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人格化的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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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86956 论文编号:sb2023112412315651467 日期:2023-12-07 来源:硕博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法学论文,本文的核心命题是财产与人格具有相关性,财产权人格化是正当的。某些财产上蕴含着人格利益,与人的自我构成具有密切联系,对自我构成的促进作用证成了私有财产权。这类财产权具有较强的排他性,对这些财产的保护应区别于一般的仅用于满足物质需求的财产类别。
第一章 财产权人格化的理论前提:古典自由主义的财产权理论
第一节 古典自由主义财产权的理论基础
十七、十八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家对财产权的分析主要集中于对私有财产权何以正当这一证成性问题的分析,例如洛克从自然状态、混合劳动切入,来论证财产权为一项自然权利。相对于十七、十八世纪的学者,当代古典自由主义财产权理论的支持者们对财产权的分析则主要集中于对财产权是什么这一概念性问题的分析,其并未在证成性问题上着墨过多。比如在爱泼斯坦影响甚广的《征用:私有财产与征用权》一书中,他就通过对美国《宪法》征用条款的解释,分析了私有财产权的宪法意涵。这主要是因为在爱泼斯坦所处的时代,人们很大程度上已经将十七、十八世纪的学者们试图辩护的主张作为一种常识性的、一种理所当然的知识来对待。私有财产权在当下已经被广泛接受,人们也普遍承认私有财产权对个人的重要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私有财产权的证成性问题对当代古典自由主义财产权理论不重要。恰恰相反,这些证成性问题构成了当代古典自由主义财产权理论的基础与前提。因为证成性问题与概念性问题相互交织并相互影响,证成性问题甚至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我们对概念性问题的理解。本节即以爱泼斯坦为例分析当代古典自由主义财产权理论对财产权证成性问题的主张。本节主要处理两个问题:第一,私有财产权的证成框架是什么?第二,在前述框架下,当代古典自由主义财产权理论对私有财产权的证成问题秉持的主张是什么?
一、所有权起源命题与共同拥有的初始状态命题
当一个人A对另一个人B说:“这本书Q是你的了。”B回应道:“好的。”此时我们会认为Q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B通过转让的方式从A那里获得了对Q的所有权。这在生活中随处可见。但如果我们追问A对Q的所有权从哪里来的?答案可能是C转让给A的,或者A通过对本身拥有的P物制造而得到Q。我们还可以继续追问,C对Q的所有权又是从哪里来的,或者A对P的所有权又是从哪里来的?那么这里实际上就存在一个终极性的问题:所有权的来源是什么?原始获取是如何发生的?可以肯定的是,所有权不是自始就存在的,在世界被创造出来之时并没有所有权的概念。对所有权来源的追问就是私有财产权证成性问题。十七、十八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者就着力在回答这个问题,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视角切入给出了不同的回答。朱迪斯·贾维斯·汤姆森(Judith Jarvis Thomson)对原始获取的概念分析为我们理解学者们对所有权来源问题的理解提供了极为有益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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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古典自由主义财产权理论对财产权的理解方式:一种整体性的财产观
财产权是什么?是对某物的一种控制,还是说是不同的人围绕某物所形成的不同关系的集合?前一种观点是古典自由主义的财产观。古典自由主义的财产权理论认为,财产权是人与物的关系,是一个由互补权利组成的统一整体,包含了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后一种观点是财产权的权利束观点。现实主义者,尤其是法经济学的学者,是这种观点的支持者。财产权的权利束观点与财产权的整体性观点相互争论和批判。本节即通过对两种观点的对比来分析古典自由主义主张的整体性财观是什么。本节主要处理三个问题:一是整体性财产观是什么?二是所有权的权利束观点如何批判整体性财产观?三是当代古典自由主义者是如何对整体性财产观做出辩护的。
一、整体性的财产观:一种权利的“阈值论”观点
什么是整体性财产观?当代著名的财产法学者爱泼斯坦指出,这个问题的答案其实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最初对“所有权是什么?”这个问题的回答。爱泼斯坦指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最初对于“所有权是什么?”这一问题有着统一的回答:“对某一特定事物的所有权包括一套无限持续的对世界其他地方的权利:有三个独立的事件:占有、使用和处分。”82这种对财产权的理解主要延续了罗马法中的分类,罗马法文本就提到了占有权、使用权和一种滥用权(right to abuse),滥用权又很快被学者们解释为包括了处分权。布莱克斯通也提到:“每个英国人固有的第三项绝对权利是财产权利,包括自由使用、享受和处分他所获得的一切,不受任何控制或减损,只受土地法的限制。”83爱泼斯坦认为这是普通人日常生活中习以为常的观念。

