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2O模式下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侵权责任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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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23522 论文编号:sb2025012110035153048 日期:2025-01-31 来源:硕博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本文的研究对于完善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的侵权责任体系,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网络订餐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第一章案例介绍及争议焦点
第一节案情简介
一、案件一案情简介
刘某某诉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纠纷案件中,[7]原告刘某某是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任我行休闲吧(以下简称“任我行”)的经营者,该吧成立于2007年9月3日,并于2018年4月24日完成注销。被告则是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家人菜馆(以下简称“家人菜馆”)该馆成立于2017年6月7日。在2017年4、5月,原告刘某在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饿了么”)经营的网络订餐平台上发现,家人菜馆擅自使用任我行的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和经营场所等信息进行经营。
法院认为,家人菜馆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资料进行经营,构成对他人商业权益的侵犯。“饿了么”网络订餐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虽然没有主观恶意,但在得知侵权行为后未能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运营商收取服务费意味着对商户经营行为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不能仅追求利益而忽视责任。因此,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家人菜馆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任我行的经济损失。同时,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方,饿了么在获悉侵权情况后,未及时实施必要的措施,对任我行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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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案件争议焦点
一、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是否履行法定义务
在案件一中,一方面我们需要考虑的是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也就是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饿了么”是否履行了其法定义务。另一方面,我们需要审视的是饿了么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的非法行为是否应当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这两点构成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
需要明确的是,饿了么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义务对平台上的行为进行合理的监督和管理。在本案中,家人菜馆在饿了么平台上进行餐饮业务经营,这就需要他们提供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以及商户信息等重要资质,而这些资质需要经过饿了么的审核才能进行网上餐饮经营。事实上,家人菜馆在没有提供这些资质的情况下,冒用了任我行的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进行经营,是一种明显的非法行为。《电子商务法》第27条[9]规定了电商平台有核验登记入驻经营者信息,并定期更新的义务。一审法院认为,饿了么作为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应当对商家的入驻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并定期核验更新。但家人菜馆在2017年4、5月就开始冒用刘某某的证照信息,而饿了么直到2017年9月13日刘某某起诉时才发现这一情况,说明饿了么没有尽到对商家入驻信息的审核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电子商务法》第38条[10]规定了电商平台明知平台内经营者侵权未采取措施,或未尽审核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法院认为,饿了么在得知家人菜馆冒用刘某某的证照信息后,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对家人菜馆未提供上述资质、冒用任我行的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进行经营的行为是明知的,也没有履行应尽的监管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饿了么作为网络订餐平台,应该对这种行为进行监管,但他们并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从而使得这些非法行为得以持续。正因为如此,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了“饿了么”作为运营商从平台商户的每单订餐中收取服务费,应当对注册商户的经营行为尽到较高的注意义务,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尽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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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O2O模式下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的法定义务.....................................15
第一节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的审核、审查义务..................................15
一、实质审核义务之合理性...............................15
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互补性建议...............................17
第四章O2O模式下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侵权的责任承担................................20
第一节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20
一、无过错责任的批驳............................................20
二、过错责任原则的证成...........................................21
第五章健全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侵权责任的法律监管.......................29
第一节完善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先行赔付机制............................29
一、先行赔付制度存在的问题.......................29
二、优化先行赔付机制.............................................29
第五章健全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侵权责任的法律监管
第一节完善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先行赔付机制
一、先行赔付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均规定了先行赔付制度。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赋予了第三方平台在赔付消费者后,向实际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追偿的权利。这样的规定有助于明确责任主体,防止责任不公平分配的情形,同时也鼓励平台和经营者共同提高食品安全标准。在当前执行的先赔制度下,特定条件下网络平台可以被豁免先行赔付义务,这通常是他们已经履行了对食品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告知义务。这样一来,即便消费者得到了精确的入网食品经营者信息,面对侵权情况时仍可能卷入繁琐的司法争议之中。
先行赔付制度虽然为消费者提供了即时的保障,但也面临着几个主要问题。首先是资金压力问题,由于平台需要先行垫付赔偿金,这可能会对其资金流动性造成重大负担,尤其是在大规模或高价值的欺诈事件发生时。其次,有滥用赔付制度的风险,一些不诚信的消费者或商家可能会利用这一制度进行欺诈,导致平台遭受损失。追偿也存在着困难,即便平台进行了先行赔付,但在后续的追偿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障碍,比如定位欺诈者、证据收集困难,以及法律诉讼的长期性和不确定性。最后是成本转嫁问题,平台可能会将这些成本间接地转嫁给所有用户,通过提高服务费用或商品价格来弥补因先行赔偿而产生的损失,这在无形中增加了普通消费者的负担。因此,要求平台在设计先行赔付制度时,需要平衡风险管理和用户体验,确保制度的可持续性。

法律论文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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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本文研究了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的侵权责任认定,探讨了其法定义务和侵权责任承担。通过对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特征的分析,确定了其法律地位,提出了相应的法定义务和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本文的研究对于完善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的侵权责任体系,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网络订餐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扮演关键角色,是食品安全领域的一个关键环节,但目前对其侵权责任的学术探讨显然还未能赶上其在实际应用中的广泛程度。由于作者的水平有限,对本文研究主题分析的可能不够透彻,以期立法者在今后能够完善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侵权责任的法律监管。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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