准的完善建议
随着互联网平台商业模式的不断创新,网络用户对短视频的创作和传播已经远远超出了个人自由表达的范围。在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诉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中[39],法院在说理部分指出涉案短视频虽然只有十八秒,时长短的确可能限制作者的表达空间,但是具有独创性的完整表达可构成作品,自此短视频能够被视为作品已无法律上的障碍。
短视频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争论经久不衰,本文认为很大原因是利益分配问题,在原视频的基础上进行短视频二次创作,因此出现新旧作品权利归属的争议。短视频自媒体对受众形成规模化的号召力后,大量介绍类、解说类短视频成为引流和带货的重要手段,在增加相关推介销量的同时,也给平台和自媒体本身带来了相当的广告收益。[40]一方面,原本仅起到宣传推广作用的短视频,在自媒体和互联网平台的合力下,迅速成为有独立性和规模化用户群体的专门市场;另一方面,短视频这一独立市场并无成熟合规的收益分配模式,甚至存在部分短视频的内容创作是建立于侵权盗版的基础上,原作品著作权人未能从新市场中获得合理收益,由此产生上述新兴衍生市场与原作品市场的利益分配争议。在互联网的冲击下,公众的自由表达路径以及影响力不可同日而语,对于合理使用的法律规定“三步检验法”已经不能满足当下的现实需求。就目前而言,适当引用、转换性使用、四要素法等规则在适用时的认定标准缺乏稳定性,市场发展亟需明确适当引用以及侵权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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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短视频平台版权责任探究.....................................19
(一)避风港规则与红旗规则的司法适用及其局限...................19
1.避风港规则的实际运用与挑战...........................19
2.红旗规则下的平台责任.................................21
四、研究结论与展望...................................26
(一)完善二创影视类短视频侵权判定标准.........................26
(二)优化短视频平台版权责任机制..............................26
(三)二创影视类短视频的社会价值与文化意义再认识...............27
结语.......................31
三、短视频平台版权责任探究

(一)避风港规则与红旗规则的司法适用及其局限
“避风港原则”最初在美国1998年颁布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中提出,其初衷是为了解决网络服务提供者难以对海量网络信息进行全面、及时和有效的审查的问题。因此,通过设立“通知-移除”机制,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一定的免责情形。根据这一原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如平台或网站,仅在得知存在侵权行为或内容后,才有义务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删除、屏蔽或断开侵权内容的链接。这意味着他们的责任是在接收到侵权通知后采取行动,而非主动监控和审查所有上传的内容。“红旗原则”则最早出现在1998年的美国版权法修正案中。这一原则指的是,当侵权行为显而易见,就像一面飘扬的红旗那样引人注目时,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能假装看不见,也不能以不知情为由逃避责任。如果侵权行为非常明显,服务提供者应该意识到并采取行动。
在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也体现了类似的原则。这条规定实际上包含了“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的双重含义:前半部分规定了“避风港原则”,即在接收到通知后采取行动可以免责;而后半部分则强调了“红旗原则”,即在明知或应知侵权行为存在的情况下,服务提供者不能免责。

法律论文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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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随着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和短视频平台的普及,影视类短视频的二次创作逐渐成为一种新兴的文化现象。然而,围绕这一创作模式的侵权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在合理使用、转化性使用和平台责任方面。本研究通过对二创影视类短视频侵权案例的详细分析,揭示了二创影视类短视频在当前法律框架下所面临的侵权判定困境,尤其是在合理使用标准、短视频平台监管机制以及创作者权益保障等方面的问题。
在本文中,通过典型案例的分析,深入探讨了司法实践中关于二创影视类短视频的侵权认定标准,系统梳理了现行合理使用、三步检验法及四要素法的适用。同时,本文提出了引入转化性使用标准和经济分析法,以期更为准确地衡量二创作品的市场效应和创意性,为侵权判定提供新的理论依据。通过构建和完善版权保护机制,尤其是短视频平台的版权责任,能够更好地应对技术变革所带来的版权管理挑战。
在结论部分,本文还进一步强调了二创影视类短视频在促进文化多样性、知识创新及表达自由方面的重要社会价值,同时提出了在言论自由与原创作品权利保护之间寻求平衡的必要性。未来的司法实践中,需要进一步探索法律在保护知识产权与推动文化传播之间的平衡之道,为影视类短视频的二次创作提供更为清晰和合理的法律框架。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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