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公共卫生安全治理国际合作法律问题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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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26422 论文编号:sb2022071415090749068 日期:2022-08-12 来源:硕博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范文,笔者通过当前全球公共卫生安全治理国际合作现状可以看出,由于全球发展存在差异,各主权国家在公共卫生治理的措施、机制和理念等方式上会出现不同和冲突。国际合作机制虽然比较健全,但在实际运行中还存在很多不足,缺少合作履约机制、合作监督机制以及信息共享机制,特别是世界卫生组织发挥的作用极为有限,《国际卫生条例(2005)》法律规制不健全。
一、全球公共卫生安全治理国际合作的一般理论
(一)公共卫生安全与全球治理
1. 公共卫生安全的界定
进入21世纪,人们的健康问题逐渐凸显出来,公共卫生安全问题成为潜在危险,成为和平时期最危险的事情。这不仅关系到整个国家,甚至是全人类的命运,在某种程度上,公共卫生安全问题可能会左右着时代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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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这个词是由英文“Public Health”一词翻译而来,是指涉及到人的健康领域的内容,是关系到一国或一个地区人民群众健康的公共事业;健康包括身体、精神心理和社会关系的健康。1920年美国公共卫生领袖温思络,将公共卫生定义为:“通过有组织的社区努力来预防疾病,延长寿命和促进健康和效益的科学和艺术。”[1]后此定义被世界卫生组织采用,并一直沿用到今天。在传统的安全观念里,安全是指国家的军事和政治安全,而在冷战后,一个新的概念被提出,即非传统安全。它包含了传统安全之外的其他内容,如金融、货币、生态、能源等安全,跨国犯罪、毒品走私、恐怖主义等。非传统安全强调生存权和发展权。公共卫生安全,即是非传统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2]安全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之一,在人类历史发展的长河中,安全观从共同体安全发展到个人安全,再到社会国家公共安全,在全球化发展的趋势下,已经形成全球公共安全观。
2. 全球公共卫生安全治理的界定
全球公共卫生安全治理的概念可以从全球公共卫生安全和全球治理两方面理解。全球公共卫生安全这一概念,世界卫生组织曾定义为“最大限度地减少人类对跨越地理区域和国际边界的、危害集体卫生安全的严重公共卫生事件的脆弱性而采取的主动或被动的行动。”[3]我国徐彤武教授认为全球卫生安全有三个层面的内涵,以及可以从两个视角对其分析认识。[4]第一,三个层面。全球卫生安全指居民个体的生命与健康,主权国家的卫生安全,以及全球公共卫生安全。即全球公共卫生安全是全球卫生安全的一部分,目的就是为了保护人类的生命健康以及保障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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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球公共卫生安全治理国际合作的内涵
1. 全球公共卫生安全治理国际合作的主体
全球公共卫生安全治理国际合作的主体是指制定和实施全球公共卫生安全法律规范的主体,主要包括两类,分别是主权国家和国际组织,主权国家即各国政府及政府部门,国际组织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包括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欧盟等;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包括非政府的社会组织、基金会等。
全球公共卫生安全治理国际合作的两类主体究竟谁发挥最重要的作用,在学术界有很多讨论。认为主权国家发挥最重要作用的学者,他们的观点是,主权国家在过去一直都是全球公共卫生安全治理国际合作的主体,虽然在全球化的趋势下很大程度削弱了国家主权,但未来主权国家依旧是全球公共卫生安全治理国际合作的主要主体。认为政府间国际组织发挥最重要作用的学者,他们的观点是,国际组织在未来将行使主权职能,超国家组织是建立在各个主权国家政府之上的,其中有学者提出要逐渐把联合国变为世界政府。[1]认为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发挥最重要作用的学者,他们的观点是,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基本构成要素是全球非政府的民间组织,是介于国家和个人之间的跨国活动组织,形式灵活多变,在全球公共卫生安全治理国际合作中将会发挥重要作用。
