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绪论
1.1 选题背景
资源的储量可以很好的反映出国家的综合国力,是能够支撑起一个国家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一项重要因素。矿产资源深入生活和生产的方方面面,是生活中离不开的不可再生资源。我国矿产资源利用方面为经济发展提供了 95%以上的一次性能源和 80%以上的工业原料[1]。根据《中国矿产资源报告 2019》,截至2018 年底,全国已发现 173 种矿产。其中,能源矿产 13 种,金属矿产 59 种,非金属矿产 95 种,水气矿产 6 种[2]。
作为衡量国家经济发展的主要指标之一,矿产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变得日趋重要。现阶段,中国矿产资源虽然丰富,但是人均不足,并且我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再加上长期的不合理开采、开发利用,这也导致了部分矿产资源日渐枯竭、供不应求。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混乱,监管体制不健全,利用效率低下、“爱富嫌贫”浪费严重。同时,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不具备持续性,矿区周边发展不和谐,生态环境受到了巨大的破坏。想要尽快恢复矿区生态环境,国家必须进一步加大投入。
资源的储量可以很好的反映出国家的综合国力,是能够支撑起一个国家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一项重要因素。矿产资源深入生活和生产的方方面面,是生活中离不开的不可再生资源。我国矿产资源利用方面为经济发展提供了 95%以上的一次性能源和 80%以上的工业原料[1]。根据《中国矿产资源报告 2019》,截至2018 年底,全国已发现 173 种矿产。其中,能源矿产 13 种,金属矿产 59 种,非金属矿产 95 种,水气矿产 6 种[2]。
作为衡量国家经济发展的主要指标之一,矿产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变得日趋重要。现阶段,中国矿产资源虽然丰富,但是人均不足,并且我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再加上长期的不合理开采、开发利用,这也导致了部分矿产资源日渐枯竭、供不应求。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混乱,监管体制不健全,利用效率低下、“爱富嫌贫”浪费严重。同时,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不具备持续性,矿区周边发展不和谐,生态环境受到了巨大的破坏。想要尽快恢复矿区生态环境,国家必须进一步加大投入。
因此,亟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放眼全球,发达国家建立了较为完备的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法律体系,如俄罗斯、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就连资源相对匮乏的日本,也及时根据国情,建立了相应的法律体系。这些国家都有成熟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借鉴。通过立法来保护我国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核心要素。
本文旨在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加强分析研究,提出了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概念的三个方面的内涵,建议完善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相关法律体系,对我国的经济建设、环境保护、社会发展以及法制建设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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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加强分析研究,提出了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概念的三个方面的内涵,建议完善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相关法律体系,对我国的经济建设、环境保护、社会发展以及法制建设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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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意义
1.2.1 理论意义
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离不开矿产资源,其综合开发利用必须要有法律保障,但目前我国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法律制度非常薄弱。本课题研究的理论意义有三点:
(1)拓展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研究思路,本课题主要以文献研究为基础,运用比较分析法,从整体视角研究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及相关法律问题,提出其三方面的内涵,突破了以往研究仅局限于矿产资源有效利用的局面。
(2)丰富和完善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法律制度基础理论,包括其概念和内涵、立法理念、立法价值、法律体系、基本法律制度的完善等。
(3)有助于理清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确立了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除需将《矿产资源法》打造成调整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基本法以外,还需不同法律部门的基本法,以及不同效力等级的下位法共同组成一个科学完整的法律体系。
1.2.2 现实意义
(1)对建立规范有序、与时俱进的矿产资源综合开发秩序有帮助。我国工业化的快速发展,使我国的各种不可再生资源大量消耗,如不对国家的资源储备提出明确要求,建立完善的资源储备制度,并用法律加以强制实施,将严重损害中华民族的长远发展。我国矿产开发行业长期粗放经营,矿山企业数量多,但是布局不合理、规模偏小、管理松散、技术落后,造成对现有资源没能充分利用,在浪费资源的同时,还极大地恶化了生态环境。随着国家治理水平的提高和治国理念的发展,必然需要完善法律体系,以建立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综合开发秩序。
(2)对保持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有促进作用。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作为一项社会治理的系统工程,需要一个科学全面的法律体系来加以规范,使得社会和谐发展、自然环境保护和企业效益的提高得到兼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法律和制度基石。
(3)对完善我国目前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法律体系有推动作用。通过本课题的研究,本文首先界定了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内涵,分析了我国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及相关立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对现行法律体系进行修改完善提出建议,使科学的法规体系建立在对现实的深入研究和完整把握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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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基本概述
2.1 概念界定
2.1.1 矿产资源的基本概念
资源是指对人有使用价值的某种东西。广义的资源包括自然资源、经济资源、人力资源等;狭义的资源则仅指自然资源[30]。自然资源又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气候资源、生物资源、矿产资源等。
矿产资源,又名矿物资源,是指经过地质成矿作用而形成的,天然赋存于地壳内部或地表埋藏于地下或出露于地表,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矿物或有用元素的集合体。
当今社会,人类发展已经离不开矿产资源。矿产资源的形成需要经过几百万年甚至更长时间的地质作用,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其中作为不可再生资源的煤矿、铁矿石和石油属于应用最为广泛的且对人类来说是最为重要的矿产资源。
2.1.2 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基本概念
3 我国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立法现状分析 ........................ 13...........................
