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学论文,本文以国有股权转让现状为引子,同时着眼于某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项目,以公司律师的视角,分析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并就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深入剖析,旨在探讨优化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问题的解决路径。
1绪论
1.1研究背景
国有股权转让作为我国国资国企改革的重要方式之一,历来就是我国搭建高质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经之路。但是,由于产权属性的特殊性,也就注定了其在转让的过程中不仅具有一般股权转让的特性,也会受到国资国企监管的规制要求。从20世纪80年代起,我国便出台相关的法规对国有股权转让行为进行约束。目前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效力层级最高的为《企业国有资产法》,该规定将国有资产管理上升至法律层面,生效时间虽为2009年5月1日,但仍然是目前国有资产交易的重要法律指引;行政法规范畴包括《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生效时间为2003年5月27日,距今历经21年之久。自其发布以来,历经两次修改,其中2019版是目前规范、管理国有股权转让的重要规定;部门规章范畴包括《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此规定也是为了弥补上位法的瑕疵,进一步规定了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涵盖范围及具体流程。但是纵观以上我国对国有股权转让的制度设计,当前的制度体系仍存在审批主体、审批情形、批准时限不明确的地方,从而引发了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过程中的诸多问题,导致存在诸多同案不同判的司法乱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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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选题意义
对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法律问题的研究,可能存在以下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
(1)理论意义:通过界定国有股权基本属性,从而更好地理清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法理基础。
相对于一般有限公司股权而言,国有股权具有其特殊性,它的特殊性表现为极具行政主义色彩,是以代表公共利益为根本导向的。从构成国有股权的财产来源来看,它既包括在公司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直接将国有股权折股,转化为国有股权的形式,也包括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部门,以财政资金在公司中的投资而形成的股权,还包括在投资过程中所形成的国家出资企业之子企业相应的股权。从权利的行使方面来看,虽然国家从所有权人变成了公司的股东,但是与一般性公司股东单纯追求盈利目的不同,国有股权特殊之处在于其兼具公共权利的属性;从权利设置的目的来看,国有资本也主要与实现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多分布于关系国计民生、基础设施的相关行业及领域。
通过对国有股权基本属性的全面分析,可以理清国有股权与一般股权属性的区别,进而系统地理解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并就所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从而为我国国有股权转让立法制度构建提供参考依据。
(2)实践意义:为国有企业转让者和其他受让者的股权转让行为提供指引,同时推动构建一套统一的裁判规则。
通过系统构建国有股权的转让模式、明确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股权转让中存在的问题,系统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使国有股权转让者与其对应受让者明晰在国有股权转让中应承担的责任及义务,为国有股权转让行为提供一种正确的引导,尽量避免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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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有股权转让现状
2.1转让频次呈上升态势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相关规定,国有股权的转让以公开进场交易为原则,产权交易机构作为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最大平台之一,其交易数据则可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国有股权通过公开方式交易的相关情况。根据2024年4月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协会(以下简称产权协会)所出具的调查报告可知,中国产权交易市场在2023年全年完成11726万交易项目,同比增长80.27%;全年交易总额也达25.38万亿元,同比增长12.79%,其中包括国有股权在内的股权类项目成交了47.87万宗,同比增长80.3%,成交额2.04万亿元,同比增长8.51%[35]。
转让频次的增加,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国有股权产业结构的调整,但深究其背景,在目前各类企业信用不断收缩的大环境下,国有股东为了顺利实现融资目的,会进行国有股权的质押,而为了进一步转嫁质押风险,则会促使其进行国有股权的转让,这毫无疑问会为国有股权转让中出现各类法律问题及风险埋下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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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司法领域错综复杂
笔者通过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案例库以及Alpha法律智能操作系统,以“国有股权转让”作为关键字进行检索,筛选出近十年的相关数据进行简单的归纳与总结。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于2024年2月27日正式上线人民法院案例库,所以2024年裁判文书网及相关法律智能系统中所更新的案例数量较少,可能会对整体的统计结果有影响,因此笔者主要参考了2023年之前的数据作为统计依据。