法学论文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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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财产权人格化的提出:人格财产与可替换财产的区分
第一节 古典自由主义财产观的预设:占有性个人主义
古典自由主义的财产权包括个人的完全控制以及不受约束的处分权。这被认为是财产权的概念性组成要素。实际上在这种概念之下内在地蕴含着一个普遍商品化的财产概念,即财产是一种可替换的物品,一切财产都是可以在市场中进行交易的,并且具有客观的市场价值。财产由典型的市场商品组成,在古典自由主义的财产权理论中没有空间来容纳那些属于财产但是没有被商品化的东西。因此,认为有价值的东西都可以被视为财产的古典自由主义者,实际上接受了普遍的商品化观念。115本节即具体阐释古典自由主义的财产权理论中是如何体现出这种普遍商品化的观念的。本节主要处理两个问题:一是霍布斯的理论中如何体现普遍商品化观点;二是洛克的理论中如何体现普遍商品化观点。需要说明的是,之所以重点分析霍布斯和洛克不仅是因为前文中爱泼斯坦本身以霍布斯和洛克的理论作为理论前提,更为重要的是,霍布斯和洛克这两位学者的理论对古典自由主义财产权理论具有基础性的地位。之后学者们对财产权的讨论大都依循着霍布斯和洛克的理论框架而展开。
一、霍布斯理论中预设的占有性市场社会
霍布斯的理论如何体现一种普遍商品化的观点?麦克弗森在《占有性个人主义的政治理论:从霍布斯到洛克》一书中对占有性个人主义作了细致的分析,他的论证得到了学界的广泛认同。116本部分就通过分析麦克弗森的论证来展示霍布斯理论中预设的一种普遍商品化的观点。
霍布斯最为著名的也最为集中表达其理论观点的文献是《利维坦》。在《利维坦》中,他的论证目的是劝服那些当时生活在不完美的主权国家中的人去相信他们能够、也应该承认对一个主权者所负有的完全的义务,并且让自己进入到一个完美的主权国家中。117人们一般认为霍布斯的论证思路是霍布斯首先假设了一个自然状态,从霍布斯对自然状态中人的生理本性的论述推导出了主权国家,并且推导出了人们对主权国家负有的义务。但是麦克弗森指出上述推论是过于简单化的,仔细审视霍布斯的论述可以看到的是,霍布斯的结论并不是从一种关于人的生理本性中推导出来的,或者说不能仅仅从关于人的生理本性中推导出来。我们必须和一个预设的市场社会的模型结合起来,才能推导出霍布斯的结论。这个预设的市场社会模型是我们理解霍布斯理论的关键,也是我们理解霍布斯之后的古典自由主义理论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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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古典自由主义财产观的内在困境:以异化理论为切入点的分析
上一部分我们分析了古典自由主义对财产和人格关系的理解。本节则分析这种对财产和人格关系的理解可能存在的问题。如上一节的分析所示,古典自由主义的财产权理论内在地主张财产与人格的分离,本节试图揭示这种分离性的主张在哲学上的理论基础——哲学上的二元论,并从理论层面讨论二元论对人的本质的误解。本节最终的目的是试图在澄清分离性主张的理论前提存在的误区的基础上,讨论古典自由主义财产权理论的困境。本节主要处理三个问题:一是古典自由主义的财产权理论背后的二元论主张是什么?二是“异化”理论如何对二元论进行批判的?三是在人格视角下古典自由主义的财产权理论的缺陷是什么?
一、古典自由主义财产观背后的“二元论”主张
古典自由主义的财产权理论在财产与人格的关系上秉持一种分离论的观点,如前所述,这种观点与哲学上的二元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古典自由主义财产权理论的主要学者洛克和霍布斯都秉持一种哲学上的经验论,而在当时经验论就典型地受到了笛卡尔“心身二元论”思想的影响。因此,本部分我们就具体来分析这种哲学上的“二元论”具体是什么。需要说明的是,哲学上的二元论始于笛卡尔,在此之后有诸多学者受到了这种二元论的影响,其中康德的主客二分的二元论思想对学者们认识财产权影响较大,因此本部分也就以笛卡尔和康德的思想为例来展示哲学上的二元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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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财产权人格化的理论证成:基于权利的论证 ........................... 83
第一节 什么是基于权利的论证? ..................... 84
一、德沃金的分类 ............................... 84
二、基于权利、基于义务和基于结果的道德关切 ........................ 87 
第四章 财产权人格化的意涵:人格财产与可替换财产的内容 ......... 116
第一节 人格财产与可替换财产的对比分析 ...................... 116
一、可替换财产:商品化与可公度性 ........................ 117
二、人格财产:非商品化与不可公度性 .......................... 119
第五章 财产权人格化理论的运用:以墓地为例的分析 ..................... 131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与本文的分析路径 ...................... 131