有学者提到“权威空间”这一概念,指出权威空间和国家领土并不一样,主权国家属于权威空间,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也在权威空间之内。[2]因此,全球公共卫生安全治理国际合作的主体应该是以主权国家为基础,既要重视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作用,更要重视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作用。在全球化的浪潮下,全球公共卫生安全治理国际合作的主体多元化是一种必然趋势,这就要求每一主体都发挥自身的最大优势,以达到解决全球公共卫生安全治理国际合作问题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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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球公共卫生安全治理国际合作现状
(一)全球公共卫生安全治理国际合作的规范基础
1. 全球公共卫生安全治理国际合作的条约法基础
全球公共卫生安全治理国际合作相关领域有很多国际条约,但全球公共卫生安全治理专门的国际条约主要是《国际卫生条例》,本文以《国际卫生条例》为主要内容,对其进行分析。
《国际卫生条例》作为全球公共卫生安全治理国际合作的法律框架,其框架性的条文规范指导成员国在全球公共卫生安全领域的合作,是国际社会公认的条约,有196个国家承认,涵盖了联合国所有成员国。伴随着一次次重大疫情的暴发,国际社会开始对《国际卫生条例》的有效性产生怀疑,经过数次修改,较原来相比现行的《国际卫生条例(2005)》发生了重大变化。
1851年召开第一次国际卫生会议,目的是要制定第一个国际卫生公约,经过数十年的发展,1926年通过了《国际卫生公约》,这是最早的国际卫生合作机制,也是全球第一个国际卫生合作公约。随着公约逐渐发展,在全球公共卫生安全领域需要一部全球性的国际条例来规制。1948年世界卫生大会起草了《国际公共卫生条例》,1969年世界卫生大会对其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将其改名为《国际卫生条例》。[1]1995年,为了应对全球传染病带来的威胁以及适应国际旅游和贸易的增加,世界卫生大会对《国际卫生条例》进行了重大修改。2003年暴发了“非典”疫情,面对全球范围内的传染病防控,《国际卫生条例》所发挥的作用遭到了质疑,在此背景下,对《国际卫生条例》的内容提出了新的要求。2005年世界卫生大会通过《国际卫生条例(2005)》,于2007年生效,并一直沿用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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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球公共卫生安全治理国际合作的组织架构
1. 政府间国际组织
第一,世界卫生组织。1945年召开“联合国国际组织会议”,共同决定成立一个国际卫生组织;1948年召开第一次世界卫生大会,《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生效,世界卫生组织正式成立。世界卫生组织在公共卫生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在全球治理中更是占有重要地位;同时,世界卫生组织也是全球公共卫生安全治理国际合作的组织框架,为全球公共卫生安全治理提供了国际合作机制,在全球公共卫生安全治理国际合作发展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前言第一项原则对健康做了定义:“健康是身体、精神与社会的全部美满状态,不仅是免病或残弱。”[2]将健康的内涵扩大解释为包括身体、精神,社会的全部美满状态,对人类重新认识健康具有重要意义。第二项原则对健康权做了定义。[3]健康权的引入,不仅为世界卫生组织的工作提供了方法论指导,也为世界卫生组织的工作提供了道德基础。第三项原则:即对公共健康领域中个人与国家合作的重要性做了阐释。第四项原则:即普遍性原则,认可所有国家在公共卫生健康方面的成就,是对全人类有益的。第八项原则强调了群众在公共卫生健康方面的重要作用。第九项原则:即强调政府对本国人民健康的义务,本质上是对第二项原则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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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球公共卫生安全治理国际合作的困境..................................21
(一)全球公共卫生安全治理规范仍需完善..........................21
(二)全球公共卫生安全治理规范缺少合作履约机制.........................22 
四、全球公共卫生安全治理国际合作的路径及中国选择..............................29
(一)全球公共卫生安全治理国际合作的路径................................29
