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限制问题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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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25252 论文编号:sb2024021710195651862 日期:2024-02-22 来源:硕博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法学论文,笔者认为在法律的控制之下,权利限制和权利保障是辩证统一的。我们要基于危机应对中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努力达成二者间的平衡,同时完善中国特色的紧急状态法律制度,为权利限制提供合理有效的法律指引。
第一章 紧急状态与权利限制的基本问题
第一节 紧急状态的界定与特征
作为研究的起点,我们必须对“紧急状态”的含义有科学且合适的理解。由于各国的具体国情各不相同,所以在他们各自的法律体系中,对于紧急状态及与之相似相关的突发事件、戒严、军事管制、战争状态等概念都有不同的理解,以及与之配套的具体制度设计。学术研究不能脱离实践,而实践中紧急状态的内涵又十分复杂且各不相同,因此难以找到一种普适的定义,所以本文将基于自身研究主题,对其作出最合适的理解与界定。
一、紧急状态的界定
对于紧急状态的分析,通常有事实上的紧急状态和法律上的紧急状态两个层面,二者有着明显的差异和不同。一般来讲,无论地震、洪水、火山爆发等自然灾害,抑或叛乱、战争、瘟疫流行等社会危机,各种各样的天灾人祸都可能会给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破坏,给国家安定带来巨大威胁,从而使整个国家或某一特定区域出现一种事实上的异于常态的紧急状态,这是一种客观存在自然状态,如03年的“非典”和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为了应对这种事实状态,政府往往会依据法律宣布进入一种具有特定法律含义、能带来相应法律后果的“紧急状态”,这是国家对事实紧急状态的回应。危机出现是事实紧急状态的发生原因,而事实紧急状态又成为引发法律层面“紧急状态”的原因。事实层面紧急状态的出现并不是人的理性可以控制或安排的结果,但作为法律状态的“紧急状态”却是国家或政府为应对事实的紧急状态而理性决策的结果,是“主权者的命令”。对于紧急状态的研究,我们不能也不该仅仅关注其事实层面的属性,而最重要的分析其作为法律状态的特征和随之而来的影响。紧急状态一词有着多重含义,但在法学研究中应明确它是一种法律状态[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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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紧急状态与法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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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紧急状态是否为法治状态的判定,影响着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而紧急状态下权利限制的思路和模式也取决于此。
一、法治肯定说
持肯定说学者的核心观点是宪法和法律有能力规制紧急状态。紧急状态下,政府的行为不能超越法律,否则只会导致自我毁灭。除宪法明确规定的可以在紧急状态下行使的特别权力外,政府不能要求其它更多的紧急权力,即使目的是应对危机。
该学说主张紧急状态和常规状态是同一的,认为所谓“紧急状态”不过是正常社会状态的一种情况。尽管紧急状态下,政府的行动比之平时更为灵活快速、运用的手段更为强而有力,但也需遵守现有的法律制度,符合法治的精神。“按照这种思路,常态法治下的每个自由裁量权都会被视为一个‘小型的紧急权力’,或者说自由裁量权与紧急权力没有本质的区别[18]”。这种观点的代表人物是奥地利法学家汉斯·凯尔森。德国纳粹基于《魏玛宪法》“合法篡权”,导致魏玛共和国的崩溃殷鉴不远,许多学者吸取历史的覆车之戒,即使在“9.11”之后,仍然持有这种理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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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紧急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性论证
第一节 紧急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限制为何正当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个人最核心的利益,应当受到法律的坚决保护而不应被损害。那么国家通过使用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手段对抗紧急危机,为何仍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应有国家与公民的关系、秩序与自由的博弈、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选择三个层面的考虑。
一、国家与公民的关系
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是每个人获得安宁继而获得发展的先决条件。从社会契约的角度讲,人们让渡一部分自由和权利组成国家,由国家负责保护各个社会成员,给人们带来和平与安全,使人们不致陷入无穷无尽的自保与自我维护中。而当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遭受侵犯时,国家可以且必须运用人民赋予它的权力来为之提供保护。这时公民权利与国家主权本身就是一体两面的,只有在国家的稳定和安全有保证的情况下,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才能得以维持。即国家主权的存续实际意味着每个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存续,维护国家就是维护每个公民自身。人民集合在一起组成国家,国家权力由人民赋予,通过宪法或法律规定下来,保障国家的生存和安全是国家权力所必须承担的基本责任,因为这同样是维护人民生存发展的根本要求。
当国家面对异乎寻常、攸关生死的紧急情况时,其自身的生存就变成了必须首先考虑的问题,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就是第二位的,它可以使用任何有效的措施来维护自身的安全和存在。当国家存亡系于一线时,它采取任何方式自我保存都是正当的。同时,公民也应当或者说有义务容忍国家的必要行为,甚至牺牲部分个人权利来换取国家生存,而国家的生存为的就是保护他自己以及更多人更加重要更为基础的权利,现代国家的公民也普遍认可和接受这一点。“如果危险己经到了这种地步……可以使一切法律都沉默下来……人民的首要意图乃是国家不至于灭亡[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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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紧急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限制如何正当
紧急状态下对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性毋庸置疑,但是必须坚持基本的法治原则,在一定的范围内,在一定的标准下依法进行,这是一个合格的法治社会必须恪守的铁律。
