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学论文,笔者认为游戏内值得保护的虚拟财产(如账号、道具、角色等虚拟物品)的保护应当立足于维护玩家信赖利益。网络游戏服务协议中免责条款的设立应当符合公平原则,具有合理限度,不能免除厂商主要责任;惩罚性条款仅在维护绝大多数玩家游玩体验的情况下存在正当性,应当严格限制使用。
第一章案例简介及争议点归纳
第一节案例简介
莉莉丝黑产案与张戈诉华清飞扬案是两个典型的案例,其起因都是因玩家认为在游戏中遭到了不公平对待而起诉游戏厂商。厂商则依照网络游戏服务协议进行辩解,但最终因协议对玩家规定过苛而败诉。
一、周某诉莉莉丝网络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莉莉丝黑产案”是较有代表性的网络游戏侵权案件。此案经一审及二审程序,最终判决游戏服务协议中“休眠账号的删除条款”因存在民法典第497条所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而无效,具体为对玩家课以畸重义务。12在此案之后,多数网游厂商删除了服务协议中类似表述。
2020年1月原告(以下简称周某)实名注册账号游玩被告(以下简称莉莉丝)旗下游戏《剑与远征》,同时绑定自己的手机号进行了充值。5月,周某认为莉莉丝《莉莉丝游戏许可及服务协议》中删除休眠账号及禁止手机号解绑的的部分条款具备“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情节,是无效条款。莉莉丝不应当依照此种明显有失偏颇的服务协议条款拒绝提供手机号解绑服务或者删除玩家休眠账号。因此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依照《民法总则》127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判定《莉莉丝游戏许可及服务协议》中相关条款无效。莉莉丝则认为,对于原告的两个诉求中第一个“解绑手机号”的诉求已满足,在周某提出诉讼后提供了手机号码解绑服务,实际解决了周某关于手机号与游戏账号解绑的诉求。第二个“认定协议条款无效”的诉求则无法满足,因删除休眠账号及禁止玩家交易的处置措施是依《莉莉丝游戏许可及服务协议》制定,目的为减轻休眠账号管理运营成本,此目的及行为并无不妥,因此不同意周某的全部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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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争议焦点归纳
这两个案例共同之处在于,两法庭均认为玩家在游戏中有可得保护的权利,相对的厂商在案件中存在无法免除的责任。
玩家在游戏中主要义务为按需求自由付出时间、金钱、精力等成本遵守游戏规则的参与游戏,权利为获取厂商提供的游戏服务。厂商主要权利为获取玩家的充值收益,主要义务在于提供游戏服务,并保护玩家的虚拟财产及游戏信息。也因此,网络游戏服务协议中对虚拟财产问题、免责问题(偏向免除游戏厂商责任)、惩罚问题(偏向加重玩家义务)是纠纷产生的焦点。
案例一(莉莉丝)中涉及到虚拟财产与免责条款问题。游戏厂商认为其可以依据游戏服务协议直接销毁玩家的账号。该行为一方面排除了玩家对于账号的使用权,被动使得玩家在游戏内的角色、道具、物品等虚拟财产归于消灭,另一方面直接销毁玩家账号信息的做法免除了游戏厂商保存玩家游戏内信息及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义务。在案例中依照《民法典》第497条认定相关条款无效。
案例二(华清飞扬)中涉及到虚拟财产与对玩家的惩罚性处置问题。游戏厂商因怀疑玩家数据不符合预期便对玩家做出不允许登陆账号的处罚措施,实际也使得玩家对于账号内虚拟财产无法使用,而且长期不允许玩家登陆也是违反了当时有效的《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约束,在形式上没有给予玩家反馈可能性。因而判定游戏公司无法依照完全自行设定的服务协议免责,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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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虚拟财产权属条款的效力
第一节虚拟财产所有权归属条款有效
网络游戏中涉及的游戏装备及游戏道具系最为典型的虚拟财产。按照《民法典》第127条所规定的:“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以进行保护。此项规定虽然没有对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其确实确定了虚拟财产作为权利客体的位置,实际上赋予虚拟财产财产的地位。也因此,虚拟财产可以得到保护。具体到网络游戏语境中,是网络游戏厂商可以通过事先约定的方式通过游戏服务协议获取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但是玩家具备为参与游戏过程中所使用的虚拟财产的使用权,此项权利不能为所有权覆盖。
一、玩家对虚拟财产具有物权
自2004年虚拟财产第一案“红月游戏案”以来,学界对虚拟财产的研究从未停止,但没有形成统一意见。目前主流观点主要有两种,债权说与物权说。债权说认为玩家与游戏厂商间点击确认的游戏服务协议构成了合同法律关系,因此玩家获取的权利当然为债权。19物权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实质上是数据,玩家在游玩过程中取得了对特定的数据所有权。
