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本研究通过现有规范性文件的纸面规定,明确涉案企业环境合规有效性所具有的降低再犯可能、专项合规为重点的应有之义。并通过厘定核心概念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指出涉案企业环境合规有效性标准的定位。
第一章涉案企业环境合规有效性标准的概念厘定
第一节涉案企业环境合规有效性的理解
在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框架下,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是否有效成为了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或减免刑罚等决定时的核心考量因素之一。有学者认为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有效性标准经历了从技术性指标为主逐渐转向注重文化指标的过程,因此组织文化是认定合规有效性的核心标准32。虽然组织文化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企业内部自上至下对法律、法规等规范遵守的态度,但是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设置、业务操作等事务处理流程并不能仅依靠组织文化就能实现。并且组织文化的形成需要在日常的长期培育中浸润,在注重短期效应的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视域下,不具有操作以及实现的可能性。
《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五条33对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提出明确要求,即应“有效防止再次发生相同或类似的违法犯罪行为”。准确理解该抽象的要求才能更有针对性地实现合规整改,对此笔者认为可以具象为两个要求:降低再犯可能性以及以专项合规为重点。
一、降低再犯可能性
有效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是推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实现刑罚积极一般预防效果的重要动力。因为适用刑罚的主要目的并非单纯地对涉案企业进行惩罚,更多地是侧重于纠正违法行为,以公权力适度介入企业的内部经济活动,达到事前预防犯罪的效果34。基于预防的面向未来性,有学者站在结果中心主义的立场下认为,涉案企业建立合规整改方案的当下并无法保证该方案在若干年后仍能有效预防违法犯罪的再次发生,因此有效性难以验证。显然,这是陷入了重结果而轻过程的认识误区,将合规整改的预防功能绝对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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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涉案企业环境合规有效性标准的定位
一、合规有效性与合规计划有效性
在研究涉案企业环境合规有效性标准时,应首先明确一个问题——即构建涉案企业环境合规有效性标准所追求的是合规有效性还是合规计划有效性?国内研究探讨中一直以来都存在将两者混用的情况,事实上合规有效性与合规计划有效性是不同的概念。笔者认为在得出答案之前应先厘清合规与合规计划的内涵与关系。目前,对于“合规”(Compliance)以及“合规计划”(Compliance Program),理论界以及各国立法例并无一致的理解。我国国资委发布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试行)》第二条中将“合规”定义为“中央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条约、规则等要求40。”该定义强调的是企业在现有法律框架和监管下的规范经营,虽然更侧重于日常性企业合规管理,但是不难看出合规指的是对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的遵守,是一种状态、目标和过程41。合规计划是涉案企业在遵循法定框架的基础上,紧密结合自身的组织文化、规模等独特要素,量身打造的一套专门用于预防、发现及报告违法犯罪行为等合规风险的机制42。合规概念下对法律、法规等制度的遵守状态并非一朝一夕短期内便可实现的,需要企业站在长期的合规建设线上积极发挥主动性,并付出较高的成本。然后实践中,涉案企业在合规整改阶段面临的现实紧迫风险、短期内去犯罪化的目标显然与此并不相符。如本文第一节所述,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制度是以合规风险为基础,在识别和评估企业发生违法违规的现实可能的基础上,对具体的某项合规领域所建立的有针对性的专项合规43,合规整改制度所具有的犯罪矫治和预防功能决定了该制度下有效性标准的重点并非合规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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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涉案企业环境合规有效性标准的适用现状
第一节我国现行(环境)合规有效性标准的检视
一、规范性文件类
(一)关于央企合规管理建设的规范性文件
2018年11月2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简称“《指引》”)。后国资委在中央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最新工作经验上,于2022年10月1日施行《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旨在为企业巩固强化合规管理体系提供更为有效、明确的指导。虽然相较于《指引》,《管理办法》作出了诸多更新,例如其将《指引》第三章“合规管理重点”变更为“制度建设”,提出构建分级分类的合规管理制度体系,以赋予企业更多的自主性,又新增董事会对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进行评价的主体责任。
但《指引》和《管理办法》在有效性标准的认定上保持一致性,笔者将两者规定的有效性标准归纳为组织体系、制度建设、运行体系以及保障体系四个板块。第一,组织体系。基于中央企业国有的性质,更加突出党委在合规中的重要性,要求中央企业设立合规委员会以领导和统筹协调合规工作,明确企业内部的职责划分,既包括纵向的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以及合规委员会、合规管理负责人等,还包括横向的合规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内控管理等职能的统筹衔接。第二,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并针对重点环节、重点人员形成特定的合规管理。第三,运行体系。要求中央企业分别建立风险识别评估预警机制、并赋予首席合规官对重大事项决策、不符合合规要求的内容进行合规审查义务、风险应对措施、整改机制、设立举报平台、追责问责机制完整的合规管理体系。第四,保障体系。要求企业建立常态化合规培训机制,并完善信息化建设,将上述内容生成数据纳入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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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司法实践现状
