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值在检察实务之应用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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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36200 论文编号:sb201406211009249919 日期:2014-06-21 来源:硕博论文网

第一章电子数据概述


第一节电子数据的界定
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往往具有暂存所传输信息的功能,我国对网络提供商的保存传输信息的义务的规定并不多。强制网络服务提供商保存信息主要体现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规定:“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账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信息,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查询时,予以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管理营业场所管理办法》规定:“记录有关上网信息,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据了解,在电子邮件方面,某些网络服务提供商对于用户已删除电子邮件在电子邮件服务提供商服务器只保留15天,长期不读的邮件保留3个月,介于电子邮件服务器的海量和分布式存储,这些电子邮件几乎很难恢复。‘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国际国内电子签章法》等都只是对“电子”、“电子记录”、“电子签名”等概念作了界定;加拿大《统一电子证据法》也是通过对“数据”、“电子记录”、“电子记录系统”三个术语的定义对电子证据进行界定;澳大利亚《电子交易法》通过对电子通讯、信息、信息系统的定义对电子数据作出类似的规定。另夕卜,欧盟的《电子商务动议》、美国的《全球电子商务框架》等文件,虽无法律效力,却也在为数字化交易的实际应用提供了规范和标准。电子数据是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的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作为一种超越传统证据形式的新型证据,它是以电子计算机、电子计算机系统或类似信息系统生成,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侦查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视听资料是指以图像和声音形式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包括与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以及犯罪嫌疑实施反侦查行为有关的录音、录像、照片、胶片、声卡、视频、电子计算机内存信息资料等。”两者都存储于一定的载体并借助一定的技术手段才能再现,但视听资料偏重于以录音、录像等大多采取传统电子技术和模拟信号方式存在、传输,而电子数据则侧重于应用“0”和“1”通过二进制的数字化处理产生的一种脉冲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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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电子数据的特点
由于贪污和渎职类犯罪案件,大多会涉及单位账目信息,而目前的单位财务管理基本都釆用电子记账,因此电子账目是检察机关侦查部门最常接触到的电子数据证据类型之一,例如:包含账目内容的电子表格、财务管理软件生成的电子账簿等内容。传统书证、物证不需要借助其他工具、设备,就可以被人们感知。电子数据对运行环境的依赖程度很大,输入、存储、输出的全过程都必须借助一定的硬件设备和软件平台,信息要依靠特定的系统并通过相应的程序解码,使用打印、屏显、运行等方式才能将其显现出来。在这一系列的过程当中电子数据会在存储介质留下相应的痕迹,这些痕迹是系统和相关软件自动生成的,电子数据直接的相互印证关系就是电子数据的系统性。物证往往表现为一定的物质实体,如刀具、毒品、枪支等,易被人发现且能被人直接感知。书证是以一定的实物形态来反映一定的文字、图案等,其实质上是一种物质成分的混和、堆积或以其他方式如作用力将信息留在某种介质上,因此书证记录的内容一般是可以被人们直接感知的。而电子数据则是无论使用何种方式向计算机系统输入信息,都必须经过数字化的过程,因此我们所谓的电子数据其实质上只是一堆按编码规则处理成的“0”和“1看不见摸不着,具有无形性,必须借助特定的软件、设备才能够得以人们理解的形式展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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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电子数据的协查与鉴定


