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法律政策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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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36258 论文编号:sb2015052814233512581 日期:2015-05-31 来源:硕博论文网

第一章 绪 论


第一节 论文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食品安全是头等大事,小到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大到地区、社会、国家的稳定与发展。我国对食品安全问题也日益重视,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惩罚力度,最高刑直升至死刑。但是,再严厉的法律也不能把食品安全的风险系数降为零,让食品安全事故不再重演。食品安全事故一旦发生,除了切实落实惩罚措施,我们更应该思考如何更好地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障。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受害者的基本利益,同时推动食品产业的健康合理化发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也就呼之欲出了。每年的两会期间,食品安全问题都会成为人们所关注的焦点。早在 2009 年的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保的总裁吴焰就建议,逐步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并且给予参加强制性责任保险活动的保险公司以及投保的企业适当的政策引导和激励。而在 2010 年,河北省科技厅的副厅长廖波作为人大代表,再一次提议推行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由此可见,科学地构建我国的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做好理论探索和研究工作显然必不可少。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问题直接关系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进入 21 世纪以来,一次次食品安全事故触目惊心,“阜阳奶粉”、“陈化粮”、“红心鸭蛋”、“苏丹红”、“瘦肉精”、“三鹿奶粉”、“塑化剂”、“地沟油”、新西兰奶源、顶新食品油问题,让广大消费者防不慎防,忧心忡忡。2009 年 2 月我国颁布和实施了《食品安全法》,它的法律意义是重大的,但是实际效果却是有限的,我国现实的食品安全状况并没有因此而得到明显地改善。不仅如此,政府部门的监管措施没有到位,食品安全事故对应的救济制度不够完善等问题也日益凸显。引入食品安全保险制度,是保障人们群众基本利益,和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共同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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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近些年,人们食品安全的意识不断提高,与之相应的,食品安全方面的纠纷也日渐增多。“三鹿奶粉”事件、“毒鸡腿”事件,接连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不断引发了社会对与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和讨论。曾一度被冷落一边的产品责任保险,这一次以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身份,翩然闯入众多学者的视野。尽管很多人也意识到食品安全保险制度的重要性,但现实的情况是,食品安全保险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并不尽如人意。一方面,因为我国目前在这方面的立法存在明显的不足,另一方面,受当今社会客观环境的影响,在法律层面对食品安全保险这一课题进行研究和论述的文献和专著较少,一般仅散见于关于保险的专著上,大多数还是金融界的学者站在保险学的角度对如何推进保险实务的发展所作的分析阐述。因为,我国许多学者都把食品安全相关的保险当作一种责任险来研究。郝丽峰(2009)首先针对《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卫生法》,从监管、安全标准、风险评估监测、添加剂安全、经营者和责任者、保健食品监管,以及事故处置与惩罚性赔偿这八个方面对比分析,肯定了《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行业的发展所奠定法律基础作用。然后又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了《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行业的产生的深远影响,提出在面对《食品安全法》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往往会在效率和安全上进行左右权衡,把提升食品质量或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作为他们的战略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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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食品安全制度概述
关注民生是我国今后发展的重要方向,食品安全问题是民生大计的重要环节,不仅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还与社会和谐发展息息相关,也关系着国家与政府的基本形象。“三鹿奶粉”事件引发了大家对于食品安全的重视,《食品安全法》正是在大家迫切的呼吁中颁布和实施的。然而,《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后,我国食品安全并没有像我们所期盼的那样得到彻底的解决。瘦肉精事件、毒黄瓜、染色馒头、地沟油、塑化剂等,这些恶性事件触目惊心,不断提醒着我们:我国的食品安全制度亟需尽快完善。食品安全问题最早出现在古罗马时代,据史料记载,当时有很多市民反映红酒的味道有问题,调查官在对红酒生产者进行调查后,发现生产者在制造红酒的原料中掺入了芦荟和其他药剂,已达到快速制造红酒的目的。此后,古罗马又陆续出现了在面粉中掺入碳酸盐,用麦芽替代物酿造啤酒等事件。②但当时人们只是注重食品的口感和味道,并没有关注食品的安全性。1974 年,世界粮食会议上将食品安全被定义为世界上任何状况下任何人都能够获得足以维持赖以生存所需的食物。①这个时期的食品安全主要倾向于解决温饱问题。我国对于食品安全相关制度的研究与其他国家相比起步晚,学者对于食品安全的定义也各不相同,然而其存在一个共性:食品安全的衡量标准与食品对人们身体是否造成不良影响密切相关。直到 2009 年《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明确界定了食品安全的涵义。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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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概述
在我国以往的食品安全事故中,企业常常陷入困局,过度依赖政府的救济以降低损害造成的负面影响。然而总是依靠国家救助,不仅给政府带来很大的财政压力,事实上也不能彻底有效地解决食品安全事故的引发的损害赔偿问题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具有分散风险和及时赔付的优势,能使受害者在第一时间得到经济救助,不仅可以使企业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降低对社会秩序造成的损害,而且可以利用保险公司对企业在投保期内进行定期的检查,监督企业降低风险隐患,从源头避免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责任保险的基础是责任,食品安全的责任就是保险人赔偿的前提条件,被保险人一旦负有食品安全的责任,就会启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因而开始了一系列的理赔程序。根据当前的研究,食品安全责任有广义与狭义这两个方面的概念。从广义上看,责任的形式包含了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责任的主体既可以是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也可以是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从狭义上看,食品安全的责任仅仅是指人身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食品企业是责任主体。如前文所述,本文中界定的食品安全责任指的是民事赔偿责任。而民事责任根据其发生的原因,可以分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这两类。①生产商、销售商与消费者是食品安全民事责任涉及的主要主体,首先,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存在着一种因食品买卖而建立起的合同关系,当消费者因食品的质量问题遭受人身和财产的损害时,其既可以基于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要求销售者给予赔偿,也可以基于人身和财产遭受侵权而提出相应的损害赔偿。于是就出现了请求权的竞合问题。如果消费者选择以违约责任的形式要求赔偿,那么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买卖关系以外的第三者是无法行使合同权利的,这便会削弱消费者部分合理利益。故而,以侵权责任的形式要求销售者给予对应的赔偿更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再者,食品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主要是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第四十三条②中对食品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关系的相关规定,由此,消费者应该以侵权责任的形式向食品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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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7
第一节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展现状......... 17
第二节 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19
第四章 我国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4
第一节 建立我国食品安全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24
第二节 建立我国食品安全保险制度的可行性....... 26
第五章 我国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模式选择.......... 30
第一节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相关理论..... 30
第二节 建立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32
第三节 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范围之探讨.... 34


