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投行与“逐底竞争”:多边开发 银行环境和社会条件性的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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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44525 论文编号:sb2022080622021849190 日期:2022-08-16 来源:硕博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经济管理论文,本文在发现亚投行局限性的同时也在其它银行的案例中发现了各自的弱点;就纵向比较而言,世行和亚行在亚投行成立后,也未明显降低自身的环境和社会标准。
第一章 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环境和社会条件性
第一节 《环境和社会框架》
环境及社会保护并非多边开发银行的既定使命。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以及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协议条款只明确了银行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的使命,而没有提到任何环境和社会保护或可持续发展。作为一家在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得到国际认可的情况下成立的新银行,亚投行在其《银行协定》中含蓄地表示,它将促进“可持续经济发展”。多边开发银行对环境和社会保护的承诺是自愿的,程度各不相同。本文着眼于银行的保障政策和问责机制,以比较它们的环境和社会标准。本节重点分析亚投行的《环境和社会框架》(后文称《亚投行框架》)。《亚投行框架》是亚投行的保障政策。保障政策的实质性部分由“环境和社会政策”以及“环境和社会标准”组成,它们规定了对银行和借款方的要求细则。
在本文研究的时间段,亚投行分别于2016年和2019年公布了两个版本的《亚投行框架》。它们在实质内容上是相同的,只是后一个版本补充了执行《亚投行框架》的程序性细节。本文在政策文件分析中不会对它们进行区分,因为增加的程序细节并没有使两个版本有着有实质性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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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投行框架》呈现的问题是项目的环境和社会可持续性与通过基础设施投资实现的经济发展之间的潜在不兼容性。此处并非是指,经济发展活动可能会对环境和社会状况形成负面影响因此需要制定专门的保障政策来对项目的环境和社会影响进行管理和控制。相反,《亚投行框架》反映了一种对项目环境和社会风险不利于顺利进行经济活动的担忧。这种担忧能够从《亚投行框架》对“风险”和“影响”两词的使用中看出来。在框架中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和“影响”并非取决于项目执行区域的当地人民,而是指向银行以及银行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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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受项目影响人群机制
受项目影响人群机制(后文称亚投行机制)是亚投行的问责机制,是银行环境和社会条件性的另一部分。亚投行机制自2019年3月31日起生效。它不是一个单独的机构,而是投诉解决、评估和廉正局(后文称合规局)的职能之一,属于银行董事会对银行管理层的监督机制。合规局是银行的组成机构,负责评估银行的投资组合,调查欺诈和腐败,以及处理项目投诉。根据亚投行的政策,投合规局处理由受项目影响人群发起的与亚投行框架相关的投诉。
合规局有着自身的独立性,正式的制度设计使它不易受到管理层的影响。虽然它的人员配备和预算受亚投行总体条例的约束,但银行政策明确指出,银行通过为该机构提供充足的预算来保护其在投资组合评估和投诉处理方面的独立性。58关于任命局长的规定也重视独立性。局长由行长与董事会协商后任命。59局长任期五年,不可连任,且不可是以前的银行工作人员或顾问,也没有资格在任期结束后继续在银行工作。
合规局根据亚投行机制相关政策处理投诉。政策呈现的问题是管理层未能有效处理环境和社会风险及影响。从本质上说,这项政策针对项目管理问题。该政策明确表明亚投行机制是亚投行《环境和社会框架》的组成部分。61这表明,该机制是作为风险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建立的。处理当地人民的投诉,回应其需求只是亚投行机制的功能,该机制真正要处理的是社会和环境风险的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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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比较视角下的亚洲开发银行环境和社会条件性
第一节 《保障政策声明》
2009年发布的《保障政策声明》整合了亚洲开发银行以前的保障政策。《保障政策声明》包含有四项具体的政策规章,亚行称之为“保障要求”。保障要求涵盖的议题包括环境、非自愿移民、土著人民权利和对不同融资形式的特殊要求。有关前三项议题的保障要求适用于亚行的所有金融活动,而最后一项仅适用于直接项目贷款以外的融资形式。亚投行尚未针对除直接项目贷款以外的融资形式专门制定政策要求,因为目前其业务仍以直接项目贷款为主。这一节专门分析亚行《保障政策声明》(后文统称《亚行声明》)及其与《亚投行框架》的比较。
《亚行声明》呈现的首要问题是项目对环境和社会造成的危害。如该政策所述,“声明的目标是通过保护环境和人民免受项目的潜在不利影响,促进项目成果的可持续性。”109《亚行声明》与《亚投行框架》在问题呈现上无本质不同,它们都对项目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对经济活动成果的负面影响进行了问题化。但与《亚投行框架》相比,《亚行声明》的问题呈现更加务实的。《亚投行框架呈现》的兼容性问题是一个战略问题,它不仅指向具体的环境和社会风险,还涉及如何将环境和社会因素融入主流的经济发展决策过程中。相比之下,《亚行声明》对于战略问题着墨不多,而是专注于有利于项目环境和社会可持续性的具体成果。亚行政策对现实目标和理想目标的区分表明了其务实性。如政策中所述,将环境问题纳入经济发展的主流观点等亚行本身主观的发展愿望应当通过亚行的组织级战略来实现,而不是通过主要关注项目环境和社会风险的保障政策来完成。110对雄心勃勃的目标进行刻意回避表明该政策对可持续发展的贡献有限,《亚行声明》是以获取实际的结果为导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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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问责机制