2 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基本概述
2.1 概念界定
2.1.1 矿产资源的基本概念
资源是指对人有使用价值的某种东西。广义的资源包括自然资源、经济资源、人力资源等;狭义的资源则仅指自然资源[30]。自然资源又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气候资源、生物资源、矿产资源等。
矿产资源,又名矿物资源,是指经过地质成矿作用而形成的,天然赋存于地壳内部或地表埋藏于地下或出露于地表,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矿物或有用元素的集合体。
当今社会,人类发展已经离不开矿产资源。矿产资源的形成需要经过几百万年甚至更长时间的地质作用,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其中作为不可再生资源的煤矿、铁矿石和石油属于应用最为广泛的且对人类来说是最为重要的矿产资源。
2.1.2 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基本概念
自然资源是在地球生态环境中各种要素的共同作用下产生的,每种自然资源都是一个独立的个体,他们大部分都有着自己漫长的形成过程。但是人类为了谋取私利,以自身发展为目的,对自然资源进行了过度的开发利用。很多年之前,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速度就远远超过了其形成速度。因此,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正是在自然资源即将被耗竭之际应运而生。近几年,我国也大力提倡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正是这一理念下的产物。而本文探讨的就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矿产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中的法律问题。
当前,主流的观点认为,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主要是指在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物进行回收再利用[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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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立法的理论基础
2.2.1 产权理论
产权是权利主体以认为合适的办法控制和处理财产的权利,即占有、使用、支配与收益权利,由产权界定、确权登记、市场交易、收益分配等一系列具体的制度组成。
矿产资源是关系到国家安全的重要的战略性资源,为了更合理、更高效的实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各国在法律上对其归属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①就中华 人民共和国而言,《宪法》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①。”同时,根据《矿产资源法》:“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②”。由这两条重要的法律规定可知,在我国现今的国情下,矿产资源归国家和人民所有,任何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不经法律审批许可,擅自侵占矿产资源的行为都是严重违法的。
中国的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大都是通过对开发利用的主体授予行政许可来进行,如采矿权与探矿权的许可。根据 1994 年实施的《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③。”“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④”1998 年《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允许有条件地转让探矿权与采矿权⑤。《物权法》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⑥。”从 1986 年《矿产资源法》实施以来,法学界对矿产资源的产权问题一直有争论。比如说,有一部分研究者把探矿权归类为私权,但是认为这是一种公法层面的特殊私权[36],同时,也有另一部分研究者认为探矿权就是普通的的用益物权,没有特殊的公法色彩等[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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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主流的观点认为,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主要是指在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物进行回收再利用[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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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立法的理论基础
2.2.1 产权理论
产权是权利主体以认为合适的办法控制和处理财产的权利,即占有、使用、支配与收益权利,由产权界定、确权登记、市场交易、收益分配等一系列具体的制度组成。
矿产资源是关系到国家安全的重要的战略性资源,为了更合理、更高效的实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各国在法律上对其归属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①就中华 人民共和国而言,《宪法》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①。”同时,根据《矿产资源法》:“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②”。由这两条重要的法律规定可知,在我国现今的国情下,矿产资源归国家和人民所有,任何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不经法律审批许可,擅自侵占矿产资源的行为都是严重违法的。
中国的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大都是通过对开发利用的主体授予行政许可来进行,如采矿权与探矿权的许可。根据 1994 年实施的《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③。”“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④”1998 年《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允许有条件地转让探矿权与采矿权⑤。《物权法》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⑥。”从 1986 年《矿产资源法》实施以来,法学界对矿产资源的产权问题一直有争论。比如说,有一部分研究者把探矿权归类为私权,但是认为这是一种公法层面的特殊私权[36],同时,也有另一部分研究者认为探矿权就是普通的的用益物权,没有特殊的公法色彩等[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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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我国现行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法律体系 ................................. 13
3.2 我国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存在的法律问题 ............................ 15
4 域外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立法经验与借鉴 ............................. 19
4.1 域外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立法经验 ............................. 19
