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制度的问题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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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32533 论文编号:sb2023120311041051514 日期:2023-12-13 来源:硕博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法学论文,本文所有的实践经验皆来自裁判文书网以及大量文献著作,实践经验不足,因此在问题的探讨上难免把握不足,对于实践操作性借鉴存在壁垒。
第一章 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制度的概述
第一节  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制度的概念
刑、民、行三大诉讼制度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一起构建了我国的司法体系基本框架。三大诉讼制度根据各自的目的、任务,实体法律关系以及诉讼标的,在运行过程中制定了一系列详细的程序性规则,以解决不同的纠纷、实质性化解矛盾争议,从而共同的维护着社会正常的法治秩序。然而随着社会政治经济领域不断延展,逐渐由各自发展到交叉、融合的复杂景象,尤其发生在司法领域,我们由衷的感受到一个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不在仅仅由某一部门法规规范,如一个行为主体所做出的行为同时会产生两种性质不相同的争议,需要有两种以上的部门法来进行裁判。如房屋登记案件中,对于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做出的股权变更登记行为产生争议,由此可能产生出股权归属不明的民事争议。当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具有联系时,选择何种审理模式、如何科学合理的处理诉讼衔接问题,以解决不同争议、达到实质性化解纠纷的效果成为当下亟需解决的现实难点问题。
罗豪才教授认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了损害,向法院提出将赔偿在审理程序中一并解决的活动。1刘定波教授认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当事人在其行政行为中所遭受侵害或者对行政裁决有争议,于行政程序中,附带提出赔偿的请求活动;2姜明安教授认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法院在处理行政诉讼的程序中,涉及到该案的民事纠纷可以附带审查活动。3应松年教授认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行政机关在特定的行政活动中,由于其违反了特定的行政活动,致使其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而起诉的活动。

法学论文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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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制度的适用条件
根据2015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审理需要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2018年2月8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案件中,原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同时,有关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可以归纳出制度的适用条件:
一、适用的范围
根据条文规定我国将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制度仅限于5种行政纠纷。不难看出,此项规定将适用范围以明确列举的方式,严格将此范围之外的情形排除在外。我国立法之所以仅仅将五类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关联民事争议进行一并审理,是因为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主要目的通过法院纠正行政行为从而最终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5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除了行政主体自查自纠外,法律赋予了行政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裁判权,同时又规定行政庭对部分民事纠纷的审查处理权。因此有观点认为“一并审理”制度就等同于“行政附带民事制度”,但在笔者看来立法上使用“一并审理”概念,意味着行民关联争议的案件并不需要区分两种诉讼的主次且实践中由于案件的复杂性,诉讼的主次有时也难以判断,跳出“诉讼循环”怪圈,防止裁判的冲突才是行民关联争议一并审理的目的。此外《行政诉讼司法解释》规定了有关民事争议不得一并审理的情形,由此可知我国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在适用范围上以正面列举式加上反面排除式相结合方式使得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在适用范围上具有严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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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制度现存问题与问题成因
第一节  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制度现存问题
关于适用的制度前提,需要行民纠纷存在着联系。根据前述的论述中可以得知,所谓的联系,即需要行政纠纷与民事纠纷之间基于同一个具有法律属性行为成就或者诉讼程序过程中行民纠纷之间的处断结果互为依据。2015年的行政程序法中确立了“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制度”。为了贯彻执行该项制度,2017行政程序法的配套司法解释做出了更为细致的程序性规则,包括申请的时间,管辖法院,审理组织,法律适用,调解,撤诉,裁判,上诉的问题都进行的规定。此外,根据2022年《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程序中,我国也确立了“有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制度。”无论是在行政诉讼中还是在行政赔偿中,我国确立“有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制度”都是为了优化争议的解决程序,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节约司法资源。然而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关键字,整理出的数据中进行分析,我国“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制度”仍然暴露着大量的弊端,证实“一并审理制度”在实践操作中难点。
笔者通过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了2015年5月1日到2021年5月1日的行民一并审理相关案件。共检索出裁判文书989件,发现审理程序中管辖案件3件、民事案件60件、行政案件923件,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案件22件。笔者又在前述的基础上有加上“行政案件”的前缀关键字,共检索出裁判文书904条,整理出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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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制度问题成因
一、运行率低的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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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表2.2在表2.1的基础上整理的关于人民法院对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不予审理的理由的数据,数据整理范围包括一审人民法院和二审人民法院不予审查关联民事争议的理由,之所以没有将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审查关联民事争议理由的数据整理在此,是因为绝大多数案件如果进入二审程序或再审程序中,人民法院以维持原判的裁判结果居多,因此笔者选择了人民法院不予审查关联民事争议理由限于一审和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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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域外对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制度的研究与借鉴 ........................ 31
一、大陆法系——分案处理模式 ..................... 31
二、英美法系——并案处理模式 .......................... 32
三、域外对于我国完善行政诉讼一并审理制度的借鉴意义 ........... 33
第四章 对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制度的完善建议 .................... 36
第一节 提高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制度的运行率 ...................... 36
一、构建审前引导以及完善释明制度 ............................. 36
二、调动法官适用的积极性 .................................... 40
结语 .......................... 48
第四章 对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制度的完善建议
第一节  提高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制度的运行率
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制度从确立之初至发展现今,对行民案件的解决做出了重要的贡献。然而随着一并审理制度的深入实践,配套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运用到了具体的案件中,暴露出一系列的适用上问题,造成这些问题主要的原因:“法律规范缺陷+法院系统内生动力的不足+具体案件法官的素养参差”。如需要完善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制度,需要考虑上述的三个主要因素,从而逐一击破,为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制度科学运行提供有价值的建议。
一、构建审前引导以及完善释明制度
(一)明确一并审理的决定主体
明确行政诉讼一并审理关联民事争议案件中做出一并审理决定的主体为行政庭。将具有关联性的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放在行政诉讼程序中一并审理是一种特殊的审理方式。假设将案件交予立案庭审查,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了关联民事争议不予一并审理更为适宜,案件将会重新回到立案庭的手上,导致程序的倒流,无故增加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和法院的资源负担,因此由行政庭审查关联民事争议更为适宜的;其次我国当下的行政诉讼实行的是立案登记制,在此背景之下,立案庭仅对行政诉讼进行形式性的审查,真正的实质审查仍旧由行政庭进行把握,但是对关联民事争议的审查利害关系人人的认定需要在行政诉讼中具体辩论审查,因此交由行政庭审查更加便利,快捷。综上理由,对关联民事争议的立案审查主体交给行政庭更加科学,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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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实践”法律制度存在与否,应通过实际的操作来加以验证。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制度之所以存在,是在类似案件大量激增情景下,传统的民事诉讼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分别处理相关案件时并不能有效实质纠纷从而引发大量学者和司法实践者深思探讨出的对行民关联争议的解决方式,并由法律进行规范化法律制度。然而实践证明,一并审理制度对行民关联争议的解决具有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不断的发展,市场经济虽然蓬勃自由向上,但政府“无形之手”的调控之下,行政权力不断侵入私法领域,使得行政争议呈现出复杂繁琐的形态,对现有的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制度依然是一大挑战。本文所有的实践经验皆来自裁判文书网以及大量文献著作,实践经验不足,因此在问题的探讨上难免把握不足,对于实践操作性借鉴存在壁垒。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制度的高效运行仍旧需要我们不断的从实践中总结再从总结中实践反复循环,才能期待其在司法实践中能够发光发亮,为我国法治建设创造出独特的价值。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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