物权说强调游戏厂商对玩家提供游戏服务的义务,能更好的处理玩家与“游戏服务提供者”之间存在的关系,更为适应复杂案情。物权说则更强调玩家在游戏中占有虚拟道具等虚拟财产之后,视游戏的设定情况,能够对其进行占有(拥有使用权)、使用(用于游戏活动)、收益(获取游戏内资源)、处分(销毁或出售)。虽然虚拟财产通常只在游戏内发挥作用,但可以类比热、电等可操控之无形物进行管理。在解释玩家线下交易或黑客窃取等情境下,物权说有较大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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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玩家的使用权应得保护
玩家是以游玩为目的进行的游戏,在游戏中投入现实货币并不为保值或增值;游戏厂商是以持续提供优质的游戏体验吸引玩家,但不承诺永久提供服务。游戏服务协议应当保护玩家的游戏体验以维护其虚拟财产利益。在网络游戏进行过程中,玩家购买了游戏厂商提供的虚拟物并取得使用权,实质是希望通过拥有虚拟物使用权以获取更新更优质的游戏内容与游戏体验,并非用作储存手段。因此,相比于保有游戏内虚拟物,玩家更为重视虚拟物在游戏环境下的使用,因此游戏厂商不应依托所有权,随意剥夺玩家的合法虚拟财产使用权。
电子游戏服务中有两个基本事实是应当注意的。其一是玩家在游戏内获取的游戏内产品是有一定价值的财产,但是其本身并不必然值得保护;其二是玩家的充值(付费)行为是虚拟游戏环境与现实世界最重要的价值跳跃点。对于应当保护的游戏,应当予以适当保护;对于不应当保护的游戏,应尊重其市场表现,但不能为其市场表现买单。即使是付出了巨大代价开发的商业游戏,也不能因为其开发成本而天然具有正义性,并不能当然的获得收回成本的权益。同时,也不应仅因为游戏获取了高额的利润,就判定其所得不当。
如在张戈诉华清飞扬案中,游戏厂商虽然依协议主张对数据的所有权,甚至获得支持,但其对张戈不合理停止提供游戏服务,破坏玩家对虚拟物使用的行为仍构成了侵权。张戈案中对虚拟财产属性并无分析,仅就游戏厂商对虚拟财产的侵权进行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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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网络游戏服务协议中免责条款的效力..........................19
第一节网络游戏服务协议中免责条款的特殊性............................20
一、表现形式的网络化......................................21
二、适用规则的独特性........................................21
第四章网络游戏服务协议中惩罚性条款的效力..............................29
第一节网络游戏服务协议中惩罚性条款内容.............................29
一、限制玩家行动..................................30
二、变更虚拟物...................................30
结语................................38
第四章网络游戏服务协议中惩罚性条款的效力
第一节网络游戏服务协议中惩罚性条款内容
惩罚性条款的设计指向的是游戏内容与玩家游戏体验。游戏内容是游戏厂商在提供游戏服务中存在的主要义务,即提供可供玩家游玩并娱乐身心的游戏服务。游戏体验是玩家在游戏中的主要权利,通过游玩游戏获取娱乐体验。惩罚性条款的特点就是对玩家游玩行为的限制。在实践中,网络游戏服务协议的惩罚性条款可通过不同形式体现出来。通常表现为游戏厂商以拒不履行提供游戏服务义务的方式达到对玩家进行惩罚的结果。换言之,是将提供游戏内容作为了玩家做出其预期行为的“奖励”。玩家在进入游戏或进行充值行为时已尽其主要责任,因此网络游戏厂商不应当通过减少对玩家应负提供游戏体验责任的方式达成对玩家进行处罚的结果。有鉴于此,惩罚性条款实际上对游戏厂商单方向有利。
一、限制玩家行动
如在张戈诉华清飞扬案中,服务协议第6条中1-4节对玩家在游戏中自由活动或发言进行了限制。如第2节“禁言:关闭违规的部分或全部聊天频道,强制暂停违规角色的线上对话功能,使该角色无法与其他用户对话,直到此次处罚到期或是取消。”对用户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时可选择不同模式,其中主要的模式为运营商强制暂停玩家发言功能,这种情况下被处罚的用户无法和其他用户进行对话,一直到处罚结束。
法学论文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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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网络游戏服务协议的制定应当合理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妥善协商,最终制定较为公平的条款,由此一方面能够明确游戏厂商责任义务,避免无限责任,另一方面能够保障玩家权益,最终促进产业的发展。网络游戏服务协议效力问题的本质在于玩家的诉求是否得到满足。不同的条款所规范的内容可能天差地别,但是只有能够合理尊重并反映玩家诉求的条款才能与玩家达成双方合意,避免表意瑕疵,从而切实产生约束力,定分止争。
游戏厂商在游戏中设计的“障碍”,也就是规则。优秀游戏其实就是设计的更漂亮更精美更有表现力的“障碍”,最终更好满足玩家诉求的游戏。网络游戏服务游戏则是约定玩家可以以何种方式接触并探索游戏厂商设计的“障碍”。因此,网络游戏服务协议的设计应当在规则允许范围内尽量拓展玩家的自由度,保护玩家安全性,以切实提供较好的游戏体验。若不合理限制玩家权益,相关条款便难以认为是游戏厂商取得了与玩家的合意,有失公平,失去效力。
网络游戏服务协议应尊重玩家对于游戏内虚拟财产的使用权利,保护玩家的虚拟财产在游戏中可以依玩家意愿使用;克制使用免责条款,承担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尽义务;谨慎拟定惩罚性条款,避免对玩家合法权益造成较大破坏。网络游戏虽然是休闲娱乐服务,但并非法外之所,只有切实倾听玩家声音、维护玩家诉求、保护玩家利益,才能提供优质服务,活跃文化市场。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