自2020年3月最高检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以来,共发布了四批共20例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其中涉及环境合规的共计4例。笔者选取其中3例典型案例为代表探讨有效性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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囿于没有成熟的理论成果以及经验积累,目前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并没有环境专项合规的引导,在《办法》和《指导意见》的指引下,多是遵循违法犯罪诱因阻断、矫治以及建立专项合规计划以及合规管理体系两个步骤进行。除典型案例外,实践中大部分检察机关对专项合规计划以及管理体系的具体内容都是进行原则性规定,且同一地域之间有效性标准也并非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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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涉案企业环境合规有效性标准的内容构建.......................27
第一节有效性标准构建的原则遵循...............................27
一、全生命周期原则.......................................27
二、相称性原则...........................................28
第四章环境合规有效性标准实施的法律保障...........................44
第一节明确各机关权责范围.....................................44
一、规范检察机关宏观主导职责.............................44
二、激活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制定环境合规有效性标准...........45
结语......................50
第四章环境合规有效性标准实施的法律保障
第一节明确各机关权责范围
一、规范检察机关宏观主导职责
如前所述,在实践中涉案企业环境合规有效性标准包括涉案企业合规建设的有效性标准以及评估的有效性标准,两者只是在适用上各有侧重点。在适用有效性标准推动企业有效整改的过程中,为规范检察裁量权并弥补专业性的欠缺,从而引入第三方机制,以独立于检察机关和涉案企业的中立第三方作为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监管人。鉴于诉前主导性和司法活动监督者的定位,检察机关在其中处于主导地位,为保障检察机关主导职能的实现,其深度应当如何确定从而避免与第三方机制的运行冲突100,需要规范检察机关在合规整改中的宏观主导职责——整改启动与整改结果审查的主导性。
为避免资源的不必要消耗,检察机关需要严格把控第三方机制的启动。基于涉案企业环境合规整改的逻辑,《指导意见》规定检察机关经调查认为涉案企业符合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的适用条件的,可以商请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协商启动第三方机制。不仅应对涉案企业的涉案情况规模大小、犯罪成因、是否具有合规意愿以及是否具备合规整改的能力进行全面评估。例如,对于部分案情较为清楚,治理结构简单小微企业,检察机关可以自行开展合规整改。其次,检察机关应加强与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沟通。借助大数据、区块链等智能化合规手段,构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监督管理平台,推动其与检察机关办案平台、行政机关监管平台的互联互通,而在进入第三方机制后,检察机关应支持第三方组织做好前期的准备工作、并协助其深入了解企业具体的涉案情况101。
法律论文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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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自2020年3月至今,涉案企业合规试点整改已经开展了3年,有效的涉案企业环境合规及其实施的程度是衡量企业是否应受惩罚、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惩罚的标准。但目前尚无具有针对性的涉案企业合规有效性标准,环境领域的有效性标准更是缺乏关注,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合规整改的进一步探索。
通过现有规范性文件的纸面规定,明确涉案企业环境合规有效性所具有的降低再犯可能、专项合规为重点的应有之义。并通过厘定核心概念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指出涉案企业环境合规有效性标准的定位。结合试点整改的四例环境合规典型案例,在梳理现有相关规范性文件、合规有效性标准的基础上,指出涉案企业环境合规有效性标准的现状以及所面临的问题。构建涉案企业环境合规体系的首要目的是为了矫正企业的环境违法犯罪以实现去犯罪化和预防化,以确定应承担的行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为实现这一目的,需遵循“环境合规风险识别—专项合规管理体系—针对性的指标要素”的路径构建涉案企业环境合规有效性标准。首先,通过将规划与设计、建设、运营以及退役四个阶段涉案企业面临的现实环境合规风险予以类型化,以明晰涉案企业违法犯罪原因。其次,构建涉案企业环境合规体系应以全生命周期原则和相称性原则为构建原则遵循。在具体构建过程中,既需要关注处于基础性地位的合规义务,根据违法犯罪情况,适时调整内部的治理结构。更需注重针对环境合规特定要素的构建,将环境保护类法律法规所确立的行为规则转化为企业的环境专项合规义务。最后,为落实涉案企业环境合规有效性标准的贯彻与实施的有效性,还需合理配置各机关权责范围、并关注涉案企业私权利保障,形成多元主体相协调的合规监管实施模式。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