第一节电子数据协查的概念
电子数据协查是电子数据检验鉴定的前期工作,在案件办理中的数量远远超过检验鉴定类案件。电子数据的复杂性、专业性决定了在检察工作实务中需要由检察技术部门协同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公诉等业务部门开展。电子数据协查要遵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检察机关侦查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程序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勘验程序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实验室建设规划》等文件,对检察机关电子数据工作起到了良好的规范和引导作用。这些文件中基本规范了人民检察院电子数据检验鉴定相关方面的工作,但是对于应用更加广泛的电子数据协查缺乏纲领性、整体性的指导意见,这也影响了电子数据在具体案件办理中的的可采性和完整性,影响了电子数据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电子数据证据办案协作机制,立法只在勘验、检查中有所规定,侦查人员如有必要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从立法精神上来看,其目的即解决侦查人员专业知识的局限性,电子数据的收集、固定、审查、运用均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实践中应当建立电子数据办案协作机制。具体而言,电子数据办案协作应当由侦查人员或者公诉人员与计算机专业人员协调配合,在侦查、公诉人员的主持下,对涉案电子数据证据进行调取、审查、出庭支持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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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电子数据协查的分类
所谓线索性协查是指在搜查、现场勘验和实验室环境对扣押物品进行分析,获取可能的线索,为侦查人员提供有效侦查方向的技术活动,当然,之所以称之为线索性技术协查是因为通过这种方式,是为了追求线索最大化、最快捷的要求,由于案件办4理的需要或者时间方面的考虑,釆用这种技术协查某些时候程序方面的要求不够完善,作为法庭证据使用存在欠缺,而只作为案件侦查线索使用的情况。线索性协查能够帮助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快速掌握现场电子数据方面的基本情况,通过搜査、现场勘验等环节,为扣押、查封提供依据,通过实验室分析为案件侦查提供有效线索和侦查方向。尤其适用于涉案电子数据量大不便于实物清查的情况,或者所需数据不十分明朗的情况。涉案电子数据数据量大,必须使用数字介质存储,转化为书证数量庞大不便于扣押、存储的情况。例如某些案件中涉及财务软件数据的情况,为深挖犯罪线索,往往会调取所有财务数据,逐一排查情况。对于某些营业性场所,可能存在多处对外经营的机构,或者某些科研院所,下属多家机构,管理项目多,金额大。侦查人员往往需要调取几年的财务数据,当然通过惯用调取帐本、账目、凭证的方式能够达到清查账目的目的,但是往往费时费力,只能将堆积如山的财务账目搬走,再通过侦查人员逐一翻看账目,或者委托司法会计的方式进行线索发现,并对涉案金额进行整理。目前的财务软件多是采用数据库管理的方式,前端有比较友好的管理软件,通过该管理软件可以查询出所需的账目信息,然后转化为EXCEL或者HTML等格式予以保存。为了进一步固定账目信息,可以利用其软件自带的备份功能对数据进行备份,将备份文件和相关账目信息一并保存,刻录光盘,进行哈希值计算,然后按照侦查人员调取证据方面的规定予以确认,这样做仅仅需要一张光盘我们就将所需要的数据全部调取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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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电子数据在检察实务中的案例和剖析......... 12
3. 1侦查部门典型案例及相关问题剖析......... 12
3.1.1、电子数据证据固定的及时性尤为重要......... 13
3.1.2、关键词在电子数据协查中的重要作用......... 13
3.1.3、远程访问在电子数据中很常见......... 14
3.1.4、扣押电子数据介质要注意细节......... 14
3. 2公诉部门典型案例及相关问题剖析......... 14
3. 2. 1、电子数据可能成为案件的关键性证据 .........15
3.2.2、电子数据与第三方保留的原件或备份核实.........16
3.2.3、电子数据为确定某些特定证据提供了可能......... 16
第4章电子数据相关工作亟待加强......... 17
4.1从检察工作实际出发做好电子数据相关方面工作......... 17
4.1. 1、审查起诉环节应该做好电子数据审查 .........18
4.1.2、协作协调机制亟待加强 .........18
4.1.3、反贪部门内部完成电子数据取证提出了的新思路......... 19
4.1.4、做好电子数据协查档案管理工作......... 20
4.2积极推进电子数据在检察机关的应用......... 20


第四章电子数据相关工作亟待加强


第一节从检察工作实际出发做好电子数据相关方面工作
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是指电子数据的存在是客观、真实的,是有正确来源的事实,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与其他所有的证据一样,电子数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审査电子数据在产生、传输和存储过程是否会遭受未经授权的接触,是否受到改动。审查生成和保存电子数据的系统程序是否可靠,是否曾被非法人员控制、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对系统程序的审查主要采用推定的方法,如果系统程序是使用者的日常业务活动依赖的程序,一般认为该系统程序是真实可靠的。电子数据在传递期间的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发生信息丢失、改变,从而降低电子数据的证明力。电子数据存储于第三方的,第三方是否公正、独立,所存储的电子数据是否未被非法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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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推动电子数据在检察机关的应用,就必须加大电子数据在检察机关的认知度,由于电子数据的专业性强,如何让检察业务人员了解电子数据? 了解到什么程度?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难题。检察业务人员要了解电子数据的全面内容显然具有相当的难度,而且可以说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希望检察业务人员能够尽可能的深入了解,也唯有如此,才能够提高检察业务人员运用技术手段解决案件实际问题的能力。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就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而言,更是如此,检察机关的人数在司法系统中是比较少的,要让它发挥出法律监督的应有作用仅仅靠苦靠累,是解决不了问题的,腐败问题在今天的社会己经显得尤为突出和敏感,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有限,如何提高办案效能,如何快速准确的突破案件,如何让高悬的利剑发挥它应有的威力,在信息时代的今天,电子数据将成为证据之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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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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