一、财产权人格化理论存在的问题 ............... 131
二、对墓地性质既有论述的反思 ................... 133
第五章 财产权人格化理论的运用:以墓地为例的分析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与本文的分析路径
一、财产权人格化理论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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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和人格的二元划分被认为是近代民法的基础。根据传统民法理论,财产权不具备人格性,即不包含精神性的内容,同样人格权也不具备财产性,即不包含物质性的内容。315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格权的非财产化与财产权的非人格化的原则在实践中逐渐被打破,某些物被认为附着了人的精神利益,从而具有比其他同类物更重要的价值,典型案例是“王青云案”。316在该案中,如果我们坚持认为财产(物)仅具有满足个体物质需求的作用,将财产所能体现的利益锁定在“物质利益”方面,那么原告王青云损失的不过是两张照片而已,以当时照片的市场价格来看(加工费用为14.8元),这两张照片的价值并不高,因此原告的损失也并不大,至少与原告主张的10万元的损失有相当大的差距。但是,如果我们依照前述“物”的损失的逻辑对原告进行救济,即被告应赔偿原告14.8元,似乎又与我们的情感直觉相背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退还加工费14.8元,并赔偿原告因照片丢失导致的特定物损失以及精神损失8000元。此案之后,墓地案件、天价宠物案件等类似案件层出不穷。如何在现有法律体系下解决财产权人格化对现有法律体系带来的挑战成为学者们不得不面临的问题。
为了使某些可能附带有人格利益的物能够在现有民法体系下得到公平对待,学者们提出了“人格物”317“具有人格利益的财产”318“人格财产”319的概念,建构出了一种特殊的财产权,以使得某些物可以容纳人格利益。虽然名称有所不同,但学者们对这种特殊财产存在基本的共识:存在一种与人格利益紧密相连、体现人的深厚情感与意志的物,这种物的毁损与灭失所造成的损害无法通过同类的普通物予以补救。320不同的学者也从不同的视角对这一特殊财产作了深入的研究。比如有学者分析了人格财产的特征、范围、成立的条件,321还有学者区分并解释了人格财产的不同类型,322另有一些学者分析了侵犯人格财产的救济方式,救济规则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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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仍需进一步研究的课题
至此为止,我们可以整体性地总结本文的论证逻辑。本文的核心命题是财产与人格具有相关性,财产权人格化是正当的。某些财产上蕴含着人格利益,与人的自我构成具有密切联系,对自我构成的促进作用证成了私有财产权。这类财产权具有较强的排他性,对这些财产的保护应区别于一般的仅用于满足物质需求的财产类别。我们通过以下几个步骤论证了这一主张。首先,我们处理了财产权人格化理论的竞争性命题——古典自由主义的财产权理论。在第一章我们以古典自由主义的代表性人物爱泼斯坦为例细致地分析了古典自由主义财产权理论的内容。古典自由主义的财产权理论主张财产与人格的分离。这是研究财产权人格化理论必须要面对的问题,是财产权人格化理论得以提出的前提性理论。随后我们就转向了对古典自由主义财产权理论的批判。在批判的过程中,我们借助雷丁的人格财产与可替换财产的区分介绍了财产权人格化理论的提出过程,指出财产与人格相分离的主张是误解了主观与客观、外在与内在之间的关系。同时,我们也解释道雷丁提出的人格财产与可替换财产的概念是基于直觉的,她没有给出理论上的详细论证。但是雷丁提出的人格财产与可替换财产的思路给了我们极为有益的启示。我们循着她所提出的从“人”的概念的视角分析财产权这一思路,继续往前推进完成了对人格财产的论证。在这里我们主要借助了沃尔德伦对黑格尔财产权理论的讨论。当然,需要额外指出的是,我们之所以在第二章开始讨论人格财产和可替换财产的概念,是因为它们是财产权人格化的具体内容。财产权人格化指的就是存在一部分财产是与人格紧密相关的,这种紧密相关的财产的类型就是我们所说的人格财产。由于并非所有的财产都是与人格紧密相关的,也有大量与人格的关系并不紧密的财产类型,即可替换财产。也就是说,财产权人格化实际上就蕴含着人格财产与可替换财产这两个概念。
从理论层面对如何将人格与财产权勾连起来,或者说如何从人格视角论证财产权这一问题做出说明之后,我们进一步分析了财产权人格化的内在意涵,即人格财产与可替换财产的内容。在这里我们指出,不像古典自由主义将财产视为一种完全的商品,或者说以一种完全商品化的态度看待财产,财产权人格化理论主张人格财产不能被视为完全的商品,它由于与人格之间的紧密关系,因此是一种不完全的商品化。它不能被轻易转让,也不能依照所有者的意愿随意处分。最后,我们从具体的如何说明人们对墓地享有财产权为例,展示了财产权人格化理论在实践中的解释力以及具体的运用方法。我们可以从财产权的内在理由出发,然后分析某项要求是否也能够体现这一理由,如果可以的话,则说明这一要求是财产权的一项实例,反之则不是。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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