一、法律保留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充分体现了依法治国的思想,将国家权力规范在法治的框架之内,是现代法治国家维护人权的坚实基础和有力保障,在法治建设和法学研究中都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法律保留原则内涵广泛,它的一个核心要求就是,针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进行规定,若无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决定。法律保留原则以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为其根本目的,在世界各国的宪法中大多都有体现,但不同国家宪法的保障模式却并不相同。一种是“依据宪法的保障”模式,即通过宪法所确立的基本权利仅能由宪法进行限制,采取这种模式的国家一般同时存在有实质性的违宪审查,如美国。一种是“依据法律的保障”模式,主要依靠法律对宪法中的基本权利进行保障或限制。另外还存在有第三种折中模式,它既通过法律对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进行保障或限制,同时有实质性的违宪审查制度,如德国。
而在紧急状态下,紧急权力的行使是通过扩张行政应急权力、同时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限制而实现的,与正常状态相比,此时的公民基本权利遭受来自公权力侵害的可能性将会更大。所以在这种情况下,针对紧急权力的运行,由宪法或法律单独规定和授权则显得尤为重要。虽然我国法学家对于紧急状态的合宪性问题一直存在争论,合宪性和超宪性两种观点互不相让,但是用成文宪法规范紧急权力“已经成为看似矛盾但又必须实现的‘合法性’问题[26]”。“只要宪法和法律在授权与监督之间能为紧急状态提供合理的制度张力,那就能够实现紧急状态与法治之间的统一性或者达成统一的可能性[10]2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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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紧急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法治逻辑 ............................ 22
第一节 紧急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依据 ................................. 22
一、紧急状态与法律保留的纠结 .............................. 22
二、权利限制的平衡模式 ................................ 24
第四章 我国紧急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 .................................... 34
第一节 我国紧急状态制度的立法现状 ............................................. 34
第二节 我国紧急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制度完善 ................. 35
结语 .......................... 39
第四章 我国紧急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

第一节 我国紧急状态制度的立法现状
我国“紧急状态”的规定首见于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从宪法和现行法律来看,我国紧急状态制度主要包括三个部分:一是《戒严法》规定的戒严[41],但此时的“戒严”已经变成宪法“紧急状态”的一部分或一种手段。二是部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状态,即应对严重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单行立法中规定的事实上的紧急状态非常措施——前提是将《传染病防治法》等单行法律中事实上的紧急状态非常措施认定为属于宪法紧急状态的范畴。三是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超出现有法律法规的能力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决定的紧急状态。综上所述,我国宪法和法律中的紧急状态实际上存在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紧急状态指的是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超出了现行单行立法的能力范围,需由法定机关依法决定的紧急状态;广义紧急状态则包括部分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状态、狭义紧急状态、戒严状态和战争状态四种情况[15]103-112。
除了对“紧急状态”的直接规定,现有同紧急状态关联的各种法律,大多散落于各种突发事件相关法律之中,其中07年出台的《突发事件应对法》是突发事件领域唯一的一部综合性基本法律,也是现阶段感觉和气质同紧急状态法最为相似法律。虽然《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也较为详细,对各种不同类型、不同严重程度的突发事件的分类分级做出了规定,同时也对政府的应急权力包括公民权利的限制与保护做出了相应规定,但它却不是一部真正的紧急状态法。《突发事件应对法》针对的是对突发事件的控制和应对,它不是一部“权力法”;而《紧急状态法》不仅是对紧急情况的处置,更涉及紧急权力运行的控制和约束,将“紧急状态”、“紧急权力”等法律概念及其运行规则明确规定出来,为紧急状态提供全面而清晰的法律依据,这是《突发事件应对法》所不能替代的。因此,该法仅可作为紧急状态的相应参考和借鉴,却不应成为其真正的依据。而在《突发事件应对法》之外,对于不同类型的各种突发事件,我国也分别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例如公共卫生领域的《传染病防治法》,生产事故领域的《安全生产法》、自然灾害领域的《防灾减灾法》、《防洪法》等,同时也有相应的应急措施和预案。即便有多个单行法存在,但这种“按照事件类型,采取的‘一事一法’模式,缺少一个统一的、发挥‘龙头’作用的基本法[42]”的紧急状态“法律体系”却并不能让人满意,有待进一步修整完善。

法学论文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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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研究我国的紧急状态法律制度,就是为了通过法治的方式,希望能够将紧急危险引发的各种复杂问题,用一种较为温和但却有效的方式予以解决,能够妥善处理因突发危机而导致的权力和权利的冲突。法治可以说是人类迄今为止发现的最好的治理方式,它在紧急状态之下的作用更为突出,只有充分运用法治的力量来对抗危机,才能取得真正成功并有效避免后遗症的困扰。其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权利来说,是保护自身的盔甲;而对于强势的权力来说,它是不可撼动的屏障。但是,事实也在我们眼前清晰地上演,那便是就算在法治相对成熟的西方发达国家,紧急权力也极易被肆意滥用,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极易被过分侵犯。事物都有两面性,权力能保护权利,也能侵犯权利,就看它能否被正确地运用。权力蕴藏的能量是惊人的,一旦脱轨就会造成巨大的破坏,此时权利就难逃被伤害的命运。所以,我们应控制权力,控制权力的拥有者,控制好权力的边界,使难以避免的对权利的伤害能够接受且能够产生价值,让被牺牲的那部分权利“死得其所”。
紧急状态是一场大考,也是一面镜子,可以照进平时不受关注的法治角落。如果紧急状态下过分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会削减危机应对的正当性,阻碍国家正常工作的开展。若国家的紧急措施不当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就会激起双方的冲突,造成人民群众的不理解和不配合,使危机应对的难度加大、成本增加,浪费危机中宝贵的国家资源。而且当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和生存保障遭到伤害时,就会激起他们对国家的不满,不可避免地产生对抗心理,可能会反对甚至破坏国家的相关工作,给大局“拖后腿”,这将导致原本脆弱的社会生态更加恶化。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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