4.2 域外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立法启示 ......................... 22
5 我国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立法建议 .................... 24
5.1 立法原则 ................................... 24
5.2 修订完善我国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法律体系 ......................26
4 域外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立法经验与借鉴
4.1 域外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立法经验
4.1.1 俄罗斯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法律制度
俄罗斯是目前唯一能在矿产资源上实现自给自足的国家。其石油,天然气,
俄罗斯是目前唯一能在矿产资源上实现自给自足的国家。其石油,天然气,
镍,铁,金刚石和铜的储量均位居世界前列[42]。 除了丰富的矿产资源,俄罗斯的矿业法律体在安全监管方面也颇为成熟。目前,俄罗斯实行的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点:
(1)安全证书许可制度。俄罗斯对高危生产企业实行单独注册,企业必须获得安全许可证才可进行生产。此外,监管部门会随时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者予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并对那些开采条件差、事故隐患多的煤矿,责令其关闭或限期整改。
(2)专家实时鉴定制度。自 2009 年开始,俄罗斯逐渐建立并实行了矿产资源的安全鉴定体系,并在全国大力推广。该制度由专业的鉴定机构对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企业安全情况做出评估。该评估包含对企业安全生产的情况、风险隐患防范措施等项进行风险等级鉴定。专家实时鉴定制度,由俄罗斯国家监察机关组织进行以数据库的形式,收集和统计监管数据,规范监督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全过程。
(3)安全生产商业保险机制。俄罗斯政府很早就在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中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俄罗斯于 2003 年制定了《危险生产企业的强制公民责任险》法律草案,该法律强制要求参与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企业投保公民责任险。同时,俄罗斯政府和保险公司对该项保险共同推广。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保险公司为了经济利益,会在综合开发利用的过程中,对进行企业进行监督,对安全事故进行有效的预防,从而实现对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多重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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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证书许可制度。俄罗斯对高危生产企业实行单独注册,企业必须获得安全许可证才可进行生产。此外,监管部门会随时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者予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并对那些开采条件差、事故隐患多的煤矿,责令其关闭或限期整改。
(2)专家实时鉴定制度。自 2009 年开始,俄罗斯逐渐建立并实行了矿产资源的安全鉴定体系,并在全国大力推广。该制度由专业的鉴定机构对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企业安全情况做出评估。该评估包含对企业安全生产的情况、风险隐患防范措施等项进行风险等级鉴定。专家实时鉴定制度,由俄罗斯国家监察机关组织进行以数据库的形式,收集和统计监管数据,规范监督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全过程。
(3)安全生产商业保险机制。俄罗斯政府很早就在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中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俄罗斯于 2003 年制定了《危险生产企业的强制公民责任险》法律草案,该法律强制要求参与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企业投保公民责任险。同时,俄罗斯政府和保险公司对该项保险共同推广。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保险公司为了经济利益,会在综合开发利用的过程中,对进行企业进行监督,对安全事故进行有效的预防,从而实现对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多重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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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立法原则
根据上文中提到的法律问题与我国矿产资源现状,我国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法律法规的基本立法原则应确定为:公平原则、最优利用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可持续协调发展原则。
5.1.1 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法律上始终奉行和追求的重要价值观,该原则的实质是既关注到到当今社会人类的生存,又关注子孙后代的利益,因此可持续发展理念与公平原则不谋而合。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口的日益增长,目前我国存在着严重的分配不均的问题,这种不均尤其体现在隔代分配上。环境遭到破坏与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等种种行为,无异于竭泽而渔。所以,公平原则是我国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立法时的首要指导原则。
5.1.2 最优利用原则
最优利用原则,指的是在矿产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各项环节中,以可持续发展为指导思想,不断优化和完善综合开发利用的实际方式,实现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效率最大化[47]。该原则要求我们在发展经济、利用资源方面总的要求是“最优”;提倡节约,反对滥用;提倡集约经营,反对粗放经营。
确保矿产资源的持续供给是该原则的本质要求。这主要是由以下原因决定的,从社会发展的特定阶段而言,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总量有限,而人类发展的需求却在不断增长,这二者之间有着不可调和的矛盾。想要解决好这一问题,在当前形势下,通过完善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各项环节,稳步提升综合开发利用的效率是最优的举措。最优利用强调通过对自身行为的调整和改进,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内涵进行符合自然演变规律和社会发展需求的改善和优化[49]。
参考文献(略)
确保矿产资源的持续供给是该原则的本质要求。这主要是由以下原因决定的,从社会发展的特定阶段而言,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总量有限,而人类发展的需求却在不断增长,这二者之间有着不可调和的矛盾。想要解决好这一问题,在当前形势下,通过完善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各项环节,稳步提升综合开发利用的效率是最优的举措。最优利用强调通过对自身行为的调整和改进,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内涵进行符合自然演变规律和社会发展需求的改善和优化[49]。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