亚行现行的问责机制(后文称亚行机制)是由1995年建立的监察职能组演变而来,它模仿了世界银行的监察小组。亚行机制于2003年建立,并于2012年经历了一次更新,这次更新让它保留了基本功能,只是做了一些改进。亚行机制有两个职能:问题解决职能,即由一个项目促进专员负责,以寻找解决方案为导向,用非正式和灵活的方法处理受项目影响人群提出的问题;合规审查职能,调查亚行涉嫌违反运营政策的行为,这些行为已经或可能对当地人民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就职能而言,亚行机制与亚投行机制没有太大区别。但是,政策文件中有大量证据表明,两种机制在行使类似职能时采取了相当不同的方法。
亚行机制政策呈现的问题是受项目影响人群的不满。另一边,亚投行机制政策将其职能与项目风险和影响管理联系起来,而亚行机制政策则强调对当地人民的关注。亚行机制政策明确指出,机制的目标是为人们提供一个独立且有效的论坛,以供人们投诉、要求解决方案和申请合规审查。134它自称是需求驱动机制。换而言之,该机制受项目影响人群为中心,它的活动围绕着响应人们的需求而展开。
与问题呈现相对应,旨在为需求侧提供服务的亚行机制在处理投诉上的具体做法比亚投行机制更加丰富。与亚投行机制一样,亚行机制应是人们寻求利益保护的最后手段,他们需要为解决自己的问题事先穷尽一切可能的努力,在使用亚行机制前必须先尝试过其它级别的申诉机制。如果投诉被认定不符合相关要求,亚行机制会将其转交给银行的其它运营部门进行解决。135然而,亚投行机制政策中,不合规的投诉除了被拒绝以外没有规定其他的处理办法。亚行的运营部门也应跟踪那些被拒绝的投诉的后续进程,并根据他们的跟踪工作编写报告。136相比之下,在亚投行机制政策中,不同级别的问责机制之间缺乏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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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比较视角下的世界银行环境和社会条件性 ...... 48
第一节 《世界银行环境和社会框架》 ................................. 48
一、世行保障政策的演进 ......................................... 48
二、世行与亚投行的不同框架 ................................ 54
第四章 结论 ..................................... 66
第一节 逐底与否 ................................ 66
第二节 逐底谬误 ......................... 69
第三章 比较视角下的世界银行环境和社会条件性
第一节 《世界银行环境和社会框架》
一、世行保障政策的演进
1989年,世界银行制定了《业务政策》和《银行程序》,以解决其融资活动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此后,世行在1997年以零敲碎打的方式修订了构成其保障政策的《业务政策》和《银行程序》,并将其称为“无害”政策。保障政策是世行的创新,在此之前,没有多边开发银行制定单独的政策来处理项目的环境和社会影响,它标志着世行从贷款方到标准制定者的角色转变。175其它多边开发银行之后也效仿世行制定了自己的保障政策。176世界银行保障政策涵盖的主题包括自然栖息地、害虫管理、土著人、非自愿移民等。借款方有义务按照保障政策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估,最终提交一份“环境影响评估”文件。借款方还应准备一份环境影响管理计划,并将其包含在环境影响评估文件中。
2018年,世界银行采用了新版本的保障政策,称为《世界银行环境和社会框架》(后文称《世行框架》)。与经零敲碎打的方式修订而成《业务政策》和《银行程序》不同,《世行框架》“更具连贯性和整体性”。177借款方的责任在《世行框架》下保持其基本结构,即必须撰写一份项目影响评估和管理文件,该文件被重新命名为“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估”。但在许多其他方面,《世行框架》与之前的无害政策相去甚远。这一节将比较《世行框架》和以往无害政策的区别以考察在保障政策方面,世行是否在亚投行成立后降低了自身的环境和社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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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结论
第一节 逐底与否
从一开始,人们就对亚投行采用的环境和社会标准持怀疑态度。许多人担心由中国主导的新银行会脱离国际标准。人们怀疑,亚投行将以较低的环境和社会标准作为对借款方的主要吸引力进入亚洲发展援助市场,此举将使在亚洲开展业务的其它多边开发银行感到降低环境和社会标准的压力,从而引发逐底竞争。亚投行的环境和社会条件性的确存在可提升空间,但本文并没有发现可以表明逐底竞争确实存在的充足证据。回到本文在引言部分提出的两个具体问题,本章将综合前述章节的内容对问题进行直接回答。
首先,与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相比,亚投行的环境和社会条件性有何不同?在保障政策层面,三家银行各有其缺点。《亚投行框架》在环境和社会标准上的主要弱点在于过分强调借款方的作用。《亚投行框架》鼓励使用国别系统,同时在关于一些议题的条款中确定了国内法律相比银行政策而言的优先适用权。加之高度灵活的项目事前筛选,借款方拥有对项目的巨大自主权,在《亚投行框架》中被构建为一位领导者,银行的角色居于次位。由于借款方大多是亚洲的发展中国家,《亚投行框架》对其国内环境和社会风险及影响管理制度的过度信任可能会导致不利于环境和社会治理的后果。如果没有银行积极和有力的监督,国别系统投入使用会产生更大的风险。当借款方的国内法律在某些问题上存在漏洞时,根据《亚投行框架》的条例,银行可能会以借款方国内法为主要参考,导致保障政策实质上起不到任何保障作用。灵活的项目事前筛选可能导致一些项目的风险被低估,从而影响后续的风险管理。但《亚投行框架》的弱点并不令其完全逊色于《世行框架》和《亚行声明》,这两家银行的保障政策也各有其缺陷。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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