1. 完善全球公共卫生安全治理法律规范.....................................29
2. 构建全球公共卫生安全治理合作履约机制..............................30 
结论...................................37 
四、全球公共卫生安全治理国际合作的路径及中国选择
(一)全球公共卫生安全治理国际合作的路径
1. 完善全球公共卫生安全治理法律规范
第一,制定专门的全球突发重大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管理法。国际卫生法律规范在国际法框架中少之又少,除了《国际卫生条例(2005)》涉及全球公共卫生安全治理国际合作,几乎没有专门性的国际卫生条约,应依据现有的国际公共卫生法律规范制定出专业性更强、更加具体的国际条约,尤其是针对突发性、全球性的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的法律规范,以扩大干预力度和范围。在立法层面上改善法律规范的单一性,通过国际卫生法律规范,激励各国与世界卫生组织共同合作、相互配合,加强信息分享沟通,共同研发药品、疫苗等,以应对全球公共卫生安全危机。
第二,推动公共卫生安全治理区域合作条约的制定。制定区域合作条约,需要建立专门法律委员会以及区域性卫生安全互助机制,在互助机制基础上,推动区域内形成专业性研究团队,或者由区域组织,或者由区域内不同的国家联合制定,促进区域条约建立,以应对全球公共卫生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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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补充软法规定。首先,软法灵活性、技术性的优势更易被各国所接受,因此,要通过指南、建议、技术标准等方式加强对全球公共卫生的指导,特别是世界卫生组织在制定软法时,应当根据不同的类型,给不同规则以适当的准确性和具体性。[1]如世界卫生大会的决议不必苛求内容的准确性,其主要发挥引领作用。但是,世界卫生组织的建议、指南则需要尽可能具体化、明确化。可以建立定期报告制度,要求国家对遵守软法的情况进行报告,也可以建立对国家遵守软法的奖惩机制等,这些规定都可以通过世界卫生大会以决议的形式来明确。其次,建立临时建议不适当认定机制。对不及时履行通报等义务的成员国,出于政治因素考虑,不宜采取强制措施,可以赋予世界卫生组织采取措施的权力,推动国家让渡权力,在认定临时建议不适当中,降低非世界卫生组织因素造成的困境。最后,建立临时建议不适当补救机制。[2]对临时建议不适当受到不利影响的成员国,世界卫生组织可以采取人道主义援助的方式,如增加成员国获取国际资源的便利或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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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为了全人类的发展利益和共同命运,全世界应竭尽全力来解决全球公共卫生安全治理问题。面对此次新冠疫情病毒,单个甚至几个国家治理已经不能阻挡传染病病毒的入侵,《国际卫生条例(2005)》面临巨大挑战,其修改完善势在必行,全球公共卫生安全治理需要国际合作。通过当前全球公共卫生安全治理国际合作现状可以看出,由于全球发展存在差异,各主权国家在公共卫生治理的措施、机制和理念等方式上会出现不同和冲突。国际合作机制虽然比较健全,但在实际运行中还存在很多不足,缺少合作履约机制、合作监督机制以及信息共享机制,特别是世界卫生组织发挥的作用极为有限,《国际卫生条例(2005)》法律规制不健全。
全球公共卫生安全治理需要以世界卫生组织为核心,以《国际卫生条例(2005)》以及庞大的“软法”体系为保障,充分发挥国际组织与非国际组织的作用。而全球公共卫生安全治理国际合作面临的困境,需要修改和完善《国际卫生条例(2005)》,明确全球公共卫生安全治理合作的违约责任,构建全球公共卫生安全治理国际合作履约机制,完善监督机制,增加共享机制,推动全球公共卫生安全治理国际合作,以化解全球公共卫生安全危机。
面对全球重大疫情,国际合作已是现代社会的潮流。推动国际合作需要树立全球法治理念,其核心价值是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在责任共担、共同发展理念的指引下,坚持“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理念,共同抵御全球公共卫生风险。虽然国际力量在多边与单边主义之间不断进行博弈,但当今国际政治依然以多边主义为主;中国在参与全球公共卫生安全治理国际合作中,切实履行国际义务,提供国际援助,推动全球公共卫生安全治理进程,中国所倡导的“一带一路”,是维护多边主义的体现,始终坚持合作共赢、平等协商等理念,对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更为全球公共卫生安全治理作出巨大贡献。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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