第六章 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


第一节 完善我国实施食品责任保险的法律制度
作为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指的是民事赔偿责任,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推行应当以较为完备的民事法律责任制度作为前提。我国先后颁布并实施了一系列的民事法律责任制度,主要体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等规范当中。而在这些法律规范中都规定了涉及到食品安全领域的民事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的颁布使我国对于食品安全方面的一次重大改革,它不仅纳入了惩罚性赔偿,同时也加大了政府部门的监管范围。例如,免检产品不能适用于食品检验检疫过程;很多食品添加剂不能使用;对于食品安全增加了国家标准等。但是《食品安全法》在立法上还是存在一些不足,虽然加入了惩罚性赔偿,但是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管仅以预防为主,对于食品安全责任事故中的受害人的权利保障未作细化规定。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未被纳入到《食品安全法》中,使其存在很大的漏洞。①《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食品生产企业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通过概括式列举的形式规定了食品安全标准的具体要求。可以说《食品安全法》是对《食品卫生法》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要求的立法进行了一次重大补充与完善。但在这方面还存在重大的立法不足,即未规定具体的法律责任。换而言之,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具体的违法情形,但是未规定违反前述条款的责任人应当被追究何种法律责任。这就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工作者明知经营者存在前述的违法行为,但却不能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一部法律规定了具体的违法行为,但却未规定具体的法律责任和惩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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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语


食品责任保险作为保证受害人获得最低经济保障的有效措施,不仅在一定程度上使受害者获得经济保障,同时还可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稳定人心,对社会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食品责任保险被食品企业所认知,为了保障食品行业的安全平稳的发展,为了降低自身风险,食品企业开始逐步接触食品责任保险。《食品安全法》、《保险法》、《侵权责任法》等几部重要的法律的颁布,给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设立提供了可行性方案。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在我国只是起步阶段,很多保险公司也开展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业务,但是纯属自愿,导致很多企业为了节省成本,而不选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因此,为了保障食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顺利开展,我国必须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法律环境,政府部门开展实施配套的政策,双管齐下,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同时也为食品企业分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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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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