2.2.1判决数据统计
根据在裁判文书网中的数据检索(详见图2.1),2014年到2023年的国有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合计1086件,总体呈波浪状,2015年到2019年呈持续上升状态,这其中的原因不乏有相关国有股权转让法律制度的出台而对国有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数量的影响,但由于出台法律规定本身的模糊性导致在很大程度上依旧缺乏适用依据,纠纷也不断增长;2019年起,该类纠纷看起来呈下降趋势,这毫无疑问与疫情影响有一定的关系,但深究背后原因,可能是之前几年司法裁判不一,导致即使相关权利人想要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但大多不能得到自己满意的判决而望而却步,这也是司法实践中值得反思的问题。
法学论文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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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分析及国有股权转让中存在的问题..........................16
3.1项目介绍...............................................16
3.2项目争议焦点..................................17
4国有股权转让中存在问题的成因........................26
4.1国资监管等法律制度体系有待完善.............................26
4.2国资监管机构定位不明....................................26
5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问题的解决路径....................29
5.1进一步明晰国资监管机构的定位及批准程序...............................29
5.1.1明确国资监管机构的定位.................................29
5.1.2明确国资监管机构的批准时限...................................30
5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问题的解决路径
5.1进一步明晰国资监管机构的定位及批准程序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已于2023年9月6日对外发布,其中“《国有资产法》”作为第一类立法项目赫然在列。《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新资产法)是对2008年《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承继,此法律一通过,则《企业国有资产法》将正式落下帷幕。因此可抓住此契机,进一步规范国有股权转让的相关批准程序,新资产法的出台可有效解决32号令因法律层级不够,而效力处于尴尬的处境。新资产法可以将《企业国有资产法》及32号令中目前实施较好的条款予以吸收,并将其中欠缺的“国资监管机构定位问题”、“批准时限问题”、“非协议转让的适用情形”、“国家出资企业之子企业审批范围”予以明确。
5.1.1明确国资监管机构的定位
法学论文参考
对于国资监管机构究竟应当担任怎样的角色,笔者则更倾向于双重属性理论,将其定位为监管人+出资人,因为这样才能更好地体现出其作为政府的特设机构,既是人民所赋予的国有资产的享有者,又基于权利属性履行监管的职责。但如何打破“运动员”与“裁判者”角色的矛盾之处,笔者则建议引入国有出资人责任清单及监管权力制度。
新资产法起草部门可以在此法律中,单设“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章节,并在此部分中明确国资监管机构具有双重属性的定位,同时规定其作为监管人及出资人的责任切割,可以通过“出资人责任清单及监管权力制度”来约束。如可参考《山东省国资委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2024年9月14日下发,以下简称清单)。此清单中对于规划与投资监管、财务监管、产权管理、改革改组、考核与薪酬管理、资本运营与收益管理、监督检查、基础管理等类别与国有运营公司、产业集团公司做了明确的划分。明确责任切割界面,则可更好地履行出资人和监管人的双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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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2024年为我国“合规体系建设深化年”,而国有股权转让相关法律制度也是组成合规体系建设的重要一部分,制度存在的本身优劣,也是合规管理方针能够顺利实施的有效前提。我国当前包括国有股权在内的国有资产相关法律均是以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立法宗旨的,也制定了一系列诸如32号令等规章制度来约束交易的流程。从表面上,对国有股权转让起到了明确的指引作用,但其操作性不强等弊端也显而易见。首先,从立法层面上来说,批准程序本身规定的模糊性,是导致在转让过程中出现问题的首要前提,而且关于国有股权转让的适用依据大多通过规章的形式予以确立,但由于规章的法律效力层级和适用性的不足,导致在实践操作过程中,违反该项制度,《国有股权转让协议》效力争议层出不穷;其次,“国资监管机构”本身定位不明,使之在“出资人”角色与“监管部门”角色之间的来回跳跃,也是影响投资者参与国有股权受让活动积极性的主因;再者,国有股权转让观念上的误区,使国有股权转让并不可能像其他股权一样转让自如,行政色彩的禁锢也成为阻碍其自由进入市场竞争的障碍。诸如以上原因,使得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如不及时地加以解决,将会使国有股权转让陷入极其混乱的局面。要想缓解此种情形,有必要从国资监管机构的定位及批准程序上、区分原则的适用上、交易标准及外部监督和股转意向书及转让理念上进行有效完善。
本文主要结合国有股权转让现状,并着手于一个典型的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项目分析,引出我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的批准程序、《国有股权转让协议书》效力、国有股权与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衔接以及意向书的效力问题,通过对上述问题出现的原因进行有效地、深度地分析,从而指向性地提出解决上述问题的解决路径,希望能在防范交易安全、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基础上,寻找到交易各方的平衡点,为推动我国国有股权转让制度的完善尽自